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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夺及其应对路径研究

2022-05-07宗倩倩

科技与法律 2022年1期
关键词:管辖权

宗倩倩

摘要:当前,在标准化工作不断推进和标准必要专利价值持续飙升的背景下,ICT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频繁发生,成为国家竞逐战略高地、企业争夺技术主导权的重要战场。而英国最高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就“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Con- versant诉华为和中兴”案发布的判决,更是拉开了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纠纷管辖权争夺的序幕,以致多国纷纷效仿并反制。这进一步加剧了“法院选择”和“管辖权争夺”现象,造成国际司法秩序的混乱与对抗。因此,为了维护国际司法的协调运行与创新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技术开发和许可系统的可预测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应建立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国际仲裁机构,以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纠纷进行裁决,对国际专利执法进行有效整合。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FRAND;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国际仲裁机构

中图分类号:D 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9783(2022)01-0026-10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传统物权添附理论在专利实施中的運用研究”(2018MFXH008)

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向纵深发展,贸易中的技术交流与产品交换愈发频繁。尤其是在通信领域,基于智能终端的全球漫游特性,技术与产品在贸易中的兼容性和通用性需求日渐突出。同时,为了降低用户更换设备的成本,并提高各厂商生产产品的互联互通能力,全球范围内的技术标准化应运而生。在技术标准化的过程中,出于技术必要性、成本等因素的考量,在充分协商和论证后,部分技术最终被标准制定组织纳入技术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同步推广实施,成为制造或使用相关产品时不可绕开的技术,这在学界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SEP)。同时,标准制定组织会要求这些SEP持有者作出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防止他们通过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垄断权利[1]。而有关SEP的纠纷也往往都是围绕FRAND许可条件而产生的。

在深度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使用了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的ICT终端产品具有遍布全球的供应链和分销网络,因此,其市场是全球性的。但由于专利的地域性特征,国家法院行使对这些市场参与者的管辖权力从本质上仅限于国界。然而,2020年8月26日,英国最高法院在对“Unwired Planet(无线星球)诉华为”“Conversant(康文森)诉华为和中兴专利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中,主动裁决了涉案SEP的FRAND全球许可费率,试图借此成为“新世界”秩序的规则制定者,对全球科技市场的参与者和各国司法管辖带来重大影响。这引起了学界对“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问题的广泛讨论[2-4],相应研究成果也对各国应该如何应对、反制这一司法行为及裁判趋势提供了务实性建议,但缺乏对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实现国际纠纷的协调性解决与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毕竟各国法院的司法回应和对抗在切实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司法冲突和摩擦,对国际司法秩序造成破坏性影响。因此,本文以英国判决为研究切入点,对相关国家的效仿、反制态势以及该判决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梳理和深入分析,最终提出全球化的解决方案和具体实施路径。

一、英国开创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夺局面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6日,英国最高法院对“Unwired Plan? et诉华为”“Conversant诉华为和中兴专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英国法院有权就涉案SEP的全球许可费率进行判决,华为和中兴必须签署法院作出的自称符合FRAND的全球许可条款,否则将签发禁令①。该案件是对跨国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先例,引起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这起被外媒称为“近年最重大的知识产权裁判之一”的案件,起始于一家美国NPE(非专利实施体)公司——“Unwired Planet”,该公司于2014年3月在英国对华为发起的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涉案专利为与3G、4G技术有关的标准必要专利。2017年4月,英国高等法院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主动就“Un? wired Planet诉华为”案裁决了一个“自称符合FRAND”的全球许可条款,要求华为签署,否则将向其颁发禁令,禁止其在英国境内制造和销售相关侵权产品。而华为只愿接受英国高等法院就英国专利裁决的许可条件,并认为该全球性许可条款不符合FRAND,因此提起上诉。

