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的联合行动 *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解读
2022-04-08满艳秋
廖 娟 满艳秋
为了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残疾人实现创就业提供保障,202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要在2022—2024年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的目标。从当前我国就业形势和近五年的残疾人就业情况来看,完成这一目标并不容易。因此,《方案》制定了十项措施,主要从残疾人就业渠道和重点群体着手,并从组织、政策、资金和信息四个方面来保障这些就业促进措施的有效执行。
1.夯实公共部门责任,推动按比例就业稳步提升
按比例就业是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的一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也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为促进我国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问题也日渐显现,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公共部门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并不高。公共部门安置残疾人对社会各界接受残疾人就业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因此《方案》中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行动。不仅要求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并要求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以确保“十四五”期间从省、市、地到县、乡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都能按照按比例就业的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除此以外,通过建立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和单位。从就业数据统计到推进计划,再到公示,这一系列举措将保障公共部门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到实处,并得到社会的监督。
2.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残疾人定向招聘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大多数就业岗位的直接提供方。对企业而言,安置残疾人并不是同情和怜悯,而是社会责任。残疾人在企业里工作也需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为企业和社会创造价值。要在就业的过程中做到“双赢”,就需要人岗匹配,即企业能为残疾人提供适合他们的岗位。由于残疾人存在自身障碍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因此适合于普通人的岗位可能不一定能符合残疾人的需求,需要企业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并结合工作需求开发适合残疾人胜任的岗位,实现定向招聘。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应当践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带头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与按比例就业制度相配合的一项政策是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该项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义务必须缴纳残保金。目前的问题是部分企业通过缴纳残保金的方式替代安置残疾人,久而久之就错误地把残保金看成类似税收的一项费用,而忘记应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应明确纳入安置残疾人的情况,将其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引导企业和社会正确看待残疾人就业问题。
3.推动融入数字经济,打造残疾人就业新形态
数字经济为残疾人就业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未来会对残疾人就业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数字经济可以让残疾人足不出户就实现就业,避免了残疾人在传统行业就业的通勤困难、用人单位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成本等影响残疾人就业的阻碍,大大增加了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为残疾人赋能,打破地域、时空和残疾限制,使残疾人实现就业。只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网络应用技术,并接受一些与岗位匹配的针对性培训,残疾人就能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从而实现就业。数字经济所创造出的新就业形态也给残疾人带来了多元的就业选择,众包、云客服、直播带货、盲人主播、聋人快递等领域有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进入。数字经济的发展也为残疾人创业提供了更多机会,据阿里巴巴大数据显示,2018年6月到2019年5月,有17.41万残疾人在淘宝网上开店并实现了116.63亿元的销售额,可见网络已成为残疾人实现创业的重要平台。未来需要进一步拓展数字经济的就业机会,创造更多适合于残疾人就业的新岗位、新形式。
4.关注就业困难残疾人,助力辅助性就业向前发展
残疾人群体中就业最困难的是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通过辅助性就业的方式可以帮助他们实现就业。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目前,全国各地所建立的残疾人之家、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可以为上述三类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辅助性就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较多问题,如合适的劳动项目开发、原有的托养机构所能提供的劳动就业场所有限、产品和服务品牌的打造、辅助性就业机构如何实现“自我造血”功能等。从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的开发来看,仅依靠爱心企业的单一渠道提供,难以满足辅助性就业的市场化发展需求。要积极发挥多方力量,如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等的作用,还可以结合各单位的党建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发劳动项目、劳动产品和劳动需求。同时也应发动社会力量,对辅助性就业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多渠道销售,打造自有产品和品牌。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劳动产品形成开发、生产、销售的畅通机制,为辅助性就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5.帮扶农村残疾人就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农村残疾人存在数量多、受教育程度低、劳动技能不足等特点,而农村地区则存在就业机会少、就业稳定性差等问题。在脱贫攻坚完成后,一些农村已经建立起了就业帮扶车间、扶贫基地,可以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帮扶。就业帮扶包括提供资金、场地、技术指导、物资供应等,还需要对技能不足的农村残疾人进行培训。对于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领域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而言,物资的获取是首要的。在就业帮扶初期,需要为残疾人提供足够的资金和物质支持。之后,需要提供技术指导、生产服务,最后还要考虑产品的销售。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特别是信息化设施的改善和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物流等业态得到较大发展,但农村残疾人的低技能状况难以满足这些就业领域的要求,需要对其进行培训。农村残疾人培训需要系统化、常态化并提高针对性,精准地提供就业服务,需要政府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只有持续地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就业支持,促进其稳步增收,才能巩固来之不易的脱贫攻坚成果。
6.服务残疾人大学生,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
虽然相对于教育水平较低的残疾人而言,目前残疾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更高、就业质量更好,但要进入开放劳动力市场与普通大学生一起竞争,仍然存在较大劣势。为了缓解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困境,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从就业需求掌握、就业信息传递、搭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大学生的桥梁等方面入手帮扶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开展残疾人大学生“一对一”摸底调查,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服务需求。建立好就业服务台账后,就应将准确传递就业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大学毕业生之间的劳动需求和供给匹配搭建桥梁作为重点。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用人单位招不到合适的残疾人,而残疾大学毕业生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岗位的矛盾,其矛盾的根源就在于就业信息的传递不通畅,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和残疾人大学毕业生的劳动供给匹配不到位。可以结合各种面向高校毕业生的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向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全面传递各种岗位供给信息,同时向用人单位宣传安置残疾人大学生的相关政策、激励措施等。特别是要将残疾人大学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中。
7.强化保障条件,落实残疾人就业促进措施
残疾人就业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残疾人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将《方案》中的措施逐一落到实处。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已经较好地覆盖了上述就业促进措施,需要进一步将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合理利用残保金,保障在残疾人职业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最后,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如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残疾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短板,只有残疾人实现了共同富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而就业是促进残疾人增收、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我国残疾人中70%是中轻度残疾人,具有劳动能力。只有通过合理的就业支持,持续促进残疾人就业数量的提高和质量的提升,才能推动残疾人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断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