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武帝与罪己诏
2022-05-06张妮娜
张妮娜
西汉初年,缇萦上书作为一个触点,促使汉文帝颁布了一则罪己诏,成为西汉时期的刑制改革起点,在此以后肉刑被废除,西汉前承秦制,又为后世定下不变之制。诏书制度自漢代出现并延续至最后一个帝制王朝,汉文帝用罪己诏开始了刑制改革,汉武帝用罪己诏及时将陷入崩溃边缘的汉帝国拉回正轨。罪己诏在当时社会困境中有着正面意义,其对当代社会亦有启示。
有典籍记载的帝王“罪己”言论最早出现在殷商时期,商汤有言:“尔有善,朕弗敢蔽;罪当朕躬,弗敢自赦,惟简在上帝之心。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无以尔万方。”罪己真正形成制度是在西汉时期,这一时期的皇帝颁布罪己诏已成了定式,诏书格式也基本上固定下来。
汉文帝:罪己诏的开端
汉高祖刘邦出身平民,汉代政统合法性却依然遵从“天命”说,政治有过,则关注执政者的德行,到汉文帝时期,更是积极自省,主动颁布罪己诏。
罪己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政过性的,另一类是天灾性的。数量上,天灾性罪己诏占绝大部分,常常是在出现了日食、地震、水灾等时颁布。
汉文帝《有司请建太子诏》的颁布,是古代历史上首次出现罪己诏。“朕既不徳,上帝神明未歆飨也,天下人民未有防志。今纵不能博求天下贤圣有徳之人而嬗天下焉,而曰豫建太子,是重吾不徳也,谓天下何?其安之。……”汉文帝即位第二年,有司上书谏言,劝汉文帝早立太子,汉文帝却说自己德才浅薄,既还没上祭于天,也还没让百姓满意。不能让位给更有贤德的人,却要立太子,那就更加无德,拒绝了立太子一事。“朕既不德”是皇帝罪己的典型用语,罪己诏的前半部分里,汉文帝因立太子之事而检讨自己的政治行为,言辞中也含有积极改过的诚意。在这一罪己诏的后半部分,汉文帝给出的理由和相应的改过方法,“诸侯王宗室昆弟有功臣,多贤及有德义者,若举有德以陪朕之不能终,是社稷之灵,天下之福也。”各诸侯中有才能的人众多,举荐他们来参与政事,是天下的福事。又说“今不选举焉,而曰必子,人其以朕为忘贤有德者而专于子,非所以忧天下也。”若只想着立太子,天下人会认为皇帝不用贤人只关心太子,是不关心社稷国家。
另一种更为常见的罪己诏是天灾性罪己诏。日食在汉代是最受统治者重视的天象,日、月对百姓生活至关重要,出现日食,便是帝王德不配位,汉代对日食的解释是百姓怨念深重以致遮蔽了太阳。前元二年,有日食,汉文帝下诏:“……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灾以戒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适见于天,灾孰大焉!朕获保宗庙,以微眇之身讬于士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乱,在予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敕以职任,务省徭费以便民。……”内容上可分为三部分,第一是说明君主对百姓有养治之责,出现日食导致社会恐慌。第二部分是承认君主对日食这一天灾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君主要自省,灾害的出现是“朕之过”。最后一部分是君主的补救措施,一般是惠民性的临时措施。这也成为后世天灾性罪己诏的通用格式,皇帝在反省自己的“不德”之后,往往要制定出相应的利民惠民政策。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有罪,按律押送长安,其小女儿缇萦随父入京,上书汉文帝,希望能“没为官奴婢,以赎父刑”。汉文帝感于缇萦的孝心,反思己过,颁布罪己诏《除肉刑诏》。“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随后,汉文帝下令修改刑律,由张苍、冯敬等人操刀,将严苛的肉刑全都改掉。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用徒刑、笞刑、死刑代替,《除肉刑诏》成为文景刑制改革的开端,为汉代刑罚轻缓化发展的重要一步。
