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价值重申及改革路径
2022-03-29鲁世林
鲁世林,王 凯
(1.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上海200240;2.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5)
一、研究视阈下的“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
“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目前在我国已实施十年左右,关于“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已经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具体来看针对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实证研究和批判反思相对较少。
以功能主义的视角来分析“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可以进一步明晰“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程序性问题的改革思路。陈谦(2019)从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出现的新问题入手提出了选拔制度建设、选拔标准确立、选拔培养机制设计等方面的完善路径;[1]陈聪等(2018)通过问卷调查和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上海四所高校博士生及博士生导师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认可度和满意度较高;[2]王海迪(2018)比较了“申请—考核”生和普通招考生的院校出身、科研能力和学术激情的差异;[3]姜云飞(2018)借助K-means聚类算法等数据挖掘技术从我国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结构质量、生源质量和选拔质量等角度分析了招生质量并提出了政策建议;[4]陈亮和陈恩伦(2015)认为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度存在对考生资格规定不合理,对博导资格要求过高,申请条件制定缺乏科学依据,考核制度和内容不够科学,相关机制不健全以及“新瓶装旧酒”等问题。[5]已有研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一些研究对“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研究和分析主要是基于自身的工作经验,严格论证的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比较少;第二,一些研究在对“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时,往往是对已通过“申请—考核”制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博士生进行研究,而忽视了通过此类方式未能进入博士学习阶段的考生的考察和研究,所得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不够全面;第三,一些研究从“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从价值、目的和意义层面对“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进行反思,相关研究结论缺少一定的理论思考。
以冲突理论的视角来理解“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能够从博士招生制度的源头和本质来理解制度的属性和变迁、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制度的优点和弊端等问题,通过追本溯源的理论思辨和批判反思来理解博士招生制度的发展和变迁具有重要的意义。周文辉和贺随波(2019)总结了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在12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中扩散历程的三个阶段即缓慢扩散期(2007—2012年)、快速扩散期(2013—2015年)、稳步扩散期(2016—2018年),并认为该政策受到学术逻辑、市场逻辑、行政逻辑和学科逻辑等多重制度逻辑的影响;[6]刘阳和林荣日(2018)以2017年6所高校及其院系的159份博士生招生简章作为样本建立申请条件、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导师权力、监督机制等观测指标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申请条件重英语水平和科研成果、评价标准模糊、导师个体招生权力大以及监督机制缺乏等问题;[7]张务农(2017)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在宏观制度环境层面缺乏自由主义传统,在微观机制层面缺乏对个体理性的充分认识及相应规则,宏观教育制度环境与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微观行动主体的理性诉求难以协同;[8]陈亮(2014)提出了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存在申请资格有损机会均等、考核内容有失教育的完整性及功利化价值取向束缚正义伸张等有失公正性的因素。[9]部分研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于“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发展变迁的分析多局限于对现状发展的描述及制度扩散机理的分析,缺少对于制度合理性的反思和评价;第二,与统考制博士招生制度比较研究主要比较两种制度的异同,对两种制度并行发展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缺少对于制度变迁及制度改革路径的探究;第三,一些研究对于“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优势及缺陷进行了思考,但是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还是对目前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结构来进行解读和总结,缺少对于制度本身的批判性思考与理论分析。
以互动论的视角来理解“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可以从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同主体所处的基本现实境遇出发,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主体间性”之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对“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利弊及性质进行分析和思考,对博士招生制度的改革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路径。郑若玲和刘梦青(2017)采取“半结构型”访谈法,对“申请—考核制”与传统的招考方式相比具有的优劣利弊、对不同招生入学方式的认同度、对笔试考核形式的看法、考核选拔方式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对导师招生自主权和自律的看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研究;[10]赵松立(2016)以一所“985”高校的663位导师为样本分析,发现在研究生选拔方面大多数导师倾向招收“推荐免试生”,博士生导师首选“本科直博生”;[11]王凯、孙芳和鲁世林(2021)则在问卷调查和质性研究的基础上,从地方非“双一流”高校教育学硕士生的角度来对“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公平性进行了研究。[12]总体来看,从互动论的视角来研究“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相关文献数量是较少的,且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已有研究多采用访谈的方法,对于其他的方法则运用较少;第二,已有对于“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研究多是从招生导师这一主体出发进行研究,而针对制度参与中的考生以及招生机构的研究较少,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比较分析,因此未能很好地说明“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利弊;第三,已有对于“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质性研究多是对参与博士招生过程的招生导师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缺少研究者对研究本身的反思和分析,使得研究仍然缺少一定的情感、互动、反思与批判。
二、重申“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价值追求
