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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数字劳动及其正义重构

2022-04-16段婉婷

实事求是 2022年6期
关键词:异化劳动者劳动

段婉婷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1]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席卷的深入,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悄然渗透到人们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劳动力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从事数字信息内容生产的劳动者,资本主义进入到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形式,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内涵更为丰富,并呈现出一些新特性和新形式,但同时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动的对立关系依然存在,因而需要将数字劳动置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之内重新思考,以更加准确地对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劳动异化进行分析、批判与化解,并进一步激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当代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数字劳动

“数字劳动”(digital labour)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意大利学者泰拉诺瓦的《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文中,但关于数字劳动的具体内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存在多重认知。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形式的新表征,数字劳动的劳动本质、二重属性及表现形式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内依然可以得到合理解释。

(一)数字劳动的劳动本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过程的三要素包括,“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2](P208)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过程的诸要素在数字技术的作用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依然符合马克思主义劳动概念,因而应从劳动过程的三要素角度理解数字劳动。

第一,从劳动本身来看,撇开特定的社会形式,本能状态下的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2](P208)劳动在本质上是人的体力和智力活动。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劳动的过程表现为算法、数据、系统等智能化生产方式支撑下的数据与数字智能产品的生产及消费过程,在这个角度上,数字劳动依然是建立在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基础之上,不能脱离物质谈论数字劳动,否则将会落入神秘主义和唯心主义的陷阱。就摆脱了本能状态的人类劳动而言,劳动本身是一种目的性活动,“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2](P208)在数字资本的控制下,数字劳动目的就在于通过生产数字商品,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即数字劳动本身也是一种目的性活动。

第二,从劳动对象来看,马克思将劳动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天然存在物,[2](P209)另一类是“已经被以前的劳动可以说滤过的劳动对象,我们称为原料”。[2](P209)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除了包括原材料、燃料等传统内容,还包括数据等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网络用户和数字劳工通过对数据的采集、分析与处理,或通过现代数字技术对传统形式的劳动对象进行改造,生产出满足人们多重需要的数字产品与服务。

第三,从劳动资料来看,马克思认为“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2](P209)劳动资料是人肢体的延长,机械性的劳动资料是能够显示出“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生产过程的“骨骼系统”和“肌肉系统”。[2](P210)劳动资料的数字化是数字时代最具典型性意义的特征,在数字技术的干预下,劳动过程变得更加智能化和多样化。一方面,数字化的劳动资料带来劳动效率的极大提高,以快递员为例,平台和用户可以通过大数据、智能监控等手段监督快递小哥的活动轨迹,同时快递小哥还可以通过运用智能系统来优化订单配送方式,以提高配送效率。另一方面,劳动资料的数字化使不同领域的工人突破时空限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劳动协作,不仅使劳动效率得到大大提高,而且可以使用户需求得到及时处理和满足。

(二)数字劳动的二重属性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首先以商品为逻辑起点,阐释了其劳动价值论,剖析了商品的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继而分析了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并强调“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2](P55)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生产价值。以理论照亮现实,数字劳动同样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属性。数字劳动创造出知识、情感、思想等数据信息产品,这些数据信息在满足网络用户主体需要的同时,又通过数字化平台转化为数据商品,这就意味着数字劳动既创造了使用价值也创造了具有价值的商品。

从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角度讲,一方面,在数字时代,以算法、数据为支撑的数字化生产技术极大地提高了具体劳动的生产力,使劳动形式更加智能化、复杂化,“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3](P218)同时也生产出形式更加丰富的数字商品,不仅包括物质商品,还包括服务商品、数据商品、技术商品、文化商品等。尽管数字经济时代的具体劳动形式具有从前一切经济时代都不具有的新特征,但从劳动过程来看,数字劳动与以往的劳动形式本质上没有区别,同样是一种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2](P57)数字商品作为可以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生产其价值的抽象数字劳动并没有逃离一般人类劳动这一逻辑范畴。

从劳动的“质”和“量”的角度讲,对于商品的使用价值“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2](P59)劳动的“质”由“怎样劳动”“什么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只是表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2](P59)劳动的“量”是由“劳动多少”“劳动时间长短”决定的,而劳动形式是“怎样劳动”的问题,与劳动量的多少无关。那么结论显而易见,劳动形式的数字化使具体劳动的生产力得到提高,从而使数字商品获得更多的使用价值,但“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2](P60)因此数字商品的价值量不会因为劳动形式变化而发生改变。

