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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05-12谭霓霓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2年2期
关键词:互联网

谭霓霓

【摘 要】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随着“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网上购药因其方便、快捷而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涌现出来的药品销售新业态对药品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文章结合我国现行互联网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研究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为完善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监管建言献策。

【关键词】互联网;药品销售;药品监管

【中图分类号】R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2)02-0181-03

互联网药品销售的商业模式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优势突显,突破时空限制,网上药店医药产品相较于实体门店种类更多,购药过程简便,药品价格透明实惠。网上购药需求不断激增的同时,远程、专业、便捷的在线诊疗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就医购药的困难。近两年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推动了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业快速发展。

1 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发展阶段及特点

启动期:2005—2012年。2004年,原國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允许互联网提供药品信息服务。2005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颁布,开启了网上售药时代。其中,2005年京卫大药房通过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成为药品零售领域第一个医药电商企业。当时法规规定不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网上药店只能销售非处方药,加之消费者还没有网络购物的习惯,所以这一阶段医药电商数量少且不被行业看好。

发展期:2013—2016年。在这期间,全国网上药店增加345家,诞生了健客网、康爱多网上药店等大批B2C模式医药电商企业。

快速发展期: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截至2016年,我国注册的网上药店达678家,医药电子商务进入高速发展期。以B2B、B2C、O2O销售模式构成的医药电商产业链格局形成。

成熟整合期:2020—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使得许多实体医药零售企业将O2O模式融入门店的经营,将业务向线上拓展。在此阶段,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等实力雄厚的医药电商平台在用户体验、物流供应链整合能力、商业开发、购药场景延伸、丰富服务等方面逐渐显现出优势,行业迎来洗牌期。

2 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相关政策研究

近两年,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法规,“互联网+医药”行业正趋于规范化管理。2020年以来,关于我国互联网医药行业具有影响力的政策法规见表1。

分析上述法规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经营准入门槛及经营范围等逐渐放宽。这些利好政策大力促进互联网医疗和互联网药品销售相结合的新模式的发展,也促进了实体医药零售行业向互联网经济的快速融合。

3 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及现状

3.1 企业与企业之间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运用自己的网站平台与其他企业或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一般是政府主导的B2B采购平台或药企B2B平台,例如九州通医药网、药京采。集合药品批发、医药采购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高了药品经营企业运营效率,促进了医药流通领域产业链生态建设。

3.2 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

一种为B2C模式,即企业通过自己建立网站或手机App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其中,线上零售自营模式如阿里健康大药房、京东大药房,线下实体企业线上网站自营模式如中国医药集团旗下国药网、好药师网上药店。

另一种为O2O模式,即实体零售药店依托互联网第三方信息展示平台线上经营,顾客通过手机App下单,例如叮当快药、京东、天猫、饿了吗、美团、拼多多等[8]。流量是互联网时代的核心,自建平台网站很难获取流量来源,由于药品的特殊属性,因此互联网药品零售这一细分领域的顾客流量和利润来源大多依赖于自带流量的京东、天猫等第三方平台。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一些糖尿病、高血压、哮喘等慢性疾病患者因需长期服用治疗药物面临买药难问题,医药电商的购药新方式给他们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消费者对医药产品的需求加大,消费模式的变化导致实体医药零售企业全面向互联网领域转型升级。目前,O2O模式在医药电商行业发展最快,营业额占门店营业额的20%以上。

4 互联网药品销售主要问题及风险

4.1 不具备合法的互联网药品销售资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才可在互联网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并要求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开资质和相关合法信息,例如证书编号、服务性质等,供消费者监督及查询。药监部门公布的违法案例中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覆盖面广的特点,在没有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取得互联网药品经营资质的网站销售药品,或非法建立药品销售网站,利用自己开设的网站联系货源和客户,购进药品销售到多地。

4.2 利用互联网违规销售药品

新兴的媒体社交平台有着可观的用户流量,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利用直播软件、微信小程序、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违法销售药品。有的直播平台主播没有相关医药学专业知识及资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在宣传销售时存在药品宣传误导、夸大功效等情况,有的利用社交平台违法发布药品销售广告及虚假药品信息链接、弹窗、页面,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推荐进而销售假药、劣药。

4.3 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销售处方药

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提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和“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9]这为处方药不得从事网络销售提供了法律依据。消费者在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若没有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必须接受在线诊疗服务才能获取处方,进而购买到处方药。随着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本着便民惠民服务将诊疗前移,但人工智能诊疗服务也存在漏洞,例如存在消费者在线问诊后无须电子处方或电子处方多处空白、有的药师实际并不在线执业对处方审核的情况下系统直接审核通过购买处方药申请的违规现象。

