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治理儿童相对贫困的教育策略研究
2022-05-03买雪燕
买雪燕,谢 恬
(青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青海西宁 810008)
贫困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消除贫困是联合国2030年经合组织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首要目标。[1](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发布的《对日经济审查报告》指出,日本是经合组织成员国中在考虑在职家庭税收和育儿家庭福利后,唯一一个贫困率不降反升的国家。[2]2019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国民生活基础调查概况》显示,2018年日本相对贫困率为15.4%,儿童贫困率为13.5%。[3]在日本经济持续下行,少子化、老龄化等问题尚未解决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将儿童贫困问题上升到影响国家政治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在经历了由单一化向以消除“贫困链”为目标的一体化转变后,日本政府开始重视教育对于提高贫困人口人力资本质量和收入水平的重要作用,以“何谓贫困、为何扶贫、扶贫何为”等问题为导向,立足国家发展和贫困儿童发展需要,从顶层设计切入,力图保障贫困儿童在各个阶段的教育质量。通过回顾和梳理日本在妥善解决儿童贫困方面的基本举措与经验,对于巩固我国脱贫攻坚成果,完成由“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扶贫阶段的过渡,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下,将中国的“教育扶贫”工作重点转向“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4]具有借鉴意义。
一、 何谓贫困:日本儿童教育贫困的内涵
《荀子·大略》指出“多有之者富,少有之者贫,至无有者为穷”。亚当·斯密则以个体对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的利用程度为标准,从劳动价值论视角出发界定贫穷与富有的差异在于拥有支配或购买劳动的多寡。[5]广义而言,贫困指物质生活困难,即个体或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生活处于困难境地。[6]社会发展基础与速度的参差影响贫困内涵出现差异。学界将贫困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主要表征为由生活资料匮乏和基本生活保障缺失所带来的生存问题。[7]相对贫困体现为收入低于该地区社会中位均等收入(median equivalent income)的50%(个别地区使用60%或40%)的人群即为相对贫困人群。[8]日本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和发达国家,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福利保障制度虽相对健全,不存在绝对贫困。但在长期少子化、老龄化的影响下,日本结构失衡和经济发展速度持续放缓,相对贫困问题日益凸显。日本社会保障应用分析研究部部长阿部彩根据日本国情定义相对贫困为“作为社会性生物的人,缺乏社会中可普遍获得的营养、家居、就业、环境和地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无法参加一般经验内可享受到的雇佣、职业、教育、家庭活动、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长期处于旁观的生活状态。”[9]一众贫困人口中,儿童始终处于权利被非自身因素掠夺的被动状态。因此,日本儿童贫困问题的重点在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儿童贫困”定义为“一种他们生存发展所需的物质、精神与情感资源受到剥夺的经历,这种剥夺使他们无法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发挥潜能以及作为一个完整平等的社会成员参与社会。”[10]在日本,则指未满18岁的儿童受限于出生和成长的环境,营养饮食、教育等的获得以及维持生活稳定等皆处于困难的状态。[11]就儿童群体来说,则集中表现在认知能力、完成目标、团队合作、控制情绪等非认知能力以及生活困境、生命健康等方面。[12]具体表征在儿童的实际生活中福利性场所外生活基础维稳困难;社会性发展不足;长期独居或居无定所;迫于经济压力止步于高等教育;个人生活习惯培养不当与卫生知识匮乏;学习意志淡薄;目光短浅,缺乏文化体验和人生目标;无法做到一日膳食营养均衡等(表1)。正是由于来自生活方方面面的束缚,导致贫困儿童始终被禁锢在贫困状态,并世代反复。
表1 贫困状态的具体表现
