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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组织服务创新的影响机制
——基于制度系统的调查与解释

2022-04-13文家春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双重场域

胡 锴,文家春

(1.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中欧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235;2.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92)

新一轮创新政策与战略在构建主体多元、协同互动的新型创新体系中,逐渐凝聚起对科技服务角色和作用的共识。以国务院2014 年印发的《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纲领,中国也积极谋划科技服务发展战略,多种类型科技服务机构孕育而生,互联网、大数据等应用技术还助推科技服务模式的积极探索[1]。2020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着重强调健全技术、科技成果的市场化交易服务组织,拓展公共科技资源交易平台功能。然而,当前科技服务业的产业效率不高、有效供给能力不足、整体发展不平衡,从而导致不能有效促进制造业效率的提高[2]。以技术交易服务平台为例,其建设虽备受关注和倚重,但平台互联互通程度不高、服务技术和模式创新不足、服务协同能力薄弱、对科技和经济结合的支撑作用有限,也导致平台规模化、市场化、可持续化发展之路困难重重[3]。概言之,科技服务组织需要在技术市场、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又面临着多种发展困境。组织制度主义认为组织是制度环境的创造物,也是积极的博弈者,制度的各种要素既影响了组织的行为,同时组织行为也塑造和改变着制度要素[4]。正是因为组织在很多方面同环境相互依赖,当组织所处环境日趋复杂和不确定时,组织间的分化可能会不断扩大,并增大了组织与环境之间的依附性,因此制度学者建议强化对组织及其环境的研究[5]。在我国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制度复杂性的问题在不同领域中凸显,国内制度理论学者也呼吁深入研究如何从制度的思想得到启发,以实现高质量的政策供给[6]。但是学界对于科技服务组织制度的理论研究却显得不足,应当如何理解现有科技服务组织的制度系统及其复杂性,并使组织的服务活动适应制度要求指引,仍是理论和组织实践上亟待回答的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制度复杂性如何影响科技服务组织服务创新”这一核心议题,试图在组织制度理论视角下,首先描述科技服务组织制度系统的基本特征,构建制度系统与组织场域的关系框架,说明政府、市场等不同逻辑的制度要求如何渗透进入平台的组织场域,再通过进一步调查典型科技服务组织的服务实践,构建制度系统影响下服务产品与模式的类型化模型,解释当前科技服务组织及其服务创新的现状,从而为推进科技服务组织的建设与治理提供决策参考。

1 理论背景与研究设计

1.1 制度系统与组织

依据制度理论学家斯科特[7-8]对制度系统要素的分类,从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三个角度分析技术交易平台的制度系统。一般来说,任何有效、稳健的制度系统都同时包含上述3 种制度要素,要素在不同领域或环境中的优先地位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制度学者的任务就是解开复杂的制度系统,以研究各种社会秩序建立、稳定或变迁的过程与原因。制度视角下对组织的研究不仅关注权力机构的要求和压力,也特别重视规范与认知的作用情况,即分析外部社会群体、组织自身的传统和经验对组织的影响[4]。也就是说,对环境的制度特征进行分析时,要综合考虑规制系统、规范系统、文化-认知系统对组织结构和行为的影响。一方面,制度环境的综合性驱动力迫使某种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得以形成,并在众多组织中进行扩散而发生趋同性变迁;另一方面,多样化的组织行为也促使原有组织的解构、再结构化和新制度要素的形成,从而带来制度的变革[9],见图1。

图1 制度系统与组织的关系

1.2 制度复杂性与组织

新制度主义扩散形成的制度逻辑(institutional logics)理论自20世纪90 年代提出以来[10],其理论观点逐步发生转变,开始强调文化分化和多元主义,而不再局限于制度同构(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研究重点则集中于制度多元化和制度复杂性问题。制度多元化指的是不同而可能互补的制度逻辑环境,以及行为主体(actors)如何开展合作或竞争的问题[11]。制度复杂性指的是不同逻辑之间相互冲突的制度要求,以及个人和集体(多个行为主体)如何应对的问题[12]。

