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责任研究
2022-04-01张庆艺
张庆艺
2021年“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加强发展绿色经济、遏制高耗能和高排放的项目,而绿色信贷可以通过授信审查的方式限制高污染企业和项目的发展。发挥绿色信贷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法律责任,来倒逼其积极履行绿色信贷规定的义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并未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法或绿色信贷法,我国现有的关于绿色信贷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详见表1),绿色信贷立法整体呈现点状分布、条款少、倡导型立法为主等特征。
根据上述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绿色信贷法律体系形成了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国家政策为主,《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为辅的体系结构。从立法层级上看,涉及绿色信贷制度的条款多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的意见和指引等政策性规范为主要形式呈现,其效力和执行力较弱,无法为主管部门针对违反绿色信贷规范的商业银行提供处罚依据。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绿色信贷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是倡导性、宣誓性的法律条款,缺乏对应的罚则(法律责任)。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5条规定,金融机构对环保、节能等企业要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污染的企业的信贷予以限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责任存在的困境
(一)立法多以软法为主,缺乏强制性
软法作为一种“软规范”,主要依靠的是社会舆论、主体自律、道德教化、内部监督来贯彻执行的。在商业银行绿色信贷规范中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行业准则和部门规章的倡导性条款,如《关于绿色信贷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这些部门规章和相关绿色信贷政策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行为没有规定违反该条款的罚则(法律责任)或者规定得非常笼统。由于缺乏负面评价和惩罚机制使得商业银行违规成本低廉,绿色信贷制度实施效果不明显。
(二)承担责任的范围不明
绿色信贷制度所依赖的政策性文件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少,对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更少。目前只有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和行业准则《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提到商业银行需要在绿色信贷活动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规定商业银行如果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将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此处列举的应该是对于商业银行在授信活动中违反相关行政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对商业银行是否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没有具体明确。法律责任缺失、责任范围不明让绿色信贷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
(三)绿色信贷标准化制度不完善
绿色信贷标准化制度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存在违规发放绿色信贷的重要制度就是进行绿色信贷标准化研究,针对各行业的污染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由于目前商业银行审查企业信贷时没有具体明确的参考依据,使得商业银行执行绿色信贷的程度不一。
(四)激励机制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本质属性上属于企业,其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绿色信贷从自觉遵守的社会责任上升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我国绿色信贷有关规范采取的是一种政府推动型自上而下的信贷政策,约束性和引导性规范多,补贴性规范少,不利于激发商业银行主动履行绿色信贷责任。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责任的建议
(一)立法路径:软法与硬法协调发展
成熟的政策在符合条件下应当适当地转化成法律。 软法的非强制性和引导性可以让更多的商业银行接受绿色信贷承载的责任,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制度采取的就是以政策性文件为载体的软法规制手段,但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这种建立在资源机制上的约束手段执行力明显不够。相比之下,硬法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方式贯彻绿色信贷制度更加有效率。当商业银行违反绿色信贷的禁止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依靠“他律”的规制方法,可以有效地保证商业银行法律责任的承担。强化硬法的作用就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法律责任,做到既有禁止性规范,又有违反该禁止性规范的罚则(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在银行专门立法中强化商业银行违反绿色信贷制度的法律责任。在立法明确商业银行法律责任之前应明确其法律义务,可以通过明确《商业银行法》第4条经营原则“效益性”的范围使其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环境义务,明确指出“效益性”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环境和社会效益。虽然目前有部分规范性文件对商业银行违反绿色信贷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做出了部分规定,但还是存在规定的内容不全、过于原则、效力层级太低等问题,有必要将绿色信贷法律责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将绿色信贷作为《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同时在第四章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作出禁止性规定,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责任章节增设对应的罚则,明确违反绿色信贷规范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增加绿色信贷的规定。将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责任、义务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融入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增加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明晰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责任的范围
商业银行在违反绿色信贷制度导致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对责任的范围设置时要充分考虑商业银行主体的特殊性和绿色信贷制度的特殊性,既不能流于形式,又不能过于加重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预防和威慑
绿色信贷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商业银行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或相关银行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利法律后果。可以明确商业银行接受处罚的构成要件为:一是违法性要件;二是违法行为要件。其中,违法性要件的来源依据是规范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非强制性政策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限定了商业银行承担行政责任的范围,即处罚的不是商业银行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是违反绿色信贷制度违规向高污染等企业提供贷款的行为。设置绿色行政责任的目的就是威慑和预防,所以处罚程度采取适度的行政处罚措施便可。实践中,2018年天津银监局首次依据《绿色信贷指引》对平安银行违规向环保未达标的企业贷款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可见,商业银行承担绿色信贷行政法律责任已有先例,下一步需要通过立法細化处罚依据和处罚幅度、范围,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履行对绿色信贷的审查和事后监督义务。
2.民事责任:救济和补偿
商业银行对违反绿色信贷规定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无法明确,目前商业银行因违反绿色信贷制度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已出现,但仅限于行政责任,在民事责任赔偿中未有司法判例予以认可。在司法实践中,2018年福建绿家园诉襄大农牧养殖废水污染汉江案中,原告要求追加为襄大农牧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为共同被告时被受诉法院裁定不予追加。但既然在法律层面上对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中的违规行为与环境污染的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商业银行在符合民事侵权要件的时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当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商业银行绿色信贷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要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还应当要求其主观具有过失。只有商业银行在授信过程中明知企业不符合或者疏忽大意的情况下将项目资金批准不符合绿色标准的企业才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由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间接性,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违规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总之,民事赔偿责任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为受害人提供补偿和救济。由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对其违反绿色信贷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为民事受害人扩展救济渠道和途径,弥补只要求商业银行承担行政责任带来的不足。
(三)绿色信贷标准化建设
落实绿色信贷法律责任的前提就是要明确绿色信贷标准。由于目前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不一以及各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也不一致,是导致无法对商业银行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目前国外可以借鉴的经验主要是“赤道原则”,主要是按照企业所具有的环境风险的不同将其划分为A、B、C等三类进行不同的评估标准。我国在2007年发布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也参照“赤道原则”的做法将企业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分为了三类分别进行授信管理,不过遗憾的是却没有细化三类不同企业的信贷标准,只是一个宏观的指导规范。下一步,应该由信贷主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主导针对不同环境风险类型的企业制定标准化的信贷标准,解决各商业银行绿色授信标准不一的困境,也为判断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授信的行为提供参考,为更好判定商业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完善绿色信贷激励制度
广义的激励制度包括正向激励(奖励)和反向激励(处罚)。这里所说的绿色信贷激励制度主要指的是正面的激励,即对商业银行进行绿色信贷活动给予激励。最初商业银行承担绿色信贷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或企业社会责任,短期会导致商业银行目标客户的流失和经济利益的下降,让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制度的积极性受阻。因此,短期来看,发展绿色信贷的主要障碍不在于风险问题,而在于商业银行营利性的问题,最终导致无法正确协调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態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商业银行积极主动地履行绿色信贷责任,缓解商业银行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结 语
总而言之,随着生态文明观念和绿色金融理念的深入人心,绿色信贷制度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显得越来越重要,商业银行承担绿色信贷责任问题直接影响到绿色信贷制度的执行效力。通过分析绿色信贷制度的内涵,提出不仅要通过“软法”引导、激励商业银行勇担绿色信贷的企业社会责任,还要通过强制性的“硬法”来保障绿色信贷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