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视域下“分调裁审”机制的反思与完善
2022-04-04王羽涵
摘要: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背景下,法院希望通过“分调裁审”机制来分层过滤社会矛盾纠纷,以解决法院审判工作之超负荷现状。然而,从目前的实务来看,诉前调解实践效果异化、调裁衔接不畅通、速裁快审提质增效不明显等导致了调解受限、诉讼扩张的困境,法院工作面临革新。为了实现“分调裁审”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司法需求的功能定位,建议从整合解纷力量、完善分流规则、创新速裁模式、加快智慧法院建设等环节加以规范,真正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关键词:多元解纷;分调裁审;司法需求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6-0090-04
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做好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人民法院以期通过构建“分流、调解、速裁、快审”一体化衔接机制,将矛盾纠纷层层过滤,在诉讼前端化解大部分简单民商事案件,在诉讼后端进行精细化审理,以实现更高层次的案结事了。
一、现状透视:以S市L区法院“分调裁审”运行机制为例
(一)诉前解纷运行模式
1.诉非分流标准。立案庭程序分流员负责案件诉非分流,原则上经当事人同意后,将适宜调解的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程序,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以及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分流至诉讼程序。因诉非分流缺乏明确标准,主观性较强,大量易调案件往往因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而进入诉讼程序。
2.调解队伍构成。S市L区法院主动吸附社会调解资源,主要将矛盾纠纷分流至法院的特邀人民调解员和律师调解员队伍。其中,人民调解员人均年龄达50岁以上,年龄结构老化,多非法律专业且学历普遍偏低。
3.诉前调解流程。程序分流员根据案件类型将案件分配至不同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名下,调解员通过现场调解、在线调解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如果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一方当事人,则立即终止调解转入繁简分流程序。自调解员接收案件之日起,调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若情况特殊并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可以延长。
4.调裁对接情况。调解员独立进行调解工作,若案件在调解期限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对案件形成调解笔录和结案报告后交由程序分流员进行繁简分流。
(二)速裁快审运行模式
1.繁简分流模式。繁简认定主要采取人工识别,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前,由程序分流员审查是否存在不适宜速裁快审的情形,将适宜速裁快审的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其他案件分流至普通民商事审判团队。若分流至速裁团队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速裁快审的范围,则进行“裁转普”。
2.速裁快审程序。原则上,要求20%的法官办理全院4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速裁团队采取简便送达方式,可集中排期、开庭、宣判,但须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但速裁团队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为0%,司法确认适用率畸低,速裁快审程序的预期价值尚未完全实现。
3.速裁快审审理期限。审理期限限定在30天内,经审批可延长至45天,但S市L区法院2020年速裁快审平均审理期限达36.51天,速裁快审平均审理期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甚至出现了部分案件审理期限达80天以上等严重超审限情况。
二、问题反思:“分调裁审”机制运行困境
(一)地区间诉源治理差异性突出
地方党委和政府由于地区和工作实际的不同,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研究理解和投入力度也不同。在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压力较小的地区,如S市L区,其法院年均民商事案件总量与其他经济发达或人多地广的地区相比偏低,社会矛盾纠纷总量不高,诉源治理格局下解纷主体协调联动、财政保障等方面能动性不足;而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资源供给和话语权有限,与其他调解参与主体的对接、配合渠道不够畅通,导致调解力量无法扩张,调解积极性难以有效调动,构建诉前多元解纷机制工作开展缓慢。
(二)法院主导下多元解纷力量薄弱
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非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普遍依托单一的人民调解进行解纷,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往往流于形式;调解员队伍存在非专职调解、法律专业背景匮乏、学历普遍不高、调解过程不规范、监督评价体系缺位等问题;法官指导调解运用得不够准确,部分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未纳入法院系统管理,存在法官从不参与调解的“缺位”现象,部分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仅由法院开展,存在法官主导或替代调解的“越位”现象。调解队伍力量薄弱、化解矛盾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多元解纷机制的纵深发展。
