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经历是他们的“定罪判决”吗?
——基于裁判文书的扎根理论分析
2022-04-06卫文韬王妍妍
卫文韬,王妍妍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一、问题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状况、追求更好的生活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因为工作不稳定,居住条件有限,子女读书难、照料难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少人会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照看,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的出现。留守儿童作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产生的特殊群体,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社会各界在关注留守儿童的同时,往往会给留守儿童贴上“问题标签”,甚至将“留守儿童”与“犯罪”联系在一起。这其中,媒体对社会认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媒介是影响社会的重要方式。“性侵”“溺亡”“杀人”“死亡”“自杀”等词汇经常出现在特大留守儿童事件的媒体报道中,造成留守儿童在大众的意识中被塑造成“问题儿童”[1]。另外,许多研究者以“留守儿童与犯罪行为(或者越轨行为)”“犯罪率”为焦点,或基于一定的逻辑推理链条对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和强化[2],或通过量化的研究方法证明留守儿童的留守经历和犯罪率之间的关系。然而,留守儿童真的会因为其留守经历而直接导致犯罪率的升高吗?两者之间是不是存在着一系列的中介因素?什么才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如何阻止农村留守儿童向最终的犯罪人进行转换?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者解答。本文跳出预先研究假设,在扎根理论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通过资料去探寻留守经历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建立相应的理论模型来回答以上问题。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扎根理论(Grounded Theory)最早是由美国学者Strauss和Glaser于1967年出版的《扎根理论的发现》中首次提出,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基于对话访谈、文本等资料来建构理论的成熟质性研究方法,已经为人文社会学科广泛应用[3]。在扎根理论中,往往不预先设立理论假设,而是研究者带着研究问题直接开始调查,在素材收集的同时开展资料分析,随着素材的不断丰富,类属和维度不断被补充和修正,直至达到理论饱和,最终形成一个能够反映和解释现象本质和意义的理论框架。这些特点避免了预设的实证性假设对研究结果和研究资料的限制,十分契合本文的探索性研究。本文选择法院裁定书作为资料分析的主要来源基于以下考虑:首先,犯罪人出于自身利益,在描述时往往不会如实告知留守经历;同时,许多有留守经历的犯罪人都是十八岁左右的“准成年人”(1)关于有留守经历犯罪人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犯罪人年龄大多在20岁以下。,出于隐私保护的原因获取信息很难。综上所述,直接获取有留守经历犯罪人的一手资料难度较大。而法院有关留守经历犯罪人的刑事裁定书中,为了保证定罪量刑的公正性,会详尽记录犯罪人成长背景,以及与犯罪人留守经历相关的证人证言等完备且具有公信力的留守经历信息,可以借以详尽考察犯罪人的留守经历对其最终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
本研究首先对有留守经历犯罪人的刑事裁定书进行收集、筛选、分类和汇总,然后再利用Nvivo12Plus软件(2)Nvivo是由澳大利亚QSR公司研发的质性分析软件,能够协助研究者完成对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网页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呈现以及信度与效度检验,可以增进质性研究的严谨性、信实度和趣味性。对所收集的刑事案例依次进行开放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编码三级编码,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将裁定书的有关内容划分维度、形成类属以及提炼出核心概念,在探究农村留守经历与犯罪的关系的同时,提出相应对策。
(二)概念界定与案例选择
