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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竞争促进了地区碳排放强度吗?

2022-03-30李治国杨雅涵赵园春

经济与管理评论 2022年2期
关键词:规制竞争强度

李治国 杨雅涵 赵园春

(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2.悉尼大学商学院,新南威尔士州 悉尼 2006)

一、引言

地方政府竞争一直被众多学者看作我国经济保持长期高速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然而在政府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也在持续推进,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恶化,给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2020年我国的空气质量在参评的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120位,仍处于末位行列(1)Yale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Law & Policy.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 2020[R/OL].https://epi.yale.edu/downloads/epi2020report20210112.pdf, 2021-01-12.。同时,2020年中国的碳排放总量达100亿吨(2)Rhodium Group.Preliminary 2020 glob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estimates[R/OL].https://rhg.com/research/preliminary-2020-greenhouse-gas-emissions-estimates-for-china/,2021-03-04.,占比达到全球总排放量的30.7%,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家之一(3)British Petroleum.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20[R/OL].https://www.bp.com/content/dam/bp/country-sites/zh_cn/china/home/reports/statistical-review-of-world-energy/2021/BP_Stats_2021.pdf, 2021-07-08.。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展示了我国“减排减碳”的决心。2019年我国碳强度比2005年下降了48.1%,扭转了高碳排放强度的局面,但即使如此,面对中国2030年实现碳强度降低60%-65%的目标,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降低碳强度仍是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N].人民日报,2020-12-22(10).。

作为典型的公共物品,包括碳排放污染在内的环境问题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因此需要来自政府的约束,地方政府对碳强度的控制义务责无旁贷。同时,随着我国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我国将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由“经济数量增长”转向“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的多元评价标准。然而,通过环境改善获取经济利益通常周期较长,且效果不明显,这就导致目前仍然有许多地方政府存在经济赶超动机,以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针对这一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探究地方政府的经济竞争行为对环境污染的影响逐渐受到学者重视。由此可见,环境改善的实现是需要地方政府实现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竞争也会对碳强度产生显著影响。由于环境规制水平的调节也是地方政府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且会对碳强度产生显著影响,本文将其和地方政府竞争与碳排放强度纳入同一研究框架,以此研究我国地方政府竞争影响我国碳强度的传导路径。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为地方政府调整竞争强度与环境规制水平,进而改善我国碳强度现状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二、文献综述

经济高速发展给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政府对环境的重视程度就会影响当地的环境保护情况。部分学者将地方政府竞争看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及影响因素。James等(1997)[1]首次提出了政府竞争的概念,将政府竞争定义为政府之间通过税收政策、补贴政策、环境政策、教育及医疗福利政策等方法吸引人才及资本等经济要素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当地政府竞争优势。地方政府竞争即为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政府之间的竞争行为。

一部分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在经济数量增长方面的竞争可能会使政府忽略环境保护,不仅会导致当地的环境恶化(Bernauer和Koubi,2013[2];Hadjiyiannis等,2014[3];冉启英等,2020[4]),还会导致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下降(周林意、朱德米,2018[5];朱向东等,2018[6])。但有学者认为政府之间的竞争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Withagen和Halsema,2013)[7],可以促进本地区和周边地区碳减排的共同实现(田建国、王玉海,2018)[8]。还有学者发现地方政府竞争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取决于地方政府竞争的不同类型(谢果等,2021)[9]、地方政府所在的不同地区(周敏等,2019)[10]及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Van Der Kamp等,2017)[11]。

关于地方政府竞争对环境规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李想等(2019)[12]通过Meta相关性分析法发现地方政府竞争会促使政府提高环境规制水平。二是有相关研究表明地方政府竞争带来的是环境规制的“逐底效应”,即地方政府竞争使环境规制水平降低(Wheeler,2001[13];David和Konisky,2007[14];张华,2016[15])。三是部分学者认为地方政府竞争也会影响环境规制的效力发挥(郭建斌、陈富良,2021)[16],其影响程度根据环境规制的类型(刘满凤、朱文燕,2020)[17]和政府所在地不同(傅强、马青,2016)[18]而存在差异。

