平台经济的数字劳动内涵与价值运动分析
2022-05-12朱方明贾卓强
朱方明, 贾卓强
(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经济正深刻影响着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推动着社会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5G网络、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为传统产业的数字化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撑,而网购、外卖、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新的应用场景方便了人民的生活,满足了多元化需求。当前,数字经济发展正逐渐走向平台化,互联网平台带动数字技术深入各行各业,给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带来巨大变化。在生产领域,平台经济中的数字技术为传统企业的生产注入活力,使劳动生产率快速提升,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共同融入经济价值的创造之中;在流通领域,平台经济孵化出新业态、新模式,加速了生产与流通及消费的有效对接,资本的循环与周转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然而,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存在平台与零工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难辨、劳动者维权困难,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这些因素影响了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平台经济的本质、生产过程、劳资关系及垄断问题等。鲜有文献从生产和流通过程视角研究平台经济数字劳动。马克思认为,价值运动主要包含价值形成、价值实现与价值分配三个环节,内嵌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1]故本文形成以下论证思路(如图1所示):一是从政治经济学视角界定平台数字劳动的概念及分类;二是分析生产领域内的平台数字劳动及对价值形成的作用;三是分析流通领域内的平台数字劳动及对价值实现的作用;四是分析平台数字劳动者如何参与价值分配并揭示平台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隐藏控制。本文的创新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研究视角上,从生产和流通全过程视角来考察平台经济的劳动过程和价值运动;二是在研究方法上,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抽象法,先从具体到抽象阐述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过程和价值运动的理论,再从抽象到具体描述平台经济数字劳动过程和价值运动的现实逻辑。
图1 平台数字劳动过程及价值运动
一、平台经济与平台数字劳动
(一)平台经济的含义及构成
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2]由概念可知,平台经济以数字技术为运行核心,通过整合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而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平台经济已在不同领域发展出多种经济业态。例如,在生产领域,AWS(亚马逊云)、阿里云、徐工工业云等以云计算、物联网为核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了“互联网+云技术+智能制造”新模式,助力传统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在流通领域,Amazon、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搭建了新的虚拟交易市场,升级了人们购物和消费的模式;Uber、滴滴、高德等出行平台改变了传统的出行模式,降低了客运时间成本;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实现了点餐和生活服务的便利;菜鸟、货拉拉、闪送等物流平台提高了物流速度,显著降低了社会物流费用。在社交媒体领域,Youtube、微博、哔哩哔哩等平台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视听资源,满足人们多样化文体娱乐和社交的需求。在搜索引擎领域,Google、百度等搜索平台连接了海量信息资源,为人们提供快速获取信息的工具。在金融服务领域,支付宝、微信钱包、京东白条等金融平台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普惠性。[3]
平台经济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为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供了现实可能。二是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不仅是数字技术发挥作用的基础,还能够提高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促进生产力的提高,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三是以平台企业为中介,平台企业依靠数字化基础设施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实现供需匹配,有效地连接了商家与消费者,大大提升了市场交易效率,节约了成本。由于平台经济涉及商家与平台、平台与消费者、商家与消费者等多对关系,故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平台经济也是与平台相关的各主体间的经济关系的总和。从本质上看,平台企业是资本家为更好地收集和利用数据而兴起的商业组织模式[4](P.50),平台凭借对数字技术和数据的垄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商品的生产及流通过程,以相对隐蔽的手段加强对劳动者的控制,从而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5]。
