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的代价
2022-04-27杨学友
杨学友
老人退休后被聘为市场管理员,在一次清理占道商贩时,与对方发生争吵,后猝死,违规占道经营的商贩有责任吗?谁为老人的死亡买单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确认侵权人承担30%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执法理念。
老人退休后被聘为市场管理员,在一次清理占道商贩时,与对方发生争吵,后猝死,经鉴定直接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起急性心肌缺血。违规占道经营的商贩有责任吗?谁为老人的死亡买单呢?
退休后的张荣国被河东村委会的集市市场聘为管理员,主要职责是管理市场秩序,收缴摊位费。佟铁刚、马晓薇夫妇二人是该集市的摊主,长期在此经营并按月缴纳摊位费。2019年11月28日,因有部分摊主占道经营影响道路交通与市场秩序,市场管理处向管理人员发出通知,清理占道卖货的商贩。张荣国与另两名管理员进行现场检查清理,大部分商贩都回到市场内经营。张荣国上前劝说佟铁刚、马晓薇夫妇占道经营时,双方发生争吵、互不相让,后张荣国突然倒地并抽搐,不省人事。市场其他管理人员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张荣国身亡。
张荣国的妻子曹莉与儿子张勇含泪办理完张荣国丧葬事宜后,找到市场管理处的领导,通过管理处协调与佟铁刚、马晓薇解决赔偿问题。佟铁刚、马晓薇提出张荣国系发病而亡,和他们没有关系。协商未果后,曹莉、张勇将佟铁刚、马晓薇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人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共计80余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曹莉与张勇提出的主要理由为:事发当日,张荣国是按市场管理处通知要求,清理占道卖货的商贩,大部分商贩经劝告都回到市场内经营,唯独被告夫妇不听规劝。事发当日,被告夫妇将货车停在道路上叫卖。张荣国上前阻止,被告佟铁刚拿起一根铁管朝张荣国打过去。为防止继续被打,张荣国拽住铁管,被告佟铁刚继续拿铁管连续朝被害人头面部猛击。被告马晓薇从车里拿出一把斧子要砍张荣国,在另一名管理员的阻止下才没有砍到张荣国。张荣国在嘱咐另一管理员报警后就昏厥倒地并抽搐,不省人事。虽经医院急救仍没能苏醒过来。
经法医鉴定,被告与张荣国发生争吵系猝死的直接诱因。二被告不服从市场管理员的多次规劝,在被阻止后还使用凶器殴打威胁张荣国。二被告的恶劣行径使张荣国激愤交加,直接导致其身亡。张荣国为人忠厚老实,工作认真负责。他的死亡给原告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故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对于原告提出的理由,被告佟铁刚、马晓薇答辩称,二被告已在摊位经营了近10年,按月缴纳摊位费。事发时,张荣国抢被告的秤,被告只好用车内的铁管拦着不让他抢,后张荣国将被告拽下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被告与张荣国理论后,张荣国仍在一旁辱骂被告,被告佟铁刚并未用铁管击打张荣国,他的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时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对于张荣国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应为多少。对此,法院评判如下:二被告因占道经营与作为市场管理人员的张荣国发生争吵,对事件所产生的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张荣国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起急性心肌缺血,二被告和张荣国之间的争执与张荣国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只是诱发因素。所谓诱发因素,只是间接因果关系,并不能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被告与张荣国争吵是不可能预见张荣国死亡后果的,因此对张荣国的死亡后果,其过错只是一般性的间接过失,张荣国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因此,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二被告承担张荣国死亡造成损失的30%为宜。法院在查实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总数为690386.07元后,遂判决二被告按30%的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曹莉、张勇各项经济损失207115.82元。
佟铁刚、马晓薇不服,立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在经营时并没有占道,一直在规定的摊位经营,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占道经营不属实。张荣国死亡是其自身患有心脏疾病所致,与上诉人的争吵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张荣国不顾及自己的身体狀况,也不控制情绪,并且在上诉人停止争吵后,张荣国还在一旁辱骂上诉人,张荣国的死亡完全是由于情绪过激诱发疾病导致的。张荣国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应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司法判例,对于这类案件上诉人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10%。
曹莉、张勇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占道经营正确,上诉人夫妇一直占道卖货,给市场车辆进出带来不便,一审有证人证明。死者死亡与上诉人夫妇有直接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上诉人应当服从市场的管理,死者张荣国作为市场管理员,负责市场收费等相关管理工作。张荣国在履行管理市场的职责时,与占道经营的二上诉人发生争吵后倒地发病,被送医后死亡。张荣国生前与他人争吵应为冠心病所致猝死的诱发原因。一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和张荣国之间的争执对张荣国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是诱发因素。判令二上诉人承担张荣国死亡造成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该判定正确,判令二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在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鉴定意见非常明确,即张荣国生前与他人争吵应为冠心病所致猝死的诱发原因。诱因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主体实施的能够诱发某种损害结果产生的行为,诱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一种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侵权行为不直接产生不良后果,只是由于诱因行为的介入,偶然地和一个因果锁链发生了联系,共同作用造成了损害后果。诱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偶然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人身侵权案件,赔偿责任按过错大小确定。《民法典》实施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也规定了可按过失或原因力大小比例承担责任的相关内容。从司法实践看,诱因行为人通常承担次要责任,通常在10%~30%的范围。此案法院之所以判决侵权人承担30%责任,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侵权人存在违规占道经营,过错在先,且管理人员纠正时,未能立即服从并改正;二是张荣国系依法受委托执行公务,侵权人拒绝纠正违规占道经营,缺乏正当性,也与“文明、法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法院综合上述事实与情节,确认侵权人承担30%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执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