在环境规制影响碳排放的研究中,学者们对环境规制如何影响碳排放也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与碳排放间存在“绿色悖论”,随着环境规制水平的提高,碳排放量反而会增加:我国通过提高环境规制水平而减少碳排放的预期效果并未实现,仍处于绿色悖论阶段(蓝虹、王柳元,2019[19];孙帅帅等,2021[20])。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环境规制会促进碳减排,绿色悖论现象并不显著:有学者分别在不同国家、不同省市层面证实了提高环境规制水平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即绿色监管不会产生绿色悖论现象(Najm,2019[21];庞庆华等,2020[22];张华、冯烽,2020[23])。还有观点认为环境规制对碳排放的影响随着阶段深入或类型不同而展现出不同特征,张华和魏晓平(2014)[24]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环境规制对碳排放的直接影响呈先促进后抑制的倒U型曲线。杨盛东等(2021)[25]以2007-2016年东三省城市为研究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自愿型环境规制及命令型环境规制可以减少碳排放,而经济型环境规制则会对碳排放起到正向促进作用。

在对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与环境污染三者的研究中,有少部分学者将三者放入同一研究框架,通过构建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的交互项研究地方政府竞争和环境规制对环境的影响。何爱平和安梦天(2019)[26]认为,环境规制对绿色发展效率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地方政府竞争对绿色发展效率的提高具有反向抑制作用,且中国的东、中、西部均存在二者交互项抑制绿色发展效率提高的现象。陈晓和张壮壮(2020)[27]通过对中国2000-2017年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的交互项促进了污染排放,且将环境规制作为门槛变量时,中国东、中、西部的地方政府竞争对污染排放均起到了显著的正向影响。

综合以上,在当前学者们关于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及碳强度的研究中,虽然学者关于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及碳排放三者间两两关系的研究已较为充分,但对碳强度的研究较少,少有学者将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及碳强度放入同一研究框架。在现有的几篇文献中,也只是通过构建地方政府竞争和环境规制交互项研究其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并没有研究三者间是否有内在的传导路径。本文的边际贡献有两点:第一,针对目前少有研究将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及碳强度三者放入同一研究框架的现状,考虑到控制碳强度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本文将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及碳强度纳入同一框架内进行研究。第二,针对文献对三者的研究大多限于构建地方政府竞争和环境规制的交互项来研究其对环境的影响,本文利用中介效应和门槛效应进一步研究了地方政府竞争对碳排放强度的影响路径。

三、地方政府竞争对碳排放的作用机理

由于碳排放属于典型的环境污染问题,其公共物品的属性导致了“市场失灵”,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控。针对全球温室效应不断加剧,碳强度仍然居高的现状,有观点认为导致这一问题愈加突显的原因是政府的不作为。降低碳强度目前作为中国较为突出的问题,政府对其重视程度逐渐增强。虽然我国的环境政策大多由中央政府制定,但地方政府也同样充当了环境规制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角色,因此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会对环境规制水平产生显著影响,且地方政府竞争对碳强度的控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环境规制这一路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政府的竞争往往首先体现在经济发展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会采取相对宽松的环境政策以吸引人才及外资等经济要素实现经济增长。当GDP增长达到一定程度时,政府间的竞争才会转移到经济增长引发的环境问题上来,此时政府会选择较为严格的环境规制水平以弥补给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为了探究这种竞争波动究竟对我国碳强度产生什么影响,本文构建以下理论模型进行分析与衡量。

在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仍然处在上升期时,地方政府竞争程度较高,政府之间对GDP增长的需求高,对环境的关注度较低。本文根据朱平芳等(2011)[28]构造的模型,对地方政府竞争及环境规制对碳排放强度的影响进行分析。假定一个地区内仅有两家企业,且两家企业均生产同一产品,并在区域内按产量展开竞争,即满足“古诺竞争模型”,则该地区中某产品的线性需求函数为p=a-q。其中,地区的市场规模为a,产量为q,价格为p,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用c表示,企业利润用π表示:

π=(a-q)q-cq-(θ-e)qy

(1)

θ为企业实际的单位产量碳排放水平,e为地方政府规定的单位产量碳排放标准,则(θ-e)表示企业降低的单位产量的碳排放,y表示每减少一单位的碳排放所需的平均成本。企业为达到利润最大化所选择的最优产量可以通过求一阶导得到:

(2)

由此得出命题1: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上升期时,政府对经济增长的高需求导致了污染持续增加。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赶超水平有所下降,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加强,碳减排技术及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也相应提高,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降低了α,降低边际减排成本带来的总成本用C(α)表示,则企业的利润为:

π=α(θ-e)q+(a-q)q-cq-(θ-e)qy-C(α)

(3)

通过将π对α求导可知:

(4)

令一阶导数等于0,并进一步对α求导得到:

(5)

即:

(6)

