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策略研究
2022-04-29陈东军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核能的利用越来越频繁,核技术不断发展,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但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如影随形,使得核能的利用令人欣喜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当前情势下,我国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要求不断提升。文章阐述了我国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能力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正在面临的挑战,提出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此外,文章以我国目前的安全监管数据情况为基础,提出了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并由此给出了大数据背景下具有可行性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策略,旨在为日后相关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策略
中图法分类号:TL751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construction strategy of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supervision big data platform
CHEN Dongjun
(Fujian Provincial Radiation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Station,Fuzhou 350003,China)
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of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use ofnuclear energy is more and more frequent, and nuclear technology is constantly developing,whichpromotes the economic level of our country, but the risk of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goes hand inhand, when making the use of nuclear energy exciting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many security risks.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China's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supervision requirements continueto improve. Firstly, the author expounds the ability of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supervision inChina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work, and analyzes the challenges that China is facing, it isnecessary to use big data technology to improve the information and modernization level of nuclearand radiation safety supervision in China. Based on the current safety monitoring data in China, thispaper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to realize the safety monitoring of nuclear and radiation,and gives some feasible strategi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monitoring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the purpose is to provide valuable reference for the relatedresearch and thinking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regulation, big data platform,construction strategy
1挑戰
1.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虽然满足现下的监管条件和需要,但对于核与辐射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有差距,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部分不可忽视的缺点。首先,很多正在执行的法律法规年代久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其次,法律覆盖领域不全面、在某些领域缺失相关法规,如核安全监管方面一直存在基本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此外,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对技术开发、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支持,由于缺少支持性的相关技术文件,导致核设备应用过程中对技术标准制定重视性不足、协调性不够,法规的可操作性、权威性受到一定影响[1]。
1.2安全监管机构体制不协调,权力划分不明晰
核事业发展迅速,虽然有条例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局等核安全管理机构具有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权,但是行政机构、监督站、技术支持中心等主要部门之间职责与权力划分并不明晰,没有进行具体分工。例如,监管工作的决定权大多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监督站缺乏独立自主的监管能力,并长期同监管对象接触,一起工作,缺少权威。监督大纲中虽然对监管工作进行了分工,但由于监督大纲并非法律文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会随着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变化,监管责任追究也变得不明确。目前,我国核安全的监管模式一般默认由国家核安全局监管民用核设施,国防科工局监管军工核设施,而这两类核设施之间的定义也并不明确,所以监管机构间难免出现职责交叉现象,造成监管资源浪费,不利于核与辐射安全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以及监管工作的平稳开展[2]。
1.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亟待提升
我国核安全监管方法相对核发达国家来说比较落后,监督人员的相关技术能力亟待提升。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对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一些必要的基础技术开发岗位或技术监督岗位缺乏专业人员或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将会造成监管的形式化加重,核与辐射安全设备审核、评价职责不能被很好地完成。国内的安全监管队伍中,专业的核安全监督、审评人员数量不足,监管工作的手段千篇一律。另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的人才培养机制不够完善,薪酬待遇也不够理想,造成安全监管人才流失,从而影响核安全文化制度的建设。
1.4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
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已经开启了信息化进程,通过大数据技术建立系统框架以及研究核安全工作方面先进的科技,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困难亟待解决。首先,我国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与大型央企同步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研究的经验不足,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进行跟进和反馈,从而导致核与辐射安全缺少专业数据库、设施设备等,研究能力不足,其审评工作也受到阻碍。其次,监管人员有可能不具备大数据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无法有效应用网络平台,由于技术团队人才不足,难以得到技术支撑,在发现问题时,体现出后台研究力量薄弱。各个单位都只是派出代表进行现场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形式化严重,无法提高监管效率[3]。
