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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媒时代新闻报道与公民隐私保护的价值博弈

2022-04-15刘影陈爽

声屏世界 2022年2期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公民

□刘影 陈爽

新闻报道与隐私保护博弈关系的形成

媒体拥有新闻报道权,是指媒体享有在法律规范内报道新闻事实的权利。媒体的报道权是新闻自由的体现,其有利于媒体发挥本位功能,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促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关系着个体的生存和发展,也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系数。近年来,与隐私权相关的事件屡见不鲜,且已经从私人领域上升为公共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热议的话题。从根本上来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价值意义可以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维护个体人格尊严。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保护公民隐私权是对其作为独立个体的尊重和主人翁意识的体现。在智能媒体时代,其核心理念仍是人本主义,人的主体地位时刻呼唤着人性的价值回归;第二,助力个体价值实现。根据隐私权的界定,只要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违背法律性规定,每一个隐私权主体能够在遵循自我意志的基础上行使权利,在满足各种社会性需求的同时,提升个体的自我价值;第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个体凝聚为整体,公民群体的稳定与否关系着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转和良性发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能够促进社会认同与稳定。

媒体以新闻报道为本位,公民隐私权保护中以维护个体私密信息和空间为主要目标,两者看似各守一端,实则是互相交融的关系。一方面,媒体的新闻报道使得一部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媒体的报道往往涉及公众利益和公众感兴趣的内容,此类事件和信息往往触及敏感地带,极易触犯个人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隐私权对新闻报道和社会揭示带来了一定的妨碍。新闻报道以开放传播为基本特征,隐私保护更多地表现为私密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一部分人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不接受媒体的合理审查,更有甚者借用隐私权谋取私利,却仍主张个人的“隐私圣地”不容践踏。这些隐私权的滥用,不利于具有广泛意义的社会性议题的讨论与解决,从而对社会规制与整合产生负面影响。

新闻报道与隐私保护博弈关系的形成原因

媒体角度:新闻报道的应然与实然有所失衡。一、技术动因。在智能媒体时代,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技术,使得新闻生产的节奏大大加快,这既给媒体行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空间,又为其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近年来,媒体数据隐私侵权问题层出不穷,让人们看到了数据时代日益显现的忧患。学者蓝江强调了个体生命的档案化和数据化,当我们的数据,包括姓名、年龄等一般信息以及行为习惯、面部识别信息、指纹信息等被上传到巨大的数据平台时,媒体对这些信息的部分利用会使其行走在隐私侵犯的危险地带,稍有不慎就会使公民隐私暴露在大众面前,引发一场又一场的诉讼之战。

二、利益驱使。当前媒介伦理失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价值导向的偏颇,一味将市场标准置于行业标准之上,造成了两者的失衡。在注意力弥足珍贵的时代,媒体为抢夺公众的注意力往往会挖掘那些迎合其品味、满足其窥私心理的新闻,而公民的隐私往往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从而为媒体带来经济利益。此外,媒体为受众提供的个性化定制服务,前提是对其身份信息、消费习惯、地理位置等的获取和分析,这些信息在使用过程中缺乏职业素养的媒体人或因疏漏导致公民隐私信息的泄露,或因利益驱使将其进行二次售卖,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边界归属。在互联网时代,大众的信息需求急剧增加,网络表达自由日益强烈,媒体需要发挥告知、解读和引导的作用,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利,然而问题在于媒体报道的边界归属问题,当新闻报道对公民群体的隐私造成侵犯时,媒体的作为变得至关重要。如在对明星群体的报道中,其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性使其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不代表媒体可以对其隐私进行无底线的深挖和爆料,而这其中显现出来的就是媒体报道的边界问题,哪些信息涉及公共信息可以公开报道,哪些属于其私人信息需要加以保护,边界归属的模糊使得媒体报道面临侵权危机。

