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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中的法律责任

2022-04-29李明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服务商搜索引擎诈骗

李明鲁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随着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搜索引擎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当中。但搜索引擎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不法行为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几年前的“魏则西事件”让我们看到搜索引擎不幸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其竞价排名的商业营利模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开展推波助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发展最快的刑事犯罪,[1]对于公民的财产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均具有严重危害。在社会公民的防诈骗意识有所提高的情况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愈演愈烈,这与诈骗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升级骗术不无关系。从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法来看,搜索引擎在诈骗犯罪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作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落实平台的监管主体责任,建立策略管控、内容审核、监督举报的平台治理体系,从源头上斩断诈骗违法犯罪信息的传播。

一、搜索引擎相关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统计分析

笔者于2021 年6 月15 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搜索引擎”和“诈骗”关键词,一共检索到151个刑事案件,经整理分析后共有88 个案例与本文研究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题相关。①检索结果中的部分案件属于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不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列,而且检索的案件中有一些是被告人曾经犯有诈骗罪,而本判决书中的犯罪内容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无关,故此类案件也舍去不用,此外,就同一犯罪事实的一审和二审案件,本文在进行样本研究时将其作为一个案例处理,因此在151 个案件中只有88 个案例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在这88 个案件中,存在诈骗网站类型众多、犯罪主体“三低”、诈骗范围广、数额大的犯罪特点。

(一)诈骗网站类型众多

在上述88 个样本案件中,诈骗网站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虚假交易类、金融类、冒充类、虚假医疗类、论文发表类、游戏类、查询聊天记录类和机票购买、改签、退票类以及钓鱼网站类等数十种类型。其中又以虚假交易类、金融类和虚假医疗类居于前三位,分别有24 例、17 例和9 例,在全部样本案例中的各自占比为27.3%、19.7%和10.2%。

在虚假交易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惯用的作案手法是,首先购买专门用于实施诈骗的电话卡、银行卡,在搜索引擎中发布推广虚假的销售信息,虚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隐瞒其实际无履行能力的事实,在诱骗被害人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货款之后,拒不发货或低价购买二手产品发货,并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其中有一例跨境的电信网络诈骗案,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出售未经开光的灵符等迷信物品和没有实际开展的法事服务,并通过竞价排名将公司在网页中的搜索排名提前,以此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促成交易以达到骗取钱款的目的,该案的受骗人群涉及全国多个省份以及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共计10556 名公民。

金融类电信网络诈骗多见于投资理财类诈骗网站和贷款类型的诈骗网站。行为人设立关于投资理财的虚假网站或者冒用其他投资公司的网站链接,通过搜索引擎的广告推广,引诱被害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与之进行虚假的金融产品交易。或者假冒小额贷款公司,在网上发布虚假的贷款公司客服电话,冒充贷款公司客服人员,以支付贷款手续费为由,或者以帮助贷款人办理还清贷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先前的“魏则西事件”曾一度将搜索引擎推广与莆田系医院推上风口浪尖,但虚假医疗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仍屡禁不止。行为人一般先是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发布治疗信息,然后冒充医院医生问诊、开药,虚构治疗效果,以食品、保健品或者医疗器械充当药品进行高价出售。虚假医疗这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骗财害命的重大危害,理应成为搜索引擎运营商所重点审查和监管的对象。

(二)犯罪主体“三低”特征明显

通过对样本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主体呈现出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特征。在所选取的样本案例中,除了其中五件没有关于被告人的详细信息之外,其余384 名被告人年龄从17 岁到65 岁不等。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犯罪行为人在20 岁—35 岁的居多,共316人,约占犯罪主体的82.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体总体上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详见表1。

表1 犯罪主体年龄分布

其次,研究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普遍具有较低学历,这反映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不需要很高的技术门槛。在案件显示有学历信息的329 名被告人中,小学学历和初中学历的共有156 人,占犯罪主体总人数的一半之多,详见图1。

图1 犯罪主体学历状况

再次,犯罪行为人的职业主要包括公司职员、公司管理人员、个体经营者、农民等,而无业和无固定职业人群占据了犯罪主体的将近三分之一,这说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低收入人群。另外,犯罪主体中公司职员和公司管理人员的数量共占全部犯罪主体的45.9%,这表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有组织结构的专业作案团伙,而且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并逐步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黑灰产业利益链。例如,在论文发表类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先是购买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手机号码、QQ账号、银行账户和虚假的注册公司营业手续,建立虚假的期刊网站,假冒正规杂志社的官网,然后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网站维护和推广,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推广将虚假期刊网站搜索排名靠前,吸引被害人投稿。之后再由专人以杂志社编辑的名义向被害人发送稿件录用通知书,最后以收取审稿费、版面费等费用为由骗取他人钱款。为了彻底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必须斩断犯罪利益链条,不仅要打击中间环节的具体诈骗犯罪,还要重点防控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两卡”交易和广告推广等上游犯罪行为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关联犯罪。详见图2。

