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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令》所见唐代朝集使研究

2022-05-09

唐都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复原

李 永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州 350117)

安史之乱以前,唐代州郡每年岁末均会派遣朝集使前往京城朝觐述职。朝集使在唐代前期的地方官员考课、中央与地方信息交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学界对其早有关注。受传统史料记载的局限,以往的研究多关注朝集使入京后参加官员考课、元日大朝会等政治礼仪活动,并将其与上计吏、进奏官加以关联,探讨朝集使的历史演进(1)参见青山定雄《唐宋时代の交通と地志地图の研究》第三章《唐代の驿と邮及び进奏院》,吉川弘文馆1963年版,第51-126页;曾我部静雄《中国社会经济史の研究》经济篇,第六章《上计吏と朝集使》,吉川弘文馆1976年版,第371-403页;胡宝华《唐代朝集制度初探》,《河北学刊》1986年第3期,第73-75页;谢元鲁《论唐代的地方信息上报制度》,《四川师大学报》1988年第1期,第38-44页;渡边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仪礼》,柏书房株式会社1996年版,第176-183页;于赓哲《从朝集使到进奏院》,《上海师大学报》2002年第5期,第45-50页;申忠玲《唐代朝集制度的废止及其原因》,《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76-78页;李永《从州邸到进奏院:唐代长安城政治格局的变化》,《南都学坛》2010年第2期,第31-34页;李永《从朝集使到进奏官——兼谈中国古代的“驻京办事处”》,《天府新论》2011年第6期,第138-142页。。随着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出土,学者能够据之探讨唐代朝集使的使团构成、与朝集使有关的唐代律令等更为细节的问题,大大推进了我们对朝集使的具体认知(2)参见雷闻《俄藏敦煌Дx.06521残卷考释》,《敦煌学辑刊》2001年第1期,第1-13页;雷闻《隋唐朝集制度研究——兼论其与两汉上计制之异同》,《唐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310页。。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以外,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所存唐代令文中,也有数条关于朝集使的记载,且多为以前未发现的新史料,为我们更为全面地认识唐代的朝集使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由《天圣令》看律令制下的朝集使

如所周知,唐代前期的政治活动在律、令、格、式的规范下运转,朝集使作为朝集制度下地方入京述职的使臣,自然也受到律令制的规范与限制。朝集使具体受到何种律令的规范指导呢?

《唐律疏议》记载:“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刘俊文先生根据《册府元龟》等文献断定此处朝集使所依之令为《考课令》[1]837-838。俄藏敦煌文献Дx.06521残卷中保留了唐代开元二十五年(737)的《考课令》,其中规定:“诸都督刺史上佐[每年分]朝集,[限十]月廿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2]这与《唐六典》中对朝集使至京时间的规定完全一致。另据吐鲁番出土的大谷文书3786-3《唐开元十二年西州官人差使录》可知,西州的朝集使、朝集副使均是“准格充使”[3]。敦煌文书S.1344《开元户部格》中有关于唐代偏远小州朝集的规定:“岭南及全僻远小州,官人既少,欲令参军、县官替充朝集者,听。”[4]前揭俄藏Дx.06521残卷中亦有对朝集使派出进行规定的《户部格》的内容:“户部格:敕,诸州应朝[集,长官、上佐分番入]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集限,其员外同正圆,[次正官后集。]”[2]因此,上述大谷文书“准格充使”中的格应该是唐代的《户部格》。在《天圣令》发现以前,学者们能够断定的、与朝集使有关的唐代律令主要是《考课令》与《户部格》(3)参见雷闻《隋唐朝集制度研究》,第293-295页。俄藏Дx.06521文书的录文,参见雷闻《俄藏敦煌Дx.06521残卷考释》,《敦煌学辑刊》2001年第1期,第2页。。

《天圣令》为宋仁宗天圣年间所修,由于其时朝集制度早已废止,与朝集使有关的内容均未被宋令沿用。相关令文主要保存在已经不再行用的唐令,以及学者根据宋令复原的唐令之中。《天圣令》目前共存10卷,与朝集使直接相关的令文共9条。根据《天圣令》整理者复原的唐令,将相关内容整理如表1:

表1 《天圣令》中与朝集使有关的令文统计表

根据上表可知,除《考课令》《户部格》以外,唐代朝集使的政治活动还受到《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杂令》等唐令的规范。与朝集使有关的令文分布在多卷唐令之中,既说明朝集制是唐代前期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说明朝集使在唐代前期的政务运转、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的政令信息沟通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由《天圣令》看唐代朝集使的政治功能