相关研究一方面聚焦于多个逻辑形成、关联和相互影响的机制,关注共存与竞争逻辑的来源和结果。例如,Glynn 等[13]研究了制度逻辑从美学到市场逻辑的场域转换如何改变了亚特兰大交响乐团评论家的话语实践,区分了稳定和变化的制度系统,表征了主导逻辑、竞争逻辑到混合逻辑的转变与涵义;Dunn 等[14]强调了医疗行业是由护理和科学的多元逻辑构成,由于受到不同群体和利益的支持,逻辑之间产生一种竞争的张力,并作用于该行业的人才培养过程。另一方面,研究者已经开始更深入探索与制度复杂性相关的组织实践和行为,例如,Reay 等[15]分析了医疗机构之间合作关系的发展,在不同制度逻辑共存的背景下确定了4 种组织行为的机制;Smets 等[16]通过一个全球性的法律公司的研究,开发了一个实践驱动的制度变迁模型,用以说明组织借助日常工作促使逻辑发生转变的机制。

总体上,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深入解释不同行为主体如何开展组织实践,从而实现对多种制度逻辑的调用或响应[12,17]。本研究立足组织制度理论,通过对科技服务组织制度系统及其对组织实践影响的调查与理论化,试图在丰富相关理论研究的同时,也为克服我国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困境提供启示。

1.3 研究设计

本研究选取技术交易平台这一科技服务组织作为调查对象,主要源于其属于具有网络开放性与连通性特点的典型科技服务机构。技术交易双方的初始接触发生于互联网平台,平台需要建立开放网络进行技术的公开展示,以供潜在技术需求方进行搜索与查询;平台还要提供促进交易的中介服务,在沟通、匹配和交易创新的技术知识的过程中,需要形成覆盖整个交易链的服务产品或模式,以构建平台整体服务体系。

本研究调查了国内主要平台既有的服务产品和模式,试图整体性把握平台服务有关的组织实践。平台组织及其服务创新类型的调查步骤如下:首先,通过公开搜索获得国内技术交易平台列表(见表1),主要的搜索策略是使用“交易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与“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关键词进行组合搜索;而后,根据平台存续时间、媒体曝光率、网络活跃度、平台设施建设等条件,排除技术来源单一、专利技术挂牌数量少、缺乏交易支撑技术、已停止运营或新近设立的平台。

表1 技术交易平台筛选

研究筛选确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技术交易所技E 网、厦门科易网、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平台企业的主要情况见表2。最后,利用平台网站报道、新闻媒体、研究文献以及作者调研资料,归纳交易平台制度系统特征及其对平台组织场域、服务创新类型的影响作用。

表2 技术交易平台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2 制度系统与组织场域渗透

从制度系统的规制性要素上,我国网上技术市场以及交易平台的发展无疑受到了政府逻辑的深刻影响。国内网上技术市场兴起于20世纪末,中央政府层面关于技术交易平台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加,自2012 年后数量大幅上升,使用的政策工具种类较多,且反映出政府的介入程度总体较高[18]。政策逻辑主线是积极推进建设国家和区域相结合的一体化平台网络,强化政府科技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并鼓励探索专业化、市场化的在线服务模式,号召和扶持平台拓展信息服务、国际整合、产研合作等功能。整体上,技术交易平台的政策过程相对连续,沿袭了技术市场政策一贯关注创新资源集成、服务体系建设、专业化服务模式、科技成果转化等特征,政策对象以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和枢纽型区域平台为重点,由此形成的政策体系提升了“互联网+”因素在技术市场政策过程中的影响力,并期望借助平台效应和网络服务,为技术市场“疏通拥堵”和“增加厚度”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思路。

