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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谈判学”交叉学科,培养高端涉外法律人才

2022-04-02侯佳儒

团结 2022年1期
关键词:交叉学科谈判法律

伴随全球化进程推进,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在政治、经济、贸易、环境等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也日益增多。如何以法律为框架,增进沟通和对话,如何借助谈判(广义谈判包括仲裁和调解,即第三方介入下的谈判)手段和平解决分歧和化解争端,这是当代世界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对于我国而言,为了“积极有为地参与国际事务,推动完善国际治理体系,扩大国际事务中的中国话语权”,尤其是要应对全球秩序规则重构、中美贸易谈判、全球气候谈判等重大挑战,我们亟需打造一支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专业人才队伍。要实现这个目标,教育是根本之策。应当在目前我国的国家高等院校中设置“谈判学”交叉学科,用好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培养复合型、高素质、具备胜任力的涉外法律人才、涉外谈判人才。

一、设置“谈判学”学科意义重大

谈判学交叉学科建设对国家权利和利益的维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对完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也有重大意义。

(一)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家利益

国际规则和制度的形成,是参与国谈判与协商的结果,也是国际博弈的结果。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竞争的核心已经从对势力范围的控制转为对国际规则制定权的争夺。一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常常体现在它在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上。而国际规则的制定离不开谈判的作用,因此,设置谈判学交叉学科,开展谈判学研究,充分发挥谈判在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特别针对法学学科建设中存在的学科结构不尽合理、学科体系不尽完善、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有待加强、知识容量有待扩充等问题,提出要加快构建契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为我国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引和知识储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思想引领和智力支持。谈判学应当成为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发展谈判学,不仅能够扩充法学学科知识容量,也有利于促进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发展完善。

(三)有利于培养国家急需的涉外谈判专业人才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际影响力也大幅度提高。近年来,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到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从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到参与解决各类重大国际问题,中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我国的国际参与面临许多挑战,例如国际规则和新型国际关系还不适应,国际法治和国际秩序面临改革重构,有些国家经常对我滥用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经常卷入各类海洋权益争端等等。中国不能仅仅作为国际法治的接受者和适应者,更需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做国际法治的维护者和建设者,提升国际事务的话语权。因此亟需培养一批政治坚定、放眼世界、业务精良、精通法律规则的涉外谈判专业人才。

二、“谈判学”的学科地位

(一)“谈判学”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

谈判学作为国际上一门新兴的学科,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的特征。一个优秀的谈判人才需要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丰富知识,需要进行综合系统性的人才培养。哈佛大学、麻省理工等国际知名高校都有谈判专业,并可授予谈判专业学位。我国各高校尚未对该学科的设置引起重视,也没有谈判方面的专门研究。为完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应当创新现有学科体系,设置谈判学交叉学科,进一步深入研究谈判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课程体系等内容。

(二)“谈判学”与法学关系最为密切

在传统学科视野中,谈判时商学院、外交学院的主要研究领域。但就学科关联度而言,谈判与法学的联系更为紧密。在英美法的法學教育体系下,谈判与争端解决是法学核心专业领域。比如,美国法学院排名中,争端解决(Dispute Resolution)就是九个核心专业领域之一,与环境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并列。哈佛谈判项目(Program On Negotiation),整合哈佛肯尼迪学院、哈佛商学院和哈佛法学院的优势师资,同时整合麻省理工、塔弗茨国际关系学院师资,但项目所在单位是哈佛法学院。因此可以说,法律人才必须具备谈判技能,谈判人才需要法律专业背景,一切正式、重大、高端的谈判都需要法律人才支撑。

从学科内在逻辑考察,就更容易发现法学和谈判学息息相关。首先,所有合同都是谈判的结果,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就是谈判的讨价、还价过程。所有的合同文本,都是谈判的结果。所有的成功的谈判,最终都体现为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同。第二,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集体谈判的产物。立法过程,就是不断地磋商、辩论和协调利益关系过程,是通过协商进行集体决策的过程,其本质也是谈判。第三,所有国际法律文件都是谈判的结果。所有国际谈判都是在国际公约、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第四,所有争端的解决,如果不通过诉讼手段,都是依靠谈判解决。所谓的调解、仲裁、调停手段,在谈判学视野中,其本质是在第三方介入下的谈判过程。因此,法律职业与谈判息息相关,法学领域关注谈判研究,是一种固有的学科要求。

(三)“谈判学”交叉学科的设置构想

2021年12月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首次明确对交叉学科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提到,“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程序自主开展交叉学科设置试点,先试先行,探索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的新路径”。