1.5核与辐射安全监督计划性、针对性较弱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发展相对落后,审评能力不高且监督工作针对性较弱。我国核工厂审评时由于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造成许多不能灵活变通的问题,导致问题不能被及时解决。另外,在制定核与辐射监督计划时,没有充分参考前一年的管理记录,这就不容易找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令监管项目的针对性不强。此外,国内监管技术并不先进,核与辐射安全技术研究不够深入,也不方便在国内外进行广泛合作研究,研究缺少前瞻性,不重视安全监管方面的研发和规划,需要持续地吸收先进理念进行改进[4]。
2措施
大数据管理模式研究需要应用大数据来增强公众服务能力,其核心是数据的利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数据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核安全局、相关监管部门、辐射环境管理部门、核制造、运营部门等。相关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数据的权力,在收集数据时起到主导性作用,由于管辖范围广,也是分配社会资源的主体,掌握众多类型的数据;技术部门开展运行数据、技术管理和数据应用等工作。
在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中,重要数据监督站及监管单位涉及的主要监管业务分为:核安全监管(业务线细分为核电厂安全监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研究堆安全监管、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监管、核材料管制);辐射安全监管(业务线细分为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铀矿与伴生矿安全监管、电磁辐射安全监管、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管);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人员资质管理;国际交流(业务线细分为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门户、亚洲核安全网络信息共享与交流、国际合作管理)。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若能转变其管理落后思想和方式,加快管理能力提升,鼓励技术创新,其中大数据技术就可以帮助其安全监管工作的高效率运行。然而,我国目前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数据管理意识尚不到位,技术水平也不符合大数据建设的需要,以下手段可以帮助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以提高管理水平。
(1)改善数据管理条件。大数据管理需要工作人员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为了适应信息化环境,需要改进数据收集方式,使大数据能够被高效、有序地梳理,并且做好信息加密工作,从而使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数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要进一步提升数据管理方面的科技,建立精确的数据库,深度挖掘有价值的数据,以此为根本和依据来对管理工作进行正确决策。这需要高质量、专业的工作人员对这些海量的数据开展专业数据处理工作,其处理过程非常复杂,目前传统的数据分析模式无法及时、合理地收集、处理原始数据,使它们成为管理者决策的依据,所以大数据的挖掘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始终需要坚持的道路。
3大数据背景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大数据背景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将以环境保護部指导方案为执行准则,应用大数据平台,进一步实现数据开放和共享,以完善的设施设备、统一的制度标准体系、信息安全体系为保证,目的在于稳步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现代化进程。
3.1大数据平台的总体架构
核与辐射安全大数据平台贯彻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工作机制,以组织保障标准规范体系、统一运维信息安全体系为双重保障,通过三个平台—大数据环保云平台、管理平台、应用平台,分别为大数据的应用和处理、监管和分析提供综合性的服务,这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中进行决策的重要支撑。
3.2大数据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
3.2.1提升大数据管理能力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应当结合技术研发项目,做好数据中心的规划设计工作。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借助云储存、计算技术使信息利用最大化。完善和改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中常用基础设施,对工作中用到的大数据设备进行集中调度和管理,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开展运行维护工作,最大限度为构建数据管理先进体系提供支持。
要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相关数据收集能力,在重要数据收集地多设置有效监测点,用多种方式拓宽数据收集渠道,完善监管网络,进行实时监测。通过互联网建立数据资源获取平台,使工作人员提升计算机获取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对变化的动态数据进行采集。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数据被收集以后,整理出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资源范畴,并据此编制数据规范的标准,令数据采集工作尽可能精准、高效。
要着重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的数据资源整合功能,对监管体系进行合理规划,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并将其转化为可读取的有效信息。收集各个时间段的历史数据,对其分门别类地进行分析和整理,转化为一个能随时进行数据提取和应用的数据仓库,同时提高数据存储的安全性。对数据进行严密筛查,具有保密性的数据和涉密文件不计入此大数据平台管理。另外,要积极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将一些不必要的数据“壁垒”打破,明确数据共享边界,使应急数据使用更加方便,使监督数据变得更容易,促进数据开放,增加共享价值,让数据变得更有价值[5]。
3.2.2推动大数据应用与开发
若要推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大数据的应用与开发,需要在大数据决策支持上进行深入建设。首先,应该实现环保部门的统一调度,在应急事件发生时,信息能够高度共享,以提高事件处理的反应能力和应急行动的水平。在应急事件发生后,可以通过计算和分析大数据平台收集的监测数据为之后的行动、运输调度、撤离的路线提供一定的决策支持。另外,大数据平台还可以有效预防人员受到严重伤害,辅助管理者控制事故以及评估应急所需的资源数量,在应急决策上提供支持。其次,应该利用监控系统加强对高风险辐射源的预警能力,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有高放射风险的区域进行全面监控,掌握即时性的动态信息,并能够在紧急事件下提供应急处理方案。通过大数據集成的智能化平台,可以通过监控网站、媒体得知网络动向,获取历史上类似事件的解决办法和发展趋势。另外,利用大数据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可以获得各个核工厂的安全监管工作运行的相关指标和数据,获取一些重要的监管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控核电厂的安全控制状况,帮助整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良好运行。
4结束语
发展核能是我国保证能源供应、优化能源结构的必然选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发展策略是保障核能、核技术发展的前提。在大数据背景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数据管理的有效性得到提升,但是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需要安全监管机构树立大数据意识,创新大数据安全监管技术,不断增强人员专业素质,提升数据管理能力,从而加速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进而推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王晓峰.大数据时代带来哪些机遇[N].中国环境报,2015?10?29(6).
[2]张京晶,朱培,杨春.推进核与辐射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考[J].环境保护,2021,49(24):38?41.
[3]彭建军,李伯钧.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初探[J].工业安全与环保,2020,46(3):54?58.
[4]李京喜,杨凯.转变思维,追求卓越,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代化水平[J].核安全,2016,15(4):1?4.
[5]周林,李惠钰.大数据平台助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N].中国科学报,2016?12?20(6).
作者简介:
陈东军(1973—),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生态环境信息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