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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个人数字资产保护路径与方法

2022-04-27孙旭柳金慧芳

出版广角 2022年6期
关键词:逝者账号资产

孙旭柳 金慧芳

【摘 要】 自“数字中国”建设以来,全面数字化的发展要求为个体的数字化生存提供了时代背景。作为数字社会特有的资产形式,个人数字资产具有媒介属性和价值属性。但在其发挥社会功能的同时,个人数字资产也衍生了安全性问题、隐私性问题、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性问题等。基于以上风险现状,文章从社会、技术、法律和主体等层面提出社会信任环境建设、信息安全技术建设、相关法制法规建设、资产保护意识建设等保护路径,以通过保护个人数字资产,驱动“数字中国”在社会各场域深度融合。

【关  键  词】“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社会;个人数字资产;风险;保护路径

【作者单位】孙旭柳,南京传媒学院;金慧芳,杭州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2.06.010

一、“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的个人数字资产

在世界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我国提出的“数字中国”战略建设开启了数字化探索与改革,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革新推进了“数字中国”在社会场域的深化,推动全民以“数字化生存”的方式在数字社会栖息。其中,数字资产是“数字中国”战略引领下,建设数字社会和推进公民生活全面数字化的重要桥梁,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数据存在逻辑。

1.作为新式数据存在的数字资产

数据,在数字社会不是孤立的实体本身,而是作为一种资产、资源,体现国家未来的核心竞争力和安全价值。目前,学界对数字资产尚未形成统一论述,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对数字资产的解读有其偏向性。从权益角度,数据资产是数据所有者在数据相关方面一切权益的总和[1],是可能带来收益的所有资产[2]。从信息化角度,数字资产是电子化记录,是网络空间的产物[3],以二进制形式存储在云端、数据库、计算机,包括任何文本或媒体项目[4]。从数据本质角度,数字资产主要指可以存储、分类、保管和利用的数据,但并非简单的数据堆砌,而是一种加元数据,内容可以被使用[5]。从资产本质角度,数字资产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知识产权[6]。

如今,数字资产贯穿“数字中国”建设下的数字生活。具体看来,视频、音频、图像、文档、社交媒体内容、计算机程序以及包括账户和密码在内的所有以电子方式生成、传播、共享、接收的数据都是数字资产[3]。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本文认为数字资产即电子化记录。作为数字社会发展的产物,数字资产的本质是数据,并且具有媒介属性和价值属性。

2.个人数字资产的基本属性

具体看来,个人数字资产具有媒介属性,其指向的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时空超越,还包括关系层面的交流与互动。首先,个人数字资产打破了时空限制。栖身在网络环境中,不会瞬间覆灭,而是具有持久性,并且个人数字资产模糊了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的界限,拓宽了资产的储存模式。其次,个人数字资产表征着用户个体,通过图像、音频、语言风格、浏览喜好等,用户的个人画像可被绘制,成为用户个体在数字空间的象征图符。最后,个人数字资产映射了社交关系,以社交媒体账号为例,社交账号作为个体在网络空间的一个生存节点,可以映射个体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交能力。

个人数字资产在“数字中国”的建设下,以新式的数据存在模式进入数据的价值生成链中,表征其价值属性,一方面,其在哲学意义上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当使用者自身使用时,数字资产具有使用价值,当社交用于平台交易、交换时,数字资产便实现价值[7];另一方面,个人数据资产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无形资产管理范畴,不同于实物的货币资产,数字资产具有虚拟性,在我国第一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诉讼案“红月案”中,虚拟游戏设备属于个人数据资产范畴得到承认,具有价值属性。

那么,个人数字资产凸显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8],同时展示了媒介在时空、个体、关系上的可沟通性,具有反映“数字中国”建设现状的社会表征功能,但具有媒介属性和价值属性的个人数字资产在嵌入数字社会同时存在何种风险,需要进一步探究。

二、“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个人数字资产的风险现状

在人口众多的中国,个人数字资产涵盖的数据体量之大不言而喻。但其真正意义不在于量之庞大,而在于对大量数据分析开发后的内在价值[8],这导致个人数字资产在存有与管理过程中将面临相应的风险问题。

1.数字资源使用与数字资产安全间的冲突

“数字中国”建设下,数字技术贯穿人们的生活,搭建了万物互联的网络,共同构建了数字化的生态系统。但在数字化背景下,用户既有数字资源使用的需求,也有对信息环境安全和数据存储安全的担忧。