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留守儿童绝大多数为农村户口[4],因此本文中的留守儿童特指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于留守儿童概念的认定,本研究将“留守经历”定义为:“十六岁之前身处农村中,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具有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经历。”本研究遵循扎根理论中理论抽样的方式,即建立在概念或主题基础之上的资料收集方法。研究者在分析资料的同时,进一步收集资料,每次只收集一部分资料,然后进行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再进行资料收集,最终达到理论饱和。本文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中的经典案例入手,初步分析后,提炼与概念相关的裁判文书,再分析后继续收集案例,循环往复,最终达到理论饱和[5]。
本文收集案例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和“聚法案例”三大司法案例公开平台。具体筛选过程为:首先,以“刑事案由”“留守儿童”为关键词进行第一轮的筛选,截止到2021年5月21日,共发现裁判文书532份;其次,在阅读裁判文书过程中,发现其中包含许多留守儿童为被害人等与研究无关的案例,初步筛选后剩余文书72份;最后,为保证研究深度,将缺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公诉机关描述的文书剔除后,剩余文书42份,以此作为研究的基础资料。然后,从被剔除的30份裁判文书中,选取出内容较为详细的15份裁判文书,按序号排列为1—15号,摇号随机抽取出其中5份,进行标记、编码和概念化,留作理论饱和度检验。
三、基于扎根理论的“留守经历”与犯罪的模型构建
(一)开放式编码
开放式编码旨在用概念来标示资料和现象。因此,研究者首先要拆解资料:陈述被分解为有意义的单位,配以相应的注解和概念。对42份裁判文书进行“微分析”且剔除掉关联程度低以及重复的信息,共提取出40个抽象概念、341条原始记录,其中部分编码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开放式编码示例表
(二)轴向式编码
根据Strauss的观点,轴向编码是将下级范畴和上级范畴联系起来的过程。通过进一步对开放式编码中的概念进行比较和提问,理顺关系,划清范畴,提炼出主要的主题。为了便于理清这些范畴之间的关系,Strauss和Corbin提出了一种编码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编码模式图
这个简单实用的模型可以帮助我们发现现象和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确立范畴之间和概念之间的关系秩序[6]。例如根据上述编码模式,这些犯罪人童年时期的留守现象是因为与父母“见面次数少”,父母“只负责生活”而对其他方面“不管不问”这些原因条件,因此可以将其整合为“父母角色”这一上级范畴,维度为“缺失—具备”;父母由于对孩子的愧疚,在行动上往往是“给钱”和“纵容犯错”,可以整合为“溺爱”范畴,维度为“严格—纵容”;而孩子在留守经历中往往会“随父母漂泊”,在漂泊中“不停地换学校”,从而造成“归宿感”的缺失,维度为“弱—强”。最终,基于上述的逻辑和思路,将40个初始概念进行整合后获得“溺爱”“归属感”“父母角色”“离开校园”“规则认知”“自卑感”“情绪控制”“同辈标签”“长辈标签”“镜中自我”“犯罪群体的认同感”“不良文化”“职业”“经济条件”“犯罪类型”“刑罚程度”16个类属,部分编码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主轴式编码示例表
(三)选择性编码
选择式编码是运用扎根理论方法的最后一步,是在更高的抽象水平之上进行的轴向式编码。这一阶段的目的是找出核心范畴进行归并和融合,最终形成理论框架。这就需要对上文的16个类属进行进一步的整合。首先,“父母角色”“归宿感”和“溺爱”这几项类属都是由留守儿童家庭结构的不完整而产生的,因此将其提炼为“家庭结构缺失”;留守儿童这一身份会被长辈、同辈和自己贴上刻板化的标签,所以将三者整合为“留守儿童负面标签”。其次,由于较早“离开校园”,这些留守儿童缺失了家庭和学校的保护,容易被“不良文化侵蚀”,在正常途径中成长失败的留守儿童希望在“犯罪群体的认同感”中得到弥补,导致“正常社会化进程中断”。最后,有留守经历者进入社会后,在“规则认知”“自卑感”和“情绪控制”等方面都因为其没有正常社会化而出现异常,同时在经济条件、学历和职业上处于社会较底层,认知失调和社会地位的低下往往会导致产生“失范状态”,所以将“经济条件”“职业”“自卑感”“情绪控制”“规则认知”归类为“失范状态”的表现。此外,“犯罪类型”和“刑罚程度”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定罪量刑的具体归属,因此归类为“犯罪”。由此,共提炼出“家庭结构的缺失”“留守儿童的标签”“正常社会化进程的中断”“失范状态”“犯罪和反应”五个核心类属,根据Strauss和Corbin理论构建范式(A)因果条件—(B)现象—(C)脉络—(D)中介条件—(E)行为或互动的策略—(F)结果[7],最终形成了有留守经历犯罪人恶性转换模型。初步概括为:留守时期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导致孩子被贴上了各种刻板化的留守儿童标签,他们在与负面标签持续互动中导致正常的社会化进程中断,因此在进入社会后这些人产生了失范状态,失范状态无法通过合理手段解决,就产生了犯罪行为(见图2)。
