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小两口购房,一旦离婚怎么办?
2022-04-29王秀全王丹丹
王秀全 王丹丹
给子女出资买房,提前做好资产保护很重要。
因为和杨宏志感情不和,何丽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谁知,这个官司还没结呢,何丽就和杨宏志一起成了被告,被杨宏志父母(杨军、张英)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故事还得从头说起。
2010年3月,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杨宏志认识了何丽。两人互有好感,经过两个多月的短暂接触,便领证结了婚。
因为手头不宽裕,婚后前两年,小两口一直租房住。2013年12月,何丽怀孕,买房这件事被提上日程。
虽然杨宏志和何丽有一些积蓄,但距离支付房屋首付还差很多。庆幸的是,那几年,杨宏志的父母杨军、张英在生意上顺风顺水,赚了不少钱。老两口也知道儿子和儿媳经济紧张,为了帮帮他们,也为了照顾孙子女,他们决定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帮助小两口一起买房。
2014年5月,经过多方考察和筛选,一家人相中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套房屋,总价435万元。
随后,杨军和张英直接把首付款355万元转账到杨宏志的银行账户,再由杨宏志支付给卖方,剩下的80万元由杨宏志、何丽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
2014年11月14日,这套房屋登记为何丽、杨宏志共同所有。2015年初,简单装修后,一家人高高兴兴搬进了新房。
然而,好景不长。
杨宏志和何丽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尤其是孩子的教育问题争吵不断,再加上婆媳矛盾愈演愈烈,杨宏志和何丽的婚姻很快走到了尽头。
2020年1月,何丽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明确提出要求分割朝阳区的房屋。
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何丽接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电话,让她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和开庭传票。
何丽这才知道,公公婆婆将自己和杨宏志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民间借贷,要求她和杨宏志归还借款355万元。
开庭时,杨军、张英向法庭提交了在购房时给杨宏志转账35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
杨宏志对杨军、张英的证据均予以认可,并同意归还借款355万元。
何丽则主张,在购房时,杨军、张英确实向杨宏志支付了355万元,但他们在转账时从未提过相关款项为借款,购房后将近6年的时间里,也从未要求归还借款,因此,这355万元实际上是杨军、张英对自己和杨宏志的赠与。她认为,他们诉讼的真实目的其实是为了侵占自己应分得的房产份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杨军、张英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杨军、张英支付了朝阳区房屋的购房款,并不能证明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虽然杨宏志在庭审中承认了借款这一说法,但鉴于杨宏志是杨军和张英的儿子,而且,杨宏志与何丽正处于离婚诉讼中,杨宏志的陈述并不足以认定本案法律关系。
除此之外,杨军、张英再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支出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因此无法认定杨军、张英与杨宏志、何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军、张英的起诉。
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生效后,杨宏志和何丽的离婚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朝阳区房产的市场价值为669.6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杨宏志父母的出资并非借款,所以,杨宏志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需要明确的是,父母用自己的全部养老积蓄为子女出资购房,通常都是为了和子女在一起生活并照顾孙辈,年老后由子女照顾自己。所以,杨宏志父母虽然没有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对房屋仍有居住的利益。
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公平角度衡量,法院判决朝陽区房屋归杨宏志所有,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75万元)由杨宏志偿还,杨宏志向何丽支付25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法律点一:本案中,在小两口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男方父母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两口还购房借款,法院为何驳回男方父母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父母在婚后为小两口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如果男方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那么,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然而,除了银行转账记录之外,男方父母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和小两口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而且,小两口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在儿媳否认借款的情况下,男方父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支出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最终裁定驳回男方父母的起诉。
本案的亮点在于,即使男方父母的出资未被认定成借款,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仍然认定了父母对房屋享有“居住利益”。确实,在北上广地区,刚刚结婚的小两口想要凭借一己之力购房难度不小,而基于中国的传统观念,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已经成为常态。他们这么做,无非是希望小两口能够白头偕老,也希望在自己年老后,子女能够尽到赡养义务。
因此,法院在裁决朝阳区房屋的归属时,也会考虑父母的出资在购房款中所占的财产比例、房屋市场价值、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分割,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按照1比1的比例进行处理。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是结合案件中已有的证据作出的裁判,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由于父母提供证据的不同,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比如在某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在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离婚协议书、通话录音(在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中,小两口明确认可男方父母的出资为借款),最终,法院认定男方父母的出资为借款。在民法典时代,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重点在于双方就该款项如何进行约定。
法律点二:在民法典的背景下,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何去证明客观上有“约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因此,如何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于购房出资款项存在“约定”,往往是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对此,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避免倒签。如果父母主张相关款项为借款,尽量不要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确认相关款项的性质,避免给法院留下虚构债务的嫌疑。如果父母主张相关款项为赠与子女一方,则建议在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赠与协议书》。
第二,避免现金交付,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相关款项。如果父母主张相关款项为借款,那么,就在转账的附言栏备注“借款”。如果父母主张相关款项为赠与子女一方,那么,就备注“赠与给儿子/女儿所有,与儿媳/女婿无关”。
第三,留存好父母转账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电话录音等,让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证明转账前后父母当时的真实意愿(借款或赠与)。
第四,必要时,由父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相关款项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