不久,基于英国高等法院在“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中对SEP持有人显示出的重大利好,注册于卢森堡的NPE公司——“Conversant”也于2017年7月在英国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华为和中兴,请求法院认定其提供的全球许可要约符合FRAND,并向法院寻求禁令。若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该许可要约不符合FRAND,则请求法院裁决符合FRAND的全球许可条款。对此,华为和中兴向英国上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英国法院只能审理涉及英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事项,对Conversant域外专利的有效性等不具备管辖权,尤其是涉及有争议或有潜在争议的外国专利的许可条款。2018年4月16日,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华为和中兴关于此案的管辖权异议。华为和中兴不服,继续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合并审理了上述两个上诉案件,驳回了华为和中兴的上诉,认为英国法院具有管辖权,有权裁决涉案SEP的全球许可费率,理由如下:(1)FRAND承诺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ETSI)达成的合同,根据ETSI知识产权政策所作的合同安排,英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可以就包括外国专利在内的专利组合的具体许可条款进行审理。(2)英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具备合理性,若让专利权人在专利组合所覆盖的每个国家分别提起诉讼,去查明专利权的有效性、必要性,以及是否侵权,这是不可行的,因此只有裁决全球许可费率才是符合FRAND原则的。(3)英国法院承认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即专利权的有效性、必要性和侵权与否问题应当由本国法院审理。所以,英国高等法院并没有直接对外国专利的上述实质问题进行审理,而只是根据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授权,综合考虑专利组合许可的行业惯例后,为实施者确定了全球许可条款,同时还为实施者保留了挑战涉案标准必要专利有效性、必要性及侵权与否的权利。如果实施者异议成功,则可以请求英国法院减少相应许可费用。

(二)该案的司法效应评析

1.将深刻改变许可谈判的性质和过程

英国最高法院对全球许可费率的裁判,不仅使SEP持有人和实施者清楚地知道法院判决的可能结果,也使他们更加明确其在许可谈判中的相对位势。在这种情形下,许可谈判将根据各方对潜在法律结果的预期而进行,对双方之间自由协商与公平交易的谈判性质造成根本性影响,极大压缩了双方之间的市场谈判空间。正如Robert Cooter、Stephen Marks和Rob? ert Mnookin在其研究中指出的那样,谈判将发生在“法律的阴影”之下[5]。

此外,在谈判过程中,SEP持有人的优势地位将会显著增强,因为法院的可能判决增加了其成功谈判的可能,甚至索取较高许可费的筹码,这将直接导致一直被国内外学界所普遍担忧的“专利劫持”[6]现象在这种司法环境中进一步加剧,扩大专利标准化后带来的反竞争效果[7]。

2.将进一步加剧“法院选择”现象

基于“经济理性人”的假設,在多个国家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参与到纠纷中的当事方将会积极选择那些判决结果有利于其自身的法院,于是出现“法院选择”(forum shopping)现象,这在国内外并不鲜见。例如,有研究发现,美国专利持有者曾经一度被吸引到对专利友好的得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8]。此外,美国著名学者Trimble还在2012年指出,如果法院发布了涵盖多个国家(这些国家不是侵权人住所地)的补救措施,就更可能出现“法院选择”现象[9]。前述“Conversant诉华为和中兴”案就是明显的例证,该案件就是在英国高等法院对SEP持有人给予全球许可费率救济后产生的。因此,英国主动裁决SEP全球许可费率的行为,会让SEP持有者和下游创新者对风险和回报率的认知产生根本性变化,将在英国起诉视为值得投资的风险,进一步加剧“法院选择”现象。

事实上,在英国法院主动裁决SEP全球许可费率之后,近几年已有美国IDC等NPE公司纷纷在英国起诉华为和中兴,凭借在英国仅有的几项标准必要专利来最大化英国裁决的杠杆作用,并通过请求颁发禁令的方式扩充其谈判优势,逼迫华为和中兴尽快与其达成全球许可协议。另据悉,来自国外四家大型电信企业和一家无线技术公司的内部顾问也表示,英国或将成为SEP诉讼“最繁荣”之地,他们希望在英国提起有关SEP许可的专利诉讼[10]。

3.将引起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夺

事实证明,英国的裁决为越来越多的SEP许可诉讼打开大门。2018年,英国上诉法院驳回华为关于英国法院无权裁定全球许可费率的上诉后,寻求裁决FRAND许可条款的新诉讼数量已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19年6月,Sisvel在德国对包括小米在内的多家智能手机制造商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2019年8月,IDC分别于英国高院和美国得州东区法院起诉了Lenovo,要求确定FRAND许可条款以获取IDC的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值得一提的是,这是IDC六年多来第一次启动专利诉讼程序[11]。

