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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伟大实践与经验启示

2022-04-16陈春美

南昌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苏维埃政府工农苏维埃

陈春美

(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党校,江西赣州 341000)

一、中央苏区开展廉政建设的时代背景

中央苏区廉政建设从时间范围上来分析,主要是指从1931年11月至1934年10月大约三年的时间;从空间范围上来分析,主要是指以赣南、闽西为主体的中央苏区地域。在这个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开展廉政建设,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是新生政权巩固其执政基础的需要。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建立领导全国苏区革命的政权。有了政权,就会伴生官僚、特权、腐败,这似乎是带有规律性的历史问题。再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体制是我们党借鉴苏联政权建设的经验、模仿苏联模式而建立的,带有高度集中、直接管理的特点。在王明“左”倾错误路线的控制下,党的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甚至发展成为家长制统治,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党的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直接管理成了党直接指挥,以党代政,形成“党包办苏维埃工作”。这种状况不利于工农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更不利于工农群众监督政府机关,就容易产生苏维埃工作人员的官僚腐化现象。作为一个新生政权,开展廉政建设以防止官僚贪污腐败,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治国理政的必然选择。

是纯洁苏维埃干部人才队伍的需要。苏维埃干部大多是农民,思想比较狭隘,以“均贫富、等贵贱”的绝对平均主义观念来认识革命,分辨不清官僚政治与苏维埃干部神圣职责的界限,把利用革命谋取实惠认为是革命带来的正当权益。这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与性质相违背。在苏维埃政权成立初期,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对苏维埃干部进行阶级改造,把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从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洗刷出来,是改造与提升苏维埃干部人才队伍的重要突破口。

是打破国民党对中央苏区经济封锁的需要。面对苏区范围的扩大和中央苏区的建立,国民党反动派害怕了,在对中央苏区在军事上发动五次“围剿”、在经济上实行严密的封锁后,妄图使苏区变成“无粒米勺水之接济,无蚍蜉蚊蚁之通报”的绝境。因此,中央苏区的范围与活动便不断被压缩,物资日益匮乏,生存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严峻考验和挑战。这种形势下,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密切联系和依靠群众来解决各种难题的党风廉政建设就成为当务之急。

二、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伟大探索与实践

(一)统一编制与财政

中央苏区面对财政困难和人浮于事,精简机构,统一人员编制,统一财政,有效地防止了贪污腐化现象的滋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初,只设立九部一局一委一厅,每个部只设部长一人,个别的部因为无部长设立了副部长,每个部门只有一间房子办公,办公室兼卧室,房间摆设极为简单,往往只有一桌一椅一床一电话。苏维埃政府对各部门的编制数和工作经费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闽西特委就曾经针对各政府机关机构臃肿和防止贪污浪费现象发布通告,要求“工作人员要很好分工,各明责任,裁汰冗员——县政府裁到30人以下,区政府裁到9人以下,乡政府裁到5人以下;节省开支,政府职员伙食费每月至多3元,零用费尽量减少,至多大洋3元;办事要敏捷,防止官僚习气。”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府也做出规定,限定乡苏维埃政府组成人员在5至7人之间,区苏维埃政府组成人员在7至10人之间,县苏维埃政府组成人员在9至13人之间。规定各级工农民主政府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各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者每人每天一毛五丝,客饭一毛,在乡村者每人每天一毛,客饭八丝,而且乡以下工作人员自带伙食。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地方苏维埃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政府只能有3名工作人员领取生活费,若经费困难时,只发给苏维埃政府主席一人生活费;城市苏维埃领取生活费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9名,经济困难时,不超过9名,各科人员可以兼任并参加生产;由区苏维埃选举出的区执行委员会领取生活费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5人,经济困难时不得超过7人;县执行委员会领取生活费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5人,经济困难时不得超过15人;省执行委员会领取生活费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90人。1932年又统一了红军供给标准,在红军和党政人员中实行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供给制度,而且官兵基本一致,伙食费每人每天5分钱菜金,乡以下的干部都要自带饭包办公。对各级政府的费用也做了规定:一级政府每月由区拨给20至40元,区一级政府开始规定每月60元,后来改为每月不得超过50元。[1]

临时中央政府为改变财政管理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状况,杜绝贪污浪费,统一了财政。建立预决算制度,统一税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审计制度,建立国库制度,严格的财经制度和纪律节约了经费、减少了浪费、打击了经济犯罪,为苏维埃工作人员形成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作风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在党组织内部设立监察委员会。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简称“中央监委”或“中监委”),这标志着党内最高监察机关的诞生。1933年9月,为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现象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苏区所辖各省、县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就是“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和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其担负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任务,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同时对严守党纪、认真工作的同志予以奖励。按规定,区委及其以下组织,为单独成立监察委员会,党纪的教育和执行仍由区委或总支、支部直接负责。[1]这样,党的各级纪律监察机构就基本上建立、健全起来,有利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廉政建设。

