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群体网络权益保障研究
2022-04-04郭宗哲
摘要:老年群体在变化迅速的网络世界中显得不知所措。其网络权益未被有效保障、无法正常行使等问题亟须解决。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内容最特殊的权益为网络隐私保护权、获取使用数据信息权和网络特殊保障权。该群体网络权益的保障途径是:(一)基础制度的完善。对涉及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规章制度进行特殊化与针对化处理,将特殊保障的内容具体化、现实化,设置并履行相应的保障和救济程序;(二)线下相关单位或组织即时帮扶,实现其对网络更具有实践性、现实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三)线上综合多种模式专门化服务,找准服务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切入点和适合度,综合多方面、多角度、多模式、多功能于一体来设置服务种类,减少操作,降低对相关软件、技能的要求,以满足其需求。
关键词:老年权益;网络权益;保障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3.8;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6-0104-04
网络已然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事情都需要在网络上进行,因此网络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人们众多权益。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与快速更迭性,老年群体在变化迅速的网络世界中则显得有些不知所措。而老年群体作为一个大型群体,其网络权益的保障也理应成为普通公民权益保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此外,对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保障,不应当按照普通群体网络权益的保障方式来进行,更应当加入富有针对性的一些权益内容,并运用更具有现实性的途径加以保障。从更加广泛的层面来讲,如果对老年群体网络权益进行了强有力的保障,不弱于老年群体的其他群体也一定可以在这个保障体系中受益,所以对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保障进行研究,刻不容缓。
一、老年群体网络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21年2月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网民年龄结构中50—59岁网民占比为15.1%,60岁及以上网民占比为11.2%,50岁及以上网民群体占比由2020年3月的16.9%提升至26.3%[1]。上述数据表明,老年群体在互联网络中已占有一席之地,并且数量在稳步提升,那么涉及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各种事件也会随之增多。对老年群体网络权益造成侵害的各种行为中,最典型的是老年群体在网络活动中被欺骗、被诱导等而造成自身利益的缺损,而权益被他人侵害的对立面是权益无法正常行使,因此也存在老年人的网络权益未被有效保障、无法正常行使或寻求救济困难等的情况,例如老年群体无法进行网络购票、电子支付、网上参加活动或请求帮助等,这些都是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保障中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然而,对上述这些问题的救济或保障依然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乃至政策,但这些规定不是针对老年群体各个方面权益的保障,就是对所有人的网络权益进行保护,而对于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保障这样需要特殊对待的问题而言就显得力不从心。在中国社会逐步进入老龄社会的今天,有效保障老年群体的网络权益的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二、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内容
网络权益的内容包含很多方面,其中某些大众的方面也必然是老年群体网络权益内容中的一部分,但为了能够更有效地保障老年群体的网络活动,有必要对老年群体网络权益提出一些专门性的权益内容,以使保障更加具有针对性与实际性,笔者认为,除去网络权益中的普通内容,老年群体的网络权益还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特殊权益。
(一)网络隐私保护权
和较为常见的“网络隐私权”的表述形式相比,网络隐私保护权更加强调“保护”二字,因为老年群体的网络隐私信息较普通群体而言更易受到侵害,也即老年群体网络权益除了包含普通的“网络隐私权”所具有的内容以外,还应当包含富有针对性保护意义的隐私保护内容。
网络隐私保护权的内容应当具有以下几个层面:其一,涉及老年群体网络隐私信息的事前审查和注意义务,当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涉及老年群体网络隐私的信息时,相关网络管理部门有必要进行特别审查,从严规制不必要的使用行为,而使用者则本身就应当承担关于该网络隐私信息的注意义务[2]。其二,事中监管与及时补救,即相关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或管理者应当实时监督与管理网络活动,一旦发现有侵害老年群体网络隐私信息的行为发生,应立即进行警告或强行中断,在老年群体网络隐私信息受侵害的多发领域则有必要将监管的优先级向老年群体倾斜。其三,事后专门救济渠道,老年群体作为网络方面的弱势群体,设置专门性的救济渠道是有必要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可以通过在网络主页面中设置救济渠道醒目标识、一键式直接举报或控告,以及在发现老年群体网络隐私信息被侵害后,人工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等方式来进行对老年群体的救济。总之,网络隐私保护权是老年群体安全的进行网络活动的基础,其他权益的有效实现都是建立于其之上的。