然而,出于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确立SEP纠纷解决中心以及引导许可费率规则制定的目的,鲜有国家轻易放弃管辖权争夺,或对管辖权附加的利益博弈漠视不管,而是积极抢占并宣示管辖权力。在英国法院发布判决后,其他国家尚未发布相关判决,Sisvel与 IDC在英国裁判全球许可费率后即向德国法院提起的SEP许可纠纷正在审理中,但美国和我国已经对英国此举采取了明确的司法应对与反制措施。

二、美国对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夺的司法应对

(一)确认对SEP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

英国高等法院于2017年4月在“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中宣示其具有管辖权并裁决FRAND全球许可费率之后,美国法院积极效仿,也试图占据管辖高地,如美国法院审理的“TCL诉爱立信”案②。

原告TCL是我国智能手机制造商,销售市场辐射至北美、南美、欧洲和中东等世界多个国家,被告爱立信是SEP持有者,拥有无线通信领域的2G、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此前,TCL和爱立信就2G、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谈判,但各方未能就许可条款达成共识。2012—2014年,爱立信在至少6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TCL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于是,TCL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爱立信提供的许可条款不符合FRAND,并请求法院裁决符合FRAND的全球专利组合许可条件。

2017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尽管爱立信进行了真诚谈判,但其提供的最终报价都不符合FRAND原则。同时,法院以符合FRAND的全球专利许可费率为基点,并充分考虑了爱立信专利价值的地区差异,对应调整了各地区FRAND专利使用费率,最后依据“Top-Down”的许可费率计算方法裁决了涉案全球专利组合的许可费率区间,且对其是否有权确定全球许可费率进行了深入论证。

需要明确的是,与英国法院主动裁决涉案SEP的全球许可费率不同,本案中双方同意由法院来设定全球许可费率,但是法院依然需要对其具有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进行证成。审理该案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法官Selna还在判决中强调,并非所有国家在专利组合强度方面都是相等的,而且各国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他继续提出了一种务实的观察和观点,即法院没有能力解决“涉及数十个司法辖区的有关专利法技术差异的争议”。因此,当争议和地区差异不明显时,法院设定全球性的、单一的许可费率将更为现实。

(二)颁发禁诉令

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是一国法院对系属该国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发出的,阻止他在外国法院提起或者继续进行已提起的、与在该国法院未决诉讼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的限制性命令。广义上的禁诉令主要包括三种限制性命令:禁诉令、反禁诉令、禁执令[12]。

在上述“TCL诉爱立信”案中,法院依据TCL的请求颁发了禁诉令,禁止爱立信在法院审理未决之前在其他司法辖区就相同涉案争议提起诉讼,这意味着爱立信此前在他国提出的相应诉讼面临被撤回和中止的命运。由于禁诉令早在19世纪就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当事人阻止另一方当事人向他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的有效武器,并已延伸适用至知识产权领域,如在2012年“Microsoft v. Motorola”③和2015年“Vringo v. ZTE”④的专利纠纷案中,美国法院就已颁布过禁诉令,所以美国法院此次在“TCL诉爱立信”案中颁发禁诉令也就显得不足为奇。但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法院此次颁布禁诉令的行为不只是对其司法传统的沿袭与传承,更表现出坚守本国司法管辖权以及确保法院审理案件不被干扰的强烈决心。

可见,对于英国意欲争夺全球许可费率管辖中心的行为,美国不仅利用司法判例声明了其也拥有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还通过进一步延伸适用传统的禁诉令制度,对英国法院无视专利权的地域性而主动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反制。

三、我国法院的效仿态势及反制措施

(一)确认对SEP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

此前,我国法院在实践中一直秉持谦抑和严格的法域主权的立场,从未主动裁决涉案SEP的全球许可费率,也从未声明拥有对SEP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典型案件如“华为诉IDC”案。然而,为了有力回击英国法院主动裁决全球许可费率,以争夺全球许可费率诉讼中心的行为,2020年10月,深圳中院在对“OPPO诉夏普”案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中⑤,首次确认了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纠纷具有管辖权。

原告OPPO是一家全球性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被告夏普是注册在日本的电器及电子公司。此前,夏普与OPPO就其拥有并欲许可的涵盖3G、4G和Wi-Fi等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进行谈判,但就在双方即将进入技术澄清的实质谈判阶段时,夏普突然单方面终止谈判,并在2020年1月向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对OPPO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寻求禁令。于是,OPPO于2020年2月底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夏普违反FRAND义务,并针对OPPO的智能终端产品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作出判决。而夏普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中,包括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超出深圳中院的管辖范围,且明确指出其不同意深圳中院就全球专利许可条件进行裁判。