(三)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

第一,从雇佣劳动领域拓展到非雇佣劳动领域。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2](P614)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现代企业剩余价值的来源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工厂,资本家成功地将剥削对象从雇佣劳动领域拓展到非雇佣劳动领域,使当前数字平台上存在专业数字劳动者的雇佣劳动和一般网络用户的非雇佣劳动两种类型的劳动形式。具体来看,雇佣劳动形式下的数字劳动,指的是互联网企业中的专业数字劳动者通过不属于他们的生产资料加工数字产品的劳动过程,这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企业与数字劳动者之间为雇佣关系,例如从事软件开发、运营、维护的劳动者的数字劳动,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网络零工劳动者的数字劳动等。非雇佣劳动形式下的数字劳动主要是指一般网络用户的数字劳动,网络用户在这一劳动过程是无酬的,企业与网络用户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网络用户通过微信、微博、小红书等在社交平台上进行的浏览、交流等活动,“平台所有者利用不平等的经济关系获取用户数据,然后通过数据工程师的分类和整理形成有效资源,用来生产客户需要的广告、服务等商品”。[4]以数据形式存在的生产资料突破了时空限制,使劳动过程延伸到生活领域,无偿占有了雇佣劳动体系之外的数字劳动,从而前所未有地扩大了资本的增值范围。

第二,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统一。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中,马克思深刻地论述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问题,认为应将其置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加以考察,并提出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的生产劳动是“直接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也就是使资本增值价值的劳动”,[5](P124)是一种同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的劳动。与此相对应,非生产劳动是一种只作为使用价值来提供服务的劳动,这一劳动直接同“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形式支出的”货币相交换。[6](P333)

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视野,数字劳动过程也具有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两种表现形式,其区别在于“劳动是与作为货币的货币相交换,还是与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5](P133)在于劳动过程是否会带来资本的增值。具体来看,生产性数字劳动就是数字化企业通过雇佣劳动,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资料生产出数字商品,从而使资本得到增值的劳动形式,在生产性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与数字化生产资料相结合,创造出劳动力价值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例如融合了数字技术的现代化企业生产有形数字商品的劳动,或是通过资本雇佣劳动生产无形数字商品和服务的劳动,这些数字劳动过程都可以被列在生产劳动的概念之下。但并非所有的数字劳动都会使资本增值,例如互联网用户利用第三方平台直接雇佣数字零工提供服务,被雇佣的数字零工的劳动直接与作为货币的货币相交换,并不会产生资本的增值,因而属于非生产劳动。因此,数字劳动同样是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统一。

二、数字劳动异化的出场逻辑及其四重表征

进入大数据时代,数字技术的普遍应用催生出了比马克思生活时代更为复杂的经济社会图景,虽然数字化劳动革命性地促进了资本的文明发展,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其背后隐藏着的更为深刻的异化与剥削。时代更迭,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在当前社会依然饱含着鲜活的生命力和解释张力,因而要剖析数字劳动异化的出场逻辑与具体表征,就必须回归到马克思主义异化劳动理论的逻辑框架中去。

(一)数字劳动异化的出场逻辑

第一,数字产业的私有化是数字劳动异化产生的根源。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在批判国民经济学的基础之上系统地阐述了其异化劳动思想。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将理论批判的矛头直指国民经济学的逻辑起点——私有财产,指出“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7](P277)私有财产虽是异化劳动的产物,但当私有财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又会导致劳动异化的产生,二者互为因果。虽然在数字技术的助力下,劳动的形式有所变化,数字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主体向度上的复归,但由于生产资料仍未摆脱私有制的生产关系,私有制依然是数字劳动异化的最大祸端。

一方面,私有制是束缚数字劳动者自由的枷锁。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劳动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逐步渗透到无偿的生活领域,数字资本利用网络用户对数字平台的情感和依赖性,营造出一个“自由参与”“自愿平等”的虚伪假象,吸引网民为其无偿生产数字资源,其结果是这些数字资源被网络平台私有化,个人却成为无意识的代码生产机器,数据平台的大数据推送限制了人的认知自由,使人变得“愚蠢而片面”。另一方面,私有制在数字社会表现为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和对数字经济市场的垄断。数字资本以一种极为隐蔽的方式控制着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数字劳动在私有财产的操控下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同时,数字资本在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之下逐步发展为数字寡头,并凭借其垄断地位控制整个市场,逐步演变为马克思口中的“死的物质对人的完全统治”。[7](P262)

第二,分工的扩大加深了数字劳动异化的程度。《手稿》中,马克思立足于工人和资本家的对立关系,以社会可能处于的三种主要状态为例,分别考察了工人在其中的现实境遇,指出不论社会处于衰落状态,还是增长状态,抑或是达到完满的状态,工人的贫困总是必然的,原因便在于“分工提髙劳动的生产力,增加社会的财富,促使社会精美完善,同时却使工人陷于贫困直到变为机器”。[7](P231)分工的扩大使资本积累加快,但也造成了工人对资本家的依附和工人之间竞争的加剧,导致劳动本身成为“有害的、招致灾难的”,[7](P231)在当前的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亦是如此。