(θ-e)q表示企业的总减排量,由成本函数的性质可知C''(α)>0,因此企业的总减排量增加可以使其边际减排成本降低幅度增加,从而减少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因此,在地方政府对环境的重视程度增加时,企业会降低碳排放总量以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同时降低了地区的碳排放强度。

由此得出命题2:在地方政府在经济方面的竞争减少时,增加环境规制强度会使地区的碳排放强度降低。

四、方法选择与数据来源

(一)中介效应检验

地方政府竞争不仅可以直接影响碳强度,还可以通过环境规制间接对碳强度产生影响,本文将环境规制设置为中介变量。本文借鉴温忠麟和叶宝娟(2014)[29]提出的中介效应分析方法,构建如公式(7)-(9)的中介效应模型。第一步,检验公式(7)的系数c是否显著,若显著则说明核心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产生显著影响;第二步,检验公式(8)中系数a与公式(9)中b是否显著,若均显著则进行第三步检验,若至少有一个不显著则进行Bootstrap检验,若检验结果显示ab显著,则也满足了中介效应的第二个步骤;第三步检验公式(9)中的c'是否显著,若不显著,说明直接效应不显著,仅存在中介效应;若c'显著且ab与c'同号,则存在部分中介效应,若ab与c'异号,则存在遮掩效应。

lnCEIit=cECUit+β1Xit+e1

(7)

ERit=aECUit+β2Xit+e2

(8)

lnCEIit=c'ECUit+bERit+β3Xit+e3

(9)

其中,CEI表示碳强度,ECU表示地方政府竞争,ER代表中介变量环境规制,X表示本文的其他控制变量集,i和t分别表示不同地区和时间。

(二)面板门槛模型

借鉴Hansen(1999)[30]提出的门槛效应模型,将一般的门槛模型及双门槛模型分别设定如下:

Yit=δ1+β1Xit·I(qit≤γ1)+β2Xit·I(qit>γ1)+β3Cit+εit

(10)

Yit=δ2+β1Xit·I(qit≤γ2)+β2Xit·I(qit>γ2)+β3Xit·I(qit>γ3)+β3Cit+εit

(11)

其中Y表示被解释变量,X为解释变量,I表示指示性函数,q表示门槛变量,γ表示门槛值。本文将地方政府竞争水平作为门槛变量,以此研究在地方政府竞争水平不同的情况下环境规制对碳排放强度产生的影响。

(三)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选取中国30个省市2006-2019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依据数据可得性和连续性,未将港澳台和西藏列入分析样本中。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及各省统计年鉴。

表1 能源碳排放系数

核心解释变量:地方政府竞争(ECU),本文参考缪小林等(2017)[31]的思想,认为各省政府对周边省份以及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标杆省份存在追赶动力,因此选取政府间的经济赶超水平衡量地方政府竞争水平,经济赶超水平的计算公式为:

中介变量:环境规制(ER),本文选取各省市三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烟粉尘排放量)计算环境规制指数,将三种污染物的单位产值排放量标准化为0-1的值后相加取平均值,数值越大,则说明环境规制强度越大。

控制变量:产业结构(IS)用第二产业增加值与GDP之比表示。工业作为第二产业中的重要产业,常常伴随着高污染和高能耗,严重影响地区的碳排放强度。因此当一个地区的第二产业占比较大时,其能源消耗较多,从而可能会导致较高的碳排放强度。对外开放程度(FDI),用外商直接投资衡量。外商直接投资对碳排放的影响可能存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是正面影响,FDI在引进经济要素的同时,为所在地区带来了新技术,有利于当地降低碳强度。但一些省份存在通过优惠补贴等政策吸引外资的情况,积极在当地创办工厂或重工业企业,直接导致了地区碳强度的大幅提升。研发投入(RD),用各省市R&D研发投入表示。研发资源的投入是技术进步的重要保证,R&D经费支出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活动规模和科技研发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代表了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水平,因此研发投入的增加可以提高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通过低碳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碳强度的降低。城市化水平(UR)用各省市城市常住人口数与总人口数之比表示,城市化程度高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通常较高,工业较为发达。同时,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人口流动及能源消费的增加也导致了碳强度的增加。此外,由于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由GDP处理过的经济赶超水平指标,因此本文并未将GDP作为控制变量。