图2 有留守经历犯罪人恶性转换模型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留守经历并不是他们成为犯罪人的唯一原因。因为即使他们有留守经历,如果进行了正常社会化,符合社会期许或者在失范状态下进行合理化解,都可以阻断有留守经历的儿童向犯罪人转变。
(四)饱和度检验
理论饱和是指在原始资料中通过再次编码未发现新的概念和范畴,已有范畴中也未发现新的关联。为了检验扎根理论的理论饱和度,本研究对之前选取的文本中剩余的5个文本材料再次进行整理和分析,检查最终是否会产生不同于之前模型的概念和类属。经过检验,对剩余文本的开放式编码并未形成新的概念,上述模型构建得较为完备,通过饱和度检验。
四、基于模型的理论阐释
通过上文的编码和理论建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有留守经历犯罪人恶性转换的模型,从中发现留守经历并不是导致犯罪的唯一决定性因素,而是在一步步经历“留守儿童负面标签化”“正常社会化进程中断”“失范状态”后,最终滑向了犯罪的深渊。接下来,本研究将对有留守经历犯罪人的犯罪成因和对策进行逐一的阐述:
(一)有留守经历犯罪人的犯罪成因探析:综合因素逐步作用的结果
1.幼年时期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影响儿童的早期发展。首先,父母角色的缺位影响儿童早期人格发展。儿童人格是在与家庭互动中发展起来的。根据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理论,父母帮助个体完成了从出生到18岁每一发展阶段的任务,形成了基本的信任、自主性、主动性、勤奋和同一性等,帮助孩子解决了不信任、自卑、情绪把控等认知危机[8]。但是,留守经历中父母的缺位,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留守儿童自我认知和性格的缺陷,这种缺陷会导致其长大后做出偏激行为。如在其中的一份判决书中显示:“下午,李某觉得刘某又在挑衅自己,对自己指指点点,便忍不住,决心杀掉刘某……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偏激的性格系幼年时期与父母分离,缺失家庭关爱所致。”(3)李某故意杀人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刑初42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一个父母缺位的家庭,不仅会使儿童人格初步框架搭建出现问题,也会影响儿童同一性发展的最终指向。
其次,弥补性的溺爱纵容和归属感的茫然导致家庭社会控制功能的减弱。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对于青少年来说,对父母的亲情依恋是所有依恋关系中最强烈的。而对于留守儿童来说,不论是随父母漂泊还是留守家乡都会造成归属感的茫然,从而削弱家庭纽带,导致家庭的控制功能减弱[9]。另一方面,父母出于愧疚往往会对留守在家的孩子溺爱纵容,如一份判决书中说的,“2019年以来,曾因参与盗窃、殴打他人、诈骗、抢夺等原因连续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人潘某未能吸取教训,其父母也未能对被告人有效实施监管,导致被告人再次参与本案抢夺”(4)潘某抢夺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刑初881号刑事判决书。。这种一味的纵容会导致其漠视规则,对社会规范的理解出现偏差。
最后,监护力度不足导致留守儿童的保护屏障减弱。据调查显示,留守儿童的监护以母亲监护和隔代监护这类弱监护为主[10]。在这类监护模式下,一方面,监护人精力有限,很难充分了解孩子的内心变化,无法及时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11];另一方面,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也很难为孩子抵御外部的侵害。
2.青少年时期刻板的“留守儿童负面标签”导致正常社会化进程中断。人的行为都是在与所处环境中的“心理场”和“物理场”相互作用中产生。留守儿童在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互动中形成了各种场域,这些场域对其生活习惯、学习态度、人格养成等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方面,在“晕轮效应”下,社会对留守儿童形象的认知偏差。留守儿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但是在个别极端案例的晕轮效应下,这种关注会有被“污名化”的倾向。尽管这种“污名化”最初不是出于恶意,但“污名化”的标签对留守儿童产生的负面影响远高于正面影响。给留守儿童贴上“负面标签”的往往是同辈、长辈和社会媒体,这些“标签化”的刻板印象使他们陷入社会归属感、认同感缺失的困境。