具体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由于无法为孩子身心健康发育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支持,导致个体发展难以趋向成熟;二是在贫困家庭出生的孩子世代皆处于贫困状态,形成代际传递和贫困链(图1)。[13]
图1 贫困链
“志之难也,不在胜人,在自胜”“脱贫必须摆脱思想意识上的贫困,实行扶贫和扶智相结合”,[14]但在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大量儿童陷入教育贫困,即儿童个体因家庭经济情况,教育机会方面无法按照其生长发展阶段和个人意愿履行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质量方面难以得到保障;教育过程中学习意志淡薄,且辍学、退学等中断教育的事件频发,常止步于高等教育。教育贫困导致儿童受教育权利手段、教育质量无法保证,难以打断家庭内部贫困链的代际传递、提升国家人才储备质量并作用于国家发展。
二、 治理逻辑:日本消除儿童贫困的教育政策逻辑
舒尔茨认为,贫困地区之所以落后,不在于物质资源的匮乏,而在于人力资本的缺失,加强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人力资本的形成、经济结构的转换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5]儿童贫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日本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于儿童贫困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从“看见贫困儿童”到“保护贫困儿童”再到“全方位关注和重视贫困儿童”,教育作为提高人口综合素质能力、打破贫困代际传递的一条根本途径,一直以来都是日本政府治理儿童贫困问题的主要举措。
(一) 日本儿童教育扶贫的政策基础
近代以来,日本为提高人力资本,前后共经历过三次教育扶贫改革。[16]从明治维新时期到21世纪初,日本儿童扶贫政策演变体现了儿童主体地位由次到主不断上升的过程,教育作为阻断贫困代际传播的主要措施之一,其主要地位也逐渐得以体现。
1.明治维新时期:“看见”贫困儿童。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敞开国门,积极以兼容并蓄的态度吸收来自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文化和制度,教育改革也开始以西方为楷模学习具体措施。但由于未做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工作,社会制度剧变引发了传统文化、传统产业等产生巨大冲击,日本社会出现大批流离失所的“鳏、寡、孤、独、残、疾”群体,并产生大量贫困儿童。[17]日本一直以来虽重视教育,但此时贫困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掣肘于时代背景和生活条件,教育仍带有阶级性特征,未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普及,未得到有效法律保障。
2.二战后至20世纪初:开启儿童教育权利保障。二战后,日本国内经济萧条、国民生活陷入困窘,再次出现大量孤儿、流浪儿童和贫困儿童,偷窃等犯罪行为频发。为此,日本政府先后制定《战后孤儿保护对策纲要》(1945年)和《有关实施流浪儿童及其他儿童保护的紧要措施》(1946年),并在两条法律基础上,于1947年发布《儿童福利法》,以期通过法律确保每个儿童基本权利受到保护。这一时期,日本政府对儿童贫困的治理重点在于义务教育,并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制度。1947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第4条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所设学校的义务教育(9年)不征收学费。”[18]1963年《义务教育学校教科书无偿化相关法律》颁布,此次教育改革以贫困儿童的教育权力保障为主,以建设民主和平国家为主旨,为“二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崛起提供了重要保障。
