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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力降级:警察现场处置的新向度

2022-04-16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强制力降级暴力

刘 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于权利意识的提升、法治观念淡薄或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等原因,相对人可能与执法警察发生冲突,甚至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这不仅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也给警察的自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为此警察在现场处置中常常采取更加强硬的措施以制止相对人的行为。从本质上看,警察升级强制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避免损失的扩大,此种方式在处理某些极端警情的时候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但是警察权作为一种规制权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其本身具有侵害性,如在处理某些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时盲目的升级强制力,不仅可能会侵害相对人的权利与自由,还对公安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损害。同时,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作为执法主体的警察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即使其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合法的处置措施以制止相对人的行为,出于对“弱者”的同情,人们可能会质疑与指责警察的合法行为,使警察在日后的执法过程中不敢运用处置措施,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

强制力的升级虽然可以使警察在对抗的过程中获得优势,但也可能产生诸多负面作用,如何在兼顾执法目的与执法手段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是警察现场处置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不禁思考:警察在现场处置中通过升级强制力的方式来制止相对人的行为是否为最佳方案?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强制力,本文试图从警察强制力的作用机制入手,探究在现场处置中是否可以以及如何采用强制力降级措施。

一、当前警察强制力运用的单一向度及其局限

(一)警察强制力运用的单一向度:对强制力升级的路径依赖

所谓警察强制力运用的单一向度,是指警察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遇到相对人的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时,往往使用更加强硬的处置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习惯于通过升级强制力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执法权威。

由于角色和职责的特殊性,警察在现场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与相对人发生冲突,因此需要运用一定的强制力以对抗和制止相对人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从本质上看,警察与相对人发生冲突是警察与相对人互动的一种形式,不同的相对人面对警察的命令或处置措施会做出不同的反应。当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相对人面对警察采取的处置措施往往表现得比较顺从,也可能为了逃避惩罚而抗拒执法;当违法行为比较轻微时,相对人对于警察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比较抵触,不愿意配合警察的执法行为;当认为自己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相对人面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则可能产生愤怒情绪,甚至与警察发生冲突[1]。

为了保证自身安全、有效维护秩序和控制事态发展,警察在相对人不服从执法时往往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在相对人继续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时升级处置措施。这种处置方式尽管一般有助于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控制事态的恶化,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强制力升级的路径依赖,根据不同警情和具体场景差异化运用处置措施的灵活性不够。

(二)警察强制力升级的副作用

1.加剧相对人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的可能

警察在现场处置中升级处置措施可能导致警民矛盾升级,加剧执法相对人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进而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在大量阻碍警察执法的案件中,执法相对人的抵触往往是由于现场民警表现出的态度或采取的处置措施与当事人的预期不相符引起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执法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与警察强制力运用紧密相关。

2.给执法民警带来不必要伤害的风险

当警察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过度使用强制力导致警民矛盾激化时,部分执法相对人可能丧失理智,采用徒手或使用器具的方式对抗警察,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此类现象在处置精神病人以及醉酒之人等案件中尤为常见,因为这些执法相对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将警察视为攻击对象,可能采用暴力手段对抗警察的执法行为,从而使警察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3.损害警察执法的公信力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度,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对警察的执法行为予以监督。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表现形式,警务公开对规范民警执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执法对象相对于警察处于“弱势”地位,即使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在现场处置中合理运用处置措施,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社会公众和舆论也可能质疑警察的行为,进而可能导致民警对自己的执法行为产生怀疑,由此违背了警察使用强制力的初衷和目的,损害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影响警察的执法权威。

二、警察强制力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影响因素

(一)现场处置中警察使用强制力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作为警察强制力的具体表现形式,警察处置措施的运用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正当行为。这是由警察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决定的。同时,警察强制力的使用不能违背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不可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因此,警察强制力使用的合法性原则一方面赋予警察使用各种处置措施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求警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即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使用强制处置措施。

合法性原则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或有所体现。《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4条规定:“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2.必要性原则

上文表明,我国法律赋予警察使用各种处置措施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但警察所拥有的规制权力从本质上源于公民对于秩序与安全的需求而让渡出的自由和权利,如若把握不当,警察强制力的使用难免会造成侵夺公民基本权利之虞。因此警察强制力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性的前提下,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对强制力的使用。例如,《条例》第7、8条具体规定了使用警械的情形,第9、10、11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与禁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操作规程》第二、三、四、五章同样对使用口头、徒手、警械及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作出了限定。

由此可知,警察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对于强制力的使用应当持有谨慎态度,只有当其他方式难以处置冲突或控制警情的发展时才可以运用警察强制力,原因在于警察使用强制力必然会限制甚至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警察强制力使用得当可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若使用不当则会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甚至剥夺公民的生命,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因此,警察强制力的使用应当具有适度的“宽容性”[2],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警察应当减少和避免使用强制力。