2020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驳回了夏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就深圳中院享有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判的管辖权进行了论证:(1)现有证据已经表明双方在此前的谈判中,明确合同标的为涉案(3G、4G和Wi-Fi)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夏普不同意由深圳中院就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判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与之前双方协商订立的许可合同根本目的不符。(2)涉案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地和主要销售区域在中国,在中国的销量远超于夏普选择起诉的国家和地区(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本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显然与中国具有最密切联系,中国法院对查明原告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更为便利和直接。(3)由法院裁判全球费率有助于整体效率提升,可以从本质上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进行多次訴讼,也更符合FRAND原则的本意。

(二)颁发禁诉令

禁诉令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古老的衡平法救济,我国现在并没有禁诉令制度,因此无法在案件中直接予以援引和适用。然而,针对英国裁决SEP全球许可费率的行为,为确保我国的司法主权不受他国干扰和积极争取对SEP许可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依据行为保全制度颁发了“禁诉令”。

1.最高法作出知识产权领域首例禁诉令

前述“Conversant诉华为和中兴”案中,在2018年4月6日英国上诉法院作出华为和中兴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前不久,华为于2018年1月向南京中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Conversant也随即以华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诉讼。南京中院于2019年9月16日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了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Conversant认为南京中院确定的许可费率过低,不服一审判决,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8月27日,华为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申请禁诉令,理由是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侵犯了Conversant的欧洲专利并向华为颁发了临时禁令,还确认了Conversant在要约中向华为提出的许可费率符合FRAND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Conversant在要约中提供的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约是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所确定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18.3倍。华为还称,一旦Conversant申请执行德国一审判决,华为及其关联公司将面临要么退出他国市场、要么被迫接受高达本案原审判决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数十倍的要价,进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最高院在收到华为禁诉令申请的48小时内,综合考虑域外判决临时执行对中国诉讼的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损益平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国际礼让这5个因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⑥的行为保全制度作为基础依据和中国禁诉令制度的法律适用路径,最终作出裁定,Conversant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⑦。对此,Conver? sant提起复议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驳回了其复议请求。

2.武汉中院发出首个跨国禁诉令

被告IDC公司是美国最大的无线网络技术专利持有者之一,拥有无线通信技术领域的2G、3G、4G、5G和802.11.HEVC等标准必要专利,而原告小米是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2020年6月9日,因谈判无果,小米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FRAND原则对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所涉全球费率或费率范围进行裁决。随后,出于对等反制,IDC即以小米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印度德里地方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

2020年8月4日,就IDC向印度德里地方法院提起的平行诉讼,小米向武汉中院提出了禁诉令保全申请。2020年9月23日,武汉中院作出裁定,要求IDC立即撤回或中止就涉案专利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针对小米申请的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并要求IDC不得在本案审理期间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或申请执行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也不得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请求裁定小米和IDC之间的涉案专利许可费争议⑧。随后,IDC提起复议。2020年12月4日,武汉中院驳回了IDC的复议申请。这是中国发出的首例跨国禁诉令,成为中国法院的又一次突破。

然而,2020年10月9日,印度德里法院依据IDC的请求颁发了反禁诉令,在长达73页的命令文书中,责令小米在印度法院审理终结前不得执行武汉中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IDC颁发的禁诉令,并称武汉中院的禁诉令不仅剥夺了IDC的法定救济权利,还侵犯了印度德里法院行使司法管辖和审判的权力,对IDC和印度法院都极不公正⑨。不仅如此,武汉中院的这份禁诉令在德国也面临挑战。此前,IDC在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也发起了针对小米的诉讼,当小米将这份禁诉令提交给慕尼黑地区法院时,慕尼黑地区法院同样未遵守和执行。至此,武汉中院的这份禁诉令裁定陷入与其他国家法院的抗衡与胶着中,深刻演绎出各国法院对管辖权的争夺与坚守。

