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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警情处置规范流程和落实执法探索

2022-03-31张子融赵石麟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3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

张子融 赵石麟

摘要:高空抛物日益成为悬在人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公权力充分介入具有法理与法律的正当性,公安介入不作为或不到位可能带来相应的后果,务实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规范公安机关处置高空抛物警情的流程,确保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得以实现,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头顶上的安全。

关键词:高空抛物;公安机关;公权力介入

一、公安等机关公权力介入高空抛物纠纷的正当性

(一)具有法理的正当性

高空抛物侵权纠纷发生,往往涉及到两方的权利纠葛和冲突,矛盾聚焦于中心事件和重大利益关联,一方面是权益受损方,另一方面包含拥有侵权责任但拥有逃避期待可能性的过错方,仅靠私人协商或调解难以解决或根本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更不要说预期的震慑教育效果了。此时公权力的介入干预就显得很有必要。要想理顺其中的关系要素,进而归纳出解决此类事件的一般范式,还是需要回溯到公权力的定义,即什么是公权力的一般构成要件?什么样的主体才有资格介入到此类纠纷案件中,充当最终纠纷解决者角色?公权力属于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立的权力,其本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私权力的让渡,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利实现的手段和保障。公权力既是国家意志在社会层面的直接体现,也是公众崇高话语的集中代表,同样是个人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有利补充。公安等机关的公权力介入高空抛物纠纷,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个人的私力救济,从社会层面强化保护了私权利。公安等机关在高空抛物案件发生后作为私权力自行保护的替代及时介入,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其职能,进行充分而完备的调查和追责,从而在经济和权利保护上给予相应主体以应有保护,完成“个人不能完成之部分”。

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体现了一种可能性,表现为处于某种社会关系内主体为实现其意志而采取的行动能够不顾抵制而得以实现。公民纷争中私权利面临被侵犯的潜在可能性导致私人始终存在一种将自身权利保护使命交给公权力的倾向,最终形成公力救济代替个人救济的既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惯例。高空抛物案情属于这类情景,现实生活中通常也呈现出抛物(发生侵权行为)——群众自行寻找当事人(尝试自力救济)——报警(最终付诸于公力救济)——警方介入调查(公权力干预)的一般惯例。当个人无法完成正义的最终裁判时,调查裁量权赋权给公安机关。公权力于是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自动”填补这其中的空缺,代替个人或者说是辅助个人完成对合法权利的有效追回,体现了有关实体正义的考量。

(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诉讼法则指定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调查权:“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等机关是典型的公权力机关,法律如此规制,事实上也从立法者的角度将事后调查权赋予公权力机关,“免除”了受害人或者被侵权者可能进行的自行调查。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则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以引起特定对象的死亡为目的,则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以造成特定重大财产的毁坏为目的进行高空抛物行为,则按照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高空抛物案件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时,应当优先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再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案件事实得以查清并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检察院在被告人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一般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背景下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庭一并审理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

二、可能发生的后果

立法者早就意识到,即便让公安机关替代受害人承担事后的调查义务,仍然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不能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公安等机关不作为不是公安等机关怠于介入干预的借口,也并非对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于求全责备。公安机关最终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实质上与调查结果没有必然联系。例如,在某些情形下,公安机关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查清行为人,但已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如划定了合理的“可能加害人”;在有些情形下,即便公安机关查清了责任人,依然构成行政不作为,如拖延履行调查义务或者虽然对象准确但证据不充分等。据此,可以将公安机关构成不作为的情形总结如下:第一,拒绝履行调查义务,即对当事人的调查申请明确予以拒绝;第二,拖延履行调查义务,即未在合理的期限内着手调查;第三,不完全履行调查义务,即客观上能查清责任人而未予查清,包括既未确定侵权人,也包括未确定可能加害人与可能加害人的范围明显不合理两种情形。

笔者以法宝网为先行检索平台,以“高空拋物”、“起诉”等作为关键词搜索,并根据判决书抛掷时间、抛掷地点、抛掷过程、司法判决过程、警方取证调查细节、辩护人意见等要素做了初步筛查,共筛出刑事司法判例164例,从中梳理出警方可能存在失误过错或者涉及不作为的典型案例5例。考虑到行政不作为可能性的存在,公安机关作为调查方极有可能面临如下四种情形:

(一)调查不清责任过错方

后续司法判决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缺少足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极有可能发生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或上诉的情况,从而影响救济过程。证据严重缺失或是调查过程不规范不正规甚至不能完成相应司法追究过程。如在《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写到“被告人郭某顺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空抛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使构罪应适用缓刑。”;还有便是《陈某妨害公务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提及:“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这两个案例均从侧面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提出了相关要求。

