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述评
2022-04-08黎子琳
黎子琳
(江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生产力大幅提高,人类现实生活,包括工作、娱乐、情感等方面的内容已被囊括于信息技术所支撑的数字时代之中。数字时代并不是简单地指数字技术及其开发和使用的时代,而是指数字技术嵌入整个社会运作的系统当中,并决定了其它劳动形式和社会本身发展趋势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随着资本向全世界大规模扩张,数字劳动这种新型的劳动形式开始逐渐替代工业劳动的主导地位。但数字时代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剥削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绝对规律。因此,有必要对数字资本主义视域下的数字劳动进行深入研究。
一 数字劳动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术界十分重视数字劳动的研究,特别是随着《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一书的出版发行,数字劳动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以“数字劳动”为主题的国外学术会议多次举办,一大批有理论价值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也相继面世,为相关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国外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一)关于数字劳动概念的研究
首先,关于非物质劳动概念的界定问题。数字劳动研究起源于非物质劳动的思想。拉扎拉托(Maurizio Lazzarato)最早提出“非物质劳动”概念,他认为非物质劳动是指“生产商品信息和文化内容产品的活动”[1]。这里的“活动”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而是包括界定和确定文化与艺术标准、时尚、品味、消费指南以及更具有策略性的公众舆论等不同信息项目的活动;这里的“产品”也已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工业产品”,而是指虚拟资本渗透到知识、教育、文化等领域的非物质产品。后来,奈格里(Antono Negi)和哈特(Michael Hardt)对“非物质劳动”概念进行了修正。他们把“非物质劳动”界定为“生产一种非物质商品的劳动”,主要包括通讯技术的信息化劳动、创造性和日常象征性劳动、生产和操控情感的劳动[2]。在《大众》一书中,他们进一步将其浓缩为“智力和语言劳动”及“情感劳动”[3]
这两种类型。
其次,对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蒂齐亚纳·特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是最早关注“数字劳动”的学者之一。她认为数字劳动并没有在资本主义的剥削逻辑中退场,反而更加凸显出了它与现代血汗工厂的连续性。数字劳动是一种免费的网络奴隶劳动,它不仅是互联网上的一种典型的劳动形式,还体现了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与劳动的复杂关系[4]。后来学术界开始重视“数字劳动”的研究,对其内涵的界定也各有侧重。奥利维尔·弗雷斯(Olivier Fraysse)认为“数字劳动”中的“数字”是指计算机技术延伸至互联网的一个复杂的信息系统,“劳动”是指工人或用户从软件、程序或使用的角度进行互联网的相关工作,数字劳动表明了工人对技术的依赖[5]。布丽斯·尼克松(Brice Nixon)认为“数字劳动”概念应包括“数字受众劳动”的概念,同时“数字劳动异化”涉及作为个人消费和个人意义的受众劳动过程的被商品化[6]。阿维德·伦德则从游戏的角度定义了数字劳动,他认为游戏棚的意识形态概念集中在当代劳动生活中的一些特权部分,特别是那些包括在web2.0 概念中的所谓创造性分支,即数字劳动(或有些人称为非物质劳动)[7]。
(二)关于数字劳动表现形式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数字劳动表现形式的研究呈现出多样化。卢西亚维斯尼克·阿卢杰维奇(Lucia Vesnic′-Alujevic′)和玛丽亚·弗朗西斯卡·穆鲁(Maria Francesca Murru)认为,受众劳动是数字劳动的具体表现[8]。伯库·斯·巴基奥格卢(Burcu S Bakiogˇlu)研究了粉丝数字劳动的形式,并认为粉丝进入到文化生产的中心并不意味着赋权,反而意味着一种新剥削形式的出现[9]。杰奎琳·阿西(Jacquelyn Arcy)分析了数字情感劳动,得出女性在数字平台上投入自己的情感和精力来参与并生产内容,从而增加了品牌平台价值的结论[10]。布莱恩·布朗(Brian Brown)把数字劳动分为有偿数字劳动和无偿数字劳动两种形式,并认为两者有很大的区别。无偿数字劳动本质上是协作、合作和生成的社会关系,但在多数情况下被过度利用以达到剥削目的;而有偿数字劳动是在资本的控制之下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而采取的行为。因此,无偿数字劳动者应该反抗或对抗这种剥削[11]。关于数字劳动领域的表现形式,还有众多西方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认为,数字劳动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非洲矿山的奴隶制矿石开采劳动、中国的ICT 制造和装配工的劳动、印度的软件工程师的劳动、呼叫中心的服务工作、位于硅谷的谷歌软件工程师的劳动以及互联网产消合一者或用户的数字劳动[12]3。乌苏拉·胡斯(Ursula Huws)教授则指出,数字劳动是一种无偿再生产的劳动,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数字情感劳动,即借助网络和社交平台进行的情感活动和社交活动,这些非物质活动为商业广告提供了中介和对象;二是“消费劳动”,即消费者在网购后进行的评价和推荐等在线活动无偿地促进了商品销售;三是创造性劳动,包括无偿劳动(如发布博客、照片等)和公益“免费劳动”(如无偿软件开发等);四是无偿实习劳动或“志愿”劳动,即雇主以教育或培训的名义无偿剥削潜在的工人[13]。
