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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视角下中小企业 纾困解难问题初探

2022-05-09黄伟勇莫广扬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22年2期
关键词:名录小微部门

黄伟勇 莫广扬

新冠肺炎疫情下,稳住中小企业,就稳住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房租、税费、融资、经营成本等多方面的扶持政策。但是,政策落实审计发现,在对中小微企业监督管理中还存在底数不清等问题,削弱了助企纾困的精准度,以及政策落实的实效性。

审计发现的问题

(一)没有统一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标准: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二是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型标准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基本一致。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附件《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财税〔2019〕13号标准)。四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仅针对金融企业,按资产总额,分八种金融业态,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

不同的企业划型标准,出自不同部门,各定量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其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可度更高,很多部门以此作为认定标准;财税〔2019〕13号标准主要运用在税收减免中,划分标准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完全不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仅针对金融企业;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基本包含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需信息,但并不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归类,而是按经济类型分类为国有企业、个体工商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二)未建立权威的中小微企业名录。

1.标准出台部门未建立名录。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财政、税务等这些出具了标准的部门,都没有规下(含中小微)企业名录。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仅开展小微企业认定,过去采取认定制,目前采取企业自行承诺制;仅上报当期小微企业变动数,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注册及注销情况,确认某一时点小微企业增减数量,并据此上报。税务部门在企业申报纳税时,要求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三方面情况,按财税〔2019〕13号标准判定申报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期间会安排抽查核实。统计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只有规上企业名录,没有规下企业名录。

2.市场监管部门建有名录却不权威。按《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要求,省级以上(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有“小微企业名录库”,并在官网向公众开放,提供查询功能。但是,对未报送年报的企业一律不纳入,无法保证名录库的完整性;纳入企业未完全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标准比对入库,无法保证入库企业的标准性;按未经核实的企业年报数据与标准比对入库,无法保证入库企业类属的真实性。所以,建立的名录库并不完整,真实性也不可靠。文中也明确表示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

具体影响

(一)各部门执行不同企业划型标准,严重影响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大量存在的某企业按财税〔2019〕13号标准认定为小微企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又不属于小微企业现象。同时中小微企业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统计、发改、财政、金融、商务等众多政府部门,面对数量庞大、属类复杂、变化频繁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相关部门都只管规上企业而不想管规下的中小微企业。这种中小微企业管理领域的“九龙治水”现象,导致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政出多头,严重影响政府部门的权威性。

(二)未建立权威的小微企业名录,无法实现惠企政策的精准“滴灌”。一直以来政府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下,国家更是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但是,没有权威的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政策的具体服务对象就不清楚,惠企政策落实就无法实现精准“滴灌”。一是无法做到惠企政策的精准推送。因为没有精准名录,“大水漫灌”式的宣传无法保证惠企政策应知尽知。二是增加核实企业类属工作量。同一企业在申办不同部门的业务时,各部门需要反复核查企业类属,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三是无法做到政策的精准落实。大部分部门采取企业自行申报或承诺制,无法保证真实性。部分部门直接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中的“小微企业名录”判定,因该名录并不具备权威性,所以,也无法保证真实可靠。

(三)统一标准与权威名录不完善,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中小微企业是我国数量最大、最活跃的市场主体。新冠肺炎疫情下,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为此,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惠企政策,2020年新增2万亿元直达市县资金,用于帮扶困难企业和民众。企业划型归类涉及国家税收征收及众多的减税降费政策,可是,没有统一划型标准、没有权威中小微企业名单,要精准掌握各行各业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措施,高效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为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扶上马送一程”“留得青山,赢得未来”的要求,困难重重。

审计建议

(一)统一划定标准,避免政出多头。统一的划定标准是认定中小微企业的前置条件。建议出台标准的权威部门,统一确认中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确保划定标准的唯一性与权威性,从而避免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的不协调现象。

(二)明确牵头部门,落实建库责任。要建立权威的中小微企业名库,涉及部门较多,必须完善有关部门合作机制。建议建立中小微企业联席会制度,指定牵头部门,详实划定各成员单位职责,确保中小微企业的相关工作形成“一盘棋”,避免政出多头。

(三)实施动态管理,真实反映企业类属。企业从注册登记,到后期发展,直至注销,其规模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更迭变化更快。如1987年华为公司以2万元人民币创立,2020年仅净利润就达646亿元。因此,建议以年为单位,结合企业年度報告,对中小微企业划分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真实反映企业规模类属。

(四)以应用为导向,划定标准、建立名录库。首先,制定标准必须紧扣实际运用,要制定切合现实的标准。基于此,必须保证部门联动,特别是制订部门与运用部门的共同配合。其次,依据标准确立的中小微企业名录库要方便查询,尽可能满足各部门甚至公众的需要。为此,建议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实现部门间数据的共建与共享,确保中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应用便捷性。

(作者单位:广西贺州市审计局,广西贺州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6AA69EA7-78F7-41AD-A996-CCD33225BB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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