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政策对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影响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
2022-05-07郑国雄练冠华
李 伟,郑国雄,刘 溉,练冠华
(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广东 广州 510091)
一、引言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全国各地都纷纷出台多项积极的科技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的扶持,不断改善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环境,以刺激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例,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外,各地还纷纷出台积极的创新政策,采取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加入培育库。各主要城市2020 年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资助情况如表1 所示。
表1 2020 年度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情况表
然而,无论是资质认定、创新补贴还是项目申报等政策,虽然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放管服”改革等众多措施,但由于政策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很多创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创新企业对于政策的认知和把握程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市场上普遍存在创新企业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完成创新政策优惠服务的情形,这也就是经济学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1-3]。应该说科技创新政策大范围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科技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同时科技中介行业也为科技政策的实施落地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是科技代理服务很明显存在监督困难的问题,同时服务成果也存在不确定性问题,因为代理服务机构即使非常努力也不能保证委托方一定能获得政府的支持。而且由于在市场中,科技代理服务机构相对于创新企业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因此在委托合同中,一般都是根据工作成果来支付报酬,即要在委托方已获得了政府的支持后,才根据协议向代理服务机构支付报酬。这就造成,如果委托方未获得支持,则代理服务机构就无法获得收益。因此,代理服务机构就存在极大可能为了获得收益,就通过虚假材料、捏造事实等不诚信行为使得委托方满足政策要求,降低了相关政策绩效。
一般“委托人—代理人模型”中的激励机制问题,即通过利益捆绑激励代理人行为使其符合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在科技代理服务中就演变成了,很多科技服务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且由于自身诚信成本较低,因此不惜损害创新企业和自己的诚信,通过非诚信行为来获得政府的支持。因此如何避免代理人这种得不偿失的行为,来确保委托人的正当利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且,随着政府支持的力度越来越大,科技服务机构的期望收益也越来越大,上述情形也越来越严重,不仅造成了政府资金的无效浪费,更可能对有前途的创新企业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进而对市场创新环境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通过对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研究,有效规避代理人的非诚信行为,激励其提供优质诚信服务就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目前,委托人—代理人理论作为现代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其核心就是动态博弈,在于解决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激励机制的设计原理就是,委托人通过一种分配制度来奖励代理人提供更多的信息,以缩小信息不对称,激励机制的实质就是设计制度来诱使代理人决策目标与委托利益目标趋同[4]。其中倪添灵(2020)[5]通过建立科技中介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项目申报代理服务的主要流程和关键环节仿真模型,定性分析科技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对政府科技项目实施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建议。肖蕾(2021)[6]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技术供需双方对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行为,得出中介服务机构有利于促进技术交易的结论。但是,缺乏从中介代理的实际服务情况出发,基于委托人—代理人理论,来研究其不诚信行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影响[7-10]。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通过对创新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服务行为进行分析,将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作为核心要素引入研究过程,将申报代理与非诚信行为集中考虑,构建了不完全信息多阶段博弈模型。分析了一系列变量,如监督情况、诚信处置措施等对于均衡变量的影响。最后,分析并得出了在“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下,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相关条款及加大监督力度等措施,有效规避代理人的非诚信行为的结论。
二、模型假设
假设1:根据科技服务市场现状,由于一般代理人需要协助委托人获得了政府资金支持后,才能收入大于支出。因此企业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风险厌恶的,两者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且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度量,u=-e-ρω,其中ρ>0 表示不变绝对风险规避度量。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努力程度为h,X为科技企业应获得的正常科技政策支持。x=h+θ,θ代表外生的不确定性,均值为0,方差为δ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因而E(x)=h。
假设2:假设a 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非诚信指数。a≥0,a越大表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诚信越差。则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产出为x'=(1+a)x=(1+a)h+θ。CT、CU分别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投入成本。
假设3:企业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合同s=α+βx',其中α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固定收入,β表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获得的支持绩效挂钩的收益分成。因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收入与绩效一般都直接相关,但受损的风险则主要由企业承担。
假设4:假设政府以一定的概率对企业进行核查,即企业如果存在由于非诚信造假而获得支持且以概率P(p∈[0,1])被检查出时,则企业将被政府处以诚信方面的惩罚,并将导致市场方面的受损,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由于不直接面对政府,则主要是市场方面的损失。假设市场受损与非法获得的收益存在线性关系,即:
