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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法律治理研究

2022-03-31杨新宇吕茂威祁裕丁一朔沈千意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3期
关键词:治理法律

杨新宇 吕茂威 祁裕 丁一朔 沈千意

摘要:网络黑灰产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并逐渐形成完善的生态链条,其上中下游分工明确。网络黑灰产因其具有产业化、跨地域性、跨时空性等特点,使得打击防范变得比较困难,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出法,讨论网络黑灰产的打击难点以及相应的法律治理措施,以期从法律角度为网络黑灰产的打击防范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法律;治理

1.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概述

1.1基本概念

网络黑灰产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犯罪生态,网络黑灰产的概念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分别是网络黑产和网络灰产,网络黑产指的是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犯罪,网络灰产则指的是目前仍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是违法犯罪的,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的一些行为,其主要存在于黑灰产链上游。这二者我们统称为网络黑灰产,因为他们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笔者更愿意将其称为一种网络犯罪生态链,在这个链条上,网络灰产通常处于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上游,发挥着提供下游网络黑产所需的基本要素的作用,网络黑产是整个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下游,它是将上游提供的要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进行变现的环节。

1.2基本特征

1.2.1产业化特征,分工合作明显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黑灰产业的生态链条发展也日渐成熟,分工合作的特征日益明显,在黑灰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从上游的技术操作,到下游的直接实施类似诈骗、赌博的传统犯罪,都有专业的从事人员,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特征。

1.2.2跨地域性、跨时空性特征明显,打击困难

作为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在网络黑灰产业中实施的违法犯罪往往存在跨地域,跨时空性,使得案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并且使得侦查力量分散。从网络黑灰产的整体生态链来看,上、中、下游的黑灰产一般都分散在各地,且联系较少,仅仅是进行黑灰产方面的合作,相互并不熟悉,更不知道对方身份。从而导致无法像侦查传统案件那样,在查获链条中的一部分后,将整个产业链条连根拔起。

1.2.3从业门槛降低,从业人员低龄化

由于在网络黑灰产整个产业链中,位于上游的黑灰产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为整个黑灰产业链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从而使得中下游的从业人员并不需要掌握非常专业的技术,也可以参与到网络黑灰产业中。这种现象也导致许多学历不高的,希望不劳而获的年轻人从事网络黑灰产业,在这个链条中承担不同的角色,在笔者参与的许多黑灰产案件中,有许多嫌疑人都是95后、00后,他们涉世未深,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蛊惑和利用。

2.网络黑灰产业链及主要类型

作为网络犯罪的一种生态,网络黑灰产根据其存在形式,笔者将其分为上游技术源头类、中游的信息物料类、下游的直接实施违法犯罪类。

上游技术源头类黑灰产主要是作为网络黑灰产的中的技术支持,为中下游的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专业技术,常见的有包括木马植入、违法APP开发、恶意注册、服务器的注册维护,网站的开发和维护等。同时,上游提供技术类黑灰产也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技术直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中游的信息物料類黑灰产,主要是为整个黑灰产业链提供包括提供像个人信息、实名认证的银行卡、手机卡、黑猫池、商业信息等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获得的信息物料,下游的黑灰产对这些信息物料进行整合,利用其进行直接的违法犯罪。

下游的直接实施违法犯罪类网络黑灰产。作为整个黑灰产业链的下游,这类黑灰产往往通过直接实施诈骗、赌博、洗钱等传统形式的违法犯罪,以实现通过中上游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信息物料进行变现和获取利益的功能。[3]

3.法制角度看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的打击难点

3.1法律主体具有不确定性。

首先是管辖主体的不确定性,由于网络黑灰产案件往往是以链状形态存在,侵犯的法律客体也相对较多,所以难以确定管辖权、侦查权。同时网络黑灰产案件通常表现为跨地域,跨时空性,而我国案件的管辖一般以地域管辖为主,并根据行业管辖进行条块管理[1],从而导致案件的侦查权划分不清晰,侦查力量不集中,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管和打击。从被打击的主体来看,在网络黑灰产业链日益成熟的今天,即使是在网络实名制的理想状态下,在网络上发现的嫌疑主体由于很可能是通过中上游黑灰产获得的虚假身份。尽管在现有的法律下,虚假嫌疑主体利用的身份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但并不是我们的主要嫌疑人,增加了侦查难度。