案例1:被告人从小就是留守儿童,幼年曾患病。其到万昌中专读书后,同学亦觉得其性格内向,反应迟缓,均与其关系较淡漠。被告人从怀孕到生产期间一直在学校学习、生活。与其朝夕相处的老师及同学有的是未发现异常,有的是发现异常却不闻不问。包括分娩当晚,同宿舍同学听见孩子的哭声亦未进行询问。如果当时老师和同学能对被告人多些关怀,悲剧也许不会发生。(5)向某犯故意杀人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未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2:莫某会自己做饭吃,不爱打理自己的卫生,(人)看起来都是脏的,做事情做农活都是偷懒,他在村里面到处闲逛,走到哪家就在哪家吃饭。(6)莫某强奸案,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5刑初9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同辈和长辈因为“留守儿童负面标签”对留守儿童群体的排斥,进一步加深了留守儿童与其他群体间的心理鸿沟,导致其成为一个孤立封闭的群体。社会媒体对留守儿童的差异化构建,塑造出生存环境恶劣、面临心理健康和学习生活困境、犯罪与被侵害的刻板化群体形象,进一步加深了留守儿童的负面标签。(见表3)
表3 媒体有关留守儿童的报道(部分)
另一方面,留守儿童“镜中我”反应中断了正常社会化的进程[12]。有留守经历的犯罪人在青少年时期,在与周围环境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了 “问题儿童”的镜中我,进而反过来影响自己的行为。例如,有留守经历的犯罪人在“镜中我”的影响下认为自己不是学习的料,因此学习态度很差、成绩不好,许多人义务教育没有完成便辍学流入社会之中。如图3所示:
图3 有留守经历犯罪人的学历分布图注:部分案例中犯罪人数量不止1个,因此此处人数大于裁判文书数量。
过早进入社会,使得这些有留守经历的犯罪人没有在学校进行系统的社会化教育,以至于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规则的认知感差。同时,在缺少家庭和学校保护的情况下,辍学的留守儿童极易被犯罪亚文化侵蚀,从而导致正常的社会化进程中断。
案例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王某甲幼时父母离异,与双胞胎弟弟王某丙同祖父相依为命,因从未得到过母亲的关爱呵护,性格孤僻,处事急躁。被告人小学毕业后辍学,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后因父亲去世,便游荡在外并且结交不良少年,参与偷盗、斗殴。(7)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3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3.成年后的“失范状态”无法合理化解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1)内心世界的认知失调。根据上文所述,父母的缺位使得儿童早期人格无法健全发展,因此会在成年后出现自卑、焦虑、偏激和同一性的认知危机;另外,青少年时期没有完成正常的社会化,进入社会后会出现规则认知感偏差,漠视规则法律;最后,自身与他人财富的巨大差距会导致产生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2)外部世界的生存困境。对裁判文书中犯罪人的职业进行量化统计发现,大多数犯罪人都没有稳定的工作(无业者和打工者占总人数的64%),生活窘迫。同时,这些有留守经历犯罪人由于文化程度低,也无法通过学习改变自己的命运。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也缺少向上晋升的渠道。另外,在犯罪亚文化中进行的社会化,使他们形成了不良的习惯(如赌博、吸毒)和价值观念(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冲突。(3)失范状态的产生。一方面,有留守经历的犯罪人面临着生活窘迫,社会晋升无望的困境;另一方面,内心世界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无法排解。在这种目标和手段失衡的状况下,有留守经历犯罪人处于一种失范状态之中。当他们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走出困境时,便最终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图4 失范状态产生机制
(二)对策提出:多种手段切断恶化进程
在有留守经历犯罪人恶性转换模型中可以发现,具有留守经历的儿童最终转换成犯罪人是一个递进式的过程,只要切断由上一个阶段向下一个阶段恶化的渠道便可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1.坚定不移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留守儿童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特殊产物:在城乡发展不均衡的背景下,父母为了增加收入背井离乡,迫于经济、教育、工作等弱势因素,将子女留在了农村。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化解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弥补城乡发展差距,因此需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是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促进各方面资源向农村倾斜,为农村劳动力就近创业就业提供基础,让父母回归到家庭之中,弥补家庭结构的缺陷,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现象。二是要倡导城乡融合发展。在城乡资源双向流动的基础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化解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三是要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新乡村。在缓解父母本地就业问题的基础上,促进乡村文明,让留守儿童问题得到最终消除。