3.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教育在贫困儿童转化中的功能日益凸显。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日本国力的日渐壮大以及经济的迅猛增长,与儿童贫困相关的生活、医疗、教育、公共福利制度与救助机构等相继完善,救助儿童的理念逐渐由单一化过渡至体系化。教育开始注重儿童个性发展,倡导新学力观和自我教育能力,以期应对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和适应21世纪全球化人才的发展趋势。1990年日本《修订小学校令》,提出四年制的免费义务教育,并通过《市、町、村小学教育国库补助法》,即由国家补助地方办学经费,减轻学生负担,为后期教育扶贫奠定了重要基础。20世纪末,日本社会逐渐形成“中间小、两头大”的人口结构,贫困问题日益凸显。日本社会随着少子化和老龄化进程的加深加快,儿童作为日本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备受重视,儿童贫困问题也因此成为立法保护的重点。2000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教育同等教育机会保障法》《青少年教育团体互助执法条例》《学龄前儿童综合教育和保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相继出台,特别是日本大地震以后应对特殊时期应急出台有关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法令规定的法律补充规定,[20]对儿童受教育权利进行全方位保障的同时,对特殊时期可能造成儿童进入相对贫困状态的因素,从政策层面出发及时进行预防。经一系列措施实践后,日本儿童的相对贫困问题有一定改善,但仍相对紧迫。据统计,日本单亲家庭贫困率高达50.8%,占总贫困人口的一半以上,位列34个经合国家之首。2011年单亲家庭的孩子入园率为72.3%,顺利升入高等教育阶段的却仅有41.6%。[19]日本相对贫困问题仍迫在眉睫。
(二) 日本儿童教育扶贫的主要政策支持
不同时期日本扶贫政策的发布实施为儿童扶贫政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当前,日本贫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日本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着手解决儿童贫困引起的系列问题,追求平等的教育权益已成为日本社会迫切的需求。[21]2013年6月19日,日本国会通过《日本贫困对策推进法》,并于2014年元月正式生效,以期为贫困儿童创造一个能够支持其健康成长的环境。这是日本法律中首次出现“贫困”一词。随着相对贫困程度的日渐加深和社会背景的变化,该法案于2019年6月重新修订,以体系化、全方位、多领域视角关注儿童贫困,力求以涵盖“现在”和“未来”的体系化措施消除儿童贫困(表2)。
表2 儿童贫困对策推进法(2013年与2019年主要修正部分对比)
为推动《儿童贫困对策推进法》实施,2014年6月29日,日本内阁在《日本贫困对策推进法》的基础上,决议通过了《贫困儿童对策纲要》,并于同年8月正式生效。《纲要》旨在强化全面消除儿童贫困对策措施的落实。2019年6月,日本以《儿童权利公约》精神为指导,重新修订原法案,新《纲要》秉承“承担日本未来的孩子是日本最大的财富”理念为修订依据,旨在创造一个使每个孩子都可以拥有积极梦想和希望的社会。[22]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中对于“儿童”并未作出严格年龄阶段划分,但由于其政策横跨幼儿学前保育与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乃至于高等教育阶段奖学金及就业辅助等内容,因此可认为此“儿童”年龄范围阶段为0-22周岁。[23]其中,教育是促进儿童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途径,《贫困儿童对策纲要》设定的13项综合指标均与教育直接关联(表3)。
表3 儿童贫困综合指标
表3显示,13项综合指标中共有10项为教育相关指标,体现出该法案以教育推进消除贫困代际传递的价值。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在儿童贫困综合指标中占比最大。学前教育阶段对个体一生的发展起重要奠基作用,是消除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教育阶段。而高中学历作为日本社会职场的最低准入门槛,是贫困家庭中的个体自食其力、消除代际传递的通行证,故而这两个阶段教育最受关注。家庭贫困是儿童贫困的根源,会导致儿童受教育权被剥夺的情况发生。因此,《儿童贫困对策法》《贫困儿童对策纲要》的重点在于以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为基础,着力改善家庭条件、生活压力和经济负担等问题,以保证儿童能够有机会获得教育并完成学业,最大程度保证儿童能够提升个体生活能力,降低贫困代际传递的可能性。
三、 教育扶贫:日本治理儿童相对贫困的教育策略
日本儿童相对贫困问题辐射到教育领域,表征为教育不均等问题,主要体现在教育机会不均等、教育过程(质量)不均等、教育结果不均等。教育均等问题贯穿于教育公平的实现。瑞典教育家胡森概括教育机会均等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阶段。[24]以教育机会均等理念为指导,日本针对儿童相对贫困的教育扶贫涵盖从婴幼儿时期到高等教育阶段,教育保障政策伴随儿童成长至具有独立行为能力个体的全过程,日本政府在教育扶贫过程中,从贫困儿童的受教育机会、教育质量、教育结果等方面作出全程保障与政策支持。
(一) 起点公平:学前教育“提质增能”保障贫困儿童受教育权