在政府内部设立工农检察机关。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到区执行委员会及城市苏维埃,设工农检察部或科的组织为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受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同时受其上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命令。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改工农检察部为工农检察委员会。省县区市各级检察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省县区市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形成了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内部的反腐倡廉组织机构。

在共青团组织中设有“轻骑队”。轻骑队的任务是:“检查苏维埃机关内、企业内、经济的和合作社的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消极怠工等现象,举发对于党和政府的正确政策执行的阻碍与曲解”;“检查在国家企业内出产品的质量,生产计划的执行,内部的设备,节省材料,爱惜公物。”[1]轻骑队的活动方式是公开的,既可搞突然袭击,也可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但它只有检查权、控告权,没有处决权。

(三)制定相关法令法规

针对当时中央苏区出现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和消极怠工等现象,中央苏区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法规。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苏区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提出了反腐倡廉的要求。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部有他(它)的特别任务,得设立控告局以接收工农的控告事件。同时,可委托忠实可靠的工农干部,代收工农群众的控告事宜。并且在各地方须挂控告箱,使工农群众投提意见书。此外,还可以组织工农群众的突击队,突然地去检查某机关的工作,以揭破官僚主义者与腐化分子的假面具,还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判犯法行为的官僚腐化分子。”1932年3月,中央组织局重新审查通过了《中央巡视条例》,对巡视员的条件、基本任务、工作方法及职权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巡视工作来强化廉政建设。1932年12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发布第二号训令《关于检查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决定:“要来一个大大的检举运动”,把上述分子从苏维埃政府机关及地方武装中洗刷出来。1932年2月,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第三号通令《帮助红军发展革命战争,实行节俭经济运动》,要求和号召苏区军民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反对浪费。1933年12月,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第一次明确了贪污罪、挪用罪、浪费罪的概念和罚则,使严惩贪污和浪费行为有法可依。[1]

(四)强化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

中央苏区非常重视舆论监督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在各级报纸和刊物都开辟了监督专栏。例如,苏维埃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辟有批评苏维埃公职人员中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的“突击队”专栏、表扬廉洁奉公等先进事迹的“红板”专栏以及揭露消极怠工的“黑板”专栏。红军总政治部主办的《红星》报,辟有批评红军部队和军事机关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和作风的“铁锤”专栏和“自我批评”专栏,少共中央局主办的《青年实话》辟有“轻骑队”专栏,全总苏区执行局主办的《苏区工人》辟有“批评与指导”“反对贪污腐化”等专栏。[1]中央苏区许多其他报刊,也都辟有各种批评专栏。各类传播媒体强大的舆论监督极大推进了中央苏区廉政建设。

中央苏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民主选举产生各级苏维埃干部,而且选民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在选票名字下面注“消极”“不好”“官僚”等字样,对于犯错去的干部,只要选民10人以上提议,半数以上选民同意,就可以罢免他们。通过民主投票真正实现选贤举能,“能者上,庸者下”。这也使苏维埃干部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下,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五)教育与惩治贪污腐化分子

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建设,一方面抓思想教育,另一方面严惩贪污腐化分子,筑牢拒腐防变的底线。在思想教育方面,中央苏区尤其注重坚定苏维埃干部对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使他们树立为人类解放、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远大理想。特别是加强无产阶级思想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改造,使他们意识到:无产阶级的利害就是自己的利害,无产阶级的痛苦就是自己的痛苦,共产党代表广大无产阶级、劳苦大众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无产阶级化”的党员才能变成特殊材料制成的党员,面对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有冲突时,才能个人利益服从革命事业,舍小家为大家,把革命、工作、群众等放在第一位。同时,通过把党的纪律写进党员教育材料、对典型案例加以处分通报等措施,加强党员的纪律教育。

针对一些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中央苏区对贪赃枉法者的惩处极为严厉。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规定:“怠工放弃指责者”“行为乖张为群众厌恶者”“违反决议案者”撤职查办;“侵吞公款有据者”“受贿有据者”“借公报私为害他人者”撤职并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侵吞公款至三百元以上者”“受贿至五十元以上者”枪决。1932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训令,严肃指出:“对苏维埃中贪污腐化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谁要隐瞒、庇护和放松对这种分子的检举与揭发,谁也要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1933年,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规定:凡“贪污公款在五佰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以上均要“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1]按照相关法令,严厉惩处了一批贪污腐化案件。例如,判处原苏维埃大会工程处主任左祥云死刑;判处原于都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长刘仕祥、刘天浩、李其芬、少共县委书记滕琼、潭头区苏维埃政府财政部部长等人死刑,予以枪决;撤销原于都县委书记刘洪清职务;撤销熊仙璧的中央执行委员和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职务。其他贪污腐败的党政军干部,也都受到党纪政纪法律的制裁。这给苏维埃所有公职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中央苏区开展廉政建设的伟大探索与实践,及时有效地克服了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某些贪污腐化现象,特别是增产节约运动,为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提供了物质基础,大大提高了苏维埃干部的工作效率,营造了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苏区干部好风气。