2.修补留守儿童正常社会化路径,切断恶性发展进程。有留守经历犯罪人大多是因正常的社会化进程受到各种负面影响而中断,进而受到犯罪亚文化的影响出现了恶性发展。所以,要完善留守儿童正常社会化路径,阻断恶性发展进程,防止其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
首先,学校要担负起留守儿童正常社会化的主体责任。留守儿童在家庭结构不完整、父母缺位的情况下,更需要学校在安全防范教育、情感支持、社会规则教育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要完善留守儿童管理和教育制度。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档案,掌握每个孩子的具体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二是强化教师对留守儿童的责任感。老师是留守儿童在学校中接触最多的长辈,要及时掌握学生的情感变化,对学习有困难的同学多加辅导,让留守儿童感受到关爱。三是要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积极针对留守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化解心理困境。四是要积极开展学生团体活动,改善留守儿童人际关系。根据对案例的研究发现,留守儿童在校园中经常会遭受孤立和欺凌。开展交流活动可以扩大留守儿童的人际交往圈,缓解孤独感。五是要发挥校园的保护作用。一方面,在物理层面要严格进行物品管控,防止违法犯罪物品进入校园;另一方面,加强普法教育,提升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抵御犯罪亚文化的侵袭。
其次,要实现留守儿童标签的正向转化。要建立积极正确的留守儿童形象,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去除“问题儿童”的负面标签。根据福柯所说,认知来源于话语权力建构。因此,社会媒体需要摆正态度,在报道有关留守儿童新闻时要抛弃预设立场。不要先入为主地认为留守儿童是“叛逆顽劣”“精神空虚”,报道要客观公正。二是重新定义积极标签。留守儿童积极形象的塑造需要社会和留守儿童自身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保障留守儿童能够享受公平的社会资源、参与竞争;另一方面,留守儿童要自强不息,取得社会主流价值观中的成功,改变自身形象。
3.完善社会支持机制,降低犯罪的直接诱因。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有留守经历犯罪人正是因为进入社会后面临一系列的社会困境而导致“失范状态”,因此需要完善的社会支持机制来帮助他们走出失范困境,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要疏通社会流动通道,帮助有留守经历犯罪人走出生活困境。一是要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针对有留守经历犯罪人受教育程度低、职业技术薄弱的特点,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使其获得谋生和社会阶层流动的能力。二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例如,鼓励陷入困境的有留守经历者返乡创业就业,为其提供社会流动的机会。另一方面,进行社会矛盾化解,解决心理认知问题。一是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要将社会资源下移到基层,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美好生活,化解因为不公平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二是健全诉求表达机制。要让有留守经历者可以有正当的渠道向国家和社会表达自己的诉求。因为如果诉求得不到及时表达,便会怨气积累,矛盾加深,就可能会出现犯罪行为[13]。
五、结 语
本文基于裁判文书进行扎根理论的研究,利用法院裁判文书客观、详尽、公正的特点,可以在收集留守儿童成长经历的同时,有效避免原有的对留守儿童的刻板印象,进行中立的价值判断,从而构建有留守经历犯罪人的恶性转换模型。
最终发现,留守儿童的留守经历和犯罪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因此不能将留守儿童和犯罪直接挂钩。所以,留守儿童本身并不是“问题”,有留守经历的犯罪人是在其成长经历中不断与社会恶性互动造成的,受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所以最终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回归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