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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址保护及利用的研究分析

2022-04-07马崇银

中国民族博览 2022年22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考古遗址

马崇银

(夔州博物馆,重庆 404699)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质量日益提高,居民对于旅游行业的建设与发展要求增加。文化遗产是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旅游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将文化遗址合理的发展当作当地旅游业的重点内容,不仅能向游客展现文化遗址蕴含的文化内涵及历史价值,而且有利于带动当地旅游业快速发展,为当地经济发展增添新动力。因此,如何提高文化遗址保护与利用工作质量,平衡文化遗址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文化遗址建设相关部门及旅游行业面临的难题,需要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文化遗址开发、利用的同时加强资源保护工作,以提升文化遗址的综合价值。

一、当前文化遗址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遗址遭破坏较为严重

由文化遗址保护相关资料可知,当前大多数文化遗址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文化遗址破坏严重。古代建筑及文物在漫长且不当的保存过程中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部分文化遗址已呈现废墟的模样。其次,相关文化遗址保护政府缺乏对文化遗址保护的重视,其主体责任落实,致使一些人员做出违法行为,对文化遗址进行破坏。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遗址保护具有法定职责,对文物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实施能力较弱,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时困难与阻力较多,致使文化遗址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实施,文化遗址破坏日益严重。此外,政府在文物管理方面的投资较少、重视不足,致使文物管理部分真正的在编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较少,不利于文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文化遗址周边环境较差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部分文化遗址周边的用地被用于建造房屋,文化遗址周边的环境逐渐被商业化。同时,在文化遗址周围环境商业化的同时,相关政府部门缺乏主体责任意识。根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应该遵循属地为主的保护原则,明确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但是,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缺乏重视,未能正确认识到文化遗址的历史及社会价值,致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及监管工作实施不严。同时,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进行城市化建设时,过多宣传文化遗址,致使文化遗址失去原有的存在环境。例如:一些土地开发商与政府建设部门在进行城市建筑修建时,往往将文化遗址作为宣传点,在文化遗址附近进行商业建设,致使文化遗址原有的天然环境遭到破坏,不利于政府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经费保障难以到位

经费投入与文化遗址保护工作质量密切相关,大多数文化遗址缺乏管理、破坏严重的关键在于文化遗址保护经费较少,相关政府及工作人员对文物保护重视不足,致使部分文化遗址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和保护的状态,进而使文化遗址演变成为无人问津的废墟。一些文化遗址经过长时间的风雨洗礼,已变得破旧不堪,甚至只剩下墙壁及少量的破旧文物,这类文化遗址由于缺乏观赏性,且文化遗址管理工作成效不明显,因此,一些文化遗址管理者基于经费考虑,便盲目地放弃管理,任由一些建筑企业将其拆除,致使我国文化遗址考究之地日益减少。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进行美化城市建设,不惜采取拆除文化遗址的方法来扩大城市建筑用地。长此以往,地方政府越来越轻视文化遗址保护工作,致使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经费难以得到保障。

(四)部分文化遗址管理不善

文化遗址管理不善是文化遗址遭到破坏、文化遗址保护工作质量偏低的重要原因。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不仅是相关政府部分的职责,相关企业也具有保护文化、协助工作人员进行文物管理工作的义务。但在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企业往往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基于“钞能力”的理念,通过纳税来获取政府的优厚条件。此外,一些建筑企业在进行商业用地开发时,无视文化遗址管理工作,运用填埋河道、抬高基础等建筑方式来迫使政府迁移文化遗址;甚至出现不经政府允许私自进行文化遗址铲除的行为,致使政府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难以有效进行,文化遗产面临着巨大威胁。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之间关系的定位

由于我国文化遗址保护研究与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致使文物保护观念及资源利用存在难以解决的困境。根据国际法规编制的基本原则及目的可知,现行国际法规工作的本质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从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发展之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文物利用相互对立,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也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改进与完善。当前,随着工业化及现代化社会发展趋势的演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且逐渐成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指定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现已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专业化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并不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运用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来加强我国文化遗址保护研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通知可知,我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明确,主要采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以保护作为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前提与基础,促进我国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我国采用依法处理的方式来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在文化遗产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一旦文化遗产处理工作存在问题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来维护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对于违法进行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文化遗产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法律的权威与有效实施。同时,政府在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时,应该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严格以保护文化遗产为主,注重长远利益的发展,进而使文化遗产能永续传承,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

三、国际法规对文化遗产利用方式的定位

从国际文化遗产相关法规发展可以看出,在其发展初期,国际法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较少,且未明确地解释文化遗产的概念。在20 世纪中期颁布的《威尼斯》宪法中,首次提及文化遗产利用的概念,并赋予文化遗产利用合法依据。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旅游业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人们对于旅游业的需求日益提高。因此,如何将文化遗产运用到旅游业,已成为旅游行业及文化遗产保护政府关心的话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利用旅游业来提高遗产的资源利用率,不仅能加强文化遗产宣传工作,提升国民的文化自信,而且能推动当地旅游行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快速发展。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旅游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一定的矛盾,而矛盾解决的关键在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之间关系的调节。

国际法规对文化遗产的利用演变重要存在于三方面:首先,国际法规对文化遗产利用的认识是从旅游行业发展开始的,同时逐渐从旅游行业发展对环境影响过渡到经济、社会文化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旅游开发是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国际旅游文化宪章》中明确指出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提倡发挥旅游业的引导作用,以旅游业来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其次,国际法规关于文化遗产利用相关规定已逐渐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从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过渡到注重旅游客户的精神需求。虽然,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始终是国际法规的主要目的与宗旨,但注重旅游客户的精神体验已成为旅游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例如:在《世界性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中对文化遗址维护、展示等做出详细解释,同时也对参观者的需求满足及接待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的指导。最后,国际法规关于文化遗产的利用态度发生了较大转变。在国际法规提出文化遗产利用时,国际法规对旅游业的文化遗产利用问题态度较为消极。在国际法初期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大多采用禁止、限制等方法进行强制性保护。随着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也渐渐采用积极的态度进行解决。比如:在《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中,将“旅游”作为独立的条目进行解释,并认同旅游业在历史城镇发展中具有振兴经济的经济作用。由此可知,国际法已采用较为主动、积极的态度来解决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之间的问题。