《唐六典》记载:“天下朝集使……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5]79可见,唐代朝集使作为地方州郡派往京城朝觐述职的使臣,承担着地方官员的考课以及参加唐王朝最重要的礼仪——元日大朝会等重要的政治、礼仪功能。《天圣令》主要涉及唐代行政体制运转问题,所涉礼制内容较少,所以我们重点考察令文反映出的唐代朝集使的政治功能。

由上表《仓库令》复原唐令43可知,地方政府的赃赎以及杂附物中的金银、鍮石,由朝集使输送至京,而不是随附庸调之车运送。唐代文献中的“赃”乃罪人所取之赃;“赎”乃犯法之人用于赎罪之铜;“杂附物”则可省称为“杂物”,有学者认为是唐代一种特殊的税收[7]。按照唐代的行政流程,赃赎归比部郎中官勾,杂物则直接纳入太府寺右藏。但由于金银、鍮石较为特殊,并非按照一般的赃赎与杂附物的处理流程上缴中央,而是由朝集使携带至京,申送尚书省。

令文中的金银比较好理解。至于“鍮石”,学界一般认为即为黄铜,在唐代是一种非常贵重的金属,多由西域而来。慧琳《一切经音义》曰:“鍮石者,金之类也;精于铜,次于金。上好者与金相类。”[8]《旧唐书·舆服志》记载武德四年敕曰:“三品已上……饰用玉。五品已上……饰用金……六品、七品饰银。八品、九品鍮石。流外及庶人……饰用铜铁。”[9]可见,鍮石的贵重程度仅次于金银,高于铜(5)关于鍮石的研究,参见周卫荣《“鍮石”考述》,《国学研究》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329页;王银田、饶晨《论“鍮石”》,《敦煌研究》2009年第4期,第103-108页等。。据《天圣令·赋役令》可知,地方政府之庸调应送至京者,“各遣州判司充纲部领。”[10]475所谓州判司,包括州录事参军以及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式六曹参军事[11]。由《唐六典》可知,唐代的朝集使一般由都督、刺史及上佐轮流为之,只有“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由它官代焉”[5]79。因此,诸州朝集使的身份等级明显高于判司充任的纲运使臣。职是之故,金银与鍮石等最为贵重的金属不是跟随普通的庸调之车,而是由朝集使随带至京。前文已言,朝集使负责将诸州贡物输送入京。金银、鍮石作为稀有贵重之金属,也有可能被当做贡物的一种,直接由朝集使申送尚书省。由上表《医疾令》复原唐令19可知,朝集使负责将当地所采不满百斤之药材,携带至京。由于药材归太常寺太医署管理,所以朝集使需要将药材送往太常寺,同时还需要申帐尚书省。《医疾令》复原唐令20云:“诸州输药之处,准校课数,量置采药师。令以时采取。其所须人功,申尚书省,取当州随近丁支配。”[10]579由之可见,朝集使之所以需要将药材之帐申送尚书省,可能与诸州采药所需人丁由尚书省支派有关。

由上表《狱官令》复原唐令37可知,唐前期诸州案件审理过程中,囚犯攀供他人为共犯,被攀供之人经审理雪放后,囚犯再次妄加攀供者,或囚犯在狱中死亡者,均需加以汇总,由朝集使携带至京,申尚书省案覆。令文所涉均为地方政府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需要经过尚书省案覆。按唐制,“诸州断罪应申覆者,刑部每年正月共吏部相知量,取历任清勤、名识法理者充使,将过中书门下,定讫奏闻,令分道巡覆。”[10]644由于朝集使每年十月底方至京师,刑部需要整理汇总诸州朝集使所奏之状,然后根据诸州案件实际情况,于每年正月派出使臣巡覆诸州。若无朝集使的汇总状报,刑部每年的覆囚工作便无据可依。此外,由上表《狱官令》复原唐令50可知,诸州每年审理的“盗发及徒以上囚”,均需汇总后由朝集使申送刑部。此条令文的内容,《唐六典》记载刑部郎中、员外郎的职责时,在“凡禁囚皆五日一虑”下注曰:“虑,谓检阅之也。断决讫,各依本犯具发处日、月,别总作一帐,附朝集使申刑部。”[5]190由《天圣令》可知,附朝集使申刑部的内容为诸州“盗发及徒以上囚”,这很好地弥补了《唐六典》中相关信息的缺失。不仅如此,由于《唐六典》将之作为注文附于虑囚职责之下,所以学界一般认为此条令文与唐代的虑囚制度有关。但《天圣令·狱官令》复原唐令49却单独规定了唐代的虑囚之制:“诸囚,当处长官五日一虑,无长官,次官虑。其囚延引久禁,不被推问,若事状可知,虽支证未尽,或告一人数事,及被告人有数事者,若重事得实,轻事未了,如此之徒,虑官并即断决。”[10]648可见,朝集使附带诸州“盗发及徒以上囚”之帐至京,并不是为了虑囚,否则无法达到“五日一虑”的规定要求。令文中的“盗发”之意,唐代文献中并无具体解释。日本《令义解》对“盗发”的解释为:“谓虽不获盗人,而于被盗之家有所损失者,亦同申送。”[12]可见此处的“盗发”应该属于无法捕获盗人之案件。这样的案件连同徒刑以上的囚犯名录,每年共为一帐,由朝集使申送刑部。由于唐制规定“诸犯罪……徒以上,县断定送州”[10]644,然后再送省覆审,所以我们推测“盗发及徒以上囚”由朝集使申送刑部,当亦出于覆审目的,而不是检阅。

