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新飞跃的文化路径研究
2022-04-07吴双远
吴双远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南宁 530007)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我们党百年奋斗取得的重大成就。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百年中国化的历程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法治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最新的伟大理论成果,在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与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新飞跃。当前,从文化角度探究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演变路径,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文化资源,有利于更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邃内涵,也有助于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精华和与时俱进创新法治理论,从而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些许“养分”。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百年历程和实现路径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百年历程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并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发展,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的精神产物。早在20 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开始传入中国,以李大钊为代表的先进知识分子举起了马克思主义大旗,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提出“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基本观点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以后的各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都是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153,并运用这些观点来指导中国社会实践,成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起点。1921 年7 月,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共产党。1922年6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提出:打倒军阀官僚地主买办阶级,建立和平、统一的“真正民主共和国”……改革司法制度,废除肉刑和死刑。[2]77这真正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进程。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正如毛泽东在1938 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开启了共产党领导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进程。1978 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进入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全面开启时代。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入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立足新的历史条件,深刻认识法治规律及本质,转变治国方式,首次把法制建设与治国方式结合在一起,强调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创造性地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还提出了“一国两制”及其法律化问题等,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沿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浪潮中顺势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之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经验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蕴含的法治理论成果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谱写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新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定位和布局法治中国建设,揭开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篇章。总书记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政党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等为理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法治文明得失,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些丰富的法治理念思想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实现新飞跃新发展。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源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理论,又在认真总结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法律文化和法治成果而创新发展形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实现路径
回顾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百年历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各历史时期发挥理论指导作用,并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这些成果中均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法治理论。如何从原本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演变成中国本土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实现路径。学界对此有不同定义,笔者较为认同蒋传光教授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路径的观点,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沿着什么样的方向或者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而发生了中国化的现象,并演变成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3]108逻辑方向上,即是从纯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向中国式的马克思法治理论转化,这是一种质的转化,不仅是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解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而且该理论与中国国情、文化和实践融合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
由此可见,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路径可归纳为与实践相结合、与文化相结合的双重路径。实践路径是指通过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与本土的具体实践相联系,经吸收整合后形成具有指导实践价值的本土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此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并且在中外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辩证吸收外来先进法律文化,使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完全融入中国社会,符合中国传统法律精神和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法治理论,这是此文研究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文化路径。
二、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新飞跃的文化力量
(一)原生文化力量:纵向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任何一个民族都无法脱离其自身的历史传统,原生历史文化传统总是以一种深潜的、流动的方式渗透在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4]39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这样一种构建在深厚道德基础上的关于规则、制度和秩序安排的法律价值系统[5]10,它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其中诸多优秀的文化元素深深地嵌入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之中,铸就着中国法治发展的民族禀赋,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提供了深厚土壤。
1.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靠谁、为了谁的重大问题,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和目的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源于“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得民者昌,失民者亡”等民本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智慧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中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民为本的思想形成甚早,汉时贾谊在其撰写的《新书·大政上》提出:“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此后,民本思想在历朝历代反复被论证。纵观中国古代史,重视民本、顺应民心的朝代,往往都会出现盛世,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反之则会失去民心,甚至引发暴乱和起义,推翻统治阶级。古代中国的法律的特点之一即重视生命价值,也体现出民本思想,例如唐太宗于贞观五年(631 年)下诏,只有在经过几次复奏且得到皇帝明确批准之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并宣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6]70再如《大明律》中开列了详细的与肉刑相应的罚金制度,在疑案中采取一种折中手段,体现出古代中国执法者对判决的谨慎,对生命的尊重。这种民本思想在古代起到稳邦固本作用,如今在传承和发展中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成为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新飞跃的重要文化力量。