汉武帝:罪己诏成为特色
据统计,汉武帝在位54年期间共颁布5条罪己诏。武帝时期是西汉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政治上,通过削藩废除了封建制;经济上,到武帝时汉初数十年的发展经济达到顶峰;文化上,儒家学说被确立为立国思想;军事上,对匈奴大力征伐……武帝时期是西汉天灾频发的一段时期,据《汉书》本纪中的记载,武帝54年间日食、地震、火灾、大旱、大水、蝗灾、彗星、大雪、冰雹、饥荒等共38次,是汉代历任帝王之首。以汉武帝的执政时间和天灾数量,他所颁布的罪己诏相比于汉代其他执政者而言并不多。汉武帝颁布罪己诏的原因分别是淮南衡山王之乱、极寒之灾、祭祀泰山、轮台庶兵等,其中以轮台罪己诏最为著名。
汉武帝继承了汉代初期休养生息所发展来的经济基础,但由于武帝时期对内大兴土木,对外战事不断,在武帝后期,“海内虚耗”,社会有民生艰难的倾向,动乱不断,农民起义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统治。汉武帝于征和四年(公元前68年)发布了轮台罪己诏,提出“当今务在禁苛慕,止搜斌,力本农,修马复令,以补缺,毋乏武备而已。郡国二千石各上进畜马方略补边状,与计对。”下诏之后,汉武帝逐斥求仙丹的方士,宣布不再派军队四处征战,还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以表明要休养生息,思富养民,任用赵过,推行代田法,发展生产。轮台“哀痛之诏”,效果显著,成功为汉代续命百年。司马光评价汉武帝“晚而改过,顾托得人,此其所以有亡秦之失而免于亡秦之祸乎”。
罪己诏与汉初社会
汉代以前,受巫术影响,统治者的罪己言论往往是为了取得上天的谅解和怜悯,寄希望于上天早日将灾异消除。西汉初期的罪己诏,更多的是面对百姓而言,已显示出保民的特征,以君主罪己为前提,是开展消除灾异影响的有效措施,施惠于民。
罪己诏最主要的功能是传达执政者的自省,承认过失,同时表明改过态度。在皇权至上时期,君主的决策影响社会的运转,作为“天命”的象征,君主施政不当,就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罪己诏表面上是皇帝为了揽责而发布的诏书,但执政者通过罪己诏颁布各种措施对自己的政治行为进行补正,以实质上的惠民诏令形式,从而进一步巩固皇权。以天灾为例,汉代皇帝的罪己诏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但它毕竟缓和了当前最激烈的矛盾,有一定稳定社会的效果。
汉代文化中,上天以祥瑞灾异示人,监督君主的统治,使帝王的言行和政务有回转的余地。君主颁布罪己诏成为一种维护王朝统治的内部调节机制,皇帝可以借机调整施政方针使朝政继续推进。
文帝、武帝时期,罪己诏大多是皇帝将社会问题归责于自己并以务实的态度应对:文帝用罪己诏修正苛秦遗留的刑制,武帝借罪己修复岌岌可危的社会经济。
罪己诏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是汉人天人感应、灾异思想的盛行,显示执政者在这一时期的政治活动在制度之外,还受到一些思想上的限制。在罪己意识中,即便身受天命的帝王,也不能为所欲為,要以德为政,内修德行,外立功业,才能上告于天,下惠于民。
西汉时期,受“以德配天”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必须在执政活动中时刻彰显自身作为“天命”的合理性。罪己诏的内容看似谦逊诚恳,在解释灾异之外常常暗含汉代君权的合理性,尤其在日食、地震等天灾时发布的罪己诏,常有“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灾以戒不治”“天下治乱,在予一人”等词句。
皇帝颁布罪己诏,或因社会有灾、臣下谏言,或因政治行为不当、社会弊病出现。但无论原因何在,最普遍的应对措施便是恤民。从国家稳定层面而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社会稳定关乎皇权的稳固;道德层面来说,以民为重的仁政,是判断皇帝圣贤与否的标准。