对信息环境安全的担忧主要体现在人际交流与人机互动中:由于数字社会的人际交流是跨越时空且具有媒介属性的交流,彼此的身份信息多依赖于自我披露,用户无法识别带有虚假身份的不法用户。而在人机交互中,用户可能会在不知情状况下被收集、使用、分析个人信息数据却不被告知具体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目的。用户成为平台获取庞大数据体量的“数字劳工”,从而陷入“算法黑箱”。

数据存储安全的担忧具体表现在:是否会出现被冒用、盗用的情况;受到外部侵害攻击时,系统防火墙能否抵擋;是否会由于运行负荷过重而导致系统瘫痪;硬件部件损坏是否会影响信息保护;信息删除后能否复原;数据库的容量能满足多少用户的信息存储;数据库的时限年长是多久等。“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用户有极大的数字信息使用需求。即便是数字边缘用户,也会在“数字中国”的影响下生活。可见,用户全方面使用需求与数字资产的安全性风险之间形成了冲突。

2.“数字遗产”处理中对隐私保护的摇摆

在“数字中国”建设中,社交账号等个人数字资产具有媒介属性,可以反映用户的关系网络和社交隐私。但对于逝者的个人数字资产,处理方式是删除还是保留?若是被留存,亲属在处理时是否有权限获取账号密码?对此,学者彭兰发出提问:“数字化永生是否可以由用户自身决定。”[9]

一方面,平台实际拥有逝者社交账号的所有权,成为逝者隐私信息的掌握人。出于对逝者隐私信息和涉他性隐私的保护,平台可以拒绝将账号密码交付给亲属。在Facebook2012年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Facebook向亲属开放逝者账户,但Facebook并不认同亲属对逝者账户的访问权利。相似地,苹果iCloud对逝者账户的处理方式是“一旦用户死亡,苹果公司将自动终止服务并删除账户内所有内容”[10]。

另一方面,考虑到逝者亲属的情感需求,平台承认亲属的账号访问权限,或将账号更改为保护、纪念账号,使逝者在网络空间实现数字化永生。如2005年的雅虎数字遗产案中,法院判决雅虎向逝者家属提供信息复刻CD并保留账号访问权限;微博平台发布《关于保护“逝者账号”的公告》提及了“逝者账号”的相关处理规定;哔哩哔哩在2020年12月24日的公告中也表示逝者账号可被列为“纪念账号”。可见,对待逝者的社交账号等个人数字资产,不同平台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隐私保护和数字化永生之间的抉择并不统一。

3.个人数字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夺

个人数据资产关涉诸多个人隐私,因此用户希望能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由于“数字中国”建设下的个人数字资产具有价值属性,平台通过挖掘“推测数据(inferred data)”可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11]。因此,平台与用户便开启了对个人数据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的争夺。

如微信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阐述: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微博在《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声明:微博运营方是微博平台和微博产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权利人。Twitter的服务条款里写道:服务(不包括用户提供的内容)的所有权和权益均为Twitter及其许可方的专属财产。以上的用户协议说明,用户仅拥有账号的使用权,而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平台,平台有直接收回账号或终止协议的“一票否决”权。同时,平台可以及时更新弥补用户协议中的漏洞条款,且某些平台默认自更新之日起,如用户继续使用则表示用户接受新协议。也有部分平台,如Facebook会在协议变更前至少30天告知用户相关信息。也就是说,针对社交账号这一个人数字资产在如上的协议中,用户无所有权并且受到平台的条款约束,甚至陷入协议更改却不知情的困境。

三、“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个人数字资产的保护路径

媒介以动态的运作机制进入数字社会的运行系统,拥有媒介属性的个人数字资产以其流动性映射了用户在数字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但在个人数字资产深入“数字中国”、发挥社会功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相应的风险问题。下文从社会层面、技术层面、法律层面和主体层面为个人数字资产的保护提出具体路径。

1.创设社会信任用户环境

社会信任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数字中国”建设下的数字社会,尤为关注信任、和谐的数字文明。通过人际信任和人机信任机制的营造、调整、完善,合格的社会信任环境可被创设,以缓解用户对数字社会信息环境安全的担忧。

用户将图像、声音、身份信息等个人数字资产置于网络空间,通过虚拟个人形象的描绘呈现自我。但由于虚拟形象绘制过程中存在掺杂虚假信息的可能性,其他用户无法核实查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导致不法用户利用失真的音色容貌、混淆的性别、伪造的身份等进行诈骗,带来信任危机。因此,就个人数字资产的人际信任建设而言,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用户在数字交往时要诚以待人,如此才可换取对等的信任度;二是要警惕不法用户的信任圈套,防范欺诈行为;三是联结信任网络,合力构建社会信任的大环境。