3.2侵犯客体上的复杂性。

在网络黑灰产案件中,在产业链的不同位置,被侵犯的客体是不同的,中上游由于主要是使用网络技术手段或其它手段非法入侵计算机网络,窃取信息或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隐私,因此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公民的隐私权等;下游的黑灰产是利用中上游的所获得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信息进行如诈骗、赌博、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侵犯的客体变得更加复杂,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市场经营秩序的等。

3.3损失的确定较为困难。

通常在网络黑灰财产案件中,中上游的黑灰产造成的除了有现实财产的损失外,还会有虚拟网络财产的损失,如网络游戏装

备、腾讯公司的Q币和QQ号等。然而对于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并进行定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对案件的立案定性至关重要。在2014年北京的一起案件中,嫌疑人发现了游戏平台的漏洞,用技术手段盗取了价值11万元

的游戏币。这里的游戏货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是否应判定为盗窃。在起诉时,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但法院认为游戏币不属于财产而改变了指控。[1]而我们常见的黑灰产犯罪行为如盗号,仅是将非法获得个人账户的账号密码,提

供给下游的黑灰产,并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因此并不符合该罪的结果要件。所以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以及对虚拟财产的定价等问题,还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

3.4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由于法律普遍具有的滞后特征,同时由于网络技术本身的迅速发展,这种滞后性在网络黑灰产的打击上显得尤为突出,从而使得在司法实践上对网络黑灰产链条上的一些行为活动,尤其是新兴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定罪困难,量刑缺少依据和司法解释,打击乏力。然而由于立法的局限性等问题,在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中,往往只能对最终实施传统意义犯罪的人实施有效的打击,即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的下游嫌疑人,而对于中上游的为下游提供网络工具、硬件设备、信息资源的嫌疑人,往往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尽管在2015年刑法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在2019年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此罪的司法解释,可仍对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的中上游行为的入罪和出罪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新兴的一些网络黑灰产行为,往往需要法官进行主观判断,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4.网络黑灰产法律规制措施

4.1完善個人信息的保护

在网络黑灰产业链中,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物料,对整个网络黑灰业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刑法、民法、行政法,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就刑法而言,在刑法修正案中,虽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来也有了司法解释,但该罪上在司法解释上还存在像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较为模糊、对于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性的认定标准不够、情节严重标准的滞后性等问题。需要随着网络黑灰产业的发展对该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及时的修订补充。

4.2加强网络黑灰产源头的刑法规制

经过笔者的研究调查,目前我国刑法对网络黑灰产的上游犯罪的规制已日益完善,但是对于源头性黑灰产之一的恶意注册仍存在法律空白地带,使得恶意注册这一行为仍处于法律的边缘,恶意注册首先是利用他人的个人身份等信息进行注册等行为,因此可以从侵犯他人身份信息这个角度进行规制。“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身份证件”目前普遍认为是实体的身份证,而现在电子身份认证盛行,能否使得并非实物的身份信息也属于身份证件的范围内内。也可以将这种利用他人信息进行恶意注册的行为归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围内,毕竟这种行为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被利用身份信息人的个人信息一种侵犯。[2]

4.3多方协作,全链打击

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是以一种生态链的形式存在,在整个链条的各个环节牵涉到很多群体。首先,作为网络信息服务商要注重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行业机密的保护,提升防御手段,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格的信息访问权限制度,同时主动配合监管执法部门的工作,从源头上切断网络黑灰产的信息物料;作为监管和执法部门,首先是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积极行使自身职权,同时要主动寻求与相关行业、企业的合作,从而更有效的发挥各部门监管打击效力,对全链条进行打击。对于群众而言,要加强对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的宣传,加深大众对网络黑灰产业的了解,减少群众对网络黑灰产业参与。

参考文献:

[1]苏道敬.从法治角度浅析网络黑灰产的治理[J]. 法制博览, 2020年(上):46-48.

[2]刘宪权.网络黑灰产上游犯罪的刑法规制[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1):3-17.

[3]喻海松.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样态与规制[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1):41-54.

作者简介:

杨新宇(2000-),男,汉族,江苏徐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侦查学方向。

项目基金:

本文系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江苏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法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11032901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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