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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视角下刑法的成就与发展路径

2022-04-14杨声远

公关世界 2022年6期
关键词:刑法依法治国

杨声远

摘要: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法律。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迈开了刑事法典化的进程,1997年《刑法》的颁布施行,又为刑法发展、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增添了新的成就。但是面对新时期社会的变化和人民对于公正司法的渴望,刑法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欠缺的一环。面对刑法扩张和立法与司法衔接,只有把握时代脉搏和深刻学习领会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思想,才能够进一步调整。

关键词:刑法 法治发展 依法治国

一、刑法与我国法治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如此明确地提出在法治方面的详细要求,体现了执政党对于现代法治重要意义的把握,也深刻反映出了时代的要求。法治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必备条件,是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重要抓手。

刑法作为一部法律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文明延续了五千年的国度,刑法一直是我国古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由于国家的性质,我国的法律结构自古以来就拥有着“刑民交错,以刑为主”的特征。刑法成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但也成就了中华法系的辉煌。但是自近代以来,中国陈旧的法律体系早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当时的有识之士纷纷转向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开始了艰难的法律移植过程;1949年,新中国建立,在中国大陆全面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刑法草案的修改一直在持续进行,曾先后有33稿草案成稿。然而这一部重要的刑法迟迟没有到来。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同时也提出了进行法制建设的目标,被搁置了三十年的刑法典立法工作也被提上了日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的刑法典草案,新中国在其成立三十年之后,终于迎来了第一部《刑法》,通常被称之为“79《刑法》”。然而79《刑法》在面对日新月异发展的社会,其不足逐渐凸显出来。“自1981年至1995年先后通过24部单行刑法,并在107部经济、民事、行政、军事、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中附设刑事条款(附属刑法),对1979年刑法典進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 1 ]繁杂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给法院适用刑法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领域犯罪的不断涌现,79刑法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刑法典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经过了多轮酝酿之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刑法典,现行刑法典——97《刑法》诞生。在此之后的二十多年间,先后又以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模式对于97《刑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和删改。

纵观整个刑法发展的40年,也是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时间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建成,法治目标的提出,也正好是这40年间发展起来的。作为一个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内容,刑法不仅仅反映法制体系的成熟与否,更是体现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重要体现。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刑法的创制和不断完善就是最重要的法制建设的体现。

二、取得的成就

刑法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法治标杆。纵观刑法典制定的40年,深刻反映出这时期内中国在进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的变化。总结这40年以来刑法上的成就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法律规范的制定,刑法原则的确定和刑法适应现代要求的不断发展。这三点是新中国刑法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一个发展过程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特征。

1.法律规范的制定

较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法治状况,一部成文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长足的进步。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称:“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以看出,法律的存在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不仅如此,在制定之后的刑法典中,也直接规定了刑法的任务。97《刑法》第2条就规定了刑法的任务。这个任务中,不仅包含了对国家各项利益的保护,也突出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不得不说,这是极其重要的一面。

当然,刑法更主要的功能还是在于打击和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上。刑法典的颁布弥补了新中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司法力量打击犯罪时缺乏专门的刑法规范的缺憾。刑法典的重要性毋庸赘言,法律规范的制定给国家司法和全社会带来的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惩治范围,使得法律明确化尤其是刑事法律的明确化成为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刑法的颁布实行中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活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标尺,也是中国在迈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的要种里程碑。

2.法律原则的确定

法律原则是一部法律制定、实施和适用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相较之于更加详细的、单个的法律规范而言,法律原则所调整和规定的方面更加宏观,同时也为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划定了界限。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少不了各项法律原则的确定。刑法是国家用以惩治犯罪的法律,但这只是从刑法的任务角度对其概括的特征。近代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对于西方传统的刑罚体系进行了批判,确立了现代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三大原则影响了西方后世现代刑法的构建,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衡量一部刑法是否是现代刑法的重要标志。然而遗憾的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并没有相关的条文涉及罪刑法定原则,相反,79年刑法还规定了可以适用类推解释这一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我国著名的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这样描述的:“79刑法典开始并未对其进行明文规定,第 79 条规定的类推制度横亘其中,成为 79 刑法典与罪刑法定原则相隔而望的滥觞所在。”[ 2 ]这样的批评是中肯的。于是到了筹备对刑法典的修改时,将刑法原则加入刑法典之中,成为了当时的共识。

终于,在97《刑法》之中的第3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还通过第4条和第5条确立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这三个原则是我国刑法立法所确定的三大基本刑法原则。这三大原则所体现的核心法治追求就是保障人权,这也是法律原则确立的基本要义。刑法虽然主要的任务是打击犯罪,然而这并非是现代刑法的最重要的目的。现代刑法被誉为“犯罪人的大宪章”,意即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现代刑法的核心要义。这一价值的体现表现了刑法作为国家公法的一部分,其防止国家权力擅断和滥用的核心价值。这一切价值的体现和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到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是一致的。而罪刑法定等一系列的原则的确立,为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基础,这也为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徇私枉法和渎职现象关上了一扇脱罪的窗户。所以,刑法中法律原则的确定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