学前教育阶段是贫困儿童接受教育的第一阶段,是为贫困儿童个体发展发挥重要影响的重要基础阶段,对贫困儿童家庭消除代际传递起重大影响。为保障每个贫困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和质量,日本政府从教育起点,即学前教育阶段为切入口,保障贫困儿童的受教育权。首先,保障每个贫困儿童“有学上”。《儿童贫困对策纲要》规定,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国民都有解决儿童贫困问题的责任和义务。日本政府发挥行政体系和各都道府县、室町村等自治体的优势,设立“认证保育所”制度,以民间企业、NPO(非盈利组织)法人或个人经营等未得到认证的保育所为对象,由自治体根据自身情况对其进行标准化工作要求和认证。[25]2015—2019年,日本全国范围内的认证保育所已由1943所猛增至5276所,[26]该措施的出台大大减少了0-3岁儿童保育、入园问题。同时,鼓励民间力量举办“学习塾”,为贫困家庭的儿童提高学习成绩之余,弥补其社会性、独立性的发展之需,提供强有力的心理支撑。[27]其次,在保证没有待学、失学儿童的基础上,使每个贫困儿童都能“上好学”。一方面,为保证学校教学质量,政府设立教师定期流动制度,提升偏远地区学校的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实现。[28]另一方面,为保证贫困儿童课外学习权力,国家广泛设立国立青少年教育基地,通过推进多种类的无偿艺术文化教育活动,改善儿童精神贫困状况。此外,随着各民间团体对儿童贫困问题的关注度日渐加深,驱动他们以“让梦想摆脱贫困束缚”为目标,发动为“孩子的未来应援”国民运动。并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救助形式和范围。如今,日本全国共有大大小小的民间团体342个,其中北海道地区共有民间团体40个,关东地区114个,中部地区33个,近畿地区83个,四国地区21个,九州地区51个,[29]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态势。各民间团体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体验活动和团体活动,帮助贫困儿童提高自我效能感并促进心理健康发展。通过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公民自上而下的体系化教育援助措施使贫困儿童的教育权受到了最大程度的有力保障。
(二) 过程公平:义务教育“特别支援”维护贫困儿童学力稳定
为避免贫困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学力下降、辍学、退学等现象发生,提高高中阶段升学率,日本政府围绕监护人、生活条件、生活环境等影响学力的因素作出改善措施。
首先,加大对贫困家庭监护人的支持力度。贫困对心理健康的影响是多维且复杂的,贫困家庭不仅生活资料匮乏,还可能通过影响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对儿童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30]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帮助贫困家庭形成自立、自强、自主、进取的文化氛围,进而影响和改变儿童。因此,成人教育便成为首当其冲的重点问题。满足成人教育应满足成人在其一生中所产生的教育需求,这也是个人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31]日本政府以家庭为单位,认为解决家庭整体贫困状态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或消除儿童贫困问题。一方面,为监护人提供就业援助。针对待业者,联合各级行政机构和大小企业共同举办就业培训,使失业者获得一技之长,同时支持各大中小企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针对在职者,全面推广非全日制和固定期的就业方式,使监护人既能提升自立程度,又能保障育儿时间。另一方面,重视特殊家庭并提供多方援助。高龄家庭和单亲家庭出现贫困的机率较高。单亲家庭中以母子结构的单亲家庭贫困率最为突出且呈现极端情况,即母亲年龄偏小且受教育程度低或年龄见长但受教育程度高。[32]日本政府针对年龄偏小的母亲社会经验、生活自理能力水平均偏低等现实问题对儿童生活质量造成的威胁,联合各企业,在为特殊家庭监护人进行职业培训的同时,监督各种促进就业相关补贴的发放。积极调整特殊群体工作时间,实现多样化、灵活化的工作方式,并以同工同酬稳定促进待遇公平。为消除其后顾之忧,派遣专员在其外出工作时进行家务援助和保育援助,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特殊家庭的生活冗余负担。