综上所述,在英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之后,美国和我国法院紧随其后,通过民事裁判宣示对SEP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为了有效反制企业在海外频频遭受他国颁发的禁诉令,也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更是首次就知识产权案件作出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这表明了当前各国强力争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话语权和坚决维护创新企业利益的决心,也反映出大国之间对于国际纠纷管辖权和规则制定主导权的激烈竞争态势。但是,从本质上来讲,一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的行为超越了国家司法主权,禁诉令也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挑战与突破,且其能否被他国法院承认并有效执行,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所以,争夺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和纷纷颁发禁诉令的单边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秩序混乱甚至是出现相互冲突的裁判结果。目前,爱立信与三星之间的诉讼就面临该问题。2020年12月7日,三星在武汉中院起诉爱立信并于25日获准了针对爱立信的禁诉令,而爱立信于2020年12月11日在美国得州东区法院起诉三星并于28日获准了针对三星禁诉令的反禁令,这两个案件都是请求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款进行裁判⑩。在双方对峙不让的情况下,最终极有可能出现冲突判决,并对后续执行问题带来很大障碍。

不可否认的是,确认对SEP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和颁发禁诉令的司法应对措施确实强硬地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也向全球SEP持有人释放了相应信号。但是,从全球化和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各国法院如此各自为政、各行其道的单边做法,会对全球司法秩序及权威造成致命破坏,摧毁国际礼让稳中向好的发展局面。因此,为了共同维护国际司法秩序,整合国际专利执法,促进创新技术的广泛实施与融合发展,需要建立国际层面的统一执法机构和长效机制,对SEP全球许可费率争议进行专门裁决。

四、建立裁决SEP全球许可费率的国际仲裁机构论考

(一)建立SEP全球许可费率争端解决国际机构的必要性

1.SEP全球许可将成为必然趋势,应顺势而为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裁决全球许可费率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方法,能在整体上提升效率并满足现实许可需求。正如英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所提到的,让SEP持有人在多个国家分别提起诉讼并等待判决结果的做法是“疯狂”的,这意味着极其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其实,在现实许可交易中,SEP持有人與实施者大多都会主动或通过在主要司法辖区采取法律行动来达成“一揽子”许可?,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充分利用和实施。此外,降低交易成本也是制度建构的重要出发点,如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13]。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SEP全球许可的逻辑正当性和现实基础性,并在不可逆的发展趋势中为SEP许可谋求更好的运行及管理模式,弥合SEP全球许可需求与专利地域性特征之间的“断层”。

2.全球化社会与现实的“单边管辖主义”之间的矛盾亟待消解

当前,虽然面临美国单边主义的抬头与制裁,但是整体来说,全球化仍然朝着纵深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促进市场繁荣与经济交换,其增进人类福利的效益被很多国家和民众坚信。然而,经济全球化并未导致全球性法律框架的出现,正如美国著名竞争法学家戴维?格伯尔在其经典著作《全球竞争:法律、市场和全球化》中提到的:在全球市场中适用的法律并不是全球性的,甚至不是跨国的,而是各国的法律治理着全球市场,那些拥有足够经济或政治实力的国家将其法律体系在境外适用,从而在实质上形成“单边管辖主义”体系。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无法发挥整合或植入的功能,反而常常制造出疆界,随之而来的就是摩擦和冲突[14]。如前所述,英国不顾礼让原则和司法管辖原则开创主动裁决全球许可费率之先例,无疑是将英国法律凌驾于他国法律之上,无视其司法裁决的连锁效应。这其中也无不蕴含着一定的政治企图,即英国拟在脱欧后通过地标性判决重构其帝国地位,使得英国成为事实上的标准必要专利争端解决的全球法院。而我国出于被动反制目的,也在判决中宣布对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参与到管辖权争夺的“战争”中。显然,这就是全球化发展与“单边管辖主义”之间的典型矛盾,这不仅对国际司法秩序造成破坏,也在根本上不利于跨国纠纷的妥善解决。

3.需要积极有效应对已然开始的涉标准必要专利的司法管辖权争夺战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来说,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是标准化的产物,是全球移动终端产品互联互通的前提,因此SEP许可往往会涉及分布在多国的专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多国法院对此都有管辖权,当当事人在多国发起平行诉讼时,若一国法院裁决了所有涉案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势必会造成对他国管辖权的侵占,他国也不会就此轻易放弃,或就同一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这很有可能产生冲突判决;或就其他类似案件积极裁决全球许可费率,以争夺标准必要专利争端解决高地。前述案件已表明,司法管辖权和诉讼法院的争夺战已经开始,而且法院对竞争和促进这些竞赛的意愿不断增强。这种趋势在当下现实背景下不会自行改变,最终只会造成“法院选择”进一步加剧的必然结果,从而带来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导致司法辖区之间的“底线竞赛”,即相关司法辖区为了吸引更多诉讼当事人,将有意调整或淡化其规则和程序要求,以满足诉讼当事方的需求;二是促成当事人之间“到达法院的竞赛”,即诉讼当事人争先在对其有利的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这会过早地促使当事方提起诉讼,而不是去积极谈判或协商解决,最终导致大量纠纷累积,对全球司法造成巨大压力。对此,也有相应研究作出警告称,由于法院的一些重大决定,存在专利许可协议的条款可能更多地由司法裁决而非竞争市场中的谈判来确定的问题[15]。