朝集使不仅承担着地方贡物、政情的上传汇报功能,还具有传达朝廷政策与动向等的下达功能。由上表《杂令》复原唐令34可知,“勋官、三卫校尉以下”几种特殊身份的官员告身,由朝集使负责带回给付(6)关于此条令文的录文、标点,学界有不同意见。具体争论参见刘后滨《唐代告身的抄写与给付——〈天圣令·杂令〉唐13条释读》,《唐研究》第1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5-480页;徐畅《存世唐代告身及其相关研究述略》,《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3期,第33-43页。。以往关于唐代告身的研究,集中于告身的内容及其制作、签署流程,至于签署之后如何给付,受史料限制,我们一直难得其详。《天圣令·杂令》的内容,让我们接触到了唐代告身抄写与给付的具体细节,从而大大推进了学界对唐代告身的研究。由令文可知,勋官、三卫、校尉以下等官员告身,主要依靠朝集使带回诸州给付。由于这些官职的授予均不需赴京参加吏部或者兵部铨选,所以他们的告身不便入京亲自领取,故需由朝集使带回给付(7)参见刘后滨《唐代告身的抄写与给付——〈天圣令·杂令〉唐13条释读》,《唐研究》第14卷。。唐代的告身是官员政治、社会地位的凭证与象征,对唐人而言极为重要。不仅如此,《天圣令·赋役令》复原唐令14记载:“诸任官应免课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后注免。符虽未至,验告身灼然实者,亦免。”[10]475所以告身的及时给付可以让官员尽快享受免除课役的特权。朝集使带回的告身由此与诸州授予“勋官及三卫诸军校尉以下”官职之人的切身利益有了密切关联。

三、由《天圣令》看唐代朝集使的入京过程与在京生活

唐代的朝集使从地方出发,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到达京城,参加朝廷举行的一系列政治礼仪活动。以往学界对朝集使的入京时间多有关注,但对朝集使的入京过程以及入京后的生活状态却较为忽略。《新唐书》记载:“蕃州都督、刺史朝集日,视品给以衣冠、袴褶。乘传者日四驿,乘驿者六驿。”[13]可见,蕃州派出的朝集使可以乘传或者乘驿入京,至于直属州的朝集使如何入京,史无明文。《唐律疏议》引《公式令》曰:“在京诸司有事须乘驿,及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1]819发驿遣使则需要门下省给事中“审其事宜,与黄门侍郎给之;其缓者给传;即不应给,罢之。”[5]244朝集使入京朝觐,自然不能归入“急速”之列,但由于朝集属于唐王朝律令规定下的政治行为,在唐王朝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应属“大事”。另据学者研究表明,唐代的驿属于官方交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为官员提供食宿车马、传递中央与地方的公文等,传则在交通服务之外,兼有物资运输任务(8)参见孟彦弘《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6—173页。。朝集使携带地方贡物等物资入京,需要利用传的运输职能,所以诸州朝集使入京之时,很有可能与蕃州朝集使一样,传、驿兼用。至于朝集使乘驿、传马的标准,应该如《天圣令·厩牧令》复原唐令41条规定:乘驿者“官爵一品八匹,嗣王、郡王及二品六匹,三品五匹,四品、五品四匹,六品三匹,七品以下二匹”,给传乘者“一品十马,二品九马,三品八马,四品、五品四马,六品、七品二马,八品、九品一马。”[10]519

