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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转型若干问题思考

2022-04-06黄明飞

中国农业会计 2022年10期
关键词:非标信托公司债权

黄明飞

一、什么样的信托属于回归信托本源业务

检索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回归信托本源业务”缺乏明确定义,亦未有规定明确什么样的业务属于“回归信托本源业务”。回到信托起源,信托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的产物,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史,在不同的法系和社会背景下,信托制度从不同角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定义。实践中,“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作为信托最根本的职能保留了下来。

我国建立了以《信托法》为基本法,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等为主要规定,以各类监管文件为有效补充的信托法律体系。上述规定,规范的多为商业信托业务,侧重信托机构(下称信托公司)业务经营。既然是经营为主,那么信托公司自然会选择优先追求盈利,久而久之,就派生出许多类银行业务、资金池业务,造成“信托业市场乱象”。

梳理上述规定发现,我国信托业从一开始就走向了与信托制度本源价值相背离的路。例如,业界普遍认为信托交易结构的构建,主要根据交易端的需求来设定,把融资方需要钱、有好的投资标的放在了优先位置,以此设置信托交易模式,这些都做好了,才去考虑募集资金。笔者认为,从信托根本职能(“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出发,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财产管理,才是正确的信托模式。这两项信托职能应是信托制度本源价值。

去年,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中第一次明确“服务信托业务”,从是否涉及“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角度定义并区分了资金信托业务和服务信托业务。该办法虽未颁布,却对我国信托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信托业务定义层面,明确了“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两项信托职能。

可见,无论是资金信托业务还是服务信托业务,只要满足按照投资者的意愿,将投资者基于信任转移过来的财产进行财产管理,均应属于“回归信托本源的业务”。未来信托业务转型路上,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应摒弃单方面根据融资方需求或者投资标的安排,反过来去募集信托资金(做成了类银行业务),或者仅募集大量资金,却没有明确的信托目的(做成了资金池业务)的做法,而是切实做好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受人之托),做好委托财产的管理(代人理财),充分发挥信托“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两项根本职能,才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认同。

二、混合类信托中的债权类资产部分是否受到“融资类”压降限制

《资管新规》第四条第二款将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规定中,各类产品是根据所投资资产类型和比例的不同进行的分类。而信托公司平时提到的投资类信托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则是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不同进行的分类。

那么混合类信托中的债权资产是否要归到融资类部分呢?实际上没有具体规定来回答这个问题,但检索发现《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融资类(信托)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包括信托贷款,带有回购、回购选择权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和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投资类(信托)是指……”“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上述规定在计算风险资本时要求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分别计算,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即根据信托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而非简单以信托产品类型进行监管。

参照上述规定,回到这样一个假设“混合类信托在交易端的投资运用组合中投资类占50%,债权类占30%,其他类占20%,那么债权类占比的30%是否可以不受关于融资类业务的压降指标限制呢?”虽然未检索到明确的监管文件就此事进行约束,但是以监管部门通常采取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看,假设中的债权部分仍有可能被监管作为融资类业务来压降。而且业界普遍也是以信托业务全要素表来执行融资类业务压降任务,即将所有信托业务中的融资类部分统一作为压降对象。虽然混合类信托中的债权部分很难“摆脱”监管的压降限制,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配比一部分投资类来“稀释”相应融资类所占比例的方案。

三、现阶段信托业务转型思路

前边提到的《资金信托办法》要求,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超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50%。针对《资金信托办法》所体现出的监管态度,信托公司现阶段的业务转型可以考虑三个方向:一是扩大分母;二是减小分子;三是发展《资金信托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信托业务。

一是发展分母类信托业务。扩大分母需要信托公司大力开展投资于非标债权之外的其他资产的信托业务,也就是“分母类信托业务”。例如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都可以作为分母类信托业务。

二是存量非标融资业务转型。根据目前的行业发展态势,降低信托公司整体存量非标融资规模的途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通过非标转标ABS/ABN,把存量的非标融资业务转化为标准化债权资产,但该类业务受市场情况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监管态度的制约,近来的业务开展情况并不乐观,未来是否能作为主要的业务转型方向,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第二类是非标转服务,把传统的非标融资业务改造成服务信托业务。但是非标转服务并不是一个可以进行规模化复制的业务类型,实践中能不能推行,还需要根据具体的非标资产情况(有没有可以论证为服务信托的方向)以及监管部门的支持力度(监管部门是否支持信托公司把存量的非标融资业务改造为服务信托业务)情况等进行具体论证。

三是布局财富管理业务。以客户为中心,从单纯的出售信托产品向为客户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转型,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优化配置,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富管理需求,以及客户慈善需求,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和传承。基于未来信托制度的完善,境内外自由贸易更加便利,财富管理业务将成为信托公司主要业务发展方向。

四是发展服务信托业务。在监管部门大力倡导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回归本源信托业务的情况下,服务信托业务应当作为信托公司重点考虑的转型发展方向。行业内开展的预收款服务信托业务、家族信托业务、保险金信托业务以及慈善信托业务等都取得了不错的进展。除此之外,还涌现出诸如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物业费服务信托等多种服务信托类型,可见各大信托公司都已经在这些领域进行了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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