具体到“谈判学”交叉学科设置,有两种方向和方案设计。方案一:按照该办法第2条规定,“交叉学科是多个学科相互渗透、融合形成的新学科,具有不同于现有一级学科范畴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体系,已成为学科、知识发展的新领域。”就此而论,“谈判学”学科设置的理想方案之一,是直接在“交叉学科”的学科门类下设置“谈判学”交叉学科。这一方案推行起来,难度较大,时机尚有待成熟。方案二:基于法学与谈判学学科的密切联系,可以考虑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设“谈判学”二级学科。这一路径目前较为可行。gzslib202204021317

教育部2021年7月21日发布了《高等学校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要求推动碳中和相关交叉学科与专业建设,“加快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融通发展,培养碳核算、碳交易、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等专业人才”。该文件直接將“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专业人才”作为交叉学科与专业建设的方向,这为“谈判学”交叉学科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引导,也为谈判学交叉学科下设“国际气候谈判”研究方向奠定了基础。为了积极回应国家对谈判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应尽快推动谈判学交叉学科的建设和落地。

三、涉外谈判人才的心智结构

谈论人才培养目标,常提“能力结构”。但能力结构是只就人才技能层面而言,只提及人才的工具性价值。但人才培养其实要复杂得多,因此用“心智结构”的表达更恰当,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不仅要包括知识传授、技能培养,还应包括思想熏陶、情感教育。

培养“涉外谈判人才”,指出了明确的目标指向性、任务导向性(task-oriented)、场景特殊性(context-specific)。具体来说,所谓目标指向性,即人才培养是以满足未来中国参与国际谈判、从事涉外工作、处理国际事务、胜任国际组织的人才储备为目的。所谓任务导向性,即围绕国际事务治理、从事涉外谈判为工作内容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所谓场景特殊性,即整个涉外谈判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案应植根于涉外谈判的特殊场景,涉外谈判的特殊场景决定了涉外谈判人才心智结构需要的特殊构成。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涉外谈判人才应当具备语言技能,但绝对不能简单等同于语言人才。但语言能力是涉外谈判人才的第一竞争力,多语言能力不仅在沟通层面影响涉外谈判人才的表现,也会潜移默化影响涉外谈判人才的世界观、价值观、解决问题的视野和思路、看问题的立场和格局。涉外谈判人才培养应该是精英教育,不同于一般人才培养模式,在培养方案设计、教学成本、教学安排、指导培训等方面,其投入都要更多,对人才的要求和标准也会更高。

管理学上对管理人才技能结构是从三个层面来谈:技术技能;人事技能;宏观的概念技能。基层干部做好本职工作,就是达到技能要求;中层干部更多要处理人际事务,人际关系、组织技能等要求较高;到了高层领导,则考验整体把握全局、运筹帷幄等抽象思维能力。对涉外谈判人才、涉外法律人才的心智结构要求,也可以借鉴管理学对管理人才能力结构的三个划分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在国际组织人才心智结构方面,可以从思想和技能两个方面概括。所谓思想层面,即加强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思想教育,换句话说,相应道德、伦理规则教育。其中至少应关注三个层面的道德伦理教育:一是思想政治教育。在涉外工作环境,尤其要加强谈判人才培养的政治教育、家国情怀培养。二是专业伦理教育。即从事特定职业领域,须遵守特定行业、领域的职务操守。谈判伦理是目前研究较为深入的领域,不但具有理论价值,更对谈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三是跨文化、跨语言、跨族群、跨国别等“涉外”文化知识与伦理教育。

涉外谈判人才培养还应重视专业知识教育。涉外谈判人才首先是涉外法律人才,是精通某一事务领域、熟稔某一方面业务活动的法律人才,具备涉外环境适应力的法律人才。具体来说,涉外谈判人才应具备四方面专业知识:一是熟悉法律规则,熟悉国内和谈判对方国家的法律,还要熟悉国际法。在目前涉外谈判场合,都会有专门法律顾问或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但谈判人员自身精通法律,其对谈判的把控、法律工具的敏感和灵活运用会提高谈判人员的表现。尤为重要的,法律职业训练会全方位提高谈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二要熟悉谈判业务,谈判议题。比如,贸易谈判要熟悉国际贸易体系和业务,气候谈判要深刻理解全球气候谈判议题。三是要具备与谈判“涉外”场景相关的各方面专业知识,比如外方谈判对手的文化偏好、风俗习惯、礼仪礼节等。四是综合性的涉外知识背景,这是最基础的内容,比如有关国际关系、国际贸易体系、国际政治、国际治理等专业知识。

