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的现实图景及完善策略
2022-04-07田皓宇
田皓宇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对于促进东亚经济一体化新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逐步实现零关税,会有力推动RCEP下各国间商事贸易的蓬勃发展,拉动地区贸易投资增长,促进地区的经济复苏。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7月,中国-东盟贸易额达到5 449亿美元,同比增长13.1%,占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上升到15%。随着中国与东盟间商事贸易活动的增多,营造更好的经贸环境,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保障中国-东盟间商事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同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它是当事人之间因商事合同关系,或者因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于经济、贸易等领域里的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双方同意按照某一调解规则提交调解机构,妥善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1]。《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发展上的里程碑,其诞生标志着国际调解协议可跨国执行,使得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成为具有独立救济功能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2](P156)。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多个东盟国家均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这些国家认可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此外,调解蕴含着“以和为贵”的争端解决思想,这与中国-东盟自贸区文化的世界观不谋而合[3](P111)。
在信息网络飞速发展与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在线调解逐渐走进大众视野,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一般认为,在线调解是指由具有一定协调能力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通过在线平台对争端双方进行指导并组织协商,从而在线解决双方争端[4](P167)。不可否认的是,将在线调解应用于中国-东盟商事纠纷解决实践中,具有巨大优势。但是当前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完善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机制仍有待思考。
一、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的优势
(一)有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其结果往往区分为胜诉或者败诉,这种输赢的结果通常会造成商业关系的结束。而调解关注的并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责任,更加关注如何能够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商事调解中,注重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各方可以更友好地调和分歧,并在问题之间找到共同点,尽可能维护双方友好合作关系[5](P88)。此外,商事纠纷调解不拘泥于既有争议利益的分割,而是可以将现在和未来更多的经济资源纳入到当前的谈判中,不仅能有效解决争议,而且还能通过恢复商业关系发掘未来合作潜能[6](P102)。这对于当前乃至未来中国-东盟商贸,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
(二)有利于快速、安全地化解纠纷
当前,仲裁的诸多比较优势日益模糊,当初诉讼中备受责难的程序缓慢等顽症在仲裁中重新出现[7](P90)。尽管我国对商事仲裁程序进行了一定的改革,推动仲裁程序更加快速、灵活。但是与之相比,调解依然是更加快速、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一项对企业使用ADR方式的研究表明:由于需要节约成本,企业明显更倾向于使用调解解决纠纷而不是使用仲裁[8](P16)。有学者也曾指出,节省时间和成本是推动调解超越仲裁的重要因素[5](P85)。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跨境经贸往来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差异,而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在线调解,不仅具有传统调解的优势,还能更加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与传统的调解方式相比,在线调解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能够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此外,在线调解能够有效规避疫情的影响,具有更强的安全性。因此,将在线技术与传统调解行业结合,推动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正当其时。
(三)有利于进一步丰富“融解决”理念
“融解决”已经成为当前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一个国际性新潮流。所谓的“融解决”,是指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内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诉讼、仲裁和调解,已经呈现出紧密融合的趋势,三者紧密地融为一体,彼此之间的边界已经开始模糊化。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建立由国际商事法庭组成的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2022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挂牌设立,对于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以及RCEP协定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在线调解丰富了“融解决”理念,充实“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二、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存在的问题
尽管当前商事纠纷在线调解发展如火如荼,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在线调解机构建设不足
随着调解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我国正大力推动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建设。目前国内已经成立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深圳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国际商事调解社会服务机构。这些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促进国际商贸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机构对中国-东盟间的国际商事纠纷关注度不够,没有专门的中国-东盟间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现有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组成人员中,涉东盟背景的人员极少,难以满足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需求。
(二)在线调解人才数量不足
调解员是调解的核心因素。调解人员的素质、水平、技能决定了调解的质量高低,也决定了调解的成功与否[9](P103)。通常来说,国际商事贸易具有极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尤其在RCEP背景下的中国-东盟商事贸易中,由于贸易活动数量多、体量大,且具有涉东盟贸易这一特点,其产生的商事纠纷同样具有极高的复杂性、专业性,这就对商事纠纷在线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并非普通的调解人员就能够轻易胜任。但是,当前国内现有的在线商事调解机构的组成人员较少,对于东盟国家的国情及文化了解不足,在线调解的过程中难以获得东盟国家当事人的认可。在这种背景下,现有的在线调解人才数量难以满足商事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对于商事纠纷在线调解的发展无疑是一种阻碍。