五、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一)中介效应回归结果及其分析

考虑到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滞后一期的地方政府竞争水平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纳入模型。由表2模型(1)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竞争与碳排放强度的回归系数为0.018,说明地方政府竞争对碳强度的总效应存在,且地方政府竞争水平提高会使碳排放强度显著增强。对地方政府而言,“招商引资”是实现经济赶超目标的重要策略之一,而在实证分析结果中,对外开放程度(FDI)对碳排放强度的影响为正但不显著,说明政府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一定程度上会使高耗能企业进入当地,加剧了碳排放强度。但鉴于我国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同时各地政府逐渐加强对外资的管控,外商直接投资对碳强度并未产生显著促进作用。研发投入(RD)对碳强度的影响系数为-0.265,表明研发投入的增加明显降低了当地的碳排放强度。可能的解释为:增加研发投入有利于促进绿色技术创新。首先,企业可能通过新型绿色技术改进生产技术以提升生产效率与绿色效率,其次,企业可能使用绿色技术进行污染末端处理,提升污染处理效率,从而降低本地区的碳强度水平。产业结构(IS)对碳强度的影响系数为0.002,但不显著。相对于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主要以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产生的碳排放量更大,因此第二产业的发展会使碳排放强度增大。然而随着我国“推进三大产业均衡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目标的推进,传统高耗能的工业企业的积极转型优化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第二产业给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城市化水平(UR)的提高使碳排放强度提升明显,也说明了较快的城镇化进程必然会导致环境压力加大。

表2 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模型(2)检验了地方政府竞争对中介变量环境规制(ER)的影响,地方政府竞争显著降低了环境规制水平:地方政府竞争程度提高,经济赶超的现象明显,环境规制水平的提高会减少资本及人力等资源要素流入,因此地方政府选择执行较低的环境规制标准以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这也证实了命题1的成立。模型(3)将核心解释变量(ECUt-1)和中介变量环境规制(ER)纳入同一回归方程,发现地方政府竞争对碳强度的影响不显著,而环境规制对碳强度的影响显著为负,说明中介效应存在且环境规制可以显著降低碳强度。

综上所述,模型(1)中地方政府竞争与碳排放强度的关系呈显著正向;模型(2)中地方政府竞争显著降低了环境规制水平;模型(3)中地方政府竞争对碳强度虽然呈正向促进的关系,但影响并不显著,而环境规制显著抑制了碳强度,说明环境规制对碳强度的中介效应显著存在。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出于追求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为了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在追求发展时会主动降低环境门槛。这就意味着政府会在环境保护以及环境税收政策等方面做出一定程度的妥协,促进了地区的碳排放,从而使得碳强度不断升高。

(二)门槛效应回归结果及其分析

为进一步研究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与碳排放强度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地方政府竞争作为门槛变量研究在地方政府存在竞争的情况下环境规制如何影响碳排放强度。由表3可知,单门槛和三重门槛效应均不显著,而双门槛效应满足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因此环境规制对碳强度的影响存在双门槛效应。

表3 门槛效应检验结果

根据地方政府竞争水平的门槛,将我国30个省市2006-2019年的平均竞争水平划分为低、中、高竞争水平省份(见表4)。从划分结果可以看出,处于高竞争水平的地区大多数为中西部省份,其经济发展相对于其他地区较为落后。低竞争水平的省份大多位于我国的中东部省份,相对而言经济发展质量更高。陕西、青海和吉林属于中竞争水平,由表5的回归结果可知,仍处于环境规制与碳强度同向增减的阶段。

