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专利标准化实现路径与政府补贴政策研究

2022-04-26江涛添梦

科技与法律 2022年2期
关键词:政府补贴

江涛 添梦

摘    要:基于专利标准转化视角来探索专利标准化的多种具体实现路径,该文针对专利标准化实现路径中存在的门槛成本问题,进一步探究政府补贴的促进效应。专利标准化包括了专利整体标准化、专利部分标准化、部分专利标准化、动态专利标准化,以及标准专利化五条可行路径。政府补贴可以有效解决专利标准化中的门槛成本问题,随着企业在专利标准化上的持续推进,政府支持政策可以实现有效退出。研究阐明了政府补贴可以突破专利标准化过程中的门槛成本,从而实现专利标准化的有效推进,这为中国政府推进专利标准化工作提供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专利标准化;门槛成本;政府补贴;标准化政策

中图分类号:F 27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2)02⁃0063⁃08

引   言

专利标准化建设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大力推进专利标准化过程中,作为实施主力的企业时常遭遇标准化实施路径不清晰与激励不足等问题的困扰。在新时代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如何优化与创新中国专利标准化的推进模式,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政府与企业的协同,更好地发挥企业与政府在专利标准化中的作用是当前中国专利标准化建设,特别是传统制造业推进专利标准化过程中的首要问题。

专利标准化是当前标准化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传统标准并未包含专利,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通信产业中的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专利率先实现标准化。专利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将企业的私权转化为公权,企业在拥有该领域竞争优势的同时,通过市场份额扩大而获益。因此,专利标准化将专利的独占性、排他性特征与标准的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特征有机结合起来,在规范市场的同时,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

关于专利标准化的研究多聚焦于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专利标准化战略,以及政府在标准化中的作用三个方面。SEP是专利标准化的内核,已有研究认为,推进SEP须遵守“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原则以及专利权信息披露原则,以维持市场的合理竞争。但该原则虽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却也可能因激发专利权人“敲竹杠”而阻碍专利标准化的推广[1-3]。在推进路径的研究中,专利池是推进SEP的有效方式,但专利池模式依然存在双重边缘化和拖延等问题[4]。在已有的专利标准战略研究中,一些学者呼吁尽快制定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战略,实现专利与技术标准“齐步走”[5];另外,还有文献提出运用高质量专利收购和企业并购等战略迂回推进专利标准化[6-7]。关于政府在专利标准化中的作用问题近年来得到了广泛关注,但这些研究主要考察农业标准化中的农户与企业补贴[8],直接购买企业项目[9],以及发展产业联盟[10]等,并未涉及政府补贴机制对专利标准化的影响。为此,本文首先探索构建专利标准化的多种实现路径,进一步针对专利标准化过程中存在的门槛成本问题,通过数值模拟和案例研究的方式揭示政府补贴对专利标准化的促进效应。

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如下:一是创新性地从专利标准转化特征出发设计了五种专利标准化的具体实现路径,给出了专利标准化的完整路线图;二是分析了政府补贴在推进专利标准化中的支持作用,揭示了政府补贴的有效性。

一、专利标准化实现路径

尚未有文献从专利标准转化视角剖析专利标准化的实现路径并据此提出相关保障措施,本部分根据专利标准转化特征概括并设计了以下五条专利标准化的基本实现路径。

(一)专利整体标准化

专利整体标准化是专利标准化的一条传统路径。专利整体标准化是指专利权人将某一专利整体转化为标准,通過放弃全部专利权收益转而依赖市场竞争优势获利,该路径如图1所示。当专利整体转化为标准后,其他竞争者在生产相关产品时必须采用该标准,从而提高了该企业品牌在市场拓展中的竞争优势,引领行业发展。但是这一传统的专利标准化存在明显不足,企业将拥有的专利全部公开化,有失去技术竞争优势的风险,进而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阻力。考虑技术创新缓慢等因素,传统制造型企业更希望通过维持现有的专利垄断权来获取垄断收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比,这些传统制造型企业更没有动力去推进专利整体标准化。