(三)关于数字劳动异化的研究
国外学者运用“压迫”、“疏离”、“剥削”等词语对数字劳动异化展开研究,认为数字时代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剥削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绝对规律。例如,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是异化的数字工作,数字劳动与劳动者自身、与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相异化。他还认为,在企业社交媒体上履行的劳动,用户客观地被异化。因为其一,就与主体的关系而言,如果他们离开垄断资本平台,他们就会被隔离在网络之外;其二,就与劳动对象的关系而言,他们的劳动受到资本的控制;其三,就与劳动工具的关系而言,平台不属于用户而属于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将用户数据商品化;其四,就与劳动产品的关系而言,平台所产生的利润由平台所有者单独控制。这四种异化形式共同构成了资本对数字劳动的剥削[12]458-459。而阿卢杰维奇和穆鲁的观点是,媒体行业利用受众的“盈余观看”来创造利润,这就是剥削受众的自由劳动[8]。再如,伯库·斯·巴基奥格卢认为,视频平台在盈利策略的一个方面是广告商与媒体公司对用户的利用,这类剥削并不一定表现为金钱价值的丧失,而是异化视频爱好者的生产性劳动。视频平台以“社区这种新的叙事方式能反映出共同作者的普遍精神”为借口,让粉丝产生“观众的加入会给节目带来更加有意义的效果”的误解。但这种行为是故意模糊演员、制片人与粉丝三者之间的界限,把创造节目的任务交给粉丝承担,本质上是对粉丝的剥削[9]。卡富伊·阿托(Kafui Attoh)、凯蒂·威尔斯(Katie Wells)和德克兰·卡伦(Declan Cullen)在分析优步技术公司的司机服务经验中,了解到优步不只是通过司机免费生产的“智能数据”来获取有关城市道路、交通模式及旅客自身等有价值的资讯,更是在司机的票价收入中赚取高额佣金。这些分析帮助他们理解智能数据生产中的资本剥削与不对称的权力关系,以及由生产过程自身所衍生出来的异化社会关系[14]。
二 数字劳动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界在研究数字劳动时,将文化传播学和政治经济学相结合,并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异化的角度来分析“数字劳动”产品商品化从而被数字资本所剥削的现状,但对数字劳动领域的许多相关问题还未达成共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字劳动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
1.物质劳动与非物质劳动之争
由于受到拉扎拉托“非物质劳动”思想的影响,国内一部分学者认为数字劳动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以体力为主导的物质劳动,是一种以知识和智力等认知因素占据主导作用的非物质劳动。其代表人物是乔晓楠和郗艳萍。他们认为数字劳动是以生产服务、信息、文化和沟通等为内容的活动,因此“数字劳动显然是非物质劳动”[15]。
另一部分学者则对此持反对态度。这部分学者沿着福克斯的理论脉络,认为数字劳动是在人脑、数字媒体和语言的帮助下创造新产品。语言是人类世代活动的产物,是人类在他们的共同生活中产生的。信息是通过语言或符号的交流而产生的,所以信息也是劳动的产物。语言和信息使人际关系形成了交往的社会维度,这样就得出了数字劳动的物质属性。刘璐璐就认为“人们在进行数字媒体技术和内容的生产过程中必然消耗了脑力和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又离不开人类对自然和物质的消耗,因此本质上仍属于物质性劳动”[16]。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数字劳动同时兼顾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如张雯认为构成人类活动过程的三要素是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本身,其中劳动本身离不开目的性。任何劳动都是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的结合,而数字劳动虽以物质为载体,却以非物质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数字劳动是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共存的劳动形式[17]。
2.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之争