2.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影响下,以农业文明为依托,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农业社会。宗法小农经济反映到政治法律上,自然呈现出宗法伦理性的特点。自汉代以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一直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历代统治者均将道德信条纳入立法之中,从而使之成为法律实践的根据,并逐渐形成了德法并用的高度政治智慧。古代中国法典集大成者《唐律疏议》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深刻阐明了德、法治国二柄之间的关系。直至今天,宗法伦理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经过与时代相适应的改造和调试后,正在发挥并将继续发挥参与铸造中国现代法治文明的功效。“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在经过甄别筛选调试后,取其法德共治的精华,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犹如不可偏废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以德治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激励崇德向善,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
3.以法治吏与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历史上无论哪个阶段,官员的管理都是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古代中国统治者早就认识到官吏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如秦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思想,严格以法治吏,凡任官为吏,必须具备应有的品格、操守并熟悉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说:“凡良吏名法律令,事无不能也,又廉洁敦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也,故有公心;又能自端也,而恶与人辩治,是以不争书。”[7]61为了发挥官员在治国理政中应有的作用,提高官员的法律素质,统治者建立了考课制度,并将官吏是否知悉法律和遵守法律纳入其中,成为一项悠久的政治与法律传统。鉴古明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领导干部肩负重要责任。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并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少数”作用。
(二)外来文化资源:横向吸收世界先进法律文化
根据矛盾的普遍联系作用机制,文化发展的动力在于异质文化相互间碰撞与交融。任何文化如果长时间不与异质文化接触、交流、摩擦和碰撞,从异质文化中吸取养分,而仅凭文化内部的单一动力则难以有大的发展,或者难以在“文化达尔文主义”优胜劣汰的竞争中立足。[8]24-33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其内在的文化力量不仅包括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立足中国国情,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进行融通与创新。例如关于宪法的认识。宪法作为与民主政治紧密相关的文化观念是世界文化的产物,早在古代希腊罗马,亚里士多德尝试辑成希腊158 国的宪法一书,这里所谓宪法即指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及权限的法律。[9]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政治革命风暴的兴起,国外卷起立宪浪潮,先后出现1215 年《大宪章》、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以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等著名宪法性文件,形成了近代的宪政文化。鸦片战争之后,宪法文化观念开始传入我国,新文化运动之后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成为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思想基础。经过激荡的百年中国宪法嬗变,我们对宪法有了更为实际的认识。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时候曾指出,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在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0]50,“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11]407,“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这些精辟论述赋予宪法新的时代含义,创新发展新时代宪法的概念,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不断创新发展。
三、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融通创新法治文化推动法治理论发展的对策
(一)培育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认同
价值认同是认同体系中的核心,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弘扬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其创新发展离不开价值认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认同,是指个体或者组织通过相互交往从而在观念上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可,并且形成一种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定位和取向,它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具内聚力,保持和延续自身传统。由于19 世纪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是在国外法治文化的广泛传播和渗入的背景下拓开,当时的人们普遍开始接受并青睐国外政治法律文化,从而奏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挽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移植的法律文化侵蚀和替代了世代相传的法律传统,人们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度较低,导致许多传统法律文化精髓长期沉眠。
文化上的优越感是以国力的强大为支柱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今天,我们有必要也有能力提高传统法律文化自信。从民族发展上看,提高传统法律文化自信有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这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然而提高传统法律文化自信核心在于树立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认同,因此,培育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认同成为重要时代课题。首先,加强传统法学学科建设,深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倡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从中汲取建设社会主义伟大强国的历史资源和文化资源。然而在法学学科建设中,传统法学的边缘化不利于深入挖掘我国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只有转变当前传统法学的尴尬地位,提高传统法律文化的学术自信,才能提供实现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认同的理论资源。其次,重视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效传播途径。要实现全民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认同,则需要针对不同群体的认知需求,将传统法律文化从生硬的古汉语文字表述转化成普通大众易于接受、生动形象的文化内容,形成一种诱致性的传播路径,推动全民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和认可。
(二)在中外法治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实现理论创新
在现代社会后来者由传统社会通往现代社会的模式中,一个重要的参数是:国家或社会敢于迎接外部世界的挑战,能够大胆吸收外来文化,不闭关自守和夜郎自大。[10]50这是社会进步的规律,同理,文化冲突与融合通常是文化演进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文化的冲突和融合过程当中,固有的文化体系会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产生新的分化,形成新的文化格局,这是文化发展的规律。因此,不同的法治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自然也会产生新的法治文化,法治理论的创新也在这种异质文化的碰撞中产生。可见,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们要立足国情,保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吸收他国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既要“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也需要“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13]。
一方面,在不同法治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要时刻保持坚定立场和清醒认识。经济发展全球化推动世界各国相互联系更为紧密,人类生活在一个地球村,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受到中外历史和现实双重因素的挑战。在异质文化交叉和分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立足国情,坚定我国法治建设基本原则,理性对各类文化因素进行甄别、过滤、选择和吸收,寻找契合我国当下法治建设的中外文化因素。另一方面,将筛选出来的各类文化因素置于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进行检验。文化的融通创新是在一定的土壤环境下产生并适于该环境的应用发展,具有非常强的实践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融通创新的过程当中,整合了希腊、希伯来文明影响下的国外法治文化,儒释道法诸子百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近现代以来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实践中推动形成了内含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理论结晶。因此,我们不反对在古今中外找文化,但寻找到的文化要将其置于实践中与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实际进行调试与整合,从而推动法治理论不断创新发展。
(三)从经济上持续发力推动法治文化理论的变革
马克思将整个世界的各种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大范畴,对应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11]407法治文化理论作为意识形态内容,其源于社会物质生活的法权要求,直接体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12],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了法治文化的性质、特点及发展方向,因此它具有物质依附性的属性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言:“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能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4]121-122从这一特征属性出发,法治文化理论的发展不是完全自发的,它需要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的诱发和推动。因此,我们应当找准持续强化经济建设这一发力点,不断做强经济基础,推动为经济保驾护航的法治文化理论的革新。当前,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