3.最低限度原则

根据行政法比例原则中的最小侵害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在能达成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据此《操作规程》第3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因此,在现场处置中警察应当在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诸多措施中选择强制力较轻的处置措施。虽然为了保证警察在复杂多变的现场环境中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的灵活性,我国法律赋予警察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并不等同于自由使用,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同时受到上述原则以及公益原则等的约束[3]。目前警察在现场处置中多遵循的“武力+1”原则①“武力+1”原则是指在武力升级原则的基础上,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中为了控制事态的发展和保证自身的安全,对执法相对人实施的高于违法犯罪行为“一级”的武力处置措施。“武力+1”原则既肯定了武力使用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即警察应当使用武力对抗执法相对人的暴力行为,又对武力使用的限度做出了合理的限制,即不应盲目的升级武力,而应当使用高于违法犯罪行为“一级”的武力措施。可以说正是对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种约束。“武力+1”原则指出警察在现场处置中使用强制力的强度虽然可以高于相对人的暴力程度但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应当在必要的基础上使用合理限度的武力。例如,当犯罪嫌疑人持凶器砍伤路人时,警察可以采取包括使用警械或武器在内的必要处置措施以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嫌疑人如若放下武器听从警察的指挥与命令,那么警察理应收起警械或武器转而采取其他较轻的处置措施。

综上所述,警察在处置违法犯罪行为时使用强制力需要遵循合法、必要且最低限度的原则。其中合法性与必要性原则不仅强调警察在现场处置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使用相应的强制力,而且对强制力使用的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而最低限度原则与传统的“武力+1”原则相契合,要求警察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在能达到执法效果过程中尽可能使用最低限度的强制力,而不得随意升级强制力。

(二)现场处置中警察强制力使用的影响因素

《人民警察法》《条例》以及《操作规程》都明确指出警察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依法使用处置措施,而且根据强制力使用的最低限度原则,警察选择使用何种强制力主要依据执法相对人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程度。因此,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警察对强制力的使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执法相对人的行为变化而动态调整的,相对人抗拒警察执法的暴力程度成为影响警察强制力使用的变量。例如,根据《条例》及《操作规程》的规定,当执法相对人仅仅实施辱骂、口头不服从等抗拒行为时,警察可以采取口头规劝或口头制止等处置措施;当执法相对人采取徒手殴打或者使用凶器等方式阻碍执法时,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或武器等处置措施[4]。而“武力+1”原则正是根据执法相对人的暴力程度来确定警察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的反应,即警察强制力的运用随着执法相对人的抗拒行为而变化。

三、警察现场处置中强制力降级的合理性

如前所述,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为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警察通常根据合法、必要和最低限度原则,基于相对人的暴力程度升级使用强制力。实际上根据强制力运用的最低限度原则,在保证自身安全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警察也可以采取较为轻缓的处置措施,主动缓和与相对人的冲突,即警察自身也可以成为影响强制力运用的变量之一。

(一)警察强制力降级的理论证成

戈夫曼(Goffman)认为警察在与相对人接触的过程中拥有相互受到对方尊重的期望,警察期望得到相对人的尊重,相对人同样也期望得到警察的尊重[5]。赛克斯(Sykes)和克拉克(Clark)则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相对人在与警察接触时表示出的尊重与相对人得到的尊重是严重不对称的,这是因为警察拥有执行法律和维持秩序的权力,从而使得警察因其特殊的身份和地位自然获得相对人的尊重却往往没有给予相对人同等的尊重[6]。警察通过这种不对称的尊重关系来维持自身的执法权威,一旦相对人不遵守这种非对称尊重的规则,警察便有可能采取更加强硬的措施重建其执法权威,如此循环往复,不仅使执法相对人感受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令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不断恶化。

双重关注理论(Dual concern theory)将警察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的关注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警察自身的关注,另一类是对执法相对人的关注。该理论指出,当警察过度关注自身却较少关注执法相对人时会采取较为强硬的措施;当警察对自身关注较低而过度关注相对人时会适当妥协;当警察对自身和执法相对人的关注都较低时则会逃避问题;警察只有对其自身和执法相对人保持相同的关注才能赢得相对人的合作,由此也才能为强制力使用的降级提供可能[7]。因此,警察在现场处置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自己的行为,也需要关注执法相对人的行为,只有如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与执法相对人的冲突,为和平处置警情创造机会。

阿尔珀特(Alpert)和邓纳姆(Dunham)的执法权威理论为此种现象提供了解释。他们认为警察在与执法相对人的接触过程中带有维持执法权威和控制局势的目的,相对人也同样怀着受到平等对待以及避免冲突的期待,但是任何一方如果目标实现受阻,都会变得咄咄逼人和具有侵略性[8]。这种阻碍对方实现目标的行为会引发一系列的行动反应,在这个反应链中既存在导致强制力升级的因素,也存在促使强制力降级的因素。