(二)审判证据闭环断点

如今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程序决定了證据链的充实完备显得由为重要,单个证据需要采用合理的程式逻辑组合成证据闭环,完成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从前段的案例分析可以得出,高空抛物案件取证判决追责通常存在法庭调查难、侵权责任调查难取证的特点,而无论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追偿,证据认定都是前提和必要基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证据主要包括物证、监控视频、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需要相互印证,以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极其不易。作为高空抛物事件中主力调查方的公安机关,如果调查取证过程出现遗漏或是不谨慎不合规的地方,就极易成为司法过程中的断点,无法完成对侵权人的“强力”起诉,并成为调查权没有充分履行的显证,最终影响到公权力的实际救济。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席

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出台和《民法典》颁布之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职责进一步凸显。公安机关接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报案后,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收集和固定现场的证据,调查周围的监控录像,必要时还可以积极开展入户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事实是其法定职责,但是实践中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以民事居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安机关在调查困难的情况下可能存在逃避职责的嫌疑。

如果警方作为事件调查方没有将事件调查清楚,或是出现了行政不作为情形中的一项,那么极有可能位置倒置,以不作为或者证据不足的事由反被告上法庭,承受行政赔偿的后果,对公安机关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一定损害。

下面就是起诉书中体现出来公安不作为的典型例子:“警方出警时只对现场的车辆损失和涉案楼栋的正面涉案房间进行了视频拍照,而非整个楼栋。房屋业主提供的相关证据皆不能说明其玻璃破碎的准确时间,窗台上些许碎玻璃不能说明其整扇玻璃破碎后的去向。”尽管案件顺利移交起诉,但起诉文书充分暴露了警方取证过程中过于心急、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欠缺应对高空抛物事件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和法律思维,一定程度上对后续司法过程造成了困扰和阻碍,某些情况甚至影响调查起诉的顺利进行,置公安司法机关于不利境地。

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调查职责或者调查行为违法时,受害人或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既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履责之诉、撤销之诉、确认违法之诉、赔偿之诉等行政诉讼,相关当事民警和公安机关难免要承担不作为、慢作为、作为不规范的法律责任,成为了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负熵。行政诉讼的潜在风险促使公安机关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完善相关科技标准及配套措施的落地,查明真正的侵权人并使之付出相应的法律后果,避免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无故之人被迫支付赔偿费用情况的出现,尽管高空抛物案例上尚无此先例,但比照类似案件和越来越多行政赔偿案例,仍然存在被起诉的可能性,务实执法中未必加以注意。

三、处置流程的规范化

1.着手警情处置。现场出现伤员的,群众没有呼叫120的,立即呼叫120急救中心给予救助。同时着重保护现场和相关物证,警告附近人群注意避让,防止二次危险的发生。并派人全程跟随,初步确定伤害后果。

2.开展调查取证。民警处在高空抛物事发第一线,应及时对与相关场地和痕迹、物品及人身等开展检查、勘验,对坠落物、抛掷物的最终落点进行固定,对关键的痕迹物证进行提取保留。着重寻找目击证人,及时询问以及记录身份信息,情况紧急、形势恶化送医救治的,及时查明身份进行登记。重点查找监控录像等音视频证据,包括住宅区内道路监控、单元楼内的电梯监控,走访周边住户、门面房的业主,调取业主私人安装的监控探头录像等音视频证据。如果涉及财产损失的,及时记录留底,必要时扣押相关部门移交鉴定损失。

3.开展入户走访。着重观察室内布局,室内物品摆放情况,是否出现与坠落物同种或相似的物品,特别要注重考量阳台、窗户等位置物品摆放情况;及时提取检验事发窗台鞋印掌纹等痕迹,为后续物证比对做好准备。二是收集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等直接证据,调查过程中不忘询问是否有目击证人,是否有录音录像等有效音视频证据,以便达到快速锁定嫌疑人的目的。有条件可以及时迅速开展DNA比对鉴定工作,力求快速准确,防止嫌疑人潜逃。

4.依法传唤或其他强制措施对于已经确定或有重大抛物嫌疑的,依法执行传唤或询问程序,进行进一步调查

5.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先前调查结果,对直属公安机关下辖的高空抛物案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当确定高空抛物责任人但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提供调查证据并告知被侵权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分类讨论专案专办,从调查开始到移送起诉确保罪责刑相统一或承担相应民事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刘悦如.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J].河北农机,2020(04):94-95.

[2]周柏红.公权力行使与私权利保护的平衡:以法律为尺度[J].法制与社会,2020(33):1-2.

[3]张莹莹.论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调查权[J].政治与法律,2021(04):148-161.

[4]侯学峰.高空抛物行为治理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0(01):60-64.

作者简介:

张子融(2002-),男,汉族,江苏无锡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经济犯罪侦查方向。

通讯作者:

赵石麟(1964-),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副教授,公安法治建设方向。

基金项目:

2021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ZA20211032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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