首先,数字劳动分工的发展导致“工人要把自己的劳动转用于其他方面是极为困难的”。[7](P224)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劳动对劳动者提出更加专业化的要求,使得分工更加细致化和固化,从而使数字劳动者失去个人劳动的主体性和丰富性,甚至丧失了反抗资本家的意愿与能力。其次,数字劳动分工的发展“不仅导致人的竞争,而且导致机器的竞争”。[7](P229)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劳动者的工作看似自由但极不稳定,分工的扩大带来了社会财富的增加和数字产业的发展,但数字化企业对工人的需求量较少,导致一部分不会使用数字技术的传统工人失业,也致使数字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出现内卷化趋势。最后,国际范围内数字劳动分工的扩大致使资本主义的剥削范围增大。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经济成为引领国家发展的核心力量,个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在数字技术产业链中的顶端位置,企图构建不平等的新国际分工体系,通过劳动外包和剩余产品输出不断窃取发展中国家的剩余劳动,剥削发展中国家的剩余价值,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数字劳动异化的四重表征

第一,数字劳动产品异己化。《手稿》中,马克思从当时的经济事实出发,指出私有制下“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7](P267)并借用费尔巴哈在对宗教神学进行人本学批判时的一个最主要的观点作类比,“人奉献给上帝的越多,他留给自身的就越少”。[7](P268)即私有制下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产品是相互对立的关系。在数字化时代,劳动者依然没有逃脱资本的操控,资本家利用更加隐匿的手段加紧对数字劳动者的剥削,数字劳动者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异化关系非但没有消失,反而日益恶化。举例而言,当下拥有互联网专业技术的数字劳动者,通过耗费更多的脑力和体力来进行各类智能产品、软硬件和云端服务器等的设计与研发,但这些劳动产品在投入市场后所获得的利润全部进入资本家的口袋,与传统劳动者相比,数字劳动者为资本家创造了更多的剩余价值,但却只能获得与其创造的劳动产品利润相差甚远的少量报酬,造成数字劳动产品的异己化,正如马克思所言,“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7](P267)

第二,数字劳动过程异己化。马克思认为:“异化不仅表现在结果上,而且表现在生产行为中,表现在生产活动本身中”,[7](P270)私有制下的劳动不仅不属于工人本身,而且致使工人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因而带来劳动本身的异化。在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家们企图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大工作强度,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数字劳动者更多的剩余价值,数字技术的发展非但没有缓解劳动本身与劳动者之间的异化关系,反而成为加剧其异化的工具。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大量劳动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数字劳动者不再受限于固定的劳动场所和劳动时间,即使在家也可能被临时要求加班办公,这就造成劳动者的自由休闲时间被压榨,劳动被强制性地无缝填充于数字劳动者的生活空间。另一方面,数字化企业通过将工作量与劳动者的收入进行捆绑,激励数字劳动者为获得更大报酬而加大劳动强度,使劳动者被迫陷入资本家逐利的“角斗场”。在数字资本的操纵之下,这种超时长、高强度的劳动状态使数字劳动者的自由生命时间被剥夺,劳动负担过重,从而陷入更深的生存困境。

第三,数字劳动下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马克思依据异化劳动的前两个规定,推出其第三个规定——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的自由且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人的“类生活”,正是这一点将“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7](P273)异化劳动导致人的类本质“变成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7](P274)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劳动使人的“类本质”被进一步削弱和抽离。一方面,人对数字技术的依赖性加强而导致劳动的主体性丧失。现如今,数字信息技术已融入社会生活的所有间隙,人们过度依赖于通过手机进行社交、出行或付款,在无意识下无偿为数字平台创造更多利润,在这一过程中数字劳动者被裹挟在资本逻辑之内,丧失了自由自主劳动的权利,也就“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缺点”。[7](P274)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加剧了劳动与人的能动性疏离,使劳动变成纯粹的生存工具。在数字技术的支配下,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人工,数字劳动者为维持自身生存需要,不得不背叛主体的能动意识,进行机械化的、重复性的高强度劳动。

第四,数字劳动导致人与人相异化。马克思以人本主义为研究范式,提出“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7](P274)接着马克思又指出,与人相对立的“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只有人自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7](P276)在数字资本主义的语境下,劳动产品、劳动过程以及劳动本身依旧不属于数字劳动者自身,而是属于劳动者之外的他人,准确来说就是资本家,由此便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关系。当前,数字信息技术成为垄断战场中资本逐利的工具,资本巨头企图通过剥削数字劳动者进行恶性竞争,以瓜分更大的数字市场,结果必然是财富以更快的速度集中于少部分人手中,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鸿沟愈发扩大化,而被卷入其中的数字劳动者只不过是资本博弈下可怜的牺牲品。这种异化关系实际上是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阶级分化状态,“异化劳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社会的两极分化:一极是资本家的奢侈,另一极是工人的赤贫”。[8](P72)