上述理论阐释了警察与相对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虽没有直接表明警察自身也可以成为影响强制力使用的变量,但都认为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警察与相对人均可影响事态的下一步发展。因此警察在现场处置中一方面可以遵循“武力+1”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强制力降级的方式缓和冲突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可以更加合理地运用警力资源、提升现场处置的效率和警察的公信力。在强制力降级的过程中,不仅执法相对人是影响警察强制力运用的变量,警察自身也成为影响强制力运用的变量。也就是说,警察不再消极被动地根据执法相对人的暴力程度来采取处置措施,而是占据主动权,在确保自身安全和警情得到有效处置的基础上率先采用语言和眼神交流等强制力较轻的处置措施,从而与相对人开展有效的对话和合作。

(二)强制力降级与强制力使用基本原则的关系

如前所述,警察在现场处置中使用强制力需要遵循合法、必要及最低限度原则,那么强制力降级是否符合这些原则特别是必要性原则的要求,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强制力降级违背了警察现场处置中的必要性原则,原因在于必要性原则要求警察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危险时不能赤手空拳,需要运用一定的强制力以对抗和制止相对人的不法行为,而警察主动采取强制力降级的处置方式不仅会弱化警察的执法权威,可能使执法者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违背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及“罪刑法定”等规范化执法的要求,容易滋生故意规避法律责任的社会风气。也有观点认为认为强制力降级与警察现场处置中的必要性原则并不冲突,仍是在遵循必要性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的处置措施,是一种符合法律规范且更加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换言之,强制力降级是警察根据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采取的变通措施,是警察在充分尊重执法相对人的基础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其背后蕴含着警察的执法智慧以及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笔者认为强制力降级与警察强制力使用的基本原则并不冲突。首先,强制力降级是在遵循警察强制力使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在确保警察自身安全和能够控制事态发展的基础上采用的一种“柔性”的执法方式。其目的是用更少的资源投入获得更大的效益产出,尽量减少或避免强制力升级的副作用。其次,强制力降级是警察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我国法律赋予警察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警察在面对不同的警情时依据自身的主观判断灵活采用不同的处置措施,从而使现场处置保持一定的弹性。再次,强制力降级并不等于“妥协式执法”,亦不排斥强制力升级。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环境因素和相对人的情绪、态度、行为等具有突变性,警察可能难以预料事态的变化,因此如果遇到某些极端、突发等必须迅速控制和处置的紧急情况,警察必须迅速做出判断,采用强制力升级的方式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最后,强制力降级体现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和警察现场处置中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一种兼顾执法目的与执法规范的更加理性的选择,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

因此,警察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遵循传统的“武力+1”原则,采用强制力升级的方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通过语言说服或者采用其他比较缓和的处置措施,促使执法相对人与警方理性沟通,配合警方开展执法工作。我国2020年评选出的最美基层民警斯日古楞就是善于运用强制力降级措施的模范。斯日古楞是一名来自内蒙古的交通警察,20年牢牢扎根于乌拉特草原,“赛白奴”(蒙古语“你好”)是他的口头禅。在一次由于司机插队可能引发的暴力冲突面前,斯日古楞果断地选择以“沟通为主”的处置方式,通过语言劝导安抚插队司机的情绪,并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甘愿接受惩罚,最终避免了冲突升级[9]。像斯日古楞这样善于运用语言沟通的民警还有很多,他们大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在与执法相对人的接触中,将其自身也视为影响强制力运用的一个重要变量,善于通过眼神交流、语言沟通等温和的处置方式主动缓解冲突和解决冲突。

四、警察现场处置中强制力降级的实践路径

(一)强制力降级的域外经验——以美国为例

美国近几年对于警察在现场处置中采取强制力降级措施的研究日益增多,并且在实践中对大量的社区警察及新入职的警察开展运用强制力降级措施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警察的性别、年龄、工作年限、处置问题的经验及所处的场景等,提高警察危机干预、言语沟通及使用非对抗性措施的能力[10]。在培训中,培训者将指导警察改进自我介绍的方式,避免在与相对人交谈时使用煽动性或歧视性的语言,引导警察在处理冲突的过程中合理表达自己的观点,在面对受害者时表现出同情心并与之建立融洽的关系,确保公民甚至犯罪嫌疑人在与警察的互动中能够保持尊严。此外,培训者还会指导警察在培训的过程中通过角色扮演了解执法对象的心理和需求。美国警方认为警察运用强制力降级措施需要经过长期的培训,培训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寻找指导、鼓励和促进警察使用强制力降级措施的方法,并且及时反馈每一次培训的效果[11],从而找到更适合现场处置的强制力降级策略。