“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是促进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每一项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定位。[13]目前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4]教育制度作为我国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我国的教育制度设计将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目前来看,“双一流”建设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的重大战略决策之一,其根本目标是提升我国教育发展水平、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奠定长远发展基础。[15]也就是说,不管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还是从目前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目标定位来说,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根本目标是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提升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奠定长远发展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既要讲求效率,又要注重公平,也就是兼顾效率与公平。[16]也就是说,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也要符合这个逻辑,既不能步子迈得太大,也不能裹足不前,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高素质的劳动者。只有我国高等教育系统培养的劳动者在质和量的层面上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阶段特征,才能使得高等教育发展与经济建设更相匹配,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7]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在经济上的新要求就是必须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思想,推动经济发展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18]同样,在高等教育发展上的新要求就是推动高等教育满足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促进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以及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博士招生制度作为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战略层面来理解其价值追求,也就是我国博士招生制度的价值追求是促进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是公平、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正迈入普通化发展新阶段,[19]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不仅对高等教育的空间维度即“质”和“量”提出了要求,而且还从可持续发展这一时间维度方面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说,“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不仅要在当下能够更好地提高博士招生的质量以满足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要尽可能从可持续发展的层面不断改革和发展该制度以使其保持制度的活力和效率。从外部环境来说,目前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主要包括“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公开招考、硕博连读、本科直博等,其中硕博连读、本科直博只覆盖了少数顶尖大学及少部分学生,大多数学生攻读博士学位都要选择“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与公开招考博士两种方式。前者目前在国内一流大学逐渐流行开来,而后者涉及的学校、学科的数量正在逐步减少。所以从“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外部环境来说,其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客观地说“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对博士招生制度的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这是“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能否满足基本价值追求的基础。从“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内部环境来说,“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与其他博士招考方式相比在进行选拔的过程中更加便捷,减少了人力、物力消耗,进一步简化了招生过程中的手续;在博士选拔的过程中“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能够更容易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拔学生的过程相对灵活;“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与国外一流大学目前实行的博士招考制度具有较大的相似性,更接近国外顶尖高校选拔学生的方式。
具体来看,首先,“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是在我国博士招生考核现实基础上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形成的博士招生制度,其目标指向是提高博士招生考核的灵活性,提高博士招生的效率,进一步满足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精英教育”阶段的需求,所以从制度逻辑和现实发展来看“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相较而言更能够满足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效率追求。其次,“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在与其他招生考核方式相配合的过程中作用更加突出,且该制度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接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扩散过程相对而言也满足制度在组织中逐渐适应、调整和推广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制度推行的“一刀切”现象,所以总体而言“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满足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需求。最后,值得讨论的是“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是否满足了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公平需求。我国高等教育正在从大众化阶段迈向普及化阶段,不论是从我国总体的博士规模来看还是从人均拥有博士数量的指标来看,研究生规模尤其是博士规模仍然有限。当考虑到我国博士规模需要继续扩大、基础研究需要继续深入推进的战略需求时,博士的招生目标范围也将会继续扩大,而当高校博士招生规模逐渐扩大至满足社会对博士教育的需求范围时,招生目标范围和招生权力分配等有关“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解。也就是说目前存在的“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如果得以解决,就需要进一步满足制度发展的逻辑,即进一步满足国家对于博士招生规模扩大的需求。在明确了“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逻辑之后,对于其公平性的理解也就更客观、全面和科学。
三、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分析框架及主要困境
从总体规模上来看,目前我国已经成为拥有全世界第一大博士入学总人数(total student enrollment)的国家,但是从人均规模上来看我国仍然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20]另外,从发展质量上来说,目前我国世界一流大学的数量较为有限,世界顶尖大学的数量相对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英国还有较大的差距,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仍然有待提升。除了要认清基本差距之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如何完善我国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保障体系,以使得在人工智能时代、新科技革命兴起的关键阶段,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能够担负起引领世界科技发展、占领科技创新高地的历史使命。