朝集使属于因公遣使,入京沿途可按照唐令规定享受官方供给。《天圣令·厩牧令》复原唐令45规定:“诸官人乘传送马、驴及官马出使者,所至之处,皆用正仓,准品供给。无正仓者,以官物充;又无官物者,以公廨充。其在路,即于道次驿供;无驿之处,亦于道次州县供给。其于驿供给者,年终州司总勘,以正租草填之。”[10]520朝集使达到京城后,传、驿使用完毕,所以“经一日以上,即停乘传驿及供给。”[14]朝集使若在入京途中遇难身丧,应按《天圣令·丧葬令》复原唐令14对唐代官员因使身丧的规定处理:“诸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造舆、差夫递送至家。其爵一品、职事及散官五品以上马舆,余皆驴舆。有水路处给船,其物并所在公给,仍申报所遣之司。”[10]710

朝集使在京城的日常生活,如上表《天圣令·杂令》复原唐令30所言:“诸州朝集使至京日,所司准品给食。”给食的机构可能是太官署。太官署隶属光禄寺,“凡朝会、宴飨,九品以上并供其膳食。”[5]446至于给食的标准,《天圣令·仓库令》复原唐令11规定如下:“诸在京诸司官人及诸色人应给仓食者,皆给贮米。本司据现在供养,九品以上给白米。皆本司豫计须数,申度支下给。其外使及假告,不在给限。每申,皆当司句覆。即诸王府官及外官合给食者,并准此。”[10]494《天圣令·杂令》复原唐令30中的后半句:“亲王赴省考日,依式供食,卫尉铺设”所涉乃亲王赴考之时的规定。其中“卫尉铺设”的对象是否包含朝集使,曾引发学者关注。《杂令》的整理者黄正建先生在整理录文时,倾向于卫尉铺设的对象不包含朝集使,所以在“所司准品给食”后用了句号。在后来的研究中,黄先生又倾向于朝集使亦在卫尉提供铺设的对象之列,所以认为应该在“所司准品给食”后用分号[15]。本文更倾向于卫尉提供“铺设”的对象不包含朝集使。首先,此条令文中,卫尉铺设针对的是赴尚书省参加考课之亲王,属于亲王赴考之日的特殊待遇,并不涉及亲王以及朝集使在京的日常生活。朝集使在唐初曾有朝廷提供的州邸居住,后来州邸逐渐荒废,除去在京城有宅第者外,大部分的朝集使往往租屋而居,也不具备由卫尉寺提供铺设的条件。其次,唐代卫尉寺主要负责重大礼仪之时提供“帏帘、茵席之属”,具体执行者为卫尉寺下设的守宫署。守宫署掌“邦国供帐之属……若吏部、礼部、兵部、考功试人,则供帐幕之属”[10]465,并未涉及铺设内容。《杂令》复原唐令26规定:“京诸司长上官,以品给其床罽”[10]750,针对的是在京诸司长上官,亦不涉及外官。所以,本文倾向于卫尉寺不负责为诸州朝集使提供“铺设”服务。

朝集使在京期间,除正常生活外,也可能罹受病患,甚至可能病逝京师。据《全唐文》收录的《唐齐州长史裴府君神道碑》记载,唐高宗永徽年间的齐州长史裴希惇,“奏课连最,已申考功之名;奉计京师,遽有永明之拜。既留郡邸,遘疾弥留,上药难逢,莫蠲二竖之害;中使罕遇,不睹十全之术。以永徽元年三月四日,终于长安,春秋六十三。”[16]按《天圣令·医疾令》复原唐令17的规定,诸在京职事官患病者,“本司奏闻,遣医为疗,仍量病给药。”[10]579由墓志“上药难逢”可知,官方应按令文规定,对裴某进行了必须的医治。可惜的是,裴某终因救治无效,病逝长安。按照《天圣令·丧葬令》复原唐令6的规定,唐代都督刺史并内外职事官,“五品以上在〔两〕京薨卒者……并奏闻。将葬,皆祭以少牢,司仪率斋郎、执俎豆以往……既引,又遣使赠于郭门之外,皆以束帛。”[10]710裴某任职之齐州在唐代属于上州,上州长史品级为从五品上。朝廷应按照令文规定,给予裴某丧葬方面的待遇。

综上所述,《天圣令》的发现,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之外,提供了考察唐代朝集使的全新史料。由《天圣令》可知,唐代的朝集使在律令制的规范指导下从事政治活动,在唐代地方官员的考课、地方物资的供送、地方案件的巡覆、特殊官员告身的给付等领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天圣令》的发现让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到朝集使在唐前期中央与地方沟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朝集使的入京过程、在京生活等历史细节,大大推进了我们对朝集使的历史认知,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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