(二)专利部分标准化

考虑专利整体标准化存在的缺陷,专利标准化明确表述的意义,“实现专利标准化的路径一般为专利部分标准化”。专利部分标准化是专利权人仅将某项专利中的一部分内容申请成为标准。在这一部分内容转化为标准之后,其他竞争企业需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生产活动,但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涉及专利人未标准化的部分专利内容,相关企业需支付一定的专利许可费用从而获得完整的专利使用权。具体的实现路径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专利部分标准化是从一个专利中选取部分内容申请转化为标准,再利用仍具有排他性属性的专利部分来获取高额专利收益。专利部分标准化虽然将一部分专利技术赋予了公共品属性,却仍然保留了该项专利中的部分专利,从而兼具标准部分带来的巨大市场竞争优势,以及专利保留部分带来的许可收益。所以专利部分标准化不仅降低了专利权人放弃全部专利权的阻力,而且提升了专利权人的收益部分。这一实现路径要求该项专利不仅具有分拆性,还需要满足保留专利部分的有效排他性。

(三)部分专利标准化

鉴于现实中一部分专利以专利族的形式存在,本部分提出第三种专利标准化的实现路径,即部分专利标准化。专利族是指多个专利共同构成的一个专利组合。部分专利标准化是指专利权人在其拥有的专利族中选择一部分专利申请转化为标准。此时,申请转化为标准的那部分专利成为了公共品,而专利族中剩余的专利依然受到专利权保护。部分专利标准化的实现路径如图3所示。

由图3可知,假设专利权人将专利族中的专利1和专利2申请转化为标准,而专利3到专利n依然保留为专利。此时,标准使用人仅需支付相对较低的许可费用甚至免费使用,而使用专利族中的保留专利时,需支付相对较高的专利许可费用。相比专利部分标准化,专利族中包含着更多的知识产权,专利与专利之间交叉关联,所以其他竞争者在采用标准时更可能需要使用到专利族中其他未标准化的专利部分,此时标准使用人须向专利权人支付更加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这使得专利权人在推进专利标准化时,兼有来自标准化的竞争优势和来自专利权的垄断优势。鉴于部分专利标准化的复杂性,其实施过程需要花费巨大的研发投入,所以在该实现路径上的企业会构建联盟。企业间联盟也能有效推进专利标准化建设[11]。但是,这也容易导致强强联合问题,造成垄断。小型企业或新兴企业不得不承担更多的成本及更大的技术和创新等压力。

(四)专利标准动态化

从专利的动态演进视角进一步提出专利标准动态化实现路径,专利标准动态化是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在不断升级换代过程中,实施动态化的专利标准转化机制。专利标准动态化的实现路径如图4所示。由图4可知,某专利权人在拥有专利1.0版本的基础上,同时拥有了该项专利的2.0版本时,该专利权人可以将该专利的1.0版本申请转化为标准,此时的专利2.0版本仍然因其独占性和排他性受到专利权法的保护,如果其他企业在标准之上进行升级改造时涉及该专利2.0版本时,则需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同理,当该企业又成功申请专利3.0版本时,便可将该专利2.0版本申请成为标准,如此动态升级下去,不同版本的专利逐一转化为标准,进而实现了专利标准动态化目标。

专利标准动态化建立在现有专利不断升级基础之上,所以专利权人始终掌握着更高版本的专利技术,使得专利权人一直处于该领域的前沿,进而始终拥有动态化的竞争优势和专利许可高额收益。但同时也需要在某一项专利上投入大量资源,从而降低了其他技术创新的可能。一旦失去拥有更高技术版本的优势,将可能导致企业失去竞争力。

(五)标准专利化

从现有标准如何融入专利的角度来看,本部分提出第五种专利标准化的实现路径即标准专利化。标准专利化是指标准起草人对现有标准进行升级改进来实现的。这一实现路径如图5所示,主要包含两种具体方法:其一,对现有标准进行升级的同时嵌入相关专利,相关企业可以将自己的专利通过申请标准嵌入其中,此时标准中便包含了专利。以第4条实现路径的专利动态标准化为例,现有标准为专利1.0版本时,企业可以通过标准专利化这条路径将拥有的更高版本的专利申请嵌入到新标准中,实现了新标准与专利的融合。其二,将现有标准的部分内容升级转化为专利,以实现部分标准专利化。