其中S1、S2分别为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损失,f1,f2(f1>f2>1)分别为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损失系数,用于衡量由于非诚信而造成的损失程度。
假设5:在获得支持的行为中,中介服务机构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为此,假设:
其中,CU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成本支出,b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边际成本系数,且大于0。
三、模型构建
而激励相容条件(IC)为代理人追求最大化自身收益时的努力水平,即E(U)最大时,代理人最优的努力水平h*:
同样,由于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则如果检查真实无不诚信行为时,即概率为1-p时,委托人收入为:TY=(1+a)h-α-β(1+a)h-CT,而如果检查存在不诚信行为时,即概率为p时,委托人收入为:TN=(1+a)h-α-β(1+a)h-f1(1+a)h)-CT。
则委托人期望收入为:E(T)=(1-p)TY+pTN=-α+(1-β-pf1)(1+a)h-CT。
因而,该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委托人—代理人模型”可以表示为:
由于在最优条件下,参与约束等式成立,则根据上述模型可求得一阶最优条件为:
四、模型结果讨论分析
命题1:当其他条件不变时,∂β*/∂p<0,∂β*/∂f1<0,∂β*/∂f2<0。
命题1 表明,企业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收益分成系数与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核查比例、惩罚力度负相关,而与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惩罚力度正相关。也就是说,如果政府部门加大对企业非诚信的处罚,企业为了保护自身,会通过降低与服务机构的分成,来降低服务机构造假的动机。如果政府部门能加大对服务机构非诚信的处罚力度,则服务机构会为了自身利益,要求加大与企业的收益分成比例。但实际情况时,政府部门由于直接面对的对象是企业,所以一般只会对企业的非诚信行为做出处罚,而服务机构基本不受影响,同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服务机构只会向企业详细说明获得政府的支持,而对由于非诚信导致的处罚则会简化,因此企业并不了解实际处罚情况,从而导致无法用市场手段来调节服务机构的造假行为。由于未对服务机构做实质性处罚,也使市场存在配置不公正的情况,从而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命题2:当其他条件不变时,∂β*/∂a=2bpδ2(1+a)(1-pf1)(1-ρf2)。
命题2 表明,企业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收益分成系数与科技服务机构诚信行为的关系,如果企业为了让中介服务机构减少非诚信行为,就应该使最优分成系数与非诚信行为负相关,因此需要政府加大检查或处罚力度,或者加强对服务机构规范管理,使服务机构风险意识提升,这样才能降低服务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非诚信行为的可能性。
命题3:当其他条件不变时,∂h*/∂p<0,∂h*/∂f1<0,∂h*/∂f2<0。
命题3 表明,服务机构的努力程度除受成本系数影响外,与非诚信行为的处罚情况负相关,政府监管处罚力度越大,则服务机构的努力程度会降低。
命题4:根据委托实际情况,委托人支付代理人的固定支出不变时,∂E(U*)/∂f1<0,∂E(U*)/∂f2<0,∂E(U*)/∂p<0,∂E(U*)/∂a>0。
命题4 表明,当代理人的固定收入不变时,代理人的期望收益与政府核实力度、处罚力度负相关,当核实概率加大、处罚力度加大,代理人的期望收益会显著降低。期望收益与非诚信程度成强正相关,即代理人非诚信程度越强,则代理人的期望收益越大。
命题5:当其他条件不变时,∂E(T*)/∂f1<0,∂E(T*)/∂f2<0,∂E(T)/∂p<0。
命题5 表明,委托人的期望收益与政府核实力度、处罚力度负相关,当核实概率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委托人的期望收益也会显著降低。
五、算例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结果,对相关参数值进行初始设置:ρ=0.5,δ2=0.5,=0.3,CT=0.1,b=0.2,p=0.1,f1=1.5,f2=1.1,a=0.5。此时,委托-代理时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为:h*=5.429,α*=-2.569,β*=0.834。首先,分析抽查率对委托方及代理方收益期望的影响:
由表2、表3 的数字仿真,可以看出,随着抽查率上升和非诚信处罚力度加大,都会显著地降低委托方及代理服务机构的期望收益,但也会降低代理服务机构的努力程度。由表4 的数字仿真可以得到,代理服务机构的非诚信程度会显著提升委托方的期望收益,可能的解释是由于服务机构的非诚信,加大了虚假宣传,造成了委托方期望收益的提高。
表2 抽查率对委托方及代理方收益期望的影响
表3 非诚信处罚力度对委托方及代理方收益期望的影响
表4 非诚信程度对委托方及代理方收益期望的影响
六、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通过构建科技创新企业和代理中介服务机构激励委托—代理模型,本文可得到以下结论:
(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努力水平、科技企业和服务机构的期望收益受到非诚信的影响较大,要提升科技创新政策的绩效,一定要加强对非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不能完全靠市场来实现调节。
(2)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努力水平,代理服务最优分配比例以及科技企业和服务机构的期望收益与监管力度包括抽查率、处罚力度息息相关,如果处罚力度过大会降低科技企业市场化寻求代理服务的比例,从而影响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
(3)代理服务分配比例受双方信息不对称水平影响,不对称水平越高,分配比例则越高于最优分配比例。因此科技企业不能因为寻找了代理机构,就完全放手,对相关政策要求不予了解。
总之,科技代理服务机构如果出现不诚信行为,就会显著降低科技政策的效用,不仅在微观层面上造成了科技创新企业竞争上的不公平,影响了真正科技企业的发展,而且在宏观上会对构建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造成影响,妨碍科技创新政策的制订实施,不利于产业的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
(二)建议
建议政府科技部门在加大创新政策支持力度、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期望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双重作用,使政策效果最大化。
(1)要以更大的力度实施“放管服”改革。要充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加快简政放权,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弱化申报材料和手续,加强政府科技部门与各部门的协同,确保创新主体信息真实统一,以充分有效降低政策执行门槛,从根本上能让各项政策方便、简洁地落地。特别是科技创新政策环境要注重营造鼓励宽松环境,以激励性措施为主,使企业主动愿意深入了解科技创新政策,最终能通过政策的扶持实现创业企业的初始跨越、成长企业的快速飞跃。
(2)要以更宽广的胸怀吸引社会参与政策制订实施。要提升政策制定的社会参与感,切实让企业、专家愿意参与科技政策,为国家地区的科技创新发展献策献力。要塑造主动服务的政府环境,加大对政策宣贯的力度,提高政策的知晓率,以有效降低市场创新政策信息的不对称水平。
(3)要以更公正的态度认识代理服务机构的作用。诚然,代理服务机构的确对政策实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毫无疑问它也发挥了极大的正面导向作用,所以不能以有色眼镜来看待。而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加强对服务机构的引导,使其向专业化、知识化方向发展,通过其专业能力来帮助企业获得政策支持,从而将代理服务机构业务引导到切实促进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上来,可通过对中介服务机构合理的政策支持,来带动创新企业和服务机构共同发展。
(4)要以更精细的管理严惩非诚信行为。对于非诚信行为要加强调查,要以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开展责任的分析研究,不能忽视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只有同时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和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管和非诚信行为的惩罚,才能逐步减少市场上的不诚信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