三、数字劳动的正义重构

异化劳动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必然要经历“劳动——异化劳动——异化劳动的扬弃”的否定之否定发展阶段,其消亡具有不可避免性。马克思基于对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之间关系的分析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7](P297)即人类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彻底破除“物”对“人”的统治。如前所述,在数字信息时代,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动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会进一步加剧,但扬弃这种对立和矛盾的条件,在数字社会本身的发展之中。

(一)坚持公有制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的主体地位

当代数字社会的不正义表现为成千上万的普通数字用户与少数数字资本家的对立,数字劳动产品与劳动者之间相分离。如前所述,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互为因果,因而要消除劳动异化,实现人向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首先要实现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正如马克思所言:“为了使劳动重新把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自己的财产,就必须有另一种制度来取代私人交换制度。”[9](P505)要实现数字劳动异化的消解,首先要解决的是所有制问题。

当前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数字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使生产资料和数据产品的所有权平等地掌握在数字劳动者手里,确保分配制度的公正合理,是改变私有制下数字劳动者的异化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数字劳动者活力和创造力的必由之路。随着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数字企业成为数字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对于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而言,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平衡市场监管与企业创新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以公有资本为主导的数字企业发展,同时要时刻警惕数字经济领域的资本主义扩张,谨防数字劳动异化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构建公平有序的数字市场体系,在鼓励非公有制数字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要引导其在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等方面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二)唤醒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

在当代数字社会,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正以一种新的形式消解着人们的批判性、自主性意识,数字劳动者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逐渐失去自我,在潜移默化中沦为数字技术的附庸。无论是传统工业社会还是当代数字社会,工人都仅仅是作为“物”的生产工具,人类的社会意识和理性被资本逻辑所压制,劳动失去其自主性,成为维持人肉体生存需要的手段。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7](P297)这种劳动者主体性的复归打破了资本逻辑下资本对人的占有,是劳动成为人自由而有意识活动的真正体现。

为了唤醒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实现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复归,需要将以人为本位的人本逻辑贯穿到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以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价值旨归。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一是要不断加强全面数字技能教育,激发全民自觉自主参与数字劳动的潜能与活力。二是要强化公民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重视网络安全与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数字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及数字平台管理机制保护自己。三是数字劳动者应当培养批判性思维,辩证的看待和运用数字信息技术,面对数字产品的快速更新和网络信息的爆炸式传播,网民们要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防止异化现象的持续加深。

(三)完善数字资本监管体系

马克思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10](P922)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数字资本难掩其逐利本性,运作过程呈现无政府状态,数字资本所有者通过雇佣劳动力实现对劳动过程和劳动者阶级的控制,致使数字劳动者的劳动被贬低为资本逐利的工具。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数字资本必须受到有效规制,并使其为人民幸福和社会发展服务。就此而言,实现数字劳动异化的积极扬弃必须要重视国家层面的政策推动,加大对数字资本的管控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为数字劳动者实现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筑牢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蓬勃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创新力显著增强,但与此同时,数字资本的垄断问题日益复杂,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劳动者权益。鉴于此,首先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数字资本的监管制度,对数据安全、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反垄断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完善对数据资源的有效管控,遏制数字资本的野蛮生长,切实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与其他数据权益,引导各类数字企业规范化发展,以此维护广大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其次要高度重视数字企业中出现的劳动碎片化、劳动去契约化现象,探索更科学合理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改变数字劳动者不稳定的就业环境和过劳的工作状态。

(四)重构以人为本的技术逻辑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消灭劳动异化“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11](P538)当前,我国数字技术迭代更新,我们不仅应看到资本主义逻辑之下的数字技术被误用和滥用,变成资本家加大剥削的工具,也要看到数字技术给生产力带来的高度发展,并成为劳动者挣脱资本束缚、消除劳动异化的巨大力量。治理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异化问题,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数字技术具有“奴役人”和“造福人”的两面性,加强人对数字技术的善治善用,重构以人为本的技术逻辑,推动数字技术为生产力发展赋能。

首先,突出数字技术解放劳动力的价值导向,扭转过度追求剩余价值的偏向。在资本逻辑下,数字技术在解放劳动力方面的优越性被增加剩余价值的片面追求所裹挟,为避免劳动者重新落入数字资本的枷锁,在数字技术开发过程中要突出人本价值,并在应用过程中不断地根据劳动者的思维方式、个人发展、身心健康等需要对数字技术进行优化,确保在劳动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基础上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其次,加强数字技术在各领域的推广和应用,为劳动者争取更多自由时间。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和算法实现了自主化生产,不仅提高了生产率,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者的低端重复劳动,从而使劳动者获得更多自由时间,进行更多自由自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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