标准专利化实现了既有标准与专利的融合。该实现路径从标准起草人主动推进标准升级的角度出发:第一种方法可以激发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化的动力,实现了原有标准的升级,加快专利标准化的进程,但是也會造成企业间出现恶性竞争现象;第二种方法则是通过自主标准升级转化为专利,该方法可以使相关企业为了降低高额许可费用而加快创新发展,如缺乏专业技术和充足资源,可能在实施中推行较为困难。

至此,本文从专利标准的转化视角构建了专利整体标准化、专利部分标准化、部分专利标准化、专利标准动态化和标准专利化五个方面的专利标准化实现路径。上述五条路径基本涵盖了专利标准转化的实现路径,进而为专利标准化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门槛成本与政府支持政策

在上述五种专利标准化实现路径中,企业可以经由专利整体标准化和专利标准动态化将专利整体申请成为标准,也可以沿着其他路径将一部分专利申请成为标准。但在推进过程中,专利标准化是否能够自动可实施,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专利标准化推进过程中存在一个门槛成本。门槛成本,即为企业从不实施专利标准化向实施专利标准化转化所需要的最低成本。针对这一门槛成本,本文引入一个专利标准化博弈模型来解释这个门槛成本的存在性以及探寻应对这一门槛成本的可行之道。

首先给出如下假设:(1)存在有限家企业[i],[i=1,2,…n]。其中,企业[i]拥有各自产品[Qi]的专利,且[Qi]之间均为替代品。为不失一般性,不妨假设所有企业均选择专利部分标准化的推进路径。(2)[n]家企业同时进行产量决策。(3)[n]家企业除了生产成本及支付相应许可费用外,不存在其他固定成本。

所有企业都面临实施专利标准化和不实施专利标准化这两种选择。其中,[πi]为所有企业均不实施专利标准化下企业[i]的利润;[π'i]为所有企业都实施专利标准化下企业[i]的利润;[π''i]为在[m]家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化而其余[n-m]家企业不实施专利标准化情况下实施专利标准化企业[i]的利润;[π'''i]为[m]家企业不实施专利标准化而其余[n-m]家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化时不实施专利标准化企业[i]的利润。

第一类均衡:所有企业都不实施专利标准化,并各自以垄断方式生产单一产品[Qi]来获得垄断利润。令[n]家企业各自生产的产品[Qi]数量为[qi]([i=1,2,…n]),生产每单位产品的边际成本为[ci],则根据利润最大化原理可以得到:

[qi=a-ci2]            (1)

[πi=(a-ci)24]          (2)

第二类均衡:[n]家企业都实施专利标准化。此时,企业[i]只需支付给其他企业一定的专利许可费用就可以同时生产[n]种专利产品[Qi]。这一均衡称之为合作均衡。[n]类产品的专利标准化程度为[γi];专利标准化部分可以得到每单位费用为[vi],未实施专利标准化部分的每单位许可费用为[v'i];专利标准化的每单位专利标准化程度的实施成本为[Ti];生产每单位[i]类产品成本为[ci];在产品[Qi]市场上其价格为[pi=a-i=1nqi]。

据此,在[n]类产品的市场上,企业[i]的利润为:

[π'i=j=1na-i=1nqjiqji+Xij≠inqij-j≠inXjqji-Tiγi-j=1ncjqji]       (3)

其中,[Xi=viγi+v′i(1-γi),Xj=vjγj+v′j(1-γj)],[j]为第[j]类产品市场。

由此可以得到,企业[i]在市场[i]中的最优产品产量:

[qii=a-ci+n-1Xin+1]       (4)

企业[i]在市场[j(j≠i)]中的最优产品产量:

[qji=a-cj-n-1Xjn+1]        (5)

将式(4)-(5)带入式(3),得到企业[i]在都实施专利标准化下的利润为:

[π'i=na2+i=1nc2i-(n-1)ai=1nci-(n-1)2nX2i-j≠inX2j+an(n-1)2Xi-(n+1)j≠inXj-(n-1)n(n-1)ciXi-(n+1)j≠incjXj(n+1)2-Tiγi] (6)

