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看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和交易规则
2022-04-25刘晓春姜瀚
刘晓春 姜瀚
作为网络活动的基本工具,网络账号连接了用户和企业,一方面承载了用户的信息和数据,另一方面通过交易累积了财产属性,成为企业和个人重要的资产。网络账号的法律定性和交易规则的确认,对于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网络账号被冒用、滥用带来的黑灰产乃至电信诈骗等重大风险,也成为国家治理和企业合规的重要问题,需要构建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防范。
例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以下称《反诈法》草案)于2021年10月23日至11月21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26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的规定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和讨论。《反诈法》草案并未对“互联网账号”进行明确的界定,亦未对“非法买卖”场景进行明确界定。本文以现有的网络账号交易规制实践为基础,对账号属性和交易规则及其治理思路进行梳理。
实名制与网络账号交易现状
我国的网络账号交易相关规制散见于各级各类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与网络账号或网络服务的实名制规定联系密切,同时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互联网络空间的治理领域。相关立法和规定长期以来秉持着较为谦抑和审慎的规制思路,与网络账号交易相关的禁止性条文在语义上普遍较为封闭,且立法位阶通常较低。除已经结束征求意见的《反诈法》草案,目前国内尚无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提出广泛禁止网络账号交易的其他上位法依据。
实名制与账号严格管理的要求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底,我国首次以全国人大决定的形式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第24条确立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明确列举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固话办理、移动电话等4类需要用户实名办理的入网手续,以及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两类仅向实名用户提供的网络服务,并针对真实身份信息补充了具体规定。
2020年3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及人工方式非法交易账号以破坏网络生态秩序。在2021年2月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亦单独明确公众账号的生产运营者不得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2021年10月,网信办发布征求意见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采取复合验证措施。
我国涉及网络账号交易合法性的立法及规定主要基于维护网络整体安全以及信息网络空间生态的治理的需求展开。但在实际的监督管理和司法实务中,账号交易问题需要考虑更多和更为复杂的因素。由于目前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主要以关联手机号的方式实现,而许多功能性平台账号绑定的又是网络社交平台账号,电信网络诈骗相关风险溯源经过多轮转手才能通往实名信息。这一实名信息却往往由于电信服务商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而难以取得,即使是法院的取证也不能一帆风顺。这一现状催生了网信领域大量与网络账号相关的黑灰产业链,基于虚假账号引发的诈骗发生率居高不下。对于网络账号的性质怎样确定、如何治理才能收到良好效果等问题,国内学界的讨论尚不充分,但司法实务中处理网络账号交易的案例或可提供一些参考的视角。
司法案例中的账号交易规则
现有的司法实践主要从虚拟财产的角度对网络账号的交易进行定性。从当事人的类型出发来考察,相关纠纷主要出现在自然人之间,通常是对特定网络直播账号、网络音视频账号、网络游戏账号、互联网公众账号等权属争议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部分案件为发生在用户与所开设账号的企业之间或用户与账号二手交易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例如用户账号在交易平台之外被骗后要求交易平台赔偿或平台外买卖导致账号冻结后买受人要求账号所属企业找回等。实务中亦有发生在网络游戏平台企业和账号交易平台企业之间、因账号管理权提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诉讼。
在王某雁诉王某及某直播平台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分别为同一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人和实际运营人,双方各自要求法院主张其对该直播賬号的权属。在本案的判决中,广州互联网法院明确了网络直播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财产权益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直播平台的账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如粉丝、流量等所反映的财产性权益。法院指出,在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应依据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予以确认。
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湖北两家网络科技公司、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运营租号APP搭建原告旗下游戏“王者荣耀”账号租售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规避防沉迷通知,导致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监管法规形同虚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明知游戏账号要求实名制的前提下,仍实施租售账号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通过妨害原告经营管理的方式获得利益,扰乱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两原告和正常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书并未直接对游戏账号买卖租赁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但确实将账号所属平台企业规制之外的账号交易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和负外部性纳入了考量,这些风险也是立法所需要回应和考虑。