(三)群众对诉前调解的认同度不够
一方面,由于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不够到位,人民群众无法充分了解诉前调解的独特优势,认为只有“对簿公堂”才能保障其权益,而诉讼门槛的降低反过来挤压了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空间;另一方面,在诉前分流中,司法资源的日益紧张导致法院对当事人的引导释明缺乏针对性和靈活性,往往侧重于灌输调解优势,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心理因素等问题缺乏综合考虑,沟通的不充分致使当事人误以为这是法院在拖延立案,进而产生抵触情绪。
(四)“分调裁审”各环节缺乏有效衔接
各程序之间的衔接协同性是机制运行的关键,立案与调解、调解与速裁、速裁与普通等程序尚未形成高效便捷的衔接机制,在时限制约和程序规范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案件存在流转周期较长、程序形式化等问题。例如,S市L区法院在调裁对接方面的程序没有进行细化规定,案件诉前调解结束至进入诉讼程序的繁简识别期间较长,且繁简识别认定多依靠传统的人工方式,主观性较强,易受案外因素干扰,可能产生分案不公、不廉等问题;调解员移送的调解不成转立案的卷宗材料中调解笔录的制作较为随意,缺少无争议事实记载,对后续案件繁简分流、诉讼审理的帮助不大;调解员队伍缺乏专业送达人员,被告极少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未减轻后续的送达文书工作。gzslib202204041943(五)速裁快審的内部运行陷入质效瓶颈
部分法院虽然存在速裁团队,但是未真正发挥速裁快审机制的作用,仍然是简案不简办、繁案不精审,缺乏案件繁简分流、程序高效运行、团队建设与考核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以S市L区法院为例,在繁简分流方面,尽管制定了繁简分流标准,但是标准过度模糊,人工识别重复性工作多,准确率不高,导致大量案件仍是“快慢并道”,程序回转频发;在程序运行方面,速裁快审仍套用简易程序,司法确认程序适用率不高,小额诉讼程序几乎成为“摆设”,未建立符合速裁快审特点的流程管理,要素式裁判和示范裁判开展力度小,在推广应用网上诉讼方面创新性不足;在团队建设与考核方面,速裁案件比例机制滞后,团队人员供给不足。
三、结构重塑:“分调裁审”机制运行路径完善
(一)诉前分流:构建“漏斗型”矛盾纠纷过滤模式
1.汇集社会调解资源。以在线调解平台为载体,通过系统对接、人员入驻等方式,将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全部整合至平台上,做到解纷力量全覆盖,解纷数据共享互通。完善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发挥不同调解力量在不同领域的专业优势,打破各调解组织各自为政的现状,织就一张功能互补、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解纷网络,从而满足社会主体日益多样化的解纷需求。
2.完善诉前辅导机制。登记立案前,由诉服中心工作人员、调解员、心理咨询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作为诉讼辅导员,开展诉前分流,加强相关释明工作,为当事人做好诉讼风险和成本评估,引导当事人选择最适宜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官博、官微等平台扩大宣传,突出诉前解纷的整体优势,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的认同度和诚信参与意识。
3.改善诉非分流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科学有效的分流规则,重点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地位、关系距离、文化距离、相互依赖程度、组织化程度[1],分不同情况配置程序资源,确定不同的调解难度等级和调解期限。同时,可以将部分适宜调解的案件纳入强制性调解范畴,但是需满足以下几点:一是双方当事人的社会交往密切且日后可能继续交往,运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增加社会关系修复困难;二是调解不会影响当事人的重要权益;三是案件标的额不大或者法律关系明确。
4.明确繁简分流标准。考虑到不同地区间的差异,繁简分流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宜采取“概括+列举+排除”为主,经验判断为辅的模式确定[2],同时考虑以下几点因素:法律文书可能快速送达,以节省审限;法律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往往争议不大;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当事人之间关联性不强的案件因涉及面广,可以综合考量认定;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案件不适宜纳入简案范围。为避免案件繁简失衡、判断偏差和程序空转的情况,需要根据地域特点、受理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司法资源配置等对繁简甄别要素进行动态差异调整。
(二)诉前解纷:打造“实质性”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只有实现公正、规范、高效、便捷的调解过程和调解效果,调解才有可能对纠纷当事人产生吸引力,案件才有可能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得到实质化解。
1.建立法官指导调解机制。将法官指导调解的工作量折合办案数量计入业绩考核,驻院调解组织受到法院和调解部门的双重管理,如果案件在特定时限内未经调解员调解成功,则由速裁法官根据案件情况介入参与调解,案件调解成功可以立即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如果案件经由法官调解仍未成功,则进入繁简分流程序。