第三类均衡:假定[m]家企业参与专利标准化,而[n-m]家企业不参与专利标准化,[m≤n]。此时,[n-m]家企业需支付给[m]家企业专利许可费用并可以同时生产[n]种专利产品,而[m]家企业则只能生产[m]种专利产品。[m]类产品的专利标准化程度为[γi];专利标准化部分可以得到每单位费用为[vi],未实施专利标准化部分的每单位许可费用为[v'i];专利标准化的每单位专利标准化程度的实施成本为[Ti];生产每单位[i]类产品成本为[ci];在实施专利标准化的产品市场上其价格为[pi=a-i=1nqi]。

据此可以得到,[m]家专利标准化企业的利润为:

[π''i=j=1ma-i=1nqjiqji+j≠inXiqij-j≠imXjqji-Tiγi-j=1mcjqji]           (7)

剩余[n-m]家未实施专利标准化企业的利润为:

[π''i=j=1ma-i=1nqjiqji+(a-qii-ci)qii-j=1mXjqji-j=1mcjqji]     (8)

由此可得,[m]家专利标准化企业[i]在市场[i]中的最优产品产量:

[qii=a-ci+n-1Xin+1]          (9)

[m]家专利标准化企业[i]在市场[j]中的最优产品产量:

[qji=a-cj-n-1Xjn+1]         (10)

[n-m]家未实施专利标准化企业[i]在市场[i]中的最优产品产量:

[qii=a-ci2]          (11)

[n-m]家未实施专利标准化企业[i]在市场[j]中的最优产品产量:

[qji=a-cj-(n-1)Xjn+1]         (12)

再将式(9)-(12)带入式(7)得到[m]家专利标准化的企业利润为:

[π''i=ma2-(n-1)ai=1mci+i=1mc2i-(n-1)2nX2i-j≠imX2j+an(n-1)2Xi-(n+1)j≠imXj-n(n-1)2ciXi-(n+1)j≠imcjXj(n+1)2-Tiγi]             (13)

将式(9)-(12)带入式(8)得到剩余[n-m]家未实施专利标准化企业利润为:

[π''i=(m+n+1)a2+(n-1)2j=1mX2j+j=1mc2j+(n+1)c2i-(n+1)aj=1mXj+(n+1)j=1mXjcj-(n-1)aj=1mcj+(n+1)ci(n+1)2]

(14)

第四类均衡:由第三类均衡同理可得企业[i]的总利润为[π'''i=π''i]。

在上述博弈结构中,对[n]家企业最有利的结果是都实施专利标准化合作的第一类均衡。但是,由于存在门槛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得到的纳什均衡解为所有企业都不实施专利标准化的囚徒困境。因此,要激励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化合作,须要克服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化的门槛成本。某些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专利标准化的丰富经验和实施能力,对于广大传统制造型企业而言,专利标准化的经验不丰富,实施意愿不强烈。对于这些企业,专利标准化短期决策中的门槛成本很难逾越,决策均衡往往陷入第一类纳什均衡中。此时,政府补贴可以有效抵消企业在实施专利标准化中的门槛成本,助推企业从不实施专利标准化的纳什均衡解转变为实施专利標准化的合作均衡解。为此,不妨假设企业[i]的专利标准化程度为[γi],[γi>0],[i=1,2,…,n]。政府的补贴额为[δ]。对于企业[i]至少须满足式(15)才能推进专利标准化,即标准化程度与政府补贴的乘积不小于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化的门槛成本[THC],THC为在第三类均衡中不实施专利标准化企业[i]的利润和在第二类均衡中实施专利标准化企业[i]的利润之差[THC=π''i-π'i]。

[π''i-π'i=(m+1)a2-nc2i+n(n-1)2X2i-(n-1)(n+1)aci-an(n-1)2Xi+n(n-1)2ciXi+(n+1)2Tiγi(n+1)2+j≠i且j=m+1nc2j-(n-1)2j≠i且j=m+1nX2j+(n-1)ai=m+1nci+a(n+1)j≠i且j=m+1nXj-(n+1)j≠i且j=m+1ncjXj(n+1)2=δγi]

(15)

由式(15)可知,在给定门槛成本[THC]时,企业[i]的专利标准化程度[γi]越高,政府补贴越低,即

[∂δ∂γi<0]                (16)