4. 5G标准化及物联网的发展带来建立全球治理结构的现实需求

尽管有关SEP许可的争议一直以来都集中在ICT行业,但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和物联网的出现,以及5G标准化[16]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推进[17],产品间的互操作性要求将使在许多行业开展业务的公司必须开始应对这些问题。然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具备建立SEP许可费率全球治理机制的所有能力,我们需要的是统一、协调但又相对独立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历史也多次证明,霸权的愿望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就像英国也不会永远保留其殖民地的地位。因此,英国裁决SEP全球许可费率的范式不会持续很长时间,在其他主要国家对裁决SEP全球许可费率作出反应之前,建立相应的全球治理机构不仅必要而且紧迫。此外,英国最高法院也曾在判决中承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ETSI下没有建立统一的争议解决机构来设定SEP全球许可费率。

5.由一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缺乏国际权威,存在是否被承认的疑问

一国法院是行使某一特定国家审判权的机构,其作出的全球许可判决缺少他国认可的基础。此外,就本案来说,英国法院的裁决之所以引起巨大反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法院未充分考虑专利权的不确定性[18],在没有评估全球专利许可费所依赖的外国专利质量之前,就盲目做出决定。此种情形下做出的费率裁决,不仅很难做到相对准确和合理,也由于缺乏国际权威而难以获得他国的承认和执行,其法律意志也就难以实现。因此,需要建立在多边支持下成立的国际机构,为裁判的承认和执行打造共同性、约束性基础,使得全球许可费率裁判得以真正落实。

(二)建立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的择选

有研究指出,为了克服地域有限的专利制度与日益增长的国际经济之间的内在矛盾,建议建立国际法院来裁判SEP全球许可费率[19]。但本文认为这并不是更为妥当的选择,应建立解决SEP许可费率争端的国际仲裁机构,而不是建立国际法院,理由如下:

第一,当今影响SEP许可费率裁定的问题之一,就是各司法辖区之间在考量因素、价值衡量以及计算方法等方面的不一致。在地缘政治背景下的今天,试图让这些司法辖区执行相同的命令或通过条约谈判达成一致,将管辖权移交給某特定机构是希望渺茫的[20]。

第二,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还能解决域外执行的困境。根据一套惯常的正当程序作出的大多数仲裁裁决,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所有国家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从而避免前述各国法院之间互相争夺与对抗的尴尬境地。

第三,目前ADR(尤其是仲裁)是解决SEP许可纠纷的有效机制已被世界多国认可并实施。欧盟委员会已经在2014年的报告中认识到了通过ADR解决SEP许可纠纷的潜在好处[2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已经承认仲裁是解决有关SEP许可纠纷的有效机制[22];日本专利局在其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中积极推广利用ADR解决FRAND纠纷[23]。此外,学术界的研究结果也呈现出对仲裁解决途径的青睐和强烈建议。美国犹他大学教授兼IEEE成员Jorge Contreras在研究中直接指出,仲裁是解决专利使用费的较好办法[24];我国也有学者在研究中提出,建立解决SEP纠纷的专业仲裁机构的建议[25]。这些认可表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仲裁是一种比连续在各个国家法院诉讼更有效的方式,可为SEP许可纠纷提供令人满意的全球解决方案。

第四,基于仲裁的高度专业性与效率性特征,越来越多的SEP持有者和实施者也更倾向于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渠道。据悉,诺基亚等多个SEP持有者已经赞成将仲裁作为在全球范围内确定FRAND许可条款的替代方案,IDC也公开表示愿意通过仲裁解决对Lenovo的索赔[26]。