(二)数字劳动的范畴
“数字劳动”的概念最早脱胎于“受众劳动”。1977年,传播政治经济学派代表斯麦茨(Dallas Smythe)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盲点》一文中首次提出“受众商品”和“受众劳动”的概念。斯麦茨认为,读者、听众、观众等受众者的注意力被大众传媒作为“商品”卖给广告商,受众者在浏览广告的同时有可能发生消费行为从而带来价值,所以浏览广告本身就是一种“受众劳动”。[6]这种“受众劳动”构成了“数字劳动”的最早雏形。进入21世纪,意大利自治主义学派代表特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文中提出了“数字劳动”的概念,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免费的“非物质劳动”,具体包括建立和浏览网站、修改软件包、阅读和撰写邮件等“网络”活动。[7]所谓“非物质劳动”就是一种生产商品信息和文化内容的劳动。[8](P.139)2013年,美国社会学家舒尔茨(Trebor Scholz)在《数字劳动:作为游乐场和工厂的互联网》一书中提出“玩劳动”(play labor),认为人们在互联网上休闲、娱乐、玩游戏也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数字劳动。“玩劳动”解释了劳动和娱乐边界的融合与模糊,表明了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休闲性相统一。[9](P.2)2014年,英国学者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为数字劳动界定了一个较清晰的定义,数字劳动是ICT(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全球价值链从低端到高端整个链条上所牵涉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数字劳动不仅包括价值链上的制造、装配等生产性劳动,还包括人们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产消合一”的非生产性劳动。[10](P.277)关于数字劳动,国内的学者们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刘皓琰和李明(2017)将“零工劳动”纳入数字劳动范畴,认为零工劳动是拥有个人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借助平台技术完成计件工作的劳动。[11]李策划(2020)认为,互联网技术重塑了大机器时代下的生产方式,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都可以成为劳动资料,劳动者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创造出包含信息和数据的数字化商品,所以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劳动都是数字劳动。[12]韩文龙和刘璐(2021)根据劳动过程的特征差异性将数字劳动概括为传统雇佣经济领域下的数字劳动、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中的数字劳动、数字资本公司技术工人的数字劳动和非雇佣形式的产消型数字劳动。[13]孟飞和程榕(2021)将广义的数字劳动分为雇佣形式下的有酬数字劳动和非雇佣形式下的无酬数字劳动。[14]总体来看,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理解略有差异,但基本达成的共识是数字劳动与数字技术紧密相关。
当前,对数字劳动概念的争议点是数字劳动是否包括互联网用户“产消合一”的无酬劳动。大部分学者依据“受众商品”理论,认为产消劳动是数字劳动。互联网用户在浏览网页、玩游戏及社交过程中留下了有价值的数据痕迹,从而被网站获取并卖给广告商牟利,用户作为产消者无形中为网站提供了免费劳动。然而一些学者持否定态度,产消活动有可能被称为劳动,但不必然成为劳动。[15]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有目的的劳动是劳动过程的要素之一。互联网用户在网上自动生成的数字足迹只是人们上网行为的“副产品”[16],真正的劳动者不是无意识留下数据的产消者,而是专门整理分析数据的平台工程师、程序员等专业人员。正是他们对海量数据的处理、加工和整理,才使得杂乱无序的信息成为有价值的数据商品。用户浏览网页生成数据不能被视为一种劳动,这些“副产品”仅仅是工程师和程序员的原料。因此,本文不将“受众劳动”“玩劳动”“产消劳动”等概念纳入数字劳动范畴。
(三)平台数字劳动的概念与分类