(二)获取、使用数据信息权
实践中,老年群体还面临着不熟悉、不太会获取或使用网络活动所需要的数据信息的情况,例如不熟悉如何查询某时间的车票或航班、无法流畅使用社交软件等,这些问题更具有紧迫性,因为这已然影响到了老年群体某些方面的正常生活。
此处的获取、使用数据信息权是指,老年群体在正常网络活动中享有的针对其获取和使用网络活动或其本身所需要的数据信息的特殊保障,以能够顺利完成网络活动的权利。从广义上讲,获取、使用数据信息权应当包含上网权、网络社交权和狭义的获取、使用数据信息权。所谓上网权是指老年群体具有的自由接入网络、自由进行各种网络活动,并獲得平等的网络活动体验和服务的权利。而网络社交权则是说老年群体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表达思想、分享观点、获得资讯乃至结交好友、联系客服等行为,并且该行为应当是不必求助他人便可顺利完成,也即老年群体在接入网络后通过各种网络工具得以进行聚集、交流、协商和获得定制性网络服务的权利[3]。狭义的获取、使用数据信息权是指,老年群体需要进行数据信息的获取和使用等行为时,有权获得相关部门和网络管理者的专门性保障,以期达到普通群体的获取、使用水平。简言之,在数据信息作为多数网络活动运作基础的前提下,获取、使用数据信息权可保障老年群体进行主流网络活动的有效性。gzslib202204042000(三)网络特殊保障权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活动,在前述两个权益之外,有必要增加一个专门强调特殊保护的权益作为老年群体网络权益中的“兜底权益”,即网络特殊保障权。
网络特殊保障权强调,老年群体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当享有被额外特殊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以达到和普通群体同样的网络活动状态。老年群体作为网络世界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实质平等理论,在面对其权益保障时,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应当是以形式不平等的方式来达成实质公平,给予其一个补偿性的保护。对于网络特殊保障权来说,一方面,既要求针对老年群体在网络活动和服务中进行特殊、具体且有针对性的保障,又要求主体和行为均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特殊保障,例如相关部门和网络管理者主动和被动进行的对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保护、监管、纠察等行为,前提是需要认定被保护人属于老年群体,同时确定其需要保障的权益是网络权益;另一方面则要求该特殊保障权具有适度性和正当性,应当在补偿性保护的范围内设置,不可过度保障老年群体的网络权益而造成其他群体权益的受损,同时也必须具有正当性,即需要符合相关规范才可运用特殊保障,毕竟该保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法律层面的严格性[4]。因此,网络特殊保障权对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保障是更具有广泛性的,其可以作为对老年群体网络权益进行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三、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保障途径
鉴于对老年群体网络权益提出了新的内容,从而对这几项权益的保障途径也需要有新的设想,但需要注意,该设想应当基于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全部内容来进行构建,在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几项特殊权益的基础上进行。
(一)基础制度的完善
对于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保障,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支撑才可以有效运作,在制定专门法律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政策中完善和加入有关老年群体网络权益保障的内容,亦可以重新制定一些贴近当下社会状况的新制度,这些新增和重制的专门化制度是保障好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基础所在。
具体而言,其一,应当以科学技术不忽略老年人为精神、追求实质平等为原则来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及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规章制度进行特殊化与针对化处理,以谋求老年群体可以享受和普通群体同样的网络体验,如一些应用软件推出的老年模式服务界面,这种做法也可以运用到保障老年群体网络权益制度的设计中。其二,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将老年群体网络权益中特殊保障的内容具体化、现实化,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保障老年群体实现最低限度网络权益的义务,设置并履行相应的保障和救济程序[5],此外持续打击侵害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行为,在有必要的前提下可以对此种行为进行适当加重、从重等处罚。其三,给予和保障老年群体学习网络技术的机会,并设计相关制度来保障该机会的分配,鉴于老年群体心理与生理上的差异,可以在相关制度中设计不同的方法来加强老年群体对网络的熟悉,老年群体对网络越来越熟悉,才是根本上对其网络权益的保障。
