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
2022-04-02陈敏张璐
陈敏 张璐
摘要:新时期民商法视角下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公民商法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制度、规范民商法信用条款、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努力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养、构建符合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法律框架和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社会信用;策略分析
引言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应当在公民参与经济活动时,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履行其义务。基于民事主体的行为或财务状况,对其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据此确定其信用程度。在构建和完善民商法社会诚信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从民商法律的角度出发,强化各方的沟通和协调,以合理的方式避免信用风险。只有公民自身的诚信,才能为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社会价值。因此,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健全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通过对其进行研究和总结,并根据现实情况加以改进。
1分析民商法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
1.1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立社会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一般包括法律和道德,具有约束和规范功能。它的作用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对市场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社会和经济的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新时期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目前对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还缺乏足够的认识,许多企业和消费者尚未对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正确认知。这不仅会阻碍我国的诚信建设,也会限制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真正功能。与其它制度相比,我国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不能全面落实社会引用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1.2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新时期的民商法视角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无法为新时代下的社会信任体系功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支撑。例如,一些民商法律的条款较为零碎,不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很容易引起各方的不全面认同。在以社会信用制度为基础的问题上,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在处理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产生了负面的社会效应。例如,我国现有的民商法中,尽管对诚信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其起到了指导作用,但由于其在具体方面和内容方面存在缺陷,在实践中常常缺少有效的根据。
2从民商法角度看新时期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构建
2.1强化民商法中的信用权利建设
民商法中的信用权是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构建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对社会权益、公民权利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此,必须在民商法中强化信用制度的构建,构建健全的公民权利保护制度。应当通过专门的立法来建立信用权,加强信用权的权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信用平台,保证信用的独立性和正规化,从而形成一种新型的人格权利。
2.2加强民商法律社会信用建设
新时期,以民商法为基础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促进社会整体和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在整个社会、各方面加强对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建设。首先,要加强对国内政治和法律的关注。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动员,形成诚实守信、遵守规则的良好社会风气。加强民商法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运用民商法对各类民事主体进行规范,明确其职责。其次,要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在构建社会信用制度时,要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开与自由,要消除各种不利因素。支持公民依法维权,加强对诚信制度的监管。
2.3论民商法中的信用条款的进一步规范
在民商法中的社会诚信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和保护公民在经济活动中的公平与公正。应当在规范民商法中对信用条款进行规制,在法律层面上加强对信用条款的强制执行,以增强其约束力。因此,在新时期的民商法视角中,要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就必须将信用条款具体化、明晰化。要把信用条款和现实的具体操作内容结合起来,对民商法中社会信用条款进行规范。
民商法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当事人各自的责任。
降低市场运作中的政府干预。消除地方和地域保护主义,在民商法律框架下,市场经济可以自行、规范、有序地运作,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重建民商司法救助制度。将诚信作为构建民商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依据,增强公民参与程度。要严格贯彻民商法中的债权、物权法等有关信用的内容,规范运用民商法中的信用条款,明确民事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降低市场的介入。在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民商法中的信用条款和准则。
2.4构建全面的社会信用评价制度
2.4.1构建企业的社会信用评价系统
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一切主体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约。企业作为社会信用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还要严格地遵循自己的行为准则,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企业信用缺失,将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从而使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的影响。我国应该通过构建我国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制度,在民商法律视野下,积极推进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在此背景下,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欺诈等失信行为,将按照民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问责,从而促使企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2.4.2构建我国政府信用评价制度
不管是哪一种,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都是多多少少的,而政府的社会信用对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新时期的民商法视角中,要从政府的角度来构建信用评价制度,并通过政府的示范和引导来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
2.5全方位提升法官队伍素质
民商法作为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石,它在民商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的工作能力和素养将直接关系到民商法中的法律条款的实施。因此,从新时期民商法的角度来看,要从全方面加强有关法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养。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我国民商法律中关于社会信用条款的贯彻和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民商法律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建设。例如,对法官的选拔要严格,要从高学历、专业院校中选拔。既要重视其职业素养,又要注意其思想政治状况。同时,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大对民商法相关知识的培训,让其能够灵活地应用民商法中的“社会信用条款”来处理具体案件,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结束语
综上述,民商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特征和发展需求而制订的,它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重要保证。而民商法则是从诚信的角度来评判和归纳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时的责任。我国的民商法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依据都十分薄弱,严重影响了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功能。从整体上讲,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仍然存在着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关注不足、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理论基础薄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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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淮南联合大学2021年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劳动教育嵌入医学类专业建设的路径研究,JYB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