与前一个议题紧密相连的另一个议题是数字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抑或非生产性劳动的争论。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生产性劳动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这是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还具有其特殊性,那就是生产劳动是直接增殖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那么,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知识、信息、智力等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国内学者对生产性劳动能否解释数字劳动的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论。
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数字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他们认为,区分是否为生产性劳动不仅要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还要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研究,如果仅限定在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就存在局限了。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性劳动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而言的,数字劳动虽然不再是原义上的生产性劳动,也超出了大机器时代那种“工厂劳动”的范围,但它作为劳动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如鲍静和裘杰认为,数字劳动“并不能逃脱资本的控制,为了最大限度榨取剩余价值,资本将会把一切产生价值的劳动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只是剥削的形式发生变化而已”[18]。因此,它仍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劳动。
反对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数字劳动不属于生产性劳动。他们认为,雇佣关系是生产性劳动的一个基本条件,有雇佣劳动就有剩余价值,有剩余价值就有剥削,因而剩余价值体现的是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但“互联网用户与资本家并没有直接的雇佣劳动关系,他们本身并不是生产工人”[19],所“制造的‘数据’ 只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原材料’”[20];而真正创造剩余价值的是把这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数据工程师,也只有他们才属于“生产工人”的范畴。因此,不能认为数字劳动是生产性劳动。
持中间观点的学者认为数字劳动既属于生产性劳动,又属于非生产性劳动。创造物质产品的数字劳动是生产性劳动,而提供个人服务的数字劳务是非生产性劳动。如韩文龙和刘璐认为,数字劳动过程中的生产性劳动,可以创造出新价值,这种新价值具体表现为数字劳动者的工资和被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数字劳动过程中的非生产性劳动,则无法创造新价值,仅能帮助实现商品的价值[21]。
除上述代表性观点外,也有不少学者从广狭二义①广狭二义视角:把数字劳动划分为广义、狭义范畴。广义数字劳动涵盖数字媒介技术和内容的生产、流通与使用所牵涉的脑力与体力劳动,而狭义数字劳动是以数字技术为终端的社交媒介领域内的用户劳动。参见燕连福、谢芳芳的《福克斯数字劳动概念探析》,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 年第2 期第113-120 页。、异化②异化视角:即把数字劳动界定为异化的数字工作。参见方莉的《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主义剥削的发生、实现及其批判》,载《国外社会科学》2020 年第4 期第74-82 页。、劳动客体③劳动客体视角:即把数字劳动概括为主要依赖云(云计算、大数据基础设施)、网(互联网、物联网)、端(用户直接接触的终端设备)等新基础设施进行的数据记录、量化、分析和预测的劳动。参见孔令全、黄再胜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之数字经济时代拓展——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数字劳动价值创造研究》,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 年第2 期第14-21 页。、实践④实践视角:即数字劳动是劳动平台与劳动形式媒介化后出现的新型劳动实践。参见吴鼎铭、胡骞的《数字劳动的时间规训:论互联网平台的资本运作逻辑》,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1 期第115-121 页。、劳动产品⑤劳动产品视角:即形成数据的劳动是数字劳动。参见何玉长、王伟的《数据要素市场化的理论阐释》,载《当代经济研究》2021 年第4 期第33-44页。等视角,讨论数字劳动的内涵,进一步深化了相关研究。