涉外谈判人才的培养还要关注技能教育。大体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事务管理技能培训。主要是针对国际事务治理特定领域的课程开设,其中应该包括个人管理技能培训,这块是中国大学教育的一块短板,比如项目管理、事务管理、时间管理、压力管理等技能培训。二是涉外人事、人际关系管理课程,比如国际礼仪礼节、跨文化人际沟通等等。三是针对涉外谈判特殊场景的一些适应力、应变能力等技能。

谈判学的课程设置、培养方案等,都应围绕上述心智结构、知识板块、技能板块来开展。

四、涉外谈判人才的培养路径与方案

立足中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和资源,设计涉外谈判人才的培养方案,应该把握三点:一是扬长避短,要看到现有人才培养的优势,但尤其要看到短板;二是要查缺补漏,以涉外谈判人才培养的目标指向性、任务导向性和场景特殊性为原则,对照涉外谈判人才必备的心智结构、知识技能图谱,全面检讨和反思人才培养上的缺漏不足;三是要精益求精,即在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上,要保持高标准、严要求,致力于有竞争力的精英型人才培养。

根据扬长避短、查缺补漏、精益求精这三条原则,立足我国目前的教育现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是教育与培训并重,课程上既有通识教育,也要有特殊的技能培训。前者可以说是学院派的教育模式,也是中国传统教育的主流模式,而后者则属于实务导向的职业技能培养模式。通识教育立足长远,立足于培养健全、完善、胜任的涉外谈判人才心智、人格,技能教育则立足中国教育短板,立足于为涉外谈判提供有竞争力的人才。

第二,在教学模式上,要关注传统课堂的授课,但尤其要注重情境演练型课程的开发。前者是我们传统教学的主导模式。但针对涉外谈判人才培养,应注重情境型课程设计、模拟、演练和开发。条件成熟的,可以开展实际场景观摩、实习,有针对性的短期项目培训和规划、一句话,教育模式上也应做到场景特殊化。gzslib202204021317

第三,一定要做到课程设计、课程实践都以学生为主体。中国大学教育课堂上多以老师为主体,老师照本宣科,学生听讲记笔记,缺少学生的主动课堂参与。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和涉外谈判人才培养,未来学生面对的是来自多元文化背景、多元教育背景,尤其是在欧美教育背景下,课堂主要是学生为主导,学生较为活跃,积极发言,主导论辩,这是通常场景。和这些欧美教育背景的学生相比,我们传统教育模式下培养的人才,明显有不足,有短板。当前的国际组织多提倡积极发言、公开讨论、论辩理性等组织文化,这些组织文化应在我们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教育培养模式中落实下去。

涉外谈判人才培养非常具有挑战性。但究其本质,不是对学生的挑战,而是对施教者的挑战,对现有教学教育模式的挑战。必须积极面对,扬长避短,查缺补漏,理性转变,如此才能实现我们精益求精的人才培养目标。

五、通过谈判教育和培训,全面提升涉外人才整体素质和技能

目前涉外领域最关心“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国际组织人才培养”。这表明,随着中国日益深度介入国际治理、管理国际事务,我们的涉外法律人才有短板,国际组织人才输送方面,也存在严重短缺和不足。但中国需求大量“国际组织人才”,这只是反映了当下的、阶段性的、紧迫性的现实处境。但我们提到教育培养规划,则应该立足于长远、持续性的、结构性地人才输送计划。考虑到这一点,我们更长远的教育培养目标应该是“涉外法律人才”或者“国际治理人才”,而不应定位在“国际组织人才”。这是因为,对于中国而言,随着日益参与国际事务治理,扩大国际事务话语权,对相应国际化人才的需求会与日俱增。“国际组织人才”其实也是“国际化人才”的进一步具体化。国际化人才应该是有法律背景的国际化人才。如果放更长远的眼光,我们需要的是“国际治理人才”,其包括“国际组织人才”,但不限于“国际组织人才”,但应该是精通法律的国际治理人才。

但无论是培养国际组织人才、涉外法律人才还是国际治理人才,都应把涉外谈判作为其重要的知识结构和技能背景。通过涉外谈判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全方位提升我国涉外人员的整体素质。涉外谈判能力是考察涉外人才培养的重要试金石、是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牵引绳。设置谈判学学科,推动涉外谈判人才培养,会全方位提升中国涉外人才培养的品质、速度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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