下面进一步采用数值模拟的方法对式(15)进行分析。在满足假设中要求的各参数取值大小的前提下,不妨给定[a=700],[n=10],[m=(1:1:n)], [ci=2],[γi=(0:0.1:1)],[vi=0.5],[v'i=2],[Ti=100],进而得到政府对每单位产品专利标准化程度补贴额[δ]与企业[i]专利标准化程度[γi]以及专利标准化企业数量[m]之间的关系如图6所示。

由图6可知,在实施专利标准化初期存在一个较高的门槛成本,即在[γi]接近于0时,政府需对[n=10]家企业专利标准化实施的补贴额大约为[3.47×105]元。总体可以看出:一方面,初始专利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企业,自身有动力和能力解决所谓的门槛成本问题,依赖政府补贴程度低;另一方面,即便初始专利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企业,随着专利标准化程度的推进,政府补贴逐渐减少,这说明政府补贴可以作为一种短期激励政策存在,而无须进行长期补贴而造成市场效率扭曲。

另外,在其他取值不变的前提下,不妨设定[m1=2],[m2=5], [m3=8],可以得到[γi]与[δ]之间在以上不同[m]取值下的关系如图7所示。可以发现,当政府给予某一补贴时,市场内企业专利标准化数量越多,企业的专利标准化程度也越高。同时,当专利标准化企业数量越多,随着企业专利标准化程度的增加而政府补贴减少的速度更快,所以专利标准化企业数量越多越有利于加快政府退出补贴政策。

上述理论与数值模拟分析过程说明:(1)政府可以运用补贴政策激励企业跨越门槛成本实施专利标准化;(2)在专利标准化程度较低的初期,政府补贴额度相对较大,但是随着专利标准化程度的提升,政府补贴额随之减少;(3)在补贴给定的前提下,专利标准化企业数量越多,企业专利标准化程度越高,从而可以减少政府补贴并加快政府退出。

三、政府补贴与专利标准化实践

在现实中,企业是如何开展专利标准化实践的呢?政府补贴与企业专利标准化的关系又如何呢?为此,本文以绍兴市上虞区和深圳市的专利标准化实践作进一步分析。

(一)绍兴市上虞区的专利标准化实践

绍兴市上虞区近年来积极开展专利标准化工作。地方政府在推动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化过程中采用了强有力的财政补贴政策来激励企业。在补偿资金支持方面,当地政府制定了阶梯式的补贴政策细则,具体补贴如表1所示:

注:数据来自上虞市场监管局。

对应不同的专利标准化目标,政府给予相应的补贴。比如实施专利向企业标准转化时,政府将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如果企业进一步推进专利标准化到更高标准,如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政府将分别给予60万元或者100万元的补贴。在上虞地方政府的专利标准化政策激励下,该地区专利标准化数量由2011年的1 562件激增至2019年的5 269件,专利标准化推进速度明显加快。

(二)深圳市专利标准化实践案例

深圳市政府采取了补贴和奖励的双重支持政策。2019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针对包括专利标准化在内的标准申请实施政府补贴,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深圳市与绍兴市上虞区采取了相似的分类补贴政策来支持专利标准化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与标准的融合,加快标准化进程。另外,与上虞区政策所不同的是,深圳市还采取了政府奖励政策来表彰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对已正式发布并实施2~4年的标准进行评选,设立“标准奖”并给予每项标准30万元奖励。标准是否包含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参评标准初评和复评的重要因素。

从上述两个实践案例可以看出,政府补贴和相应的支持政策是推进专利标准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克服专利标准化门槛成本的关键因素。政府补贴使企业从因门槛成本而陷入的纳什均衡,走向专利标准化的合作均衡,提升了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化的积极性,推进了专利标准化的进程。

四、结论及政策启示

专利标准化建设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国家标准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传统制造型企业而言,如何推进专利标准化建设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首先从专利标准转化路径出发,构建了专利整体标准化、专利部分标准化、部分专利标准化、动态专利标准化和标准专利化五条具体的专利标准化实施路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针对专利标准化实施过程中的门槛成本问题进行探究,提出了政府补贴政策推进专利标准化的命题,并采用博弈分析、数值模拟和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剖析。