从制度系统的规范性要素上,技术交易平台的发展还受到了市场逻辑的显著影响,技术交易中的知识转移障碍因素决定了平台市场参与者的特征,而不同类型交易平台具备相对功能优势,从而促使不同特征的市场参与者对交易平台产生选择偏好,这种外部社会群体偏好可能会进一步强化不同类型平台的服务特点。例如,对技术应用存在较高模糊性的行业群体,更有可能选择运营模式灵活、服务产品多样、服务人员贴近的平台,这类平台对交易技术、潜在交易双方的了解更为透彻;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较高要求的行业群体,更有可能选择运营规范性高、信用资质好的平台,这类平台可降低技术卖方对交易过程知识流失风险的担忧。可见,平台的相对功能优势决定了特定用户的市场参与度,也反映了平台组织在迎合市场意愿上的差异。

从制度系统的文化——认知性要素上,技术交易平台的发展也必然受到平台运营企业自身传统和经验的影响。平台组织需要识别制度环境引导与约束下的机会,解析制度复杂性的涵义,实施相关组织战略与管理策略,从而投入服务新产品和新模式的研发改进活动,促进平台服务生态的不断创新与完善。组织制度理论指出,任何制度领域的变革一般是通过政治、经济和法律强制手段予以推行,这些规制性制度压力在组织场域中又会被不同的规范信念和认知框架予以解释[6]。当前我国技术交易平台的发展存在困境——在科技服务政策集中供给条件下,规制性制度要素基本具备,但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良性运营的平台仍凤毛麟角,大部分平台呈现次品化、空心化、形式化的尴尬状态。这得以印证制度变革过于重视规则体系和正式结构变化的影响,而通常忽略文化——认知要素作用的制度规律[19]。

综上,技术交易平台的制度系统内存在多元制度逻辑,其中政府、市场作为双重主导逻辑分别具有核心表现特征,双重逻辑不仅提供了平台组织发展的依据和原则,基本定义了技术交易平台市场的结构,而且双重逻辑还渗透进入平台、政府、技术供求方等构成的组织场域。已有研究发现非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的有益尝试能引发政府的行动,并促进新的法律、政策和规则的形成[20]。技术交易平台在交易服务技术产品、模式、机制方面的积极实践,不仅有利于企业产品或品牌在市场上取得效果,也可能推动服务创新形式进入相关科技法律、技术市场政策、区域科技创新规划、行业标准文件等,转而为技术交易服务提供准则或规范。总体上,技术交易平台市场的参与者众多、制度复杂性高,平台的制度系统与其组织场域可归纳如图2 所示。

图2 技术交易平台的制度系统与组织场域

3 制度系统与组织服务约束

调查发现的技术交易平台服务产品与模式,按照制度系统对其影响的差异,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并作相应解释。

(1)响应双重冲突逻辑的服务类型。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国有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技术市场、技术交易平台的重点任务之一,政府部门、成果持有人、技术需求企业等各方对成果转化服务均寄予要求,但在选择利用技术交易平台的目标与策略上,不同行为主体确有明显差异,使得该类服务偏向响应政府与市场双重逻辑的模式。在服务模式上,政府逻辑强调通过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创造产学研紧密联系的平台生态环境,以最大化发挥科技公共服务的职能[18];而市场逻辑反映在高校院所的内部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具有较大差异,对于利用交易平台开展成果转化的进场意愿不一,而平台组织又强调借助网络技术、数据深加工等手段提升产学研对接效率,设计基于流程的细分配套服务产品,构建平台服务矩阵来实现产品扩展和费用收取[21]。因此,政府与市场逻辑在服务核心目标上的不兼容,导致了服务设计的潜在冲突,可以发现目前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服务创新总体有限,建构于技术中介模式基础上的服务绩效表现不佳。