2.实现诉前调解“三同步”。一是诉前调解与诉前送达同步,将专职送达人员编入调解队伍,加强地址确认和程序告知工作,减轻审判程序中的送达任务;二是诉前调解与诉前鉴定同步,调解员根据案情对当事人进行鉴定释明指导,如果案件需要鉴定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将诉前鉴定程序并入诉前调解程序,提高调解确定性,即便最后调解失败进入诉讼程序也能够极大缩短审理期限;三是诉前调解与诉前保全同步,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调解程序而不进入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3.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由法院担任培训策划者,定期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和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针对矛盾纠纷化解、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此外,还可以加强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职业教育,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中,引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技能培养,坚持诉外解纷队伍的专业化培育,建立专业化培训机制[3]。
4.细化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申请调解专项经费,完善“以案定补”等财政保障工作,并按照年度计划制定经费标准;完善考核设计,重化解实效,轻数据指标,建立纠纷调解后回访评价机制,将回访情况计入调解员业绩考核总分[4]。对调解成功案件占比居高、在调解工作中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等成绩突出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最大限度调动调解主体积极性。
(三)速裁快审:搭设“急诊式”高效解纷运行架构
1.提高司法确认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对于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无法当场履行的案件,调解员主动释明司法确认程序,引导当事人当天完成司法确认,防止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协议导致程序回流;同时,注意甄别虚假诉讼,必要时通过调查当事人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及诉求事实等方式避免司法确认被不当利用[5]。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将其从简易程序中剥离,实现程序独立性,与速裁程序有效兼容。
2.创新审理机制。将“核心业务”和“辅助事务”分离,把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6]。开庭审理前,法官助理和送达人员集中完成程序性事项,指导被告对原告填写的《案件要素表》逐项作出承认或否定的表示。开庭审理时,法官主要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对庭前双方确认的无争议要素直接进行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不再设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未填写要素表的,庭审时按照要素表逐项查明案件要素,并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从而实现庭审和文书的“减疗”。另外,积极推进一体化处理、联动化运行工作模式,运用“示范性诉讼”手段处理群体性、批量性案件,实现“判决一案、化解一片”的效应[7]。gzslib2022040419433.规范团队建设和考核体系。根据全院收结案数、人均结案数和收结案变化态势等因素,合理抽调部分业务骨干组建速裁团队,原则上40%的民商事案件由20%的速裁法官进行审理,可参考3∶2的比例设置速裁团队与普通审判团队的人员数量。坚持“简单案件主要看数量、复杂案件主要看质量”的考核导向,重点考核速裁团队办理案件数量、结案率、平均审理期限等指标并设置科学的权重系数,在团队化建设中进行动态考核。
(四)智慧法院:以信息化建设助推“分调裁审”
1.在“诉非分流”中实现智慧引导。当事人可在自助智能化设备或平台填写相关案件信息,通过内嵌的类案自动检索技术,生成类案检索报告和诉讼风险评估报告,针对当事人涉案情况进行诉讼结果预判,给出诉前调解、繁简性质、适用程序、审理周期等多方面的意见建议,使当事人对案件形成合理预期。
2.在“多元解纷”中强化智慧解纷。利用矛盾纠纷在线化解平台发展的契机,引导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订单式”提交矛盾纠纷,开发“当事人自愿选择+系统自动分配+调解员抢单”确认调解员模式,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将线上线下调解统筹结合起来,实现“解纷不出户”,让群众随时随地享受方便、快捷、高效的解纷服务[8]。
3.在“繁简分流”中优化识别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升级繁简分流系统,根据不同案件类型,提炼出影响案件难易的几个重要因素,预先在系统中设定《案件要素表》,程序分流员在系统中对相关要素予以确认,并利用大数据分析各要素的权重;同时,系统自动对比大数据库,检索关联案件或类似案件,综合认定案件繁简,减少程序分流员人工识别时间,确保精准识别率。
4.在“速裁快审”中提升技术支撑。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发电子简易送达和随时随地网上开庭模式,拓宽电子诉讼应用范围。严格落实法院智审系统的应用,发挥智能纠错、法律条文和类案推送功能,实现法律文书自动生成,减轻法官负担,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统一裁判尺度,实现效率与公正相统一的价值追求[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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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羽涵(1994—),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单位为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