研究发现,政府实施一定程度的专利标准化补贴之后,相关企业可以成功走出专利标准化的囚徒困境,实现合作均衡。此外,在专利标准化程度较低时,政府可以实施相对较高的财政補贴;但是随着专利标准化程度的提升,政府补贴额应当随之减少。进一步数值模拟分析发现,在给定的补贴水平下,参与专利标准化的企业数量越多,企业推进专利标准化的程度越高。最后,进一步结合绍兴市上虞区专利标准化的政府补贴和深圳市的专利标准化补贴进行了分析,结果再次印证了政府补贴在激励企业推进专利标准化的可行性。

政策启示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本文设计的五条专利标准化实施路径全面展示了专利标准化的路线图,为中国企业,特别是传统制造型企业实施推进专利标准化工作提供有益参考;第二,大量传统制造型企业之所以缺乏实施专利标准化的动力,其根本原因在于实施专利标准化的门槛成本,其阻碍了企业在实施标准化过程中达到合作共赢的均衡状态;第三,政府补贴是应对专利标准化门槛成本的有效手段,可以有效突破门槛成本,实现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化的合作均衡,且随着专利标准化的推进,政府补贴政策可以逐渐退出。

参考文献:

[1] LEMLEY M A, SHAPIRO C. A simple approach to setting reasonable royalties for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J].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2013, 28(2): 1135⁃1166.

[2] CHAKROUN N. Improving patent information quality: development and the disclosure requirements[J].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2, 15(3): 199⁃220.

[3] 杨君琳, 袁晓东.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 原则的解释与适用[J]. 科技管理研究, 2016, 36(2):156⁃161.

[4] LévêqueF, MénièreY. Patent Pool Formation: Timing Matters[J].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 2011, 23(3-4): 243?251.

[5] 孙迎春. 英国政府服务标准化实践与启示[J]. 中国行政管理, 2017, 38(2):1⁃6.

[6] 任声策, 宣国良. 技术标准中的企业专利战略:一个案例分析[J]. 科研管理, 2007, 28(1):53⁃59.

[7] PARK H, YOON J. Ident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corporations fo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strategies using patent information and text mining[J]. Scientometrics, 2013, 97(3):883⁃909.

[8] 朱慧敏. 农业标准化政府补贴行为的博弈分析[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20(3):7⁃10.

[9] 郭春甫,闫妍. 政府购买扶贫服务标准化治理体系研究:制度规范,工具选择与行动框架[J]. 新疆大学学报, 2019, 47(4):20⁃27.

[10] 王珊珊, 王宏起, 邓敬斐. 产业联盟技术标准化过程及政府支持策略研究[J]. 科学学研究, 2012, 30(3):380⁃386.

[11] 添梦,江涛.基于企业联盟模式推进专利标准化建设研究[J].标准科学,2021(7):15⁃19.

Research on the Paths of Patent Standardization and

Government Subsidy Policy

Jiang Tao, Tian Meng

(Schoo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China Jil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patent standardiz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ent standard conversion, this paper explores a variety of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approaches of patent standardization. It further explores the promoting effect of government subsidy, focusing on the threshold cost problem in patent standardization. The results show that: (1) patent standardization includes five feasible approaches: overall patent standardization, patent partial standardization, partial patent standardization, dynamic patent standardization and standard patent standardization. (2) Government subsidies can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of threshold cost in patent standardization. As firms continue to promote patent standardization, government support policies can be withdrawn effectively. This study illustrates that government subsidies can break through the threshold cost in patent standardization to effectively promote patent standardization. It also provides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effectively promote patent standardization.

Keywords: patent standardization; threshold cost; government subsidies; standardization policy

猜你喜欢

政府补贴
考虑政府补贴的天然气市场供给博弈模型研究
政府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
全额拨款的妇幼保健机构会计制度选择的探讨
区域经济效率与公平兼顾
基于微观尺度下的政府补贴与企业成长关系
政府补贴对企业出口行为有效性研究
政府补贴与民营企业成长性关系研究
中国养老产业发展研究
基于Shapley值法的新能源汽车供应链中政府补贴分析
不对称信息下政府与回收处理企业激励契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