目前已有研究分析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所采用的制度分析方法和视角多为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多重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等,这些研究为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分析、改革与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是,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以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是新制度主义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制度发展历程中与政治、经济及社会的互动过程与决策选择,但是却不能将制度的内部变化逻辑予以很好地反映和呈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虽然能够将制度变化的理性选择过程进行考量,但却不能反映出制度革命性变化的原因及制度改革和完善的过程。而多重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能够更好地分析不同制度逻辑之间的关系及互动,却不能为制度的变革提供较为合理的解释。通过透视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价值追求,可以发现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不仅需要在宏观层面不断改革和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需要在制度的具体实践层面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既是一项教育制度,也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制度。李文钊(2018)提出了“中国改革的制度分析框架”,它可以提供一套分析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元语言,对中国改革过程进行描述、解释、诊断和建议。[21]不管是从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还是从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应然和必然来说,借鉴和利用中国改革的制度分析框架对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进行分析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高等教育体制核心的机制并没有真正改变,在许多方面依然执行的是中央政府计划经济体制的功能;高等教育改革中政府的逻辑多倾向于加强外部控制,而大学的内在逻辑则倾向于增加学校自主。[22]在借鉴中国改革的制度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构建了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分析框架(图1)。
图1 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分析框架
从图1可以看出,“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作为一项制度牵涉到大学治理的领导决策层和执行层等两个层面。决策层的链条a—b—c是集体选择的链条,同样也是最重要的链条,直接决定着博士招生制度的改革过程及制度架构。因此,这一选择情景直接决定着“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价值追求和改革成效。c—d/f—e/g—h构成了操作选择的链条,它涉及到对“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影响的招生部门、招生导师和学生的制约,制度效果受到制度实施过程和制度治理的影响,制度效果也促使招生部门、导师和学生共同为实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努力。h—a或者h—c—a构成了反馈机制的链条,它会对制度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来发挥正反馈或负反馈作用,从而强化制度或修正制度。i是制度的评价标准,它通过对制度效果进行价值评估和判断而发挥反馈作用,对制度实施过程产生影响。
从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分析框架来看,目前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主要面临着缺少制度变革动力,缺少制度灵活性,缺少制度监督途径,缺少制度建构方法等困境。第一,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决策层直接决定着该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其设计的制度安排直接影响着招生部门、招生导师和考生在招生系统中的行为规则。对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来说,“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决策层大多时候只能够从改革的效果处得到反馈,这远没有满足多方共同治理和民主监督的现代大学制度的需求。从这个层面来看,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面临着缺少制度变革动力的困境。第二,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执行层即招生部门对制度的细化和安排有着重要的影响,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其决策决定着“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具体推行。从制度的运行机制来说,执行层主要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但是其权力却可以按照下行的方向影响“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具体参与者即招生导师和考生。从这个层面来看,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面临着缺少制度灵活性的困境。第三,在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目前的制度安排下,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具体参与者即招生导师和考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够作为制度的参与者,而不是制度的监督者。从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目前的制度安排来看,仅有反馈机制却缺少监督机制,直接参与制度运行过程的招生导师和考生没有多少途径和机会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从这个层面来看,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面临着缺少制度监督途径的困境。第四,由于目前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安排缺少灵活性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再加上制度决策层有时并不能完全预料到改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及挑战,这就容易导致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体制机制、程序设计及实施方法出现设计上的问题。从这个层面来说,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面临着缺少制度建构方法的困境。
四、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改革路径
研究生教育制度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根本制度。[23]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要从制度的目标出发,明确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目标意义。要做好体制层面的改革和完善工作,加强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的制度保障。此外,要进一步完善“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的机制安排,使得招生的程序更加科学。具体说来,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在制度安排中招生部门、招生导师和学生拥有较为平等的地位,制度实施的效果可以影响制度决策层,或者通过执行层及招生部门进而影响制度决策层。在当前的制度框架下,开展试点工作是“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改革和发展值得考虑的方法,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可以进一步给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带来动力。
从目标设置层面来说,高校要结合自身面临的区情、域情和基本发展情况,结合自身高校发展的历史使命,深入实践、广泛调研,明确本校“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需求及问题,进一步制定更符合本校发展的“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从体制完善层面来说,高校应该将推行“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权力运行机制由纵向转为横向,进一步保障招生导师和学生的权利,积极吸取参与“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具体流程的相关主体的建议,完善制度的监督途径。从机制操作层面来说,要进一步促进程序科学。一方面,目前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在现实推行中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条件门槛设置过高、强制性的英语水平要求、导师权力过大以及院校身份歧视等,需要积极吸取专家学者意见并深入考生群体调研以了解和明确招生程序中的科学性问题,进一步加强“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的机制完善工作。另一方面,要在“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中设置监督反馈机制,目前现有的监督反馈机制实际上主要由博士招生的具体机构掌握,对于招生过程中的问题反馈及招生制度的相关建议可能会得不到积极回应,这就需要高校在推进“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时确立监督反馈机制,保障招生程序的科学和公正。从方法实施层面来说,要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我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作为一项较有创新性、实施时间相对较短的博士招生制度,在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对该制度的创新发展和改革完善需要不断推进,要进一步提高该制度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