4.4 缺乏网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召回制度

消费者用药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和用药风险,尤其是处方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部分药品必须实名制购买并保留联系电话,从而进行用药风险和不良反应监测。实名制不仅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还包括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病情概要等,可供线上诊疗医师做出精准判断,为消费者开具合理处方。部分消费者为了方便而回避实名制诊疗,有的企业没有如实核对消费者在线诊疗信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企业缺乏相应的网上销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召回制度,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存在隐患。

4.5 网上购药售后服务不完善

实体药店设置顾客意见簿,消费者对门店药学服务不满意或对药品质量有异议可以直接找到商家反馈问题或进行售后。虽然国家规定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网站须标注消费者维权热线电话,但是消费者遇到问题大多是通过在线客服进行反馈,而在线售后客服往往一人面对多个消费者,有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或客服处理不当等。

4.6 物流配送环节存在潜在风险

除B2B销售模式由企业自行配送外,B2C和O2O模式几乎都是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药品配送。药品配送外包装基本為普通纸盒或包装袋,受托物流企业及配送人员缺乏对药品的特殊属性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知,配送过程中出现物流配送包装没有附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配送时没有温度控制措施,将药品随意留放在不符合储存标准的代收点、药品和外卖食品混放导致药品污染、未及时准确核对签收信息等问题[10]。

5 完善互联网药品销售对策与建议

5.1 构建“互联网+药品监管”体系

健全互联网药品销售监管信息化系统,推进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各部门信息共享公用,利用大数据一体化在线综合监管,通过技术手段监控互联网药品销售数据,逐步实现一网通管,依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建成的药品网络交易监测系统加强“以网管网”,推进互联网药品销售数字化、网络化监管,形成追溯性闭环监管体系。

5.2 完善互联网药品销售法规及细则

国家应尽快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稿并落地实施。例如,规范网上药店首页布局、具体产品的展示;针对互联网药品销售中对没有拆封的药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售出药品再退回易混入假冒药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情况,应加强退货管理,完善互联网药品销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互联网药品销售售后管理细则,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此外,应加快制定能有效追溯药品质量售后服务及投诉管理操作规程的速度,依托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完善网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药品召回制度,明确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不良反应监测监管条款。

5.3 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管理

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应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药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并对其进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的应当断开链接、屏蔽、删除、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内药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真实、全面、准确地展示与注册及备案资料一致的药品信息,遵守“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原则。

5.4 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全国层面的互联网医院集成平台,打破各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文件及实施细则。健全互联网服务医疗监管系统,加强互联网医院在线医疗服务监管,患者在线预约、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等在线诊疗数据及时上传,确保实名制在线诊疗数据信息安全,保障在线医疗质量,保护患者隐私。在互联网医疗平台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建立合理用药管理系统、药品不良反应个人报告端口,运用对应功能模块归档管理,利用大数据指导消费者合理购药用药、提供医生在线精准对接服务。

5.5 规范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流程

网售处方药放开后,消费者购买处方药不再必须经“网订店送”或“网定店取”的业务模式,真正推动处方外流,形成新的“医+药”生态格局。互联网处方药销售的前提是电子处方真实合法,规范互联网处方药销售的重点是严格实施执业医师、药师在线医疗服务的资格准入制度,规范在线诊疗的标准和流程,完善医师在线执业、药师线上药学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全国范围标准化、统一化的处方信息共享、处方审核平台,抓实电子处方审核流程,完善“问诊+购药”一站式闭环服务,确保执业医师、药师营业时间内在岗在线,确保在线诊疗、药学服务全过程记录、后期可追溯,严厉打击在线虚假诊疗、虚开药品的行为。

5.6 建立互联网药品销售物流保障系统

在药品配送过程中应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运输物流环节,包括运输工具、防护措施、温度控制及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要求。根据药品在储存、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应用“互联网+”技术与第三方物流配送公司联合建立药品配送现代物流保障系统,对药品销售最后配送环节进行全程监控,防止在途药品发生遗失、调换、破损、污染等事故,保证药品安全和质量。

6 结语

在国家简政放权及“互联网+”战略的推动下,互联网已经逐步渗透至各领域,2021年10月下旬,国家商务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其中,主要任务中提到要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11]。“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快速成长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应不断健全完善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监管机制,为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驾护航,从而促进互联网药品销售这一医药产业新业态的规范、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Z].2021.

[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Z].2021.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Z].2021.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Z].2020.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Z].2020.

[6]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Z].2020.

[7]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Z].2020.

[8]刘震,孙倩,柳正青,等.上海市10家药品零售企业互联网药品零售现状调查分析[J].中国药师,2021,24(7):335-360.

[9]法律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EB/OL].[2021-12-27].https://baike.baidu.com/item.

[10]鲁红明,牟成成.辖区药品网络销售调研报告[J].智慧监管视界,2021(6):92-99.

[11]百度百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EB/OL].[2021-12-20].https://baike.baidu.com/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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