其次,通过社会公益场所补充贫困儿童课余生活。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贫困儿童在家庭内部无法得到膳食营养、生活习惯、课余娱乐场所等方面的保障。为缩小贫困儿童生活质量与非贫困儿童之间的差距,日本政府作出生活支援。第一,对贫困儿童作出“食育”支援。秉持“健康的父母和孩子”理念,为各个社区、福利机构提供营养指南,基于不同儿童及其家庭环境的差异,提供不同的饮食教育和膳食营养管理。同时,日本政府按照《公共援助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向需要保护的人提供学校午餐费用的援助,该费用包含在“需要保护儿童的学习支助”中。第二,作出生活福利援助。根据《生活保护法》第13条,中小学生应获得的生活福利包括以下三部分:(1)义务教育阶段必要的教科书及其他学习用品;(2)义务教育阶段所需的学习用品;(3)义务教育阶段的校餐和其他必需品。[33]第三,提供体验多样业余活动的机会。通过实施针对私营公司开展的出色体验活动的表彰项目,鼓励私营公司积极参与组织年轻人的体验活动。设立“儿童梦想基金”项目用以资助由私人组织开展的动手活动,以此支持贫困儿童。此外,在促进社区学校合作活动的同时,促进各种私营公司、组织和大学实施体育、制造和文化艺术等教育计划。
日本政府着手从影响贫困儿童学力的监护人、生活质量与环境等客观因素出发,努力缩小贫困儿童与非贫困儿童在生活上的差距,致力于减少因客观因素而导致的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退学等事件的发生。
(三) 结果公平:高等教育“升学保就”帮助贫困儿童家庭脱贫减负
对照马丁·特罗对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的划分,日本大致从19世纪后期到1968年进入精英教育阶段;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21世纪初正式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发展阶段。[34]但日本的大学升学率在发达国家中一直以来并不处于高水准,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调查结果显示,2009—2019年间,所有经合组织和合作伙伴国家中25-34岁的人群中大专学历比例有所增加。而日本虽在这一时期的份额增加了6个百分点,但仍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9个百分点的增长率。[35]对于弱势群体来说,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机会平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接受高等教育的劣势地位。为了防止贫困的再循环,在分配高等教育入学资源时通过实现什么样的倾斜政策达到最佳的教育公平也是社会成熟的标志。[35]为尽最大限度提升高等教育升学率,使得贫困儿童能够学有所得,《大纲》和《纲要》从入学与就业两方面做出政策保障。
入学方面,减轻经济压力负担,提高高等教育升学率。在30个OECD国家中,相较于北欧四国、瑞士、比利时等高等教育无偿化国家,日本高等教育有偿,且私立大学市场份额占比较大,其学生数占日本高等教育总人数的70%以上,有研究指出,日本大学生的人均培养成本不高,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支出较低,但学生家庭负担的费用却很高[36](表4)。
表4 日本私立大学和国立大学第一学年缴纳学费、入学费及其总额的变化情况(单位:日元)
《大纲》要求,保证贫困学生能够进入大学,必须充实保障高等教育的教学金制度,面对高昂学费给贫困儿童带来的经济压力,日本政府提供积极支援。针对就读于国立大学的学生,内阁府将为其负责学费的前提下,加强对其学习机会的保护。而针对就读于私立大学的贫困儿童,新规为保证其受教育机会,减免学费作出经济支持。
就业方面,为初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扶助。首先,面向择业期内毕业生建立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规定大学毕业生有3年择业期。择业期内该组织将通过访问学校等方式向大学和高中毕业生提供安全有效的就业信息与支持。其次,针对社会人员建立职业介绍所,通过在全国28个职业介绍所分配就业支持导航员,并为自由创业者创建全职就业计划负责人系统,面向团体、个人提供就业支持。最后,建立工作咖啡厅实施详细的就业支持。积极发挥各都道府县自治体的协调管理能力,组织联合各公司进行信息发布会和研讨会,并根据当地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提供就业支持。
四、 对我国治理贫困地区儿童相对贫困的借鉴