西汉时期,社会思想中人本意识开始出现。有学者从汉代灾异和刑罚实践的角度分析汉代天人关系,认为天人关系不仅仅是“天”与“君”的关系,而且是“天”与“民”的关系,“民”之地位逐渐上升,“民”与“天”关联起来,“民”的地位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提高,刑罚作为民意的体现,是决定当政君主及其统治是否得到承认的重要因素。“天人感应”中的“人”不再仅指统治者,还包括人民时,刑制改革成为必然。
在汉文帝之前,汉代统治者就意识到“重刑主义”于长治久安百害而无一利,士人开始反思秦亡的教训,极力避免统治者有“所为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的想法。汉初“重农、崇简、轻徭薄赋”的三大政策就与此反思有关。汉初统治者先后定下了“约法省刑”和“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从当时的社会情况来看,过多的重刑非常不利于社会的自我修复。汉代初立时,社会人口不及秦朝初立时的一半,大量人口因害怕社会动荡或统治残暴而躲入山林,“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从高祖到文帝,汉代皇帝们急需大量劳动力,自高祖起,释放商业奴婢,凡因家贫卖身的一律免为平民。轻刑也是增加人口的举措之一,汉初刑罚制度大体沿用秦律,由于统治者无力对刑罚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且社会经济过于脆弱无法承担大兴改革的风险,“尽除秦苛法”“弛(禁抑)商贾律”“除参夷连坐之罪”“除三族罪妖言令”以外,西汉初期刑罚制度的轻缓化并不明显。文帝开始刑制改革后,西汉时期的刑罚制度轻缓化的趋势才开始明显起来。
汉代发展至文景时期,社会经济逐渐向好。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开始显现出难以匹配经济发展的缺点,稳定的政治和良好的社会经济同已有的刑罚制度之间产生了错位,肉刑的存在尤其不利于社会劳动力的发展。随着儒学地位的不断提高,儒道互动成了思想界转型的一种体现,国家意识开始由“道”转向“儒”。汉文帝统治时期,受此儒家学说影响,轻刑思想出现,刑罚逐渐轻缓化。文景时期的刑罚制度改革,使西汉的刑罚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是西汉刑罚制度轻缓化的关键。
汉代罪己诏中的补救措施主要有大赦、进贤、赈灾、减免租赋、禁杀奴啤、理讼、派使者体察民情、整肃吏治等。到唐以后,罪己诏逐渐流于形式,成为古代帝王作秀的工具。在社会矛盾激化,政权稳定受到威胁时,皇帝们通过颁布罪己诏向百姓传达君王的自省,从而安抚民心,避免坠入更难挽回的局面。因此,历史学家和学者们常常将罪己诏贴上负面标签,以此批判古代帝王文化的堕落。
然而罪己诏出现的时代是西汉初年,中国历史刚走出封建制正要进入郡县制的时期,刑罚制度仍然停留在奴隶制五刑的阶段。无论从社会哪一方面来看,唯有严酷的肉刑被废除,经济才能够得到发展,人民对于统治者的信心才能够被重新树立。汉虽承秦制,却能延续数百年,原因就在于汉代历任统治者都对秦政进行了反思,君王的“罪己诏”,在不断反思中调整并改善制度。罪己诏在后世成为君王专制的表演工具,但回到其最初产生的时代,罪己诏在推动汉代社会变革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文景刑制改革中以及在武帝后期社会濒临崩溃的阶段,以一种缓和的形式推动汉代政治向正常化发展,避免了政乱甚至是战乱的发生。
罪己诏的重要,并不在于帝王的自省,而在于罪己诏中所推行的惠民政策。汉代帝王的罪己诏中,尤为重要的一点在于,社会困顿时,统治者往往趋向于采取轻刑措施,安抚民心的同时也缓和了社会劳动力的短缺。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当社会出现困境时,及时调整政策,不仅能推动社会向积极方向发展,有时也能缓和民众的负面情绪。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