图2 犯罪主体职业状况

(三)精准诈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危害巨大

精准诈骗不同于广撒网式的传统电信诈骗模式,而是针对特定有需求人群而展开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往往掌握了被害人的部分个人信息,然后围绕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诈骗剧本,故此类诈骗的迷惑性和欺骗性更强,被害人防范的难度更大,因此受骗的几率更高。精准诈骗的开展与个人信息泄露紧密相关,以钓鱼网站为例,行为人建立并推广以“办理贷款、信用卡”为名的钓鱼网站,诱使有贷款需求的网络用户在网站中的留言框内输入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行为人从而能够获取有贷款需求的人员的个人信息,然后针对这些有贷款需求的个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将这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之后下游犯罪行为人便会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精准诈骗。又如,针对刷单被骗的被害人,行为人假冒自己是支付宝客服人员,谎称可以追回刷单被骗钱款,然后以需要转账记录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

从样本案例的诈骗犯罪数额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在3 万元以上的共66 件,占样本总数的75%,其中诈骗数额最多的竟高达100048539 元。从样本案例的空间分布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地点广泛分布于全国多个省份,但尤以广东省最多,一共发生16 起,占比18.2%。在88 个样本研究案例中,其中有三例是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团伙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以东南亚地区居多,如缅甸、越南。诈骗犯罪行为人选择在境外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是因为跨境案件存在侦查和取证等方面的困难。比如,行为人在境外往往采用浮动IP 或者频繁更换IP 的方法,以躲避警方的追查,[2]而且受制于司法管辖的制约,电子取证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否则将会引发侵犯他国网络空间主权的危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为提高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将诈骗据点、银行开户点、取款地等分散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而且还会在诈骗得逞之后立即转移窝点,销毁作案证据,将诈骗所得钱款分散到多个银行账户,并在经过洗钱后将诈骗所得转移至境外,从而大大增加了取证难度。

二、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管理乱象与法律规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9.89 亿,较2020 年3 月增长8540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0.4%,较2020年3 月提升5.9 个百分点;我国IPv6 地址数量为57634 块/32,较2019 年底增长13.3%;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7.70 亿,较2020 年3 月增长1962 万,占网民整体的77.8%。[3]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和搜索引擎产业呈现迅猛发展之势,搜索引擎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搜索引擎服务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在搜索引擎输入搜索关键词,总会习惯性地点击排名靠前的网页,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会通过网络推广商将诈骗网站推送到搜索页面排名靠前的位置,进而诱导不特定网络用户点击诈骗网站的链接,最后逐步落入其精心设计的骗局之中。

(一)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管理乱象

竞价排名也称付费搜索,是目前互联网企业一种常见的商业运营模式,搜索引擎公司面向广告主进行关键词的竞价销售,出价的高低会影响到搜索结果在网页中的排名。当网络用户搜索相关关键词时,竞价推广的内容便会出现在搜索页面的前端位置。[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推送或展示互联网广告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具有广告发布者的法律属性,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时受广告法约束。有观点认为,只要搜索引擎所提供的广告推广服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就属于商业自由的范畴。此外,搜索引擎服务商向广告客户收取的费用也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免费搜索服务的经济支撑。[5]但是采取竞价排名的这种付费搜索结果终究不同于自然搜索结果,后者中的搜索引擎只是对收录的世界范围内的网站提供网络链接,并未对网站进行编排、整理或者筛选,全部过程仅仅是一种自动生成,所以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于自然搜索结果中的广告不具有审查义务,可是对于付费搜索结果,搜索引擎在算法设计上加入了广告利润的影响因素,所以搜索结果在结构和排序上不可能是平等中立的,[6]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于竞价推广的互联网广告依法负有内容审查义务。

从屡见不鲜的利用搜索引擎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看,搜索引擎的竞价推广服务客观上为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这种竞价排名模式存在平台管理乱象。自魏则西事件以后,虽然百度对于竞价排名做出了一系列清理整顿,电脑端的医疗竞价广告几乎找不到了,但是在手机移动端的搜索结果中仍然能看到相关的医疗竞价广告。[7]这是因为电脑端和手机移动端的推广费用不同,移动端的推广费用明显低于电脑端的推广费用。搜索引擎的竞价推广业务会根据所投放的平台、投放时间和地区、行业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推广价位,[8]而搜索引擎公司之所以从技术层面针对不同地区的人群有差别性地投放广告,是因为不同地方对于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力度不同,而这种精准投放恰好可以逃避行政监管。[9]