在厘清数字劳动范畴的基础上,本文将平台数字劳动定义为,在整个平台产业链条上从供给到需求、从低端到高端,与数字技术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劳动形式的总称。平台数字劳动要兼顾平台经济和数字劳动二者的特点。一方面,平台数字劳动服务于整个平台经济,不管是传统制造企业还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要是处于平台产业链上的劳动都属于平台数字劳动范畴;另一方面,平台数字劳动与数字技术紧密相关,可以直接生产技术产品或数据产品,也可以借助数字技术提高传统产品的生产效率。因此,本文将平台数字劳动分为三类:一是传统企业数字劳动,此类劳动者主要从事传统企业数字化生产的辅助性工作,如物联网安装调试员、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等(1)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定义,物联网安装调试员是指利用检测仪器和专用工具,安装、配置、调试物联网产品与设备的人员。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是指使用示教器、操作面板等人机交互设备及相关机械工具对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工作站或系统进行装配、编程、调试、工艺参数更改、工装夹具更换及其他辅助作业的人员。;二是平台技术劳动,此类劳动者主要从事数字基础设施构建和数据加工处理的工作,如程序员、软件工程师等;三是平台零工劳动,此类劳动者主要从事对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零工工作,如外卖员、直播主播等。从创造价值的角度看,传统企业数字劳动和平台技术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在生产领域中创造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平台零工劳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但在流通领域中加快了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现。
二、生产领域的平台数字劳动与价值形成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人类一般的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劳动过程生产使用价值,表现为生产质的方面,价值形成过程创造价值,表现为生产量的方面。此处的平台数字劳动是生产性劳动,故仅仅考虑传统企业数字劳动和平台技术劳动,不包括平台零工劳动。
(一)平台数字劳动过程三要素
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包括: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7](P.208)。劳动本身,就是劳动力的使用。平台内部对劳动力的使用指平台雇佣技术人员从事软件开发、数据处理等复杂劳动。劳动对象,一类是“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另一类是“已经被以前的劳动可以说滤过的劳动对象,我们称为原料”。[17](P.209)平台内部的劳动对象主要是信息和数据,从性质上看,平台经济的劳动对象非天然存在,更偏向于马克思所谓的“原料”。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17](P.209)。技术劳动的劳动资料是互联网、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除了那些把劳动的作用传达到劳动对象,因而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充当活动的传导体的物以外,劳动过程的进行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也都算作劳动过程的资料。”[17](P.211)根据马克思对劳动资料更广义的解释,在平台技术劳动中用到的智能手机、计算机、5G网络、电力系统等硬件设备也可称作劳动资料。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使用价值究竟表现为原料、劳动资料还是产品,完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起的特定的作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随着地位的改变,它的规定也就改变”[17](P.213)。因此,平台数字劳动要素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具有产品和劳动资料双重属性,如技术劳动者与信息网络相结合打造的数字基础设施是劳动产品,而在使用数字基础设施处理和分析数据时便成了劳动资料。
(二)传统劳动的“过程数字化”与技术劳动的“产品数字化”
在一般劳动过程中,具体劳动创造了使用价值。关于传统企业的数字劳动,虽然原料没有变,但随着工业互联网、工业机器人等先进劳动资料的加入,传统劳动者和数字技术的结合使得生产实现了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劳动生产率迅速提升,单位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创造了更多的使用价值。例如,腾讯为富士康搭建的工业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平台,加速了富士康的数字化转型,节省了人力成本,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传统企业数字劳动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生产的“过程数字化”。关于平台企业的技术劳动,包括生产技术产品和数据产品两类劳动。第一类数字劳动作为平台企业的“前生产阶段”[12],劳动对象是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劳动资料是计算机等硬件设备,技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打造出具有高使用价值的技术产品或数字基础设施。例如,阿里推出的云计算技术、字节跳动打造的核心算法技术都是典型的数字技术产品。第二类是基于技术产品的数字劳动,劳动对象是互联网产生的海量数据,它们在技术劳动者和人工智能、算法等数字基础设施的作用下生产出有用的数据产品,实现对用户的精准画像。例如,淘宝利用云技术整理用户的购物习惯并推送相关信息,抖音利用算法技术搜集用户的短视频偏好并推送广告。显然,第一类数字劳动是第二类数字劳动的基础。平台技术劳动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产品的数字化”。