(2)响应双重兼容逻辑的服务类型。网上技术市场于20世纪末兴起时被研究者称为“创意的市场”(market for ideas)[22],其最为原初的作用之一即满足市场参与者知识交换与共享的需求。相对于技术、专利的交易频率来讲,技术交易平台市场的参与者对于信息、知识、能力转移的需求频率更高。因此,基于网络技术的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既可以作为技术交易服务的基础产品,也可以增加平台市场的厚度与活跃度、集聚一定区域内的技术创新要素。对于政府部门有利于其落实区域科技发展战略,对于市场交易主体有利于核心能力提升与知识价值实现,对于平台组织则可丰富服务产品体系、构建知识共享与价值网络。这使得该类服务也偏向于对政府和市场双重逻辑响应的模式,只是双重逻辑之间并没有产生具有明显区别的需求结构,服务模式的核心对于两种逻辑是较为统一的,在服务实践中可以设计诱导双重逻辑的相互加强[23]。

(3)侧重主导逻辑的服务类型。我国自2015年经历一系列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修订,主要政策手段之一是下放国有科技成果的处置使用审批权,例如可由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政府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需求显然对技术服务市场起到了主要影响作用,但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技术转移过程中,科技成果定价及转化后续价值可能发生变化,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问责担忧始终存在,尽管法律法规同时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尽职免责条款,而具体实施环节又叠加技术交易、转化流程复杂多样性等因素,使得市场交易主体的转化倾向可能发生异化,对于该类问题的平台服务就显然侧重对政府这一主导逻辑的积极响应。因此从服务产品与模式上,需要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公开市场渠道结合技术交易平台的信用资质,设计规范的成果挂牌交易模式、针对交易和成交信息公示的服务产品,从而降低转化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水平、激发国资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可以看到,当前技术交易平台普遍推出的科技成果协议定价与交易公示服务[24],虽然主要侧重对政府逻辑的回应,但其服务设计也考量了市场逻辑的差异性需求,并试图弥合二者之间的目标冲突。

(4)迎合单一逻辑的服务类型。仅由政府或市场交易主体一方作为主要影响者,对技术交易平台的服务施加需求,并且次要影响方的需求倾向也基本趋同,这在技术交易平台服务中较为多见。例如我国开放技术市场后,政府曾将技术交易会作为一种活跃技术市场的政策实现手段[25],并曾出台专项管理文件。我国技术交易平台形成以后,在助力政府举办在线技术对接会、在线展会上形成较多服务产品,并且产品也契合交易双方降低交易成本的需求,使得该类服务主要受单一逻辑影响。类似的服务产品或模式也体现在落实各级政府的区域发展战略、地方产业合作发展战略等方面[26-27],技术交易平台发挥其线上线下服务优势,搭建实体与虚拟结合的合作平台,促进技术的展示、交易及应用转化。由于平台服务围绕着单一核心逻辑,强化了服务产品和模式的内部一致性,外围逻辑也对服务目标的实现起到了互补作用。然而,技术交易平台的支配型服务虽然基本不需要面对双重逻辑的冲突,但也对平台发展形成一定制约——遵循政府单一逻辑的服务模式可能造成平台过渡依赖财政性收入来源;而遵循市场单一逻辑的平台服务模式因缺少了公共服务合法性支持,加之技术交易服务的利润率总体偏低,也可能造成平台市场化运营困难。

4 组织服务创新的理论模型

4.1 多重逻辑的作用维度

对于如何解释多重制度逻辑的表现及其对组织的作用,制度学者开展了相关研究讨论,其中Besharov 等[28]归纳的理论模式最为典型,两位学者使用不同制度逻辑共同出现时的兼容性程度(degree of compatibility)和中心性程度(degree of centrality)来划分逻辑表现维度。在组织功能或具体实例上,前者描述不同逻辑的兼容共存程度,后者描述不同逻辑占据核心位置的程度,同时两种程度还会发生变化,并受到组织场域内不同层面影响因素的制约。借鉴这一理论框架,在技术交易平台组织场域层面上,归纳双重逻辑兼容性与中心性程度的影响因素(如表3 所示)。