(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及其刑事责任分析

搜索引擎竞价推广具有广告推送与搜索引擎服务的双重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不能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同看待,因为前者需要同时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和对竞价排名广告的审查义务。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义务仅为一种事后监管义务,不包括事前审查,但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于其所发布的付费搜索广告,还应当承担作为广告发布者的事前审查义务。《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应承担发布前的证件查验、内容核对等审查义务。令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这同时也是收益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基于其广告发布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双重法律身份,依法应承担事前的审查义务和事后的监管义务。搜索引擎推广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诈骗犯罪分子制作诈骗网站,然后通过网站推广商将诈骗网站在搜索引擎上推广。[10]据某网站推广代理商反映,办理推广业务按单提成,推广诈骗网站远比推广正常网站的收益高,所以总会有网站推广商为不具有经营资质的客户伪造资质材料,提供开户、跳转等广告推广服务。对于网站推广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首先,作为广告发布者,如果其违反了对相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的审查义务,则可能依法构成虚假广告罪;其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其在推送广告时不知广告内容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发布的虚假信息,但在经通知后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则可能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然而,刑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可以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而且如果依赖法律处罚来治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乱象,会严重影响搜索引擎产业的发展,此外法律治理作用有限且具有滞后性,依靠互联网企业的自身监管才是从根本上规范竞价排名乱象的治理路径。

三、搜索引擎服务商协助管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本之策。首先,注重源头治理是指在社会整体治理政策方面,重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犯罪如个人信息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防控和治理。强调综合治理则是要求全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秉承群防群治的观念,实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良好局面。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响应国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平台的监管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其在抵制虚假信息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源头斩断诈骗犯罪信息的传播。搜索引擎服务商协助管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以围绕技术能力建设、网络平台管理、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推进治理工作,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策略管控、内容审核、监督举报的平台治理体系。

(一)规范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机制

从样本案例的诈骗模式来看,被害人中大部分均是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的诈骗网站和诈骗电话。以游戏类诈骗网站为例,犯罪分子设立仿冒正规网络游戏账号交易平台的诈骗网站,并由专人冒充游戏客服人员,当被害人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到客服电话,诈骗犯罪分子添加被害人为好友,随后便会引诱被害人一步步完成汇款。而且这些诈骗网站经过广告推广往往出现在搜索页面靠前位置,网络用户出于对搜索引擎页面靠前位置信息的信任,而点击并陷入诈骗行为人设计的骗局中。可见如果没有搜索引擎的推广,诈骗网站也就不会那么容易出现在搜索页面而被网络用户查看到,网络诈骗就不会轻易得逞。因此,要遏制犯罪分子通过搜索引擎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键举措是规范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机制,严格付费搜索广告的审查标准,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制度,确保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权威。

其一,搜索引擎服务商要加强对付费搜索广告的审查。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认真查验竞价企业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这种审查主要是一种形式审查,之所以不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广告内容是否违法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是因为对于海量的互联网广告信息,从实际可操作性上根本不可能完成;二是实质审查用时过长不利于互联网信息的交流与传播,阻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三是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投入大量人力资源负责审查,网络运营费用将会大幅度增加,进而导致网络用户需要缴纳高额的网络服务费,从而影响网络服务的正常开展。但是,对于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或服务,由于与公民的人身安全利益相关,所以搜索引擎服务商在进行审查时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而且对于此类特殊商品或服务,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建立以信誉作为主要影响因素的排名算法,并应严格控制商业推广信息在每个网页中的比例。《广告法》对于广告发布者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和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而仍发布的行为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在违法成本显著低于违法收益的情况下,自然人和单位便很可能为了违法收益铤而走险。关于竞价排名为搜索引擎带来的收益情况,有数据显示,在2015 年百度搜索服务的收入就已经达到了557 亿元,[11]而仅仅数万元的赔偿数额与巨额的利润相比根本不值一提。[12]因此,加强政府监管,加大对于违法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督促和保证搜索引擎服务商积极开展自我规制和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效方法。