(二)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和特征
除了基本内涵,国内学者还对数字异化的表现形式和特征进行了探讨与分析。一般而言,对于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学者主要侧重于两种类型:一是有偿雇佣数字劳动,如曲佳宝的“有酬的雇佣劳动”[19]、韩文龙的“付费的有偿雇佣劳动”[21]、吴欢的“有偿的专业劳动”[22]等,这些概念的理论基础仍是资本主义生产制度。这种制度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表面上工人的全部劳动都是有偿的,实质上仅有部分是有偿的,其他大部分是保证资本家获得高额利润的无偿劳动。具体而言,有偿雇佣数字劳动包括互联网专业劳动和网络平台微劳动。互联网专业劳动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可获一定报酬的网络程序设计、开发、维护的工作。持有类似观点的有杨继[23]、李仙娥[24]等人。网络平台微劳动是指掌握较少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从事劳动报酬甚少的缺乏技术含量的具有简单重复性的网络工作。持有类似观点的有黄再胜[25]、杨慧玲[26]等人。二是无偿非雇佣数字劳动,如乔晓楠的“无酬的数字劳动”[15]、燕连福的“无酬数字劳动”[27]、王珍的“无报酬的数字劳动”[28]等,这种劳动形式仍然没有超越资本主义剥削的逻辑,尽管互联网用户在表面上并没有意识到剥削,但实质上却是隐藏在乐趣和欲望背后的赤裸裸的无限度的剥削现实。具体而言,无偿非雇佣数字劳动包括受众劳动和玩劳动。受众劳动是指用户无报酬地在平台上产生数据,资本家却将这些数据作为商品卖给广告商,广告商再根据这些数据定向投放广告宣传以引诱用户进行购买的产消合一的劳动。持有类似观点的有崔学东[29]、姚建华[30]等人。玩劳动是指互联网用户在获取网络乐趣的同时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持有类似观点的有陆茸[31]、蔡润芳[32]等人。
国内学者还对数字劳动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一是劳动时间延长化。胡翼青[33]、蓝江[34]等认为,传统的劳动时间和非劳动时间有明显的界线,而数字劳动的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的区分逐渐丧失。二是劳动地点灵活化。刘璐璐[16]、胡莹[35]等认为,与劳动时间的变化相对应,数字劳动摆脱了传统的固定劳动场所,其劳动地点也变得比较随意。三是劳动资料技术化。赵宇翔[36]、齐严[37]等认为,数字劳动资料逐渐向数据库技术、知识挖掘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延伸。在农业和工业经济时代,劳动是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雇佣工人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为主,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少数资本家不再依靠工业装备的提高和生产规模的扩大来获利,而是依靠对数字技术的利用和对大量非雇佣免费劳动力的操纵来获取巨额财富。
(三)数字劳动异化
“异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主体创造的客观对象反过来支配、控制或者统治主体。在传统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本身的劳动异化过程就是“资本关系使工人处于和他自己劳动的实现条件完全无关、相外化和相异化的状况”[38]。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剥削雇佣劳动和非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仍然存在“异化”。国内学者,如蓝江[34]、刘海霞[39]、蒋淑媛[40]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异化理论对新出现的劳动形式进行再审视,认为数字劳动异化一般有如下表现:一是数字劳动产品与数字劳动者相异化。马克思指出,“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41]47。数字劳动产品是劳动的结晶,本来应该属于数字劳动者,但在私有制下,这种体现人的本质力量的劳动产品却被数字资本家所占有,结果数字资本成了剥削工人的手段,“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41]47。二是数字劳动过程与数字劳动者相异化。从经验角度上看,数字劳动过程应该是一种幸福得到满足的过程,因为数字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自己,数字劳动也属于劳动者自己,即数字工人可以在劳动中不断肯定自己,自由地发挥自身才能。但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数字劳动本身也成了异己的“外在的东西”,数字工人在劳动中不断“否定自己”,不断感觉到“不幸”[41]50。