公民角度:隐私保护的现实与理想存在割裂。一、隐私悖论。一方面源自于受众以隐私换便利的心理。当下各种流行的客户端层出不穷,用户要想使用某一平台,在初次使用时需同意平台的授权申请,允许其访问设备的通讯录、照片等才能享用该平台提供的服务,用户出于迫切使用的心理往往默认这一系列操作,将自身的部分隐私移交给平台,实际上就是让渡自己的隐私来换取使用便利。另一方面源自于受众隐私意识的淡薄。用知识沟理论来解释,即是受众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去辨别媒体报道的哪些部分侵犯了自身的隐私,侵犯的程度又有多大,对这些相关知识的不确定性也使得公民默许了媒体对涉及隐私权的某些报道,使其更加无所忌惮地进行报道。

二、维权难题。对于那些有一定隐私维护意识的公民来说,其难点主要在于追究侵权主体责任方面。一方面在于信息源头的模糊性,在智能媒体时代,媒体平台多元化、传播渠道丰富化、转载传播的便捷化、信息删除的易操作,使得公民隐私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厘清最初的信息源,也就无法确定侵权主体。另一方面则是侵权后果的难以量化,网络的传播特性使得侵权行为的后果被无限放大,诸如网络暴力中的隐私侵权,不但会给当事人及相关方带来经济损失,更会对其名誉权、心理健康带来不利影响,严重者会导致其“社会性死亡”。这种后果的难以估量也使公民在维护隐私权益时存在痛点,其维权所得往往难以弥补其带来的实际影响。

三、公私归因。公域与私域的划分往往决定着事物的不同面向。在平衡新闻报道和公民隐私权时,公共性原则往往被赋予重任,其往往被期望解决模糊地带的共性和个性问题。然而,公共性本身明确与否尚有待商榷,况且很多事件和议题并不能一刀切,更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全然归于一个框架体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时公众兴趣是显著的一部分,应该说,合理的公众兴趣是其知情权的体现,但这种“合理”的边界又是否清晰,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新闻报道与隐私保护博弈关系的反思

制度:完善相关法规,厘清边界问题。在智能媒体时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隐私问题变得日益分散化和复杂化,在立法上理应跟上时代发展的新变化,我国关于新闻报道和隐私权的法律存在模糊,为此,要加快新闻立法,厘清边界归属。一方面,要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是在一定场景下允许公开的信息以及哪些是完全个人私密的信息,通过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明确媒体报道的边界,对其侵权问题按程度进行责任追究,对新闻报道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完善相关的法律依据,让媒体在进行此类报道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和确定责任归属。

媒体:加强行业自律,坚守责任情怀。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恪守客观性原则,公正地报道新闻事实,不应带入主观情绪,也不应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沦为赚钱的机器。媒体工作者须始终坚守新闻报道的初心,忠诚于新闻事业,遵守新闻职业规范,同时树立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其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力度。新媒体服务商也要对自身进行规范,确保采集到的用户信息的安全,通过技术的加密、访问的限制来切实保障用户数据的安全系数。总之,媒体肩负着社会责任,理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在新闻报道中体现人文关怀和公共价值。

公民:提升知识素养,增强维权意识。公民要主动搜集、学习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和科学知识,明确哪些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哪些属于公共利益相关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当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时,能找到合理的依据,运用好法律的武器;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案例,认真分析隐私侵害方面的内容,根据事件的判决结果补充和深化自己在隐私权方面的知识体系。除此之外,公民要在实践中增强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如不随意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谨防进入第三方链接、不轻易透露自己的位置信息等,不因网络的虚拟和匿名属性就放松对自身信息的维护,来最大程度地保护隐私免受侵害。

结语

在智能媒体时代,媒体新闻报道与公众隐私保护之间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给彼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如何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确保信息共享和隐私保护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这既需要制度层面的支持,也需要媒体方的行业自律和公众方的隐私素养,进而探索出更好协调和维系双方权利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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