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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中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2-04-28陈贻云

传播与版权 2022年5期
关键词:图书出版著作权信用

[摘要]图书出版实践中存在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在法治化监管下科研责任人信用监管机制的不足。当前,著作权人信用建设为图书出版行业监管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路径,其具有全流程性、系统性和本源性等优势,对重塑科研工作者诚信意识、优化侵害著作权行为监管体系和保护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等具有重要价值。积极嵌入科研信用承诺制、加快完善科研信用记录、紧密联动科研信用管理系统、有序加大著作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健全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是新时代进一步完善图书出版行业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化路径。

[关键词]图书出版;著作权;信用;监管

在图书出版实践中,侵害图书作者著作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下面有一则具体案例。

乙是某高等院校的某教研团队成员,在团队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擅自将团队其他成员做出的科研成果结集出版,并以自己的名义与Y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协议。在出版过程中,由于缺乏出版资金,乙遂请求甲出资赞助出版,图书署名方式为甲、乙著。该图书出版发行后,团队其他成员知悉自己的科研成果被盗用,要求Y出版社撤销该书,并要求乙赔偿经济损失。Y出版社表示很无辜,认为出版社难以解决作者的诚信问题,案件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乙与原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上述案件中乙的行为其实只是侵害著作权人著作权行为的一种,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图书出版业中屡见不鲜,且目前没有一种很有效的办法来制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乙的行为明显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分析该案例可以发现,乙是高校教研团队的成员之一,虽然团队科研成果的归属有法律界定并予以保障,也有团队内部的合作契约和科研纪律进行规范,但是当事人乙铤而走险实施侵权,不仅严重侵害了科研团队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让出版社陷入侵权纠纷,名誉受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加大了社会治理的成本。究其原因,乙缺乏诚信意识,丧失学术操守。可见,在图书出版实践中,解决作者的科研诚信问题,完善出版信用体系十分必要,这也是本文的探讨主题。笔者基于长期从事图书编校、出版发行等工作的实践经验,从上述个案导出图书出版实践的著作权人信用问题,以社会信用建设为视角,分析著作权人信用建设的价值和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化路径。

一、图书出版与作者科研诚信

图书出版是一个涵盖出版社、读者群、著作权人、监督审核部门等多维主体的系统。在整个出版链条中,作者的作品质量和科研诚信是保证整个系统生态的核心和源头,是制度性出版信用体系的理念基础[2]。过去,出版机构多通过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制体系和以著作权行政处罚为中心的行政监管体系来切实保障作者的著作权,还借助图书出版的质量监控和读者批评、建议与监督等来提供辅助支持。但是,其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難点或不足。一是出版业的意识形态关联度高,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和严格的监管要求[3],其监督或规制往往来自政府、社会和市场、个体等多维领域和层面,这种规制和监督是碎片化与不成体系的,没有形成合力,削弱了监督效力。二是其监督或规制往往来自不同链条、不同环节,而各环节之间缺乏延续性,这就使得监督不够全流程化,无法实现无缝衔接,甚至存在监督断裂的危险,弱化了监督效力。三是其监督或保障措施绝大多数放在事后环节,虽体现了一定的监督力度,取得了一定的监督效果,但这些监督保障措施仍然是间接的和治标不治本的。

深入分析可见,图书出版实践中著作权保护的监督和监管存在碎片化、断裂化、表面化的现象,而著作权人的诚信意识是这些现象存在的源头,其甚至会加大著作权保护的难度。首先,从出版行业涉及的社会各领域来看,任何一个领域的诚信危机都会影响出版事业的发展,无论是政府失信、企业失信、社会组织失信,还是个人失信,一个领域的信誉受损就会对另一个领域的信誉管理产生不良影响。其次,从图书质量和科研诚信监督流程来看,作者失信处于所有监管体系的第一关口,一旦这一关口失效,就会给后续图书质量监控和诚信监督环节造成极大困扰。从作者提交书稿到出版社审读、申请书号,再到有关部门抽检、读者反馈意见、社会举报等,整个链条越长,监督越难,所取得的监管效果就越不尽如人意。而后续监督一旦松懈或出现薄弱项,就会增加著作权保护的难度,相关方极易陷入侵权纠纷,加大治理成本。最后,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来看,科研诚信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道德水平和道德教化效果的体现。“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4]如果作者缺乏科研诚信意识,即使再严格的法律法规、再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再高端的查重技术,也难以规避作者为追求某种利益而铤而走险的情况发生。