(二)线下相关单位或组织即时帮扶
实践中,影响老年群体网络体验的不只是网络上他人的不法侵害,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老年人不熟悉特定网络活动造成的,如前文提到的不熟悉如何查询某一时间的车票或航班,这种问题恰恰是急需解决但又无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保障的,以及现实中老年人网络权益被侵害后也渴求有人进行实际帮助,因此这便需要我们在老年群体网络权益保障途径中提出可以负责实际生活中即时帮扶的主体。
在老年群体无法自主行使网络权益时,可以通过与老年群体关系密切的单位或组织在现实中对其进行帮助。对相关单位或组织的选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国家相关部门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者等具有强制力,带有实际管理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另一类则是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乃至物业公司等现实中贴近老年群体,可进行直接帮助的单位或组织。前者可以通过实时监管,及时联系相关老人或其近亲属确认其网络行为,或领导、监督与协调有关单位和组织,共同为老年群体在网络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帮助和支持;后者则可以凭借组织灵活、方式多样、服务目的性强等特点,直接增加有关线下老年群体网络权益运用方面的服务[6]。简言之,相关单位和组织于实际生活中对老年人网络活动进行及时对接帮扶,可以保证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实现更加具有实践性、现实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线上综合多种模式专门化服务
相对于线下,线上对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保障应通过设置专门化服务来进行,其目的在于使老年人对部分网络问题可以及时自主解决而不必寻求线下外力帮扶。该线上专门化服务的设置需要满足,其一,找准服务老年群体网络权益的切入点和适合度,在设置专门化服务之初,便需要考虑老年群体在心理、生理、精力和体力等方面的状态,也需要明确其运用该服务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能,在对服务各个环节进行细化的基础上,以满足多数老年人需求作为设置服务项目的原则,精心策划以确保在某一方面确实有效地保障老年群体的网络权益[7]。其二,综合多方面、多角度、多模式、多功能于一体来设置服务种类,尽可能多地将类似服务融合进同一大类的服务项目中,以减少老年群体需要进行的操作步骤。在同一大类的服务项目中最少应当包括:专门针对老年群体正常网络活动的服务,负责监管与阻止可能侵害老年群体网络权益行为的服务,以及接受老年群体意见反馈的服务。其三,重要领域和重点服务设置个性化选项,在可能涉及老年群体重要权益的领域以及该网络服务的主要和重点服务项目中,应当允许老年人选择个性化服务,使得其可根据不同设定来快速满足需求,减少操作,降低对相关软件、技能的要求,典型的就是快速跳转与联想选项等功能。
线上综合多种模式专门化服务可以较好地补充解决线下帮扶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其也是老年群体网络权益保障途径中的不可缺少的部分。
结语
对于老年群体的网络权益,其内容和保障途径不仅仅是上文所提到的这些,老年群体网络权益是涉及很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它象征着在这个网络时代里老年群体应当享受的网络所带来的各个方面的红利,既应当包括物质方面的便利服务,也应当包括精神层面的信息服务,并且不应当被他人所侵害,而保证老年群体可以享受到这些网络权益,则需要更多人对这方面的关注与思考。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DB/OL].(2021-02-03).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102/t20210203_71361.htm.
[2]林凌.网络涉老隐私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J].编辑学刊,2015(1).
[3]何勤华,王静.保护网络权优位于网络安全——以网络权利的构建為核心[J].政治与法律,2018(7).
[4]陈第华.特殊保护弱势群体:公共政策之公平性考量[J].江汉论坛,2014(2).
[5]杨海坤.宪法平等权与弱者权利的立法保障——以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为例[J].法学杂志,2013(10).
[6]崔卓兰,赵静波.我国老龄社会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律对策[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3).
[7]朱捷英.精准对接 合作共享: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新路径[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6(9).
作者简介:郭宗哲(1997—),男,汉族,河南鹤壁人,单位为北华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