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商品,他们不再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结果,剩余劳动时间内的劳动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资本家”。三是数字劳动者与他的类本质相异化。马克思认为,人的类生活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人与动物之所以有区别,在于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41]53。动物只会满足直接的肉体需要,与自身的生命活动是完全同一的;而人是有意识的,会有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正是因为这种意识的存在,所以人的活动是自由的活动。但异化数字劳动剥夺了人对自身身体的控制,使体现人本质力量的劳动沦为机器的一部分,而且剥夺了人对自身精神的控制,使人的精神本质沦为被操控的商品。四是人与人相异化。马克思对异化劳动前三个规定的分析,在数字劳动时代,最终也可以推出人与人相异化。既然数字劳动产品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异己的,那么作为异己的对立力量是数字资本家;既然劳动力不属于自身,那么这种劳动力就属于劳动者之外的人;既然劳动只能给劳动者带来痛苦,那么必然给不劳动者带来乐趣。也就是说,通过异化数字劳动,劳动者和资本家最终形成了一种异化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异己的、不平等的、相敌对的,最终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消除数字劳动异化。
三 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所涉及的学科、研究方法和研究群体
目前关于数字劳动问题的研究成果涵盖了文化传播学、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例如,福克斯所著的《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是研究数字劳动的集大成著作,这部著作至少涉及了文化传播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等学科。仅就文化传播学科而言,涉及数字劳动问题的研究成果涵盖了广告学、广播电视学、网络与新媒体学、传播学等不同层级学科。可以肯定地说,目前对于数字劳动的研究不存在单一学科的研究,即便是文化传播学领域的研究也存在学科间交叉的现象。例如,蓝江所写的《文本、影像与虚体——走向数字时代的游戏化生存》[42]就是一部以文化传播学为基础的多学科研究的典范。而对数字劳动问题的研究进行学科定位,目前学术界的偏好是文化传播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笔者也赞同这两种分类,因为对数字劳动的研究离不开利用数字技术对人类思想、经验、文化等进行加工并通过数字媒体传播数字信息的过程。而且,关于数字劳动问题的研究同样是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和政治问题的剖析为根基,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数字劳动研究的基础学科。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数字劳动的研究基本上没有脱离或者根本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门基础学科。但是,学界的某些观点跟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如奈格里和哈特虽然试图深化马克思的劳动理论,但他们提出的“非物质劳动”的主体是“大众”,产品主要是“知识和情感”,工作时间和场所都“不固定”;而马克思所论述的主体是“无产阶级”,产品是物质的,时间是“工作时间”,场所是传统的“工场”。可以说,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颠覆了马克思的“物质生产逻辑”,构建了自己的“非物质生产逻辑”,从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与“劳动”的二元对立逻辑演变成了“帝国”与“大众”的对立逻辑。
从研究方法来看,国内外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和综合分析法。马克思主义专著是本研究的基础和重点文献。就文献研究法而言,国内外学者通过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播理论的深入研究,确立了数字资本主义视域下数字劳动研究的坚实理论基础,并以《资本论》《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等著作为数字劳动的概念、表现、特征和异化等相关问题提供理论研究文本。国内外学者除了深入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外,还借鉴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文献。例如《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数字化时代国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43]对《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12]进行了研究分析;《网络自我互动》[44]以《技术至死:数字化生存的阴暗面》[45]中机械奴隶是人类自由促成者的观点为论据,表达“网民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是网络实践的终极价值”[44]63的见解。另外,跨学科研究法和综合分析法也是国内外学者采用的重要研究方法。由于本研究涉及多门学科,故有必要综合其他学科的知识,进行跨学科研究。如前文提到的福克斯和蓝江的研究正是如此。实际上,关于数字劳动中的任何观点,都须跳出单一学科的视野,结合不同学科做分析和讨论。