表3 技术交易平台双重逻辑兼容性与中心性的影响因素

从逻辑兼容性角度,组织场域内代表某一逻辑的专业机构数量以及机构之间的关系,将极大地影响逻辑之间的兼容性程度[28]。如果代表不同逻辑的机构数量多且比较活跃,在争夺资源和权力时强调各自的合法性,必然降低不同逻辑之间的兼容性;只有当代表某一逻辑的机构占据主导,或者不同机构的主张与需求互不冲突时,机构之间基于管辖权控制的争执趋于减少,从而产生较高的逻辑兼容性。在技术交易平台的组织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机构出台的相关政策代表了政府逻辑,主要强调技术交易平台科技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其机构数量不多,但政策连续性相对较高,近年来政策供给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技术供求方的平台市场选择偏好代表了市场逻辑,主要强调市场参与者对平台功能优势的青睐,其机构数量庞大,当前以技术交易服务带动的多元化平台服务需求日益增加。鉴于技术交易平台在技术转移体系、国有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大数据开发应用等方面的潜在能力,政府和市场参与者在平台组织场域内的活跃度都比较高,对于平台运营方向、服务产品和模式开发的主导作用也都比较强。

从逻辑中心性角度,组织场域内不同行为主体主张的“游戏规则”显然存在不协调性和差异性,这反映了场域分散(field fragmentation)的特性;而每种类型的行为主体又都有一系列明确的需求,这反映了场域集中(field centralization)的特性[22]。如果组织的某一功能或实践遵循了不同行为主体所代表的逻辑,就会增加逻辑的中心性程度;反之,如果只能将单一逻辑注入核心的组织实践,那么不同逻辑的中心性就较低。在技术交易平台的组织场域内,作为主要行为主体之一的政府部门,其需求集中于创新资源集成、服务体系建设、专业化服务模式、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意图尽快建设国家级、区域级一体化交易平台网络,实现技术资源及相关市场的互联互通;而作为规模更大的技术交易参与者,其有针对性地比较平台交易成本、服务体验、运营规范、信用资质等功能特点,借助平台服务选择以满足其在技术搜索、能力补充、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需求。虽然政府、技术交易方等行为主体的需求存在各自的集中着力点,但并非完全分散而失去了将不同逻辑聚合成为高中心性结构的可能。例如依托网络技术探索专业化服务模式、健全服务体系的政府端需求,与依赖服务支撑技术研发而降低技术应用模糊性的用户端需求,就存在由同一种平台服务实践进行协调统一的可能性,而体现出场域“分散化集中”的特征。

4.2 服务创新类型与特点

为了进一步明晰双重逻辑对平台服务类型的引导与约束形式,将上述制度逻辑的两种作用维度结合起来,结合服务类型的调查结果,提出平台企业在制度复杂性条件下服务产品和模式的类型模型,并阐述差异化服务类型的特点。之所以能够从理论上构建平台双重逻辑引导与约束服务类型的模型,一方面是鉴于双重逻辑在兼容性、中心性程度上存在共演,另一方面也源于制度逻辑研究的基础认知。首先制度逻辑理论认为,组织面对的多个逻辑都将在其结构和实践中予以表现或反映[12];其次研究还发现,某一特定逻辑的作用程度、不同逻辑之间关系的作用影响都会随着时间和环境发生变化[29]。

依据Besharov 等[28]对逻辑中心性和兼容性程度是连续维度的假设,本研究提出了一个服务类型的模型,包括竞争型、依赖型、一致型和支配型4种服务产品或模式,并融入双重逻辑对平台服务创新设计的作用形式、不同逻辑的冲突强度、行为主体特征等内容,如图3 所示。以下对每种类型的特点予以解释。