表4 省份划分

表5 门槛效应回归结果

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地方政府竞争的条件下,环境规制与碳强度的影响为倒N形关系。地方政府竞争尤为激烈的地区一般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企业的技术水平与环保动力都有所欠缺,能源材料浪费严重、污染明显。增加环境规制会显著增加企业的污染成本,虽然在这个阶段的企业拥有的绿色技术较少,且创新水平较低,企业难以通过技术创新等高技术手段减少污染,但通过减少原料浪费来降低碳排放的做法较为简单且成本较低。因此,随着环境规制的增强,企业会选择减少原料浪费或提升员工的环保意识等手段减少碳排放以控制自己的成本,从而使得碳排放强度降低。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即在地方政府竞争程度为3.99-4.05之间时,环境规制水平与碳强度的回归系数为1.063,说明在地方政府竞争较强的水平下,即使施行较为严格的环境规制标准也会带来高碳排放强度。可能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此时环境规制的提升会产生“绿色悖论”,较强的环境规制使企业预期将来的污染成本更高,于是企业选择加速碳排放,导致碳强度增加。第二,此时的经济已实现高速发展,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的需求仍然较为明显,对环境的监管力度依旧停留在相对较小的阶段。同时,在此阶段,大多企业已无法继续通过减少原料浪费的方式实现碳减排,一些企业开始研发绿色技术,然而此时绿色技术发展尚不成熟,且所需成本较大。因此,在这种环境规制水平相对较低、技术发展不成熟且研发成本较大的情况下,企业产生高碳排放的污染成本仍然小于减少碳排放带来的污染及技术成本。这就导致了即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环境规制水平,企业也会遵循最小成本的原则继续排污,使得地方碳排放强度持续升高。随着国家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政府之间的经济差距逐渐缩小,地方政府竞争程度降低,政府会将更多精力放在环境保护上。此时环境规制较为严格,且绿色技术的发展已较为成熟。增加环境规制水平会导致企业的污染成本大幅增加,企业会主动扩大绿色技术的使用范围,以减少自身的污染成本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符合命题2的假设。因此,在地方政府竞争水平较小的情况下,实施严格的环境规制标准可以使得碳排放强度显著降低。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2006-2019年中国30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将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和碳强度纳入同一研究框架,研究了地方政府竞争如何通过环境规制这一路径影响碳排放强度以及地方政府竞争的门槛效应。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竞争加剧了碳排放强度的提升,且地方政府竞争通过环境规制影响碳排放强度的中介路径显著存在。随着地方政府竞争水平减弱,环境规制对碳排放强度的影响呈倒N形,即在地方政府竞争水平较弱时,环境规制与碳排放强度呈负相关;随着地方政府竞争水平增强,环境规制增加了地方碳排放强度;当地方政府竞争更加激烈时,环境规制对碳排放强度再次起到抑制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优化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标准。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维持GDP持续增长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主要经济目标和发展衡量标准,但以“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容易使地方政府对经济数量的追求加剧而忽略对经济质量的考量。我国的地方政府竞争从整体来看仍然增加了碳排放强度,说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仍然给环境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为此,中央政府应持续推进“摒弃唯GDP论,综合各项指标”的政绩考核标准,降低GDP指标在政绩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从而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导向,将政绩考核标准的制定向“多元化、高质量化”的方向推进。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行政手段调整环境规制力度,降低碳排放强度,同时应引导企业和居民共同减排,建立起“政府-企业-居民”共同参与的环保制度。

第二,各省因地制宜,加强交流学习。依据本文地方政府竞争的划分标准,我国地方政府的竞争水平大多集中于低竞争水平和高竞争水平。对于低竞争水平地区来说,通过减少原料浪费等方式规避环保成本较为简单;对于高竞争水平地区,绿色技术较为成熟,这就使得从整体来看我国环境规制水平的提高对碳排放强度呈现负向抑制作用。对于高竞争水平的地区来说,大多数省份为中西部省份,其经济发展相对于其他地区较为落后。因此,对于这些省份来说,目前应做的是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紧抓环境的规制水平,积极向高质量发展地区学习绿色技术,争取快速度过中、高竞争水平时期。低竞争水平的省份大多位于我国的东部省份,对于这些省份在保持目前的发展态势的同时应将先进的绿色技术等传输给其他省份,帮助其他省份尽早实现碳排放强度的下降。中竞争水平的地区较少,其中青海和陕西位于我国相对靠中的位置,吉林位于黑龙江和辽宁之间,这些地区应发挥好传输纽带作用,在高低竞争水平省份学习交流的同时提升自己的减排能力。此外,各省市应采取合适的环境规制水平,因地制宜,充分发挥环境规制的“倒逼减排效应”及“逐顶效应”,减少“逐底效应”的产生。

第三,优化引资及产业结构。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以及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比值的增加带给碳强度的影响虽不显著,但也起着使碳排放强度增加的不良作用。政府在引资时应注重引资效率和引资质量,高水平的环境规制可能会减少资本流入,但会提高外来资本及企业的质量,使得进入本土的企业类型向“低污染低能耗”企业集中,避免了“污染天堂”的产生,从而降低了碳排放强度。因此,各省市不可为了经济效益的实现放松对外来资本的监管。对于对第二产业依赖度较大的省市,应从源头上控制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非必要碳污染及原料浪费。对于这些省市,各地政府应选择合适的产业结构优化制度,避免因环境规制水平提高而引起的企业淘汰过高,经济水平退步的现象。政府应鼓励企业及各类机构提高研发投入资金的利用率,鼓励企业、机构和高校等平台构建学习交流平台,加快研发新型绿色技术,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在微观层面,地方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驱动优质引资的实现及产业结构的优化,适度调整环境门槛,过滤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进入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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