从研究者群体来看,目前专门研究数字劳动问题的学者人数还不多。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拉扎拉托、奈格里、哈特、特拉诺瓦、福克斯等。其中,拉扎拉托提出了有关非物质劳动的原初定义;奈格里和哈特从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文本解读中,提取了“一般智力”这一关键性概念;特拉诺瓦提出了“免费互联网劳动”概念,对数字劳动的辩论作出了早期贡献;福克斯将“数字劳动”从“非物质劳动”领域拉回到“物质劳动”领域,强调了数字劳动的物质属性。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蓝江、周延云、黄再胜、肖峰、余斌等。其中,蓝江是研究数字劳动领域的学界泰斗;周延云最先翻译引进福克斯著作;黄再胜、肖峰、余斌等人成果卓著,他们三人的论文《数据的资本化与当代资本主义价值运动新特点》《从机器悖论到智能悖论:资本主义矛盾的当代呈现》《“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等是国内数字劳动研究的重要成果;后起之秀有高天驹、李海俊、郑礼肖等,他们对于数字劳动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令人关注。
四 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存在的问题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数字劳动的概念、表现及其异化等方面的研究,目前尚存在以下问题:
从研究领域来看,已有的文献资料大多集中在数字劳动的内涵、形式、特征及其产品商品化从而被数字资本所剥削等方面。对于真正克服数字劳动异化的具体可操作性措施的研究,目前还是相当欠缺的。如目前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数码游戏”“数字平台”“受众劳工”“互联网专业劳动”“网络平台微劳动”“数字货币”“数字经济”等领域。这些研究基本上能反映数字劳动的全貌和特征,但研究内容多停留在表面的概括与局部的描述,分析的深度和广度还是不够,涉及其他学科层面的研究更是不足。这给后来的学者留下了创新发展的空间。
从研究方法来看,已有的文献资料中定性研究较多而定量研究较少,尤其是对不同经济主体在数字时代下的利益得失情况及数字经济运行中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分析还缺少定量研究,而缺少定量的描述和检验就难以更加科学地反映经济运行的变化趋势,难以更好地为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今后的研究可以尝试在事实比较、理论推导的基础上,使用计量检验的方法,对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数字劳动者的工资和数字资本家的利润进行计算和比较,使得检验结果更加客观地反映数字劳动者受剥削压迫的现实。
从研究内容来看,目前数字劳动的概念、表现及其异化的研究居多,但许多关键问题的争议很大。譬如,关于数字劳动的界定,国内外研究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对数字劳动有哪些基本维度以及这些维度如何定义的看法都不尽相同。数字劳动的基本内涵分歧主要存在着物质劳动与非物质劳动之争、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之争。正是因为对概念的不同理解,才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最终导致不同的结论。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数字劳动研究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非常丰富,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研究的视角有待拓宽,研究的程度也有待深化;微观和定量研究不足;关于数字劳动概念,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界定;研究内容缺乏多学科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总结。学界尽管已经意识到数字劳动问题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如何解决数字资本主义渗透于人们日常网络活动中的剥削过程,也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具体实践观点。这表明数字劳动研究的潜力还是很大的。因此,为进一步推进数字劳动研究,学界不仅要统一界定数字劳动的基本概念外,也要尝试综合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拓宽数字劳动的研究领域,逐渐扩展与完善相关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