3.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将法律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的话,那么,我们可能会“失望”地发现,法律并不总能及时反映社会的需要。但是,现代法治国家需要的是确立对法律的信仰。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其不仅要拥有着良好的法律,更应该包含着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曾经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种信仰来自于法律能够兼具公平和合理的要素,而能够达到被信仰的法律应当是能够做到对时代发展的需要做出及时的回应。

从79《刑法》到97《刑法》,一直到如今的十一部《刑法修正案》的先后出台,大部分的内容都体现了一部重要法律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寻求适应时代发展的立法追求。97《刑法》在79《刑法》192个条文基础之上增加到了452个,立足于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在充分体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的同时,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了刑法保障功能。可以说是概括了1979年至1997年这20年间刑法和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表现。97《刑法》在通过之后,先后又对刑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删,这是立法机关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时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制。可见,不断修改和完善刑法是我们“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体现,只有如同修改和完善刑法一样,对于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适应现实需要的改造和完善,才是完成全面依法治国任务的重要路径。

三、未来发展的重点

刑法立法的40年如同辉煌的改革开放的40年一样,取得了耀眼的成绩,是几代刑法人做出的巨大贡献所带来的。然而,光辉的成绩只代表过去,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剧烈和深刻的变革,中国进入了新时代。改革开放也逐步进入了深水区,社会的巨大变迁也为刑法和法治建设带来了极大挑战,同时,刑法自身依然还有进一步调整的可能。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变化带来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行的司法体制与立法体制衔接造成的。不仅刑法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更是新形势下,如何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1.防止刑法的扩张

所谓“刑法的扩张”是指刑法在应对某些社会问题时,将社会问题所涉及的危害行为定义为具体的犯罪,使其受到刑法的调整,这一过程又被称为“犯罪化”。如前所述,一个国家的法律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来调整自身,这其实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是将出现的严重危害社会而其他法律又无法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内,使其受到刑法的约束;第二,则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将一些曾经危害很大、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已经危害不大的行为,将其“非犯罪化”,从而做到保护人民合法权利,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最典型的例子就是79《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在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这一“犯罪”在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中消失,不得不说,这是刑法在社会发生改变时所做的“非犯罪化”的一个典型。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刑法的完善往往侧重的是第一点,第二点则不是重点。这带来的问题实际上非常严峻。伴随着社会发展,一方面,新型犯罪的不断涌现的确需要刑法在立法上予以回应,典型的就是《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类型犯罪的扩展,可以说从立法的层面有效回应了恐怖主义进一步发展的态势;然而,另一方面显然并没有做得很好,大量新型犯罪的出现,虽然运用刑法的方法得以暂时遏制,但是刑罚方法毕竟是一种短期的治理方式,并不能解决问题。当前,刑法在应对自身扩张的问题上应当“谨言慎行”,不要急于用刑法的方法去调整社会关系,而是多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先行调整,从而与刑法构成一套完备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避免刑法的积极扩张。

2.加强立法与司法的衔接

立法与司法的衔接问题是让刑法条文由规范走向实践的重要方面。我国刑法在立法与司法衔接方面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官进行刑事审判中对于法条的解释以及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这两个方面是将立法与司法衔接起来的节点:法条的解释是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到实际中的具体表现,如何解释法条、适用法条,是法官的重要职责;刑事诉讼程序则是保障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强权国家政府的侵害,从侦查、逮捕、起诉一直到审理完成,即使被判有罪,如何执行刑罚,这也受到刑事诉讼法的制约,切实保障人权。然而现实中,立法与司法的衔接在这两个方面并不尽如人意。解释上,司法解释往往通过宪法赋予的解释权力,通过解释来行“造法”之实,显然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规定了具有部分情节的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应当降低50%。这意味着这些具有这些情节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标准与他人不同,实际上突破了刑法的规定,违法了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的不受限制,这是违背了法治国家司法相对独立的构造,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立法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大量刑事案件中有违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預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一要求意味着我们应当构建起防止行政干预司法的“栅栏”,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让公正司法不受到其他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结语

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国家治理这个更高的层面,而在这其中,刑法的作用十分突出。刑法有成就也有存在调整的空间。只有客观理性地看待这些,全面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新时期的特征,才能够使刑法乃至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满足新时期人民的需要。同时,也应当做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衔接工作,把良法转化为“良法之治”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2]高铭暄,孙道萃:97刑法典颁行20年的基本回顾与完善展望[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责任编辑:王海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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