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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懂弄通《规定》精神切实筑牢廉洁防线

2022-04-29

华北电业 2022年7期
关键词:规定电科院冀北

202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作出全面规范。国网冀北电科院纪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压实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严肃纪律要求,为电科院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注重关口前移 源头防范风险

国网冀北电科院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李珊

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贷利。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把廉洁风险挡在外。

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精神,把严的主基调一以贯之,不断压缩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的生存空间,针对在此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处理问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确保政治生态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规定》再一次强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性,同时将此纳入“凡提四必”的查核和规范之中,在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防未病”的源头治理。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及家人,严守家庭防线,提高纪法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生活上的干净人,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把廉洁从政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信仰和追求,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

管好家属子女 秉公廉洁用权

国网冀北电科院副院长(副总经理)   刘辉

《规定》严格要求了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通过学习,进一步夯实权力运用的红线意识,不仅要管好个人,更要守住亲情关,注重家庭人员的廉洁作风,守住廉洁自律底线。

一是坚决提高政治站位。领导干部家风建设不是个人之事,而是关乎干部队伍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贯彻落实《规定》,用革命先烈、优秀党员等事迹教育引导“身边人”当好贤内助和好帮手,同时强化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时刻敲响违规经商办企业警钟。

二是持续加强学习领悟。带头学习《规定》精神,虽然涉及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但是全体党员也要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落实,从自身做起,加强对手中权力的约束,合理合法运用,切实做到防微杜渐。

三是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抓好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管好家屬子女,提高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断加强自身纪律作风建设,在廉洁自律上做表率,切实做到廉洁从业、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国网冀北电科院供稿)

以案示警

·案例一·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组织公款吃喝并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21年2月19日晚,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某召集本单位5名干部在该县某酒店聚餐,要求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安排餐饮,所花费的6000元以公车加油费、维护保养费等名目列入该局“三公”经费中予以报销。3月21日晚,王某在该县房地产开发商张某经营的日本料理店接受宴请,享受每人定价1888元的套餐。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公款吃喝费用1000元,被收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费用1888元。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批评教育,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5000元。

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二·

某水投公司董事长出资挂靠公司,承揽自己任职公司工程问题。张某某担任某水投公司董事,分管项目招商、公司财务、资产运营、工程预决算等。其不甘心“只挣死工资”,与朋友秦某某共同出资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接项目赚钱。张某某利用参加讨论研究掌握的内幕信息,擅自安排挂靠的建筑公司承揽到该税务工程项目。经鉴定,该工程造价3586万元,其中成本1855万元,利润1731万元。张某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获利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涉嫌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对于应当给予被调查人或涉案人员行政处罚等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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