(三)国际仲裁机构运行规则设置的思考

在机构设立方面,该专门仲裁机构可设立在一个公认的非政府国际机构之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就是一个很适合的选择。这可保证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同时,吸引尽可能多的多边支持,也更符合其非政府的专门机构的性质。若将其设立于特定国家的机构之下,则无法避免和平息固有的偏见,不利于作出公正裁决。同时,该国际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应有权获得分布在多个国家的涉案专利信息,以便作出专利有效性、必要性和是否侵权的判断。具体可借鉴PCT国际专利申请、正在建立的欧洲专利法院的运行规则。

在程序启动方面,可通过在标准制定组织的公司政策、会员协议或其他文件中要求会员在无法就全球许可费率达成一致时,无论当事人所处的管辖区为何,都将争议提交至该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这种方式已经在很多标准制定组织中广泛使用,如WIPO针对互联网域名争议的统一解决程序,蓝光光盘协会(BDA)和VMEbu国际贸易协会(VITA)也都要求有关专利许可的纠纷通过仲裁统一解决。但是,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在特定国家范围内的许可,则还是沿袭当前模式,即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

在裁决结果披露方面,仲裁组织的裁决应向相关SEP的其他自愿许可人披露,以提高透明度,为行业内未来的交易及行为模式提供尽可能多的指导。同时,许可费率的披露也可缩小谈判盲区并促成双方之间达成协议。这种方式早在2013年就被美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Mark Lemley和Carl Shapiro所提出,他们不仅研究了由专门机构仲裁FRAND费率的可行性,还建议将裁决结果予以公布[27]。近年来,也有学者基于对相关案件的观察和思考指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作为重要的许可交易信息应予以披露,以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如实施“专利劫持”等[28]。

结语

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夺只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重要,因为除了即将步入下一代电信标准(5G)之外,世界还越来越多地与物联网打交道,这涉及更广泛的行业,包括电信、技术提供商、汽车和广播等。目前,汽车制造商已经面临因连接而产生的专利诉讼。

可以预见的是,在国际知识产权创新竞争不断加剧,大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全球布局方面保持活跃势头的态势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会通过判例对管辖权争夺现状予以回应并表达态度。到那时,交叉竞逐只会导致更大程度的失序与混乱。但也恰恰是在那个时候,也许才会有更多争夺后的冷静与反思,对构建国际统一执法机构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形成共识,并对此表达出强烈需求和殷切期望。然而,对于构建国际统一执法机构的应对路径,本文只是提出了设立非政府组织的专门国际仲裁机构的框架,其运行的具体程序和规则还有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进一步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1]朱真真.FRAND许可制度完善研究——基于FRAND许可和强制许可比较[J].科技与法律,2018(4):34?40.

[2]仲春.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思辨[J].知识产权, 2020(10):13?22.

[3]祝建军.我国应建立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J].知识产权,2020(6):25?33.

[4]仲春.专利国际诉讼中反禁令的司法应对[J].知识产权, 2018(4):88?96.

[5] COOTER R, MARKS S, MNOOKIN R.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 a testable model of strategic behavior[J].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2, 11(2): 225?251.

[6] LEMLEY M A, SHAPIRO C. Patent holdup and royalty stacking[J]. Tex. L. Rev., 2006, 85(7): 1991?2049.

[7]赵启杉.论对标准化中专利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J].科技与法律,2013(4):20?31.

[8] ANDERSON J J. Reining in a renegade court: TC heartland and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J]. Cardozo L. Rev., 2017, 39: 1569.

[9] TRIMBLE M. The territorial discrepancy between intellec? 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claims and remedies[J]. Lewis & Clark L. Rev., 2019, 23: 501.

[10] KILPATRICK C. Unwired FRAND ruling makes UK at? tractive for SEP holders[EB/OL]. [2021-02-20]. https:// www.managingip.com/article/b1n6hpss4mw20k/unwiredfrand-ruling-makes-uk-attractive-for-sep-holders.

[11] LANCASTER D, TAYLOR S. UK Supreme court could shape 5G FRAND disputes[EB/OL].[2021-03-02].https:// www. pinsentmasons. com/out-law/analysis/uk-supremecourt-5g-frand-disputes.

[12]歐永福.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

[13]熊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价值重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3):96?108.

[14]戴维?格伯尔.全球竞争:法律、市场和全球化[M].陈若鸿,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2016:4.