三、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经验教训与当代启示

(一)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经验教训

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率先垂范、廉洁自律的表率作用,是中央苏区开展廉政建设的首要条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以身示范,严于律己,从不搞特殊化,生活上非常简朴,每晚工作到很晚却只点一根灯芯,每月只吃二十五斤糙米,每天总是穿着打补丁的衣服,在各地调查研究一直照章缴纳食宿费。在中央机关领导的带动下,中央苏区各省、县、区、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大红军官兵积极响应号召,在本来已经很艰苦的条件下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革命战争”“为四个月节省八十万元而斗争”。

依照法律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是中央苏区开展廉政建设的关键举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的严厉惩处,特别是判处原苏维埃大会工程处主任左祥云死刑,打响了中央苏区反腐第一枪,对贪污腐化分子开了杀戒。同时,严查于都县委书记、苏维埃政府主席等从上到下几十人利用公款而做投机倒把生意的“于都事件”。这在当时都产生了极大的震慑,推动了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

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是中央苏区开展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中央苏区之所以能有效地杜绝贪污浪费,正是因为抓住了制度建设和创新,颁布了统一各种税收的条例和细则;建立了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国库制度,置贪污浪费于无米之炊的绝境。

健全监督机制,是中央苏区开展廉政建设的锐利武器。苏维埃党政机关内的贪污腐败行为,之所以能得到及时遏制和惩处,离不开中央苏区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在党政群组织内部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不定期巡视检查、制定相应法令法规、在各级报刊开辟批评专栏、民主选举苏维埃干部、严格查处贪污腐化案件等一系列措施来遏制腐败思想和行为。

坚持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与不廉洁行为作斗争,是中央苏区开展廉政建设的力量源泉。中央苏区成立控告局,设立控告箱,倡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苏维埃干部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消极怠工等腐败行为,使贪污腐化现象在群众“雪亮的眼睛”之下无地可容。

注重思想道德和党纪政纪教育,是中央苏区开展廉政建设的思想基础。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主流是好的,贪污腐化分子只是少数,而且有些犯贪污错误的同志仍有改造转化的可能。因此,中央苏区开展了思想道德和党纪政纪教育来提高苏维埃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强化干部原则意识和底线思维,保证了绝大多数干部的不变质,挽救了不少犯错的同志,弘扬了清正廉洁的干部作风。

(二)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当代启示

第一,领导干部要做廉洁勤政的表率,以上示下,以点带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中央苏区廉政建设之所以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正是因为毛泽东、朱德、周恩来、邓小平、陈云、邓颖超等一大批党政军群机关的领导同志严于律己、以身示范、艰苦奋斗、勤政为民。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规守纪,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廉洁表率,扬正气、止邪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要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经常开展思想教育,把好思想的“总开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一个政党的衰落,往往从理想信念的丧失或缺失开始。我们党是否坚强有力,既要看全党在理想信念上是否坚定不移,更要看每一位党员在理想信念上是否坚定不移。”[2]中央苏区环境艰苦,可苏区干部为何能在本身缺衣少食的条件下开展节约运动,还保持昂扬的斗志,靠的就是坚定的理想信念。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强。面对世纪疫情,面对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斗争,我们要对党员干部不断进行思想教育,提升党性修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升其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能力与本领,增强其拒腐防变的“免疫力”,真正使各级党员干部“不想腐”。

第三,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不断完善党纪党规国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央苏区廉政建设通过成立党内、政府内和群团内不同的组织机构,采取建立健全统一的财政、民主、监督等制度,制定相关法令政策等“硬性”措施,反腐肃贪,成效明显。当今时代,反腐倡廉的形势严峻、复杂而多变,我们更应该扎牢制度的笼子,完善党纪党规国法,确保处理问题有纪必遵、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各级党员干部“不敢腐”。

第四,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提出的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中国历代王朝兴亡的历史周期率时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就是我们党能长期执政的第一个秘诀:党外靠发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中央苏区时期党政军各级刊物开辟专栏刊登苏维埃干部的消极腐败案例,工农群众民主选举各级苏维埃干部,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腐败现象,使得贪污腐化分子在强大的舆论监督与人民监督之下,犹如“过街的老鼠”,难有藏身之地。在互联网、自媒体技术与设备发展迅猛的今天,要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的监督,广大党员干部要摆正心态,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全方位的监督,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真正做到“不能腐”。

如今,中国共产党作为拥有9600多万党员的全球第一大执政党,带领全国14亿多人口,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如此辉煌成就的取得,最根本的保障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踏上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必须充分认识到: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我们党面临的长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而复杂的;我们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是尖锐而严峻的;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们要充分认识党的廉政建设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但更要坚定信心,发扬钉钉子精神,持之以恒,标本兼治,多方合力,齐抓共管,久久为功,努力开创新时代廉政建设新局面,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团结带领人民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风险挑战,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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