现有做法的问题与不足
目前《反诈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已经结束,结合上述案例及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可以观察到现有的账号交易规制思路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账号不仅是服务合同的媒介,也具有财产属性。实务中部分企业主张,用户协议是在平台企业和用户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因此基于其所建立的账号关系同样存在于合同当事人即平台与用户之间,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平台有理由拒绝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然而一方面该理论将使得网络平台更换运营者的行为变成无效法律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梳理也可以发现,目前的法律实践倾向于将网络账号理解为用户的虚拟财产而非网络服务的媒介。近年来,网络账号作为虚拟资产的重要形式,已经在实践中广泛以遗嘱方式继承,理应能够进行转让。
其次,“一刀切”禁止账号交易不利于回应用户需求,可能影响管理规制和风险溯源。根据目前的应用现状,网络账号至少可以分为功能账号、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商业账号、公务账号5类,其性质不宜一概而论。在存在管理关系的人群或者组织内部用以沟通工作的公务账号通常不存在交易的需求和必要,但商务平台的网络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资产,常常是具有可交易场景和现实的交易需求的,例如电商平台的店铺转让、网络信息平台的公众账号转让等。
第三,互联网账号的本质往往只是财产控制权,是打开虚拟资产大门的钥匙,账号本身可能是一家公司、店面,一个公众号或一个游戏人物,真正重要的是其背后存在的利益和财产性拟制实体。我国对于电话卡实名制的要求和金融对于银行账户人身绑定的要求均因其人身属性而存在客观需求,但网络账号在网络安全方面并不必然地具备电话卡和银行账户的规制必要性和敏感程度,因此对网络账号不加区分地依照电话卡、银行账户同等限制水平进行管理也不符合立法层面的比例原则。
《反诈法》草案第26条的立法初衷是防止账号冒用,希望以此解决账号转让后实际控制人与登记信息脱节带来的风险溯源难题。然而允许账号交易是否会导致登记脱节、登记脱节是否会影响诈骗信息的溯源等,与账号本身是否允许转让是不同层面的问题,禁止转让会给整个互联网空间带来非常大的交易成本。法律处理网络账号交易的方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不需要也不宜对于所有种类的网络账号进行统一规定。
规则完善的建议方案
首先,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区分网络账号的类型和转让的场景,明确“非法转让”的边界。就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政策目标而言,在我国实名制上网的框架下对账号转让进行规制,有必要伴随着实名身份认证信息的转换。在实名认证信息及时变更的前提下,允许商业账号、游戏账号、部分社交帐号和部分功能账号的交易同样能够实现反诈法的立法目的。并非所有网络账号都具有财产价值,允许交易的前提是账号存在合法的交易需求和交易场景,这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新业态的发展联系密切;禁止交易的标准是存在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或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这涉及到国家整体网络安全和网络空间信息生态的建设;而如果平台本身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交易需求,则立法上不需要对账号交易进行限制性规定。
其次,有必要由網信部门、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牵头,督促平台企业根据所在业务领域的实际情况和在行业生态中的定位,制定允许或禁止账号交易的平台规则,协同完善认证变更和账号换绑的规定,实现不同业态之间在规则制定层面的沟通交流和业务实操层面的互联互通。互联网平台之间存在竞争互补、流量集成和流量分发等形式的互动,如果位居流量和产业链上游的网络社交平台不提供认证变更和账号换绑服务,那么下游商务平台和交易平台的账号转让就难以合规化。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直接要求上游平台企业“应当提供换绑服务”会压缩企业的规则制定空间,削弱企业对账号和平台生态的管理能力。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承担过多的义务不仅不利于产业的发展,最终也会对用户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相关规则的制定除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守法途径回应现实需求外,还需要依照平台的实际业务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具体分析。
第三,相关规则的出台需要以协调现有法律体系为前提,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及享有正常的账号管理、规则制定权限的同时,兼顾网络整体安全需求和未成年人专门保护需要,充分保障用户在虚拟财产、合同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各项权利。用户在平台企业面前相对弱势,账号交易和实名认证的相关规则一体两面,都影响到用户的虚拟财产权利,也都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收集,对于用户来说均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区分账号交易场景并分别采取不同认证和规制标准就尤为重要和基础。网络账号的交易同样需要防止未成年人滥用以规避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此外商业账号的交易规则也对电商生态产生基础性的影响,相关具体规则的制定需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现有法律法规有效协调监管和治理。
目前来看,对于网络账号交易进行规制的策略和思路需要面向网络空间的复杂性,不存在“一刀切“思路下所谓的最佳方案或者唯一方案,除立法上兼顾和权衡网络安全秩序、用户虚拟财产权益及网络服务便利、平台的正当商业利益、平台生态的开放、行业的竞争秩序等多元的利益之外,还需要司法的审慎推进以及监管部门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