(三)技术商品、数据商品和传统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
同一劳动过程在具体劳动层面生产出使用价值,在抽象劳动层面形成价值。在平台数字劳动过程中,平台企业将从市场上购买的劳动力(软件工程师、程序员等)作用于生产资料(计算机、服务器、网络服务、数据)生产出包含新价值的商品。在第一类技术劳动过程(或“前生产阶段”)中,技术劳动者与网络、计算机等设备结合,通过设计、研发等具体劳动生产出高价值的数字技术产品,而抽象劳动则将劳动资料的部分价值、原料的全部价值以及技术劳动者的再生产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共同转移到技术产品中。最终生产出的技术产品有两个用途:一是进入市场在交换中实现价值,从而变成技术商品,例如,阿里将云计算服务于传统企业和地方政府,助力“智慧制造”“数字政务”,此时的云计算作为服务性商品出售;二是作为生产资料进入到再生产阶段,引出第二类技术劳动。
在平台第二类技术劳动过程中,数字技术产品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过程,程序员将算法程序和搜集来的原始数据相结合,生产出具有高使用价值且凝结着无差别人类劳动的数据产品。数据产品进入市场,或作为原料卖给技术生产商,或作为信息产品卖给广告商,成为数据商品。数据商品的价值形成一部分来源于技术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一部分来源于已有技术产品的价值转移。而互联网用户“免费”留下的原始数据作为原料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价值。
在传统企业的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技术作为劳动工具加入生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劳动时间,传统商品的单位价值可能随技术的社会性普及而降低,但单位时间内产出更多数量的商品则使总价值量增加。传统商品的价值形成与一般商品无异,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数字技术作为工具要将其自身价值转移到传统商品中。
三、流通领域的平台数字劳动与价值实现
价值运动以价值增殖为根本遵循,价值形成只是第一步,价值实现才是资本的最终目的。价值形成后,带有剩余价值的技术商品、数据商品和传统商品从生产领域转向流通领域,若能成功实现“惊险的一跃”,商品得以卖出,价值得以实现。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价值形成过程发生在G—W…P…W′阶段,而价值实现过程则处于W′—G′阶段。如果资本循环在流通售卖阶段发生障碍,商品卖不出去,它所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也就无法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过程只是为了赚钱而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只是为了赚钱而必须干的倒霉事。因此,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都周期地患一种狂想病,企图不用生产过程作媒介而赚到钱”[18](P.67)。在平台经济中,平台企业将大量资金投入流通领域,创造了网约外卖、直播带货等各种零工劳动形式,这些非生产性劳动虽然不创造价值,但有助于加快商品价值的实现。
(一)零工劳动的出现
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就业替代效应在传统制造企业中愈发明显。[19]低技能、低学历劳动者逐渐被数字化、智能化机器所替代,社会就业结构呈现“两极化”趋势。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就业格局发生变化,零工劳动群体发展壮大。零工劳动是指劳动者利用互联网平台或中介机构,与用工单位或雇主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20]零工劳动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门槛低、工作时间和地点相对灵活、计件报酬。正是这些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这种灵活就业形式,部分劳动者从物质生产部门流向非物质生产部门,从生产性劳动转为非生产性劳动,从制造业转向服务业。据统计,2020年我国劳动力人口为8.8亿,其中灵活就业人数规模达2亿,互联网灵活就业人数达8400万,零工劳动为缓解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平台与零工劳动者并非直接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零工劳动者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务合同,然后为平台服务,受平台监督。从劳动者角度看,零工劳动虽然实现了多元化灵活就业,获得可观的劳动报酬,但“独立承包商”的身份弱化了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从平台企业角度看,受平台控制的零工劳动,在职能上等同于商业劳动,目的是加快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渡,缩短资本循环和周转的时间,在劳资关系上规避了雇主责任,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零工劳动加快了价值的实现过程