[15] SPULBER D F. Licens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with FRAND Commitments: Preparing for 5G Mobile Telecom? munications[J]. Colo. Tech. LJ, 2020, 18: 79.

[16]吕子乔.论5G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率的计算——以事前价值均衡为中心[J].科技与法律,2019(5):10?17.

[17]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EB/OL]. (2018-01-24) [2021-03-24]. http:// www. cesi. cn/images/editor/20180124/20180124135528742. pdf.

[18] LANDES W M, POSNER R 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 tute, 2004.

[19] GHAFELE R. Global licensing on FRAND Terms in light of unwired planet v. Huawei[J]. UCLA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2020,24.

[20] CONTRERAS J L. Global rate setting: a solution for standards-essentialpatents[J].Wash.L.Rev.,2019,94:701.

[21] European Commission. Patents and Standards: A modern framework for IPR-based standardization(2014)[EB/OL].[2021-03-25]. https://pure.tue.nl/ws/files/3916785/3917 36021255721.pdf.

[22]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In the matter of motorola mo? bility LLC, and Google Inc[J]. Retrieved June, 2013, 1: 2019.

[23] Japan Patent Office. Guide to Licensing Negotiations In? volv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2018)[EB/OL].(2018-06-05) [2021-03-26]. http://www. meti. go. jp/press/2018/ 06/20180605 003/20180605003?2.pdf.

[24] CONTREAS J L. A brief history of FRAND: analyzing cur? rent debates in standard setting and antitrust through a historical lens[J]. Antitrust Law Journal, 2015, 80(1): 39?120.

[25]賈明顺.专利标准化过程的利益冲突与平衡[J].科技与法律,2021(1):29?36.

[26] LANCASTER D. UK Supreme court could shape 5G FRAND disputes[EB/OL].[2021-03-26].https://www.pin? sentmasons.com/out-law/analysis/uk-supreme-court-5gfrand-disputes.

[27] LEMLEY M A, SHAPIRO C. A simple approach to setting reasonable royalties for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J]. Berkeley Tech. LJ, 2013, 28: 1135.

[28]祝建军.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条款:保密抑或公开——华为诉IDC标准必要专利案引发的思考[J].知识产权, 2015(5):26?32.

Study on the Jurisdictional Contention of Global Licensing Rate for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Zong Qianqian(Law School,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tandardization and the soaring value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the disputes over 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 for ICT occur frequently, which became an im? portant battlefield for countries to compete for the strategic heights and for enterprises to compete for technological dominance. However, the rulings issued by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n August 26, 2020 in the“Un? wired v Huawei”and“Conversant v Huawei and ZTE”cases opened the prelude to the jurisdictional contention of the global licensing rate dispute of the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Many countries followed suit and prompted similar rul? ings. It further aggravates the problem of "court selection" and "jurisdictional scramble", resulting in chaos and con? fron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judicial order. Therefor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coordination and operation of interna? tional justice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novative industries, realize the predictability of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licensing system and reduce transaction cost, 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body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adjudicate disputes over global licensing rates for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effectively integrate international patent enforcement.

Keywords: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 global licensing rate; juris? dicti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①See Unwired Planet Ltd. vs. Huawei Ltd., Huawei Ltd. vs. Conversant SARL., ZTE Corp. vs. Conversant SARL., No. [2020] UKSC 37.

②See TCL Ltd. vs. Ericsson Inc., No. SACV 14-341 JVS(DFMx).

③See Microsoft Corp. vs. Motorola Inc., No. 12-35352.

④See Vringo, Inc. v. ZTE Corp., No. 14-cv-4988.

⑤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书。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知終732、733、734号民事裁定书。

⑧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知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

⑨See Interdigital Corp. Vs. Xiaomi Corp., I.A. 8772/2020 IN CS(COMM) 295/2020.

⑩See Ericsson Inc. vs. Samsung Ltd., No.2:20-cv-380-JRG.

签订“一揽子”许可协议几乎是行业惯例,如OPPO与爱立信于2019年2月19日签订全球专利许可协议,参见爱立信公司官网消息https://www.ericsson.com/en/press-releases/2019/2/ericsson-and-oppo-sign-initial-patent-license-agreement.再如高通与LG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全球专利许可协议,参见高通公司官网消息https://www.qualcomm.com/news/releases/2019/ 08/20/qualcomm-and-lge-enter-new-global-patent-license-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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