图3 双重逻辑影响下的服务类型模型

(1)竞争型服务产品与模式。从逻辑结构上,该类型受到政府与市场逻辑高中心性、低兼容性的引导与约束。具体而言,政府和市场交易主体对某种服务类型的构建均有需求,都积极争取服务设计的主导地位,使得双重逻辑的中心性高;但由于各自在服务目标、价值取向或设计实现策略上具有差异,使得双重逻辑的兼容性低。从服务类型上,服务产品与模式的设计可以体现双重逻辑的要求,但需要平台组织在服务设计实现过程中,利用组织机制应对政府、市场交易主体的潜在广泛冲突。该类型可基本解释调查结果中响应双重冲突逻辑的服务类型。

(2)一致型服务产品与模式:从逻辑结构上,该类型受到政府与市场逻辑高中心性、高兼容性的引导与约束。具体而言,政府和市场交易主体对某种服务类型的构建均有需求,都积极争取服务设计的主导地位,使得双重逻辑的中心性高;同时两种行为主体在服务目标、价值取向或设计实现策略上接近,具有一定趋同性的目标和实践还可能相互加强,使得双重逻辑的兼容性高。从服务类型上,服务产品与模式的设计当然可以体现双重逻辑的要求,平台组织在服务设计实现过程中遭遇政府、市场交易主体的潜在冲突比较小。该类型可基本解释调查结果中“响应双重兼容逻辑的服务类型”。

(3)依赖型服务产品与模式。从逻辑结构上,该类型受到政府与市场逻辑低中心性、低兼容性的引导与约束。具体而言,政府和市场交易主体对某种服务类型的构建均有需求,各自在服务类型设计的目标、取向和策略上具有差异,双重逻辑的兼容性低;同时由于政府、市场交易主体中的一方需求起到了主要影响作用,因而对服务类型的引导与约束作用更强,使得双重逻辑的中心性低。从服务类型上,服务产品与模式的设计体现单一逻辑的关注与要求,平台组织在服务设计实现过程中,应对两种行为主体冲突的难度略有降低,可以使服务设计贴近主要影响方,但也需关注在组织场域中表现活跃的次要影响方的需求。该类型可基本解释调查结果中侧重主导逻辑的服务类型。

(4)支配型服务产品与模式。从逻辑结构上,该类型受到政府与市场逻辑低中心性、高兼容性的引导与约束。具体而言,政府和市场交易主体中的一方需求起到了主要影响作用或者仅存在某一方需求,因而其对服务类型的引导与约束作用较强,使得双重逻辑的中心性低;即使存在次要影响的行为主体需求,因其服务目标、价值取向或设计实现策略也与主要影响方趋同,使得双重逻辑的兼容性高。从服务类型上,服务产品与模式的设计当然体现单一逻辑的关注与要求,平台组织在服务设计实现过程中基本不会遭遇政府、市场交易主体的潜在冲突。该类型可基本解释调查结果中迎合单一逻辑的服务类型。

通过上述科技服务组织服务创新的理论模型,相对较好地解释了基于双重逻辑影响的服务类型的基本现象。值得关注的是,相对于单一逻辑主导场域,在政府、市场双重逻辑共同主导的场域中,不同逻辑间的冲突程度处于较高水平。对于技术交易平台来讲,竞争型、依赖型两种服务类型的设计与实践难度较高。基于本文提出的服务类型模型,依赖型服务可以考虑将外围逻辑也纳入到服务实践和决策的核心,竞争型服务则可以在无法兼顾双重逻辑的情况下,考虑适当偏向关注其中一种而降低逻辑之间的冲突程度,如图4 所示。

图4 服务产品与模式类型及演变

5 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以我国技术交易平台为例,研究了科技服务组织的制度系统及其对组织服务创新的影响作用。从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角度分析了组织的制度系统要素,将组织的主导制度逻辑纳入该系统框架内,研究发现政府、市场双重逻辑提供了组织服务创新的依据和原则,并渗透进入平台、政府、技术供求方等构成的组织场域。可以依据双重逻辑兼容性、中心性两个维度,构建组织服务创新类型的理论模型,包括竞争型、依赖型、一致型、支配型4 类服务产品与模式,不同服务类型表现了双重逻辑差异化的作用形式、逻辑冲突强度等特征,一定程度上可反映我国科技服务组织及其服务创新的现状。