其二,根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要提高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的可区别性,对互联网广告要添加显著标识。①《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纵观如今各大搜索引擎的做法,百度对广告的标注只是在链接下方添加蓝色的“广告”二字,360 和搜狗浏览器做法类似,也是在链接下方标注“广告”二字作为标识,可是在广告泛滥的搜索页面中,各类竞价广告混杂在自然搜索结果中,而且搜索页面的靠前位置出现的都是广告内容,用户要想寻找到真实有效的信息并不容易。相比于以价格因素为主的竞价排名模式,对每条广告进行长期追踪,并对其做出质量评定,以网站安全性、点击率等多种因素对广告进行排名的搜索引擎运营模式,将很大程度上降低不法分子利用搜索引擎实施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和成功率。[13]一个互联网企业要想长久保持良好声誉并能够可持续发展,应当把更多的人文理念纳入到治理体系之中,将网络用户权益保护置于商业利益之上。

其三,搜索引擎服务商要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竞价排名乱象频频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用户的维权成本太高,投诉无门或者投诉后得不到平台回应,都会导致用户举报、投诉的积极性消减,而让发布虚假信息的诈骗分子更加肆无忌惮。搜索引擎服务商可以借助庞大的网络用户之力,贯彻群防群治的治理理念,通过用户的举报、投诉发现平台中的违法信息。这就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用户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做出处理,并应建立完善先行赔付等网民权益保障机制,对给用户权益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技术反制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犯罪人借助大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智能分析,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不同的诈骗方案,如筛选锁定有贷款需求的人群实施虚假贷款诈骗,或者针对金融行业人群和高收入人群开展投资理财类诈骗犯罪活动,这种精准诈骗的犯罪模式,由于犯罪分子掌握了被害人的需求和心理,因此很容易诱导被害人进入自己设计的诈骗圈套,等被害人发觉自己被骗的时候,早已经是人去财空。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被犯罪分子用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精准筛选被害人,[14]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和防范带来挑战,但技术同时也可以成为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可以基于其自身的技术优势,主动研发反制技术来规避网络诈骗风险,利用大数据研发诈骗团伙研判、钓鱼网站研判等关键技术,[15]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其在数据占有方面的优势,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分析和识别,对于诈骗信息和高风险网站采取删除、屏蔽等技术措施,[16]以此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国外的一些网络平台在抵制虚假信息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和努力,例如,Google 公司为了遏制虚假新闻的泛滥,在部分搜索结果中加入事实审查,新闻提供详细的出版信息,并使用信任图标,而且更改算法,使可信度更高的信息出现在网站上。[17]再如,Facebook 通过第三方事实审查工具对假信息做出评级,从而取消其获利和广告特权,降低其页面分销能力,以此打击虚假信息和虚假新闻。[18]

(三)落实平台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上游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诈骗犯罪分子,其后诈骗犯罪分子会根据这些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精准诈骗的源头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犯罪分子正是通过掌握被害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而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诈骗套路,然后一步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最后达到骗财的目的。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2020 年)》,超过7 成的电信网络诈骗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可见,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是预防和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途径。搜索引擎服务商可以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扩大对于反诈骗信息的宣传,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醒网络用户在相关网站输入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前要谨慎核实域名真实性,保护好个人信息,不点击可疑链接,谨防落入钓鱼陷阱。

此外,搜索引擎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虽然其往往是在不知晓网站涉嫌违法的情况下帮助了诈骗犯罪的实施,但客观上仍扩大了诈骗对象的范围,提高了诈骗成功的概率,所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对于搜索引擎平台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主要表现为经通知后删除违法信息,但“通知-删除”规则不应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逃避监管责任的挡箭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虽然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主动的事前审查,但在收到通知后,除了删除违法内容以外,还应当提高注意义务,采取过滤技术检测并阻止同一违法信息的再次上传。[19]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实现综合治理,需要依靠各方协同合作,因此也离不开互联网行业的力量。搜索引擎服务商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落实对于平台信息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义务。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于经审查或者用户举报而明知的违法广告,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违法信息在网络上继续散播,并可以与公安机关、电信企业以及银行形成联动机制,在发现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形成网络服务提供者、银行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预警信息共享。最后,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加强对自身员工的管理,防止内部员工与广告投放方企业进行私下交易,从而导致人为操纵竞价排名现象的发生。

结语

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了规模庞大的黑灰产业链,具体的诈骗犯罪行为仅仅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益链条中的其中一环,而上游犯罪环节中的个人信息犯罪和技术帮助行为才是滋养诈骗犯罪得以顺利实施的“毒液”。搜索引擎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设立诈骗网站、发布诈骗信息的媒介,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得以成功开展的重要条件,水能覆舟,亦能载舟,搜索引擎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传播虚假信息的手段,也可以成为堵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虚假信息传播的利器,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过程中本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应重视并主动承担起平台的社会责任,切实履行互联网企业的监管主体责任,维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提醒用户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落入电信网络诈骗的圈套,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为防范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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