人机信任是“数字中国”建设下数字社会特有的信任机制,其信任的对象是数字技术,包括算法程序、系统平台、软硬件设施等。尽管技术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帮手,但也带来了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冲击着人机信任危机。实现人机信任,需要突破“算法黑箱”“算法偏见”“信息茧房”等桎梏,这些桎梏对数字社会而言就像柏拉图的“洞穴”、边沁的“全景监狱”,遮蔽了用户的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因此,为构建人机信任机制以辅助个人数字资产的使用、流通,算法程序开发者应更好地认识技术、使用技术,降低技术的风险性,从而创设技术网络参与编织的社会信任环境。

2.扩大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个人数字资产的媒介属性展现了“数字中国”建设下数字技术对数字生活的全面渗透。作为数字技术孵化产物的个人数字资产,对其管理需要依赖技术手段。技术对信息安全的加码将有助于管理数据隐私,降低安全风险,如VPN、防火墙、威胁监控和审计等。

在应用信息安全技术保护个人数字资产的过程中,我们首先是做好信息核实,确保个人数字资产使用者是本人、授权者,对此可采取生物信息认证技术,如指纹识别、虹膜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其次是加强防护,一方面需要提高危险预判能力,对外部攻击及时做出防护和反击,另一方面需要提高防护系统的安全系数,如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个人数字资产管理系统[8],利用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将个人数字资产储存在管理系统的相应节点上统一化管理。最后是妥善存储,需要建设数据容量足够大、安全系数足够高的数据库和数据集合管理系统,以支持异构数据体系共存。

使用、存储、交易等个人数字资产的各环节,都处于数字文明的“火山”之上,涌动着现代技术带来的危险和不安。因此,各方主体在風险的处境之中应具有感知风险的意识,及时投入使用信息安全技术来预防和减少数字资产丢失、崩盘的风险。

3.完善相关法制规范建设

目前,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鲜有法律条文直接使用“个人数字资产”“数字遗产”等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10]。“数字遗产”等个人数据资产应当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但在明文规定中却未将其囊括在内,同时也未排除在外。因此,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明确“数字遗产”等个人数据资产是否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囊括哪些范畴,是否可以被继承等。对此德国将“数字遗产”视作普通遗产[10],美国特拉华州的《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法》对“数字资产”进行了细化[3]。

随着“数字中国”战略的提出,我国也不断颁布数字隐私安全相关法规以回应“数字中国”建设中的数字管理需要,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但在“数字遗产”的隐私问题上,亟待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的《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较好地缓和了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与逝者隐私利益之间的矛盾[12]。Facebook的做法是在服务条款里向用户建议:您可以指定一位“委托联系人”,在您的账户成为悼念账户时管理此账户。这也为公众对“数字遗产”的管理提供了路径。然而,在制定相关法规时,我们尚需回答以下问题:“数字遗产”如何处理,是否涉及“数字遗产”处理人,受托人是否有权利查看逝者隐私,社交账户在用户逝后是否继续保留等。

4.加强个人数字资产保护意识

保护个人数字资产非一方之责,而是“数字中国”建设下所有参与主体的共同责任,主要关涉政府、平台、用户等几类主体的行为和举措。

政府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数字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方;加强行业监管,用“有形的手”调节平台的从业规范,以统一的法制建设规范各平台对其用户个人数字资产的处理。平台层面,在与用户签订用户协议前,平台不应默认勾选用户协议,而是要提示用户事先了解平台的相关规则条款,如软件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第三方政策等,告知用户使用权限、信息收集、数据流向等;要具备“数字中国”建设强调的数字人文关怀,提高对用户个人数字资产的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用户的账号信息;当用户协议变更时,平台可将新协议发送至用户查阅。用户层面,需要具备三大意识,具体包括:法律维权意识,即当个人数字资产的隐私等受到侵犯时,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风险预判意识,即对未来数字资产形式的预见性和对软硬件损坏、系统崩溃等风险做出预估评判,以便保护个人数字资产在受到损失、损坏前及时做出反应;自我防范意识,即对平台可能收集重要信息的警惕性和对涉及个人数字资产的可能流失途径进行管理防范。

四、结语

个人数字资产具有媒介属性和价值属性,已嵌入“数字中国”的新经济发展、法制建设、信息技术中,在多领域发挥其作为“基础设施”的价值[13],并以媒介的动态机制渗透公众的数字生活,但也由此衍生了相应的风险问题。因此,本文从社会、技术、法律和主体等层面提出保护路径,以期在多元参与主体的合力保护之下,发挥个人数字资产的数字效能,改变数字社会的形态体系,赋能“数字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建设,回应“数字中国”战略对全面数字化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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