研究结论一方面深化了制度复杂性与组织响应的关系研究,本文构建的科技服务组织服务创新类型模型有利于从制度逻辑演变的角度,理解组织实践及其对多种制度要求的差异化响应。另一方面,本研究还为以技术交易平台为代表的科技服务组织,如何适应制度要求指引、谋求组织自身服务创新战略提供启示,并引发科技服务政策优化的一些思考。

从政策制定者角度,相关政策供给与制度建设应围绕科技服务组织、服务市场生态,进一步明确政策边界和重点问题。首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国家创新体系构建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政府介入或政策干预的有效性,以是否促进市场机制的健全、市场作用的发挥为标准,探索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寻找两者之间的微妙平衡是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一些制造业行业研究中发现,转型经济情境下政府和市场双重制度逻辑此消彼长,演化的结果是市场逻辑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逐渐增强,而政府逻辑的影响力则逐渐减弱[30]。中国科技创新体系深化改革中的普遍挑战是,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政府主导配置资源的局面[31],当前科技服务相关政策嵌入在各类创新政策中,仍处于密集出台时期,政府逻辑的影响巨大而不容忽视。相对于市场来讲,政府配置资源的优势是可以体现秩序而提高组织效率[32],因此未来政策应尽量面向科技服务组织效率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在发挥政策集中优势的情况下,更加重视政策边界问题,降低平台企业发展中的逻辑冲突,避免追求形式创新。

其次,将科技服务组织的专业逻辑挖掘、分类引导与评价作为政策重点。未来应对科技服务组织的专业化发展给予更多政策支持。以技术交易平台组织为例,目前平台起到了联系政府、技术供求方和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例如知识产权、技术孵化、投融资服务等)的角色,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在中介服务基础上的平台专业服务功能拓展方向。技术交易平台高质量运营的核心是技术的质量,技术的“次品市场”远非平台发展目标,在我国强调提升专利质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背景下,平台不应仅是交易的场所,更应将功能向前延伸至技术发明阶段,特别是平台企业具有广泛链接产学研资源的优势,对于技术成果的需求性、成熟性、适用性问题应更早介入,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服务模式和体系,将平台的专业逻辑体现在技术开发、专利布局等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另外,不同类型的服务组织具有各自资源优势,对多重制度压力的响应方式也有差别。应研究科技服务组织的分类评价与支持机制,在当前科技服务内涵加深、外延变广的发展趋势下,可以区分基础型、行业型、专项功能型等不同类型组织,有针对性地评价组织的服务绩效,出台专项支持引导政策,以有利于发挥各类组织的功能优势。

从科技服务组织角度,相关企业、机构应树立制度复杂性思维,正视公益性与营利性二元对立,以服务创新带动企业竞争力提升。组织管理者应专注公共目标与财务目标的整合,挖掘二者之间的交叉点和平衡点,针对不同的服务业务特点,转换组织定位、调整组织模式、研发新产品新模式,以努力寻求制度变革,赢得企业发展的优势地位。科技服务组织的服务创新不仅受到政府逻辑的规制、市场逻辑的规范,同时还受到文化——认知性因素作用,并体现为平台自身的创新战略与服务经验。因此,组织管理者在基础性服务产品上,应专注于服务模式的突破、多层次产品结构打造,形成功能强大的核心服务流程和配套服务链;同时,组织战略不应局限于一个科技服务的集成载体或中介组织,须考虑向公共部门、企业、社会资本的合作创新网络组织发展,并为此营造良好的机制与环境,使得组织既能够享受公共政策带来的制度便利,也有利于激励科研机构、企业挖掘技术资源供给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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