进入“十四五”时期,我国由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过渡,但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穷国办教育”的国情并未改变。[37]《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乡镇比重达98.5%,有小学(教学点)的行政村比重为47.7%;有初中的乡镇比重为70.3%;有寄宿制学校的乡镇比重为94.1%,有幼儿园的行政村比重为46.2%。[38]教育服务的数量虽有所提升,但质量方面,贫困地区教育资源、教育机会、就学条件、退学辍学等问题仍亟待解决。据统计,2020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5.2%,学龄儿童净入学率99.96%,高中阶段毛入学率91.2%,高等教育毛入学率54.4%。[39]仍存在上升空间。舒尔茨认为“如果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就不可能有现代农业的成效和现代工业的丰富性。”[40]我国当前儿童贫困的治理格局表征为“强国家、弱家庭、弱社会”的特点,治理的框架体系“碎片化”,[41]改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日本治理相对贫困的教育措施对我国欠发达地区教育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一,关注贫困儿童身心健康问题,为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贫困儿童群体普遍存在认知能力低,学业成就、语言能力发展滞后;心理、情感和外化行为发展程度低,抑郁、焦虑、反社会行为高发,[42]而高速城镇化、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空心村”带来大量“留守儿童”“留守+单亲儿童”“随迁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为此,政策要更多关注和照顾到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通过输入大量专业保健人员、科学膳食喂养方案等关注幼儿日常心理健康,提供“补偿式”心理服务,利用幼儿园辐射范围展开科学育儿科普,提升家长心理健康认识,弥补保障儿童心理缺失。
第二,调动多方力量“就学保学”,教育扶贫效用最大化。劳动力需求结构变化缩小熟练劳动者和非熟练劳动者工资差距,正规教育受此冲击,[43]“学习无用论”盛行。为扩大教育的积极正面影响,应以最小行政管理机构为单位,由小及大,形成“控辍保学”网络层层覆盖,引入NPO等民间力量,调动群众、干部的积极性,发挥作用,形成“政府-学校-民间”环环相扣的拦截机制,共同促进教育扶贫,稳固义务教育推行成果,进一步提升教育扶贫的工作机制和成果效率。
第三,丰富贫困儿童课余生活,缩小贫困儿童与非贫困儿童间的学力差距。从贫困儿童需求来看,贫困儿童及家庭在照护、营养、健康和教育四方面有较大需求。[44]为保障贫困儿童可享受业余生活的生理和心理条件。一方面应注重贫困地区学校“少年宫”的建设工作,与民间企业或团体合作,定期开展多样的业余活动;另一方面,注重贫困地区学校美术、音乐、体育等科目教师的发展与生存空间,在“双减”的教育政策背景下,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艺术教育。
第四,尽早开展儿童职业生涯规划启蒙教育,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信息化的推进在丰富贫困儿童生活的同时,掣肘于缺乏辨别能力的指导,和对“读书无用论”等思想的影响,成为贫困儿童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从根源提升贫困儿童判断能力。首先,重视家长教育理念问题。父母的教育和职业特征、思想品德和文化品位等方面对儿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45]父母的教育理念指导其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的教育实践,影响子女的学习观和学习力稳定程度。其次,提供儿童职业生涯规划启蒙教育。家庭贫困的根本原因在没有工作或收入低(工作时间不足或收入不足)。[46]未来社会面临着更多不确定性,顶层设计要根据“空心村”“流动家庭”“核心家庭”“单亲家庭”等多种家庭结构,充分考虑不同贫困儿童所在区域经济状况、产业结构、社会背景、个人就业条件等内容,尽早开展儿童的职业生涯启蒙教育,为儿童和家长普及各类职业知识,树立积极正确的职业观和就业观。
教育扶贫的目的是通过办好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教育事业进而实现减贫脱贫的战略目标,[47]关注的是贫困地区人口素质的提升,减少甚至消除贫困对于个人能力发展的剥夺,培养人能够有实质性的自由去选择他认为有价值的生活能力。[48]日本从顶层设计出发,保障儿童成长全阶段受教育权和基本生活条件、环境与质量促使贫困儿童提升学历,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实践成效良好。后扶贫时代,中国应立足基本国情,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导,尽快立法界定“贫困儿童”标准,对影响贫困儿童教育的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作出立法规定,各政府部门职能协同促进教育扶贫作用于消除相对贫困,减少乃至消除贫困代际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