二、信用建设对著作权保护的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获得了快速发展,信用建设对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升政府治理品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专门章节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与信用共同为中轴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的营商环境体系中,“法治和信用是两大基石”[5]。具体到出版行业也同样如此,“良好的出版信用机制对出版经营的发展乃至全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起着推动作用”[6]。从探究视角来看,信用建设的理念和路径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治理效能,防范侵权行为的产生,在推动著作权保护和防治著作权纠纷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第一,重塑科研工作者诚信意识的需要。作者的科研诚信意识和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是图书质量的保障,关系到科研攻关团体的形象和美誉,也关系到出版行业的健康生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版权监管和保护机制,健全侵害著作权行为惩戒制度,营造全社会注重守信、惩戒失信的氛围,能够对个人侵权行为形成心理威慑,重塑科研工作者的诚信意识。第二,优化侵害著作权行为监管体系的需要。图书出版行业涉及社会治理的方面比较广泛,但从社会信用角度来说,其尚未对著作权保护形成体系化的监督机制。通过信用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其能够与法律规范、行政规制、舆论施压、个体监督等形成合力,优化有关监管体系,助推文化产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保护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强化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是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科研的不诚信、学术不端等行为,会直接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学术名誉、职业生涯、经济收益等损失,也会影响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大局。著作权保护以信用建设为爆破点和驱动力,能够较好地从根本上解决著作权的纠纷问题,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出版行业健康蓬勃发展。第四,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针对公民层面提出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要求,诚信是人民群众之间观点交流、利益交换、事务协商、和谐互动的前提。加强出版行业著作权人的诚信机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夯实和做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实践形式。

三、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新机制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以来,包含教育科研信用在内的各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全面推进,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科研诚信的指导意见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健全完善。因此,结合图书出版实践,笔者认为,以全流程监管的思路为主线,打造以信用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新机制,是未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建立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重要行动方略。

(一)积极嵌入科研信用承诺制

在图书出版实践中,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其合同一般具有与出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出版纪律等条款,但在实践中有些作者不重视这些条款,同时出版社也不会进行严格审查。这导致在出版流程的初始环节,提交书稿的著作权人缺乏诚信教育。信用承诺指“信用主体对承诺对象做出诚实守信、简约履诺的应承允诺”[7],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图书出版行业应大力借鉴和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有关信用承诺制的创新和发展成果,在出版合同签订环节,积极嵌入科研信用承诺制,让作者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方法,将承诺条款纳入事中事后的著作权保护和监管。通过细化科研信用承诺制,出版社可以逐步提高作者对出版合同诚信条款的关注度,唤醒作者的诚信意识,为后续著作权保护和监管实施激励或惩戒机制提供依据。

(二)加快完善科研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也是违背科研诚信精神的行为。在图书出版实践中,少数违背科研诚信的作者会通过向不同出版机构投稿来转嫁因诚信而在某一出版机构出版受限的后果。而科研工作者诚信记录合法化共享机制的不完善,使图书出版无法对学术不端人员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作用。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對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科研诚信有关的数据记录、保存和公开共享将会对从事科研活动的主体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量,能让“科研不端行为信息在科研圈内共享,科研主体活动的失信成本大大提高,促使各类主体在主观层面遵循科研活动的客观性和威严性”[8]。目前,加快完善相关制度的执行机制是当务之急。只有完整记录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过程,才能对其进行完整的信用评估,为出版机构等提供精确的审核把关信息和著作权保护依据。

(三)紧密联动科研信用管理系统

目前,中国知网等网站提供图书专著检测服务,但从检测系统的功能来看,其主要是针对抄袭剽窃、盗版和非法转载等问题进行检测,而本文所述案例所呈现的盗用别人尚未发表的成果的行为是无法检测的。因此,这就需要科研诚信的整体建设。随着国家对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视,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科研诚信状况的记录制度也在逐步健全。这些科研诚信记录是出版行业需要的有效资料,在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出版机构应加强与科研诚信的信息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合法交换,并有序建设共享机制,共享科研工作者的科研信用评价模型及结果,使出版机构和版权管理部门在图书出版实践环节中能够提前介入,从而实施更为科学化、精细化的质量监控措施。

(四)有序加大著作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信用记录、评价和共享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信用的变现和运用。目前,我国已在各领域逐步拓展了信用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并有序推进各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建设。在构建党委宣传部门、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出版社等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出版机构可以尝试通过科研责任人的信用基础状况、模型评价结果来细化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的监管措施。比如,针对科研诚信评价良好的科研责任人或单位,出版机构在其签订诚信承诺书后可加快出版进程;对科研信用评价较低的科研责任人或单位,出版机构则可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其违法失信的社会成本,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精准度和精细化。

(五)健全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深化著作权保护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诉讼,都体现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和尊重,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彰显法治的威严,依法实现著作权保护,形成遵法守信才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科研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的社会共识。

[参考文献]

[1]乔秀峰.我国出版产业发展中的“信用危机”探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35-37.

[2]陈宏平.论出版诚信对出版信用的支持[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156-160.

[3]高歌,高悦.我国出版行业发展现状及信用状况分析[J].产权导刊,2017(03):46-49.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5]韩家平.信用是最基础的营商环境[J].中国信用,2020(09):112-114.

[6]胡艳.警惕出版经营活动中的信用危机[J].出版广角,2013(06):62-63.

[7]汪育明.社会信用管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20.

[8]章政,田侃,杜丽群,等.中国信用发展报告(2019-2020)[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

[作者简介]陈贻云(1985—),女,安徽广德人,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教育研发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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