平台数字劳动生产出技术商品、数据商品和传统商品。技术商品的价值主要通过市场直接销售而实现。技术商品作为一种服务型商品出售,如平台企业将自身构建的数字基础设施服务于传统企业或政府而获得技术服务费。数据商品的价值实现则比较复杂,它既可以直接卖给广告商获益[21],也可以作为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再生产,最终附着于物质产品上而实现自身价值。比如,当消费者在外卖平台上浏览商品时,平台利用算法和大数据技术将加工处理后的供需数据推送给消费者和商家,实现供需快速匹配。当消费者下单成功的那一刻,数据商品的价值就被转移到食物商品中,当结算完成时,数据商品的价值作为商品总费用的一部分得以实现。很多人误认为平台没有进行任何价值创造而“坐收渔利”,但事实上平台数字基础设施的搭建和海量数据的处理作为数字劳动创造了价值,并通过再生产将价值转移到最终商品中,他们的价值借助最终商品交易得以实现。
传统商品的价值实现则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平台企业控制下的零工劳动。随着人们消费理念的变化和“新冠疫情”的影响,更多的人开始选择网购和网约消费。平台作为商家和消费者的中介,对商品价值的实现起着关键作用。首先平台企业利用自身的数字基础设施对供求双方的数据进行分析,极大地规避了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供需匹配效率,减少了搜寻成本。然后借助零工劳动者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商品运输。以外卖骑手的劳动为例,生产过程的劳动既包括餐饮商家的备餐过程也包括平台算法的供需数据分析过程,流通过程的劳动则是外卖骑手根据平台提供的最优路线进行送餐。在订单完成那一刻,商品的价值得到实现。马克思提出:“一切只是由商品形式转化而产生的流通费用,都不会把价值追加到商品上。”[18](P.167)所以,送外卖过程中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支出费用并不参与商品价值的形成,仅是服务于价值形成的“纯粹流通费用”。“纯粹流通费用”表现为外卖订单总费用中的配送费,本质上是商品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用于补偿骑手电动车(生产资料)的消耗和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平台企业的出现将原需商家负担的流通费用转移给消费者,同时数字技术的使用缩短了单位流通时间,扩大了市场范围,加快了周转速度,给商家和平台企业带来更多价值和剩余价值。
四、平台经济的价值分配及平台资本对劳动的控制
价值分配是价值运动的最后一个环节。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将商品价值分为三个部分,既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补偿可变资本价值v和剩余价值m。商品的价值等于c+v+m。平台经济下的价值分配没有脱离私有制下的分配原则,即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因此,劳动者按劳动力所有权从商品价值中分配到等价于劳动力再生产价值的v部分,即工资;c是转移的旧价值,产业资本家则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取得扣除工资和其他要素成本之外的剩余价值m。此外,由于平台在流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平台资本还要作为流通资本参与剩余价值m的分割。平台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资本追逐经济利润和最大化榨取剩余价值的过程。[22]为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平台资本通过延长工作时间、隐藏雇佣关系等手段加强对平台数字劳动者的控制。
(一)平台经济中不同主体的价值分配
对于传统企业数字劳动者的价值分配,与一般劳动无异。借助数字技术的劳动过程生产出更多且适销对路的商品,劳动者还是原来那批工人,工资并不会有太大变化,企业数字化转型后的利润增长仍属于资产所有者。若传统企业的劳动过程有平台企业参与,他们的利润则会被平台分割掉一部分。例如,很多餐饮、住宿等生活性服务企业都借助美团做引流和推广,消费者一旦在大数据匹配的商家中消费成功,平台将从商家每笔订单中“抽佣”20%甚至更高的比例作为技术服务费。[23]这表明平台企业对传统企业利润的侵占正在扩大化。对于平台技术劳动者的价值分配,平台分配给工程师、程序员等高技术劳动者的工资相对较高。因为从事技术生产的劳动具有高度复杂性,维持再生产劳动力生活、教育的价值较高,可变资本v也较高,所以平台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多倍于普通劳动者。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7553元,而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9413元。作为不变资本c的生产资料(数字基础设施),虽然前期研发成本高,但边际成本低且可以无限复制,因此需要补偿的生产资料价值是递减的,平台进而可以占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对于平台零工劳动者的价值分配,由于零工劳动者进行的是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商品价值,因此也就不参与商品价值分配,他们的工资由消费者所支付的流通费用补偿。正是因为零工劳动者“独立承包商”的特殊身份,他们与平台的关系不被认可为雇佣关系,所以一般没有基本工资只有提成。例如,直播带货主播的收入来自销售提成,外卖骑手的收入来自订单提成。
(二)平台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控制
马克思认为:“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24](P.188)在平台经济中,平台资本家拥有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产品,掌握着数据要素潜在的生产力和市场供求信息。平台企业表面上没有对生产资料实行垄断,但实际上无论是传统企业的劳动、平台内的技术劳动还是平台外的零工劳动,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劳动都高度依赖平台。平台经济的价值分配情况反映出平台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控制强度正在变大、控制形式隐藏得更深。
