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放任“药驾”愈演愈烈
2022-04-02
3月20日河北邯郸发生一起汽车冲撞路人事件,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当地公安局通报称,肇事嫌疑人因超量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酿成车祸,目前该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又是“药驾”惹的祸。对于这样一起因“药驾”引发的恶性事件,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处理,足见案件的严重性。
所谓“药驾”,英文名drug driving,是指驾驶人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现象,由于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很容易酿成祸患。
药物都具有确定的剂量和用药的对象,从药理学角度看某些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强度超过了酒精,甚至一些中药乃至保健品也可能影响到交通安全。一份致命性交通事故中用药情况的调查表明:吃扑尔敏等抗组胺药(感冒常用药)的事故率,达72%;而吃抗抑郁和镇静剂的人,事故率达97%。奥地利科学家柯·瓦格涅尔在研究了9000起交通事故后查明,其中16%是因驾驶员服了某种药物所引起的;美国加州也有巡警指出,大约30%的“受影响下驾驶”案件由于服用药物不当造成;波兰的研究也发现,20%的交通事故是由于司机服用了一些日常药物造成嗜睡引起的,而肇事司机对此却全然不知。
因“药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2006年10月1日,吕富华驾驶渝B41067号大客车载客由重庆江北区阳光城起点站驶往沙坪坝区三角碑终点站。当车驶出石门大桥主桥进入南引桥下坡右弯道向右转弯时,由于是雨天、路面湿滑,车辆后轮向左发生侧滑,冲上路沿,撞坏大桥护栏后坠落桥下地面,酿成50人伤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调查,司机吕富华在事发前身患重感冒,加之因输液吃药,导致体力、感知力、判断力和操控车辆能力下降而引发的悲剧。
从社会危害程度看,“药驾”与“酒驾”“毒驾”并没有太大区别,但受到的惩处往往较轻。客观而言,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伤人亡人等后果,“药驾”一般不会触犯刑法进而构成犯罪。这也是“药驾”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事实上,“药驾”只是通俗的叫法,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究竟何为“药驾”,目前无论在检测标准上还是法律规定層面上,都缺少明确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不难看出,这一规定中的药品仅限于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并未提及其他药品。从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上看,酒驾、醉驾的标准是明确的,而“药驾”并不明确。
近年来,坊间要求“药驾”入刑的呼声很高,但“药驾”的判定远比“酒驾”复杂得多。以“药驾”的检测为例,涉及的药品种类繁多,检测程序也十分复杂,不可能像酒驾一样吹吹酒精测试仪便可轻松鉴别,而且随着各种新型镇痛类药品的出现,这种判定和检测会更难。
“药驾”鉴别难是事实,但不能因此放任其成为交通肇事的隐患,威胁诸多公众的生命及公共安全。治理“药驾”既需要事后的严惩,更需要关口前移,堵住源头。比如,是否能够完善立法,扩大驾驶限制药品的范围,将更多可能影响驾驶安全的药品纳入其中,同时加大对“药驾”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