美国警方推行使用强制力降级措施的原因之一是,在美国这个枪支合法化与种族歧视根深蒂固的国家里,警察运用武力与执法相对人对抗早已成为一种习惯。2020年5月25日,46岁的黑人男子乔治·弗洛伊德因使用一张20美元的假钞被当地警察逮捕并反铐,之后遭到长达8分46秒的跪膝锁喉,最终不幸窒息而亡。这是一起典型的警察暴力执法事件,在美国引发了规模浩大的游行示威运动[12]。在美国每年都有上千人因为警察的暴力执法而丧失生命,根据美国“警察暴力地图”网站发布的数据,2016—2020年美国警察暴力执法分别致死1017人、1095人、1143人、1099人和1127人[13],因此美国近些年来开始关注强制力降级的相关措施。美国部分学者认为强制力降级的重点在于使面对冲突、处于紧张状态的相对人恢复平静和理性,并为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使他们在与警察互动的过程中更有发言权。他们认为强制力降级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14],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改变警察在民众心中的暴力形象,更是为了在警察执法的过程中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警察的安全,避免给双方造成伤害。

(二)我国实施强制力降级措施的建议

1.降低警察使用强制力升级措施的意愿

作为执法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持者,警察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其在现场处置中保留必要的权力空间,使警察可以依据现场情况基于个人判断采取灵活、适当的处置措施。由于现场警情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法律不能要求警察像机器一样完全按照最优处理方案处置每一起案件,但可以而且应当为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立基本的规范,即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警察应当对执法相对人给予充分的尊重,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为此可以在公安机关内部通过宣传、教育、倡导及奖励等方式,引导警察在现场处置中摆脱对强制力升级的路径依赖和降低使用强制力的意愿,鼓励警察根据具体情况主动采取较为缓和的处置方式,使执法相对人感受到自身受到充分的尊重,进而积极配合警方的执法活动,避免实施过激行为。

2.构建运用强制力降级措施的长效培训机制

定期开展运用强制力降级措施的培训对于引导警察正确使用强制力至关重要。新入职的民警较已有一定工作年限的民警而言,接受相关培训后在现场处置的实践中将更善于采取强制力降级措施,因为他们尚未形成固定的执法模式,如若在入职培训时接受相关理念、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将对其日后的执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长远的影响。如前所述,已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警察往往习惯于通过升级强制力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执法权威,一时可能难以转变执法思路和掌握强制力降级的技能,因此构建有关运用强制力降级措施的长效培训机制尤为重要。这些警察通过持续参加相关培训,逐渐改变已有的执法思维与强制力使用模式,使对现场的处置更加符合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3.营造警民相互尊重的良好氛围

警察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离不开与相对人的交流,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对人往往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和地位而不敢如实陈述案件的情况或者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他们害怕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受到警方的处罚。这时就需要警察主动引导,对相对人给予充分的尊重,深入了解相对人的心理与需求,通过使用温和的话语等营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在与相对人沟通的过程中警察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一些带有命令性甚者威胁性的语言,此类语言容易激化相对人的情绪,进而引发或加剧双方的冲突。

4.采取行之有效的强制力降级策略

借鉴国外的做法与经验,警察在现场处置中采用强制力降级措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体现尊重。警察在与相对人交流的过程中应当尽量使用令相对人感到自身受到尊重的语气和语言等。二是保持冷静。警察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应当努力控制自己和相对人的情绪。三是态度诚恳。警察要如实、主动地告知相对人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四是适当“妥协”。这里的妥协不是指警察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在追究法律责任上的妥协,而是指警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变通的处置措施,如相对人由于经济紧张可能无力支付罚款时,警察可以通过延期收缴罚款或在法定范围内降低罚款金额的方式,避免相对人因此而抵触或抗拒执法。五是学会倾听。警察在与相对人沟通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倾听对方的想法及诉求,使用适当的方式向相对人表明自己正在倾听他的意见,引导相对人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看法。

五、结语

强制力降级作为警察现场处置的新向度,改变了以往将执法相对人作为强制力运用单一变量的局限性,突出了警察自身在处置冲突和解决矛盾中的重要性。尽管在警务实践中不断出现采取强制力降级措施成功降低警情,平和解决问题的做法,但是目前学界关于警察强制力降级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关于强制力降级的理论依据以及开展强制力降级的具体研究较少。警察强制力降级的背后蕴含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以及公安机关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因此未来有必要对警察强制力降级的逻辑起点和理论背景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述,总结警察强制力降级的实践经验,同时未来警察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处置的实际情况优先考虑运用强制力降级的相关措施,在依法处置过程中回应执法相对人的诉求并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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