1.从工作日到生活日的控制 在工场手工业时期,资本家对劳动的剥削主要通过延长绝对工作日,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从而获得绝对剩余价值。由于道德和自然界限,工作日不能无限延长。故在机器大工业时期,资本家主要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来获得相对剩余价值。然而进入互联网时代,数字技术打破了工作日的道德和自然界限,生产资料的虚拟化使得劳动地点不再局限于工厂和办公室,数字软件的应用使远程办公成为可能。平台资本对劳动的压榨也由工作场所延伸到生活场所。平台企业的程序员一边承受着“996”工作制的高强度工作,另一边在休假时可能还要在家赶着加班任务,劳动者的生活时间逐渐被侵占。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缩短劳动时间的最有力的手段,竟变为把工人及其家属的全部生活时间转化为受资本支配的增殖资本价值的劳动时间的最可靠的手段。”[17](P.469)远程式、散点式、移动式的数字劳动使得工作日和生活日的区分更加模糊。[25]
2.非雇佣形式下的控制 传统企业的劳动控制仅局限于雇佣关系中,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就业市场出现了许多零工劳动者。平台和媒体常以“工作自由”“月入过万”来宣传外卖职业,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加入,但现实并非如此。灵眸洞察发布的《2021年中国外卖骑手工作及生活状况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66.1%的外卖骑手月收入在3000元~7000元,而仅有17.3%的外卖骑手月收入在7000元以上,月入过万的骑手比例非常小。[26]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既包括显性工资(即到手工资)也包括隐性工资(即社会保障部分)。但在“零工经济”模式下,劳资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雇佣合同,这意味着劳动者的隐性工资部分被资本家作为利润无偿占有,同时本该加强的劳动保障也被弱化。此外,虽然零工劳动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相对自由,但平台可以通过手机软件来实现对劳动过程的全天候、自动化监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工人的劳动强度。
3.计件工资制下的控制 零工劳动执行计件工资制,即按照工人所完成的产品件数来支付工资。这种工资形式容易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工人出卖的不是劳动力,而是劳动,并且不是活劳动,而是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所以工人愿意相信多劳多得。在外卖劳动过程中,外卖骑手的收入与送单数量直接挂钩,骑手为了获得更多报酬,会最大限度地支出自己的劳动,或提高送餐速度或自愿加班来争取尽可能多的送单量。这种争分夺秒的“主动加班”状态一方面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还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如送餐过程中的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着公共安全。此外,外卖服务的评分机制也是一种对劳动者的新型控制方式。在每一次送餐服务完成后,消费者会根据送餐服务的质量对骑手进行评分,若是好评,骑手会有额外的薪酬奖励,若是差评,平台则会从骑手的提成中克扣一部分作为惩罚。这些额外努力的成本完全由劳动者自身承担,平台无需付出任何成本就取得了骑手的额外努力。用户通常支付与高评分劳动者提供服务时相同的价格。这样,平台就取得了劳动者被惩罚的那部分额外剩余。[27]平台通过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监督和评价“权力”,将劳资冲突转移到消费者和骑手之间,借助消费者之手加强对劳动者的控制。
结论
平台经济正在重构着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都被嵌入到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产业链条之中,生产动力被激发,流通障碍被打破,同时产生了新的劳动方式,催生了新的劳资关系。本文首先界定了平台数字劳动的内涵,即整个平台产业链条上从供给到需求、从低端到高端,与数字技术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劳动形式。根据平台经济和数字劳动的特点,本文将平台数字劳动分为传统企业数字劳动、平台技术劳动和平台零工劳动三类。然后从生产和流通全过程视角具体考察了平台经济中数字劳动过程和价值运动。在生产领域,平台技术劳动生产出具有高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技术商品与数据商品,传统企业数字劳动利用数字技术生产出数量更多的商品。在流通领域,技术商品和数据商品的价值既可以在直接买卖中实现,也可以通过再生产附着于物质商品中,由最终商品的销售间接实现。而传统商品的价值则在零工劳动的作用下加快实现。至于价值分配,不同主体的分配结果有较大差异。技术劳动者的收入报酬远高于传统劳动者,传统企业和劳动者的利润都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平台企业的侵占。此外,在模糊的工作日界限、非雇佣劳动关系和计件工资制的条件下,平台资本正在以更隐蔽的方式加大对劳动者的控制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