(三)行业协会在纠纷解决中主动性不强,参与度不够
行业协会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具有自治性、中介性与非政府性等特点。在RCEP背景下,行业协会调解有利于进一步对商事资源进行整合,推动商事调解规则标准化。不仅为商事调解组织提供了交流的平台,也为制定和规范行业规则提供了探索平台。具体到调解机制而言,行业协会对于调解规则的完善具有重要补充作用。如在行业准入门槛、行业技术标准等方面,行业协会更加接近企业和市场,能够充分了解本行业的特点与规则。其中一些行业规则对于调解规则来说是重要的补充,能够推动调解规则不断完善与发展。因此,在中国-东盟商事贸易的纠纷解决中,合理、有效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能够真正推动商事纠纷在线调解机制不断发展。
但是,当前行业协会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存在着主动性不强、参与度不够的问题。一方面,中国-东盟区域性商事调解缺乏专业协会。有学者指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设置跨越国界的区域性行业协会,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十分必要[10](P50)。但是,当前却连一个调解专业协会都没有。另一方面,商事领域各行业参与纠纷解决的动力不足。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发起组织的,其自身缺乏自主性,导致其自治机能不足[11](P26)。东盟各国中的行业协会虽然较多,但东盟国家的行业协会担心中国商品大量涌入将恶化当地行业的生存状态,其参与中国-东盟商事纠纷解决的主动性不强[12](P54)。
三、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的完善策略
RCEP背景下,进一步释放在线调解在中国-东盟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活力,能够更加有效、妥善地处理中国-东盟商事纠纷,进而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机制。
(一)打造一批专业、权威的中国-东盟在线商事调解机构
专业、权威的在线商事调解机构是推动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发展的关键,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 注重与东盟国家联合推进相关机构建设,可以成立中国-东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中国-东盟在线商事调解机构的建设中,必须注重与东盟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联合推进在线调解机构的建设。通过与东盟国家联合建设在线商事调解机构,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相关机构的跨文化解决纠纷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推动商事纠纷的解决,促进区域团结合作。
其次,树立在线调解机构的品牌意识,提高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针对中国-东盟间商事纠纷的在线调解机构。在RCEP背景下,在线商事调解机构应充分结合中国-东盟的特色与定位,打造中国-东盟在线商事调解的品牌。在线商事调解机构提供专业、便捷的在线商事调解服务,对于RCEP内中国与东盟的商事主体而言,不仅能有效提高他们合作关系的信心,还能提高其通过在线商事调解机构进行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提高中国-东盟在线调解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加强与其他在线调解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经验。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成立了专业的在线调解机构,如美国国家技术与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由马萨诸塞大学法律研究教授伊桑·卡什和珍妮特·里夫金于1998年创立,并由世界上知名ODR专家组成,一直是在线争议解决领域的主要门户网站。这些专业的在线调解机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行业经验,不仅包括机构的运作经验,还包括纠纷解决的经验等。通过与不同在线调解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在线商事调解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商事纠纷在线调解机制不断发展、完善。
(二)强化中国-东盟高校间商事纠纷调解人才联合培养
强化中国-东盟高校间商事纠纷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是增加中国-东盟商事纠纷调解人才的有效举措。可以通过在中国-东盟高校内设置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与东盟法治人才班等方式,培养商事纠纷调解人才,扩大在线商事调解员的数量,提高在线商事调解员的素质。同时,还可以加强与东盟国家互派在线商事调解留学生,通过对留学生的教育培养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在线商事调解的交流互鉴。对在线商事调解员的培养,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理论上,加强中国和东盟之间语言、法律、在线商事调解等内容的教学,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学生掌握在线商事调解的基本概念、基本现象、基本理论,培养学生的涉外意识、语言交流能力、法治意识和知识,以及学生发现、分析、解决在线商事调解问题的能力。实践上,高校可以与国际在线商事调解机构进行合作,使学生参与到国际商事调解过程中,加强职业素养与技能培训,了解商事调解机构运行模式,加强在线调解所需的互联网应用技术和在线调解技巧的训练,培养出的人才既懂多国法律,又能熟练使用多种语言,还会熟练运用在线商事调解技能,促进专业化、国际化调解队伍的形成。
(三)鼓励商事行业协会协同推广在线商事调解
提高行业协会参与中国-东盟商事纠纷解决的主动性与参与度,鼓励中国与东盟的行业协会协同推广在线商事调解。
一方面,成立中国-东盟区域性商事调解专业协会。可以以现有的商事调解协会为基础,通过与东盟国家合作交流,联合共建中国-东盟商事调解协会。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广西商事调解协会,在区域性商事调解协会建设中,可以吸收广西商事调解协会在商事调解服务方面的有关经验,并与东盟国家积极开展对话,共同推动中国-东盟区域性商事调解协会的建设,使该商事调解协会充分发挥在线商事调解规则完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商事调解。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商事领域各行业参与在线国际商事调解纠纷解决。通过加大国内外宣传力度,使我国与东盟国家各行业更加了解在线国际商事调解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进而提高国内行业协会主动参与商事纠纷解决的积极性,减少东盟国家行业协会对当地行业发展的担心。推动各行业参与纠纷解决,充分发挥其专业性特点,以专业的行业规则补充、完善在线商事调解示范细则。
四、结语
“调解”是一种蕴含着古老东方“和文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个人类越来越频繁面临共同危机,愈发强调合作与共进的国际法时代,在线国际商事调解作为新时代中国与东盟之间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具有维持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快速、安全地化解纠纷,进一步丰富“融解决”理念的优势。然而,不能忽视的是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机构建设不足,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人才数量不足,行业协会在中国-东盟商事纠纷解决中主动性不强,参与度不够等问题。在中国-东盟区域内推动在线商事纠纷调解机制,无疑是运用中国智慧来解决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中面临问题的妙招。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除了需要国家层面的推动外,还需要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协同发力,从调解机构、调解人才培养及调解规则等三方面入手,不断推动中国-东盟商事纠纷在线调解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