四、文化遗产再利用原则及模式

在进行文化遗产利用时,文化遗产保护职能部门应该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作为首要工作,同时根据文化遗产的功能、位置特点及文化内涵来选择合适的利用模式,以确保文化遗产利用的科学性、可行性。首先,相关文化管理政府部分在进行文化遗产利用时,应该注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文化遗产是古时文化的物质象征,保护文化遗产的关键在于保护保护文化的真实性,保护文化自身的完整,确保文物蕴含文化的完整。同时在文化遗产利用过程中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利用的核心思想,对于文化遗产的利用,应该循序渐进,切不可急功近利,否则将会出现竭泽而渔的悲剧,不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发扬与传承。其次,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与工作人员应该优化发展模式,在文化遗址重建利用过程中,相关企业及文物保护部门应该利用循环性材料进行循环应用,以确保应用材料的质量与安全,避免文物遭到损坏。此外,当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开发利用工作产生矛盾时,工作人员应该以保护文化遗产工作为重点,以国家文化建设为重,同时兼顾地方旅游发展及城市建设;始终以发挥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为主,不能只顾经济利益,而忽视文化遗产含有的独特文化内涵。最后,在文化遗产利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建筑遗产的再利用。通常情况下,建筑遗产通过功能转变的方式进行再次利用。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遗产进行再利用建造之前,应该对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进行判断,根据评估的结果及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利用模式,以提升文化遗产利用的价值。

在进行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时,应积极正视和解决开发对文物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在文化遗产附近建造商业建筑和娱乐设施时,会不同程度地破坏文化遗产原有的环境氛围,甚至会增加文化遗产损坏的风险。因此,文化遗产相关部门及旅游行业在进行文化遗产利用时,应该严格遵循文化遗产旅游相关政策法规,以保护文物为重点工作,提升工作人员及游客的文物保护知识,明确工作人员及游客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促进文化遗产利用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文化遗址保护及利用的建议——以奉节文化为例

我国对文化遗址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研究发展迅速,且成效明显。下面以奉节白帝城遗址为例,探究优化我国文化遗址保护及利用的有效措施。

(一)持续开展考古工作

考古工作是有效开发与利用文化遗址的前提与基础,对于理清我国中华文化起源与发展的历史脉络、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考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工作,对于社会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该高度重视考古工作,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由此可知,考古工作意义重大,考古工作质量的提升是加强我国文化自信的动力。例如:在奉节白帝城遗址保护利用过程中,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中共奉节县委员会、奉节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邀请中国考古学会辽宋金元明清考古专业委员会、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山大学、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等市内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积极研讨。由白帝城遗址文化保护利用会议相关资料可知,考古工作是展现遗址历史演变过程及文化格局的关键。对于保护工作来说,白帝城遗址保护应该遵循国家文化遗址保护规划,通过加强考古工作及历史研究来分析文化遗产的构成及文化价值,确定文化遗址的发展脉络。同时,由于文化遗址的特殊性,遗址保护工作难度较大;在保护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局部修复、保护大棚、回填保护等多种手段进行科学保护,以保证文化遗址的完整性。此外,文化遗址的保护及利用应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遗址保护方案,平衡遗址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

(二)加大研究力度

文化遗址保护与利用研究是厘清我国传统文化发展的重中之重,为加强我国传统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白帝城遗址开发研究工作相关资料可知,由于遗址位置地形复杂,且古城遗址采用“古今叠压型”城址,因此,工作人员在进行遗址考古研究工作时,基于相关历史文献、考古影像等基本资料,运用聚落考古、城市考古工作理念来指导考古研究。同时,在整个考古研究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进一步确定了白帝城遗址的真实布局,初步厘清了宋代白帝城的建造过程,为历史文化的探究奠定了基础。例如,相关研究人员经过现场勘察与文献调查可知,目前的宋代白帝城并非一次性修建而成的,实际是从白帝山、马岭逐渐向西北的鸡公山拓展修建而成的。此外,在确定下关城西城墙位置走向时发现,考古研究应该以文献与之前考古记载为基础,以实地勘察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而确定文化遗址研究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三)加快保护项目推进

加快保护项目的推进是提升文化遗址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对白帝城文化遗址的调查可知,白帝城文化遗址考古勘探面积大,城墙、城门及瓮城类防遗存依旧清晰而见。专家于遗址的勘探发掘工作开展期间,发现少量汉至六朝时期砖室墓、崖墓及明清时期墓葬,充分证明了遗址的文化价值。由此可知,加强文化遗址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快保护工作的推进,在进行文化遗址保护工作时,相关文物保护职能政府部门应该与专家进行协作,坚持“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2022 年7 月7 日,白帝城大遗址保护项目正式启动建设,考古体验中心(也称之为考古工作站)的建设集考古体验、文物保护、文物研究、公众教育于一体,为进一步强化白帝城遗址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建成遗址公园奠定前期基础。

六、结语

综上所述,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关乎国家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关乎国家政治建设发展,是国家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因此,文化遗址保护相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进行文化遗址保护与利用工作时,应该将文化遗址保护作为首要工作,用可持续的发展观念来引领保护工作,吸收利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在文化遗址充分保护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实现文化遗址的历史与经济价值,促进我国文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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