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健康告知有什么窍门
2022-03-28王力
王力
90%的人在购买保险时,都在“健康告知”环节犯过难,要么担心告知得太多被拒保,要么担心不告知遭拒赔。那么,买保险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健康告知”呢?
“健康告知”可以看作买保险的门槛,它在消费者购买重疾险、医疗险和寿险时尤其重要。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它可以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什么条件承保和日后能否顺利获得理赔。因此,如何完成这一个环节对每一个投保人来说都十分重要,不可马虎了事。
保险公司为何要求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申请时要求投保人填写的一份问卷,各家保险公司的问卷内容大同小异,主要涉及三大类问题。
首先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如身高、体重、职业、爱好等,有的高风险职业不在承保范围内,需要购买特定的保险产品。此外,男性烟酒习惯、女性怀孕情况和儿童的特定情况等也会问及。
其次是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即过往患病情况、治疗方式和目前状况。在健康告知中,会列有多项疾病名称,例如恶性肿瘤、心血管疾病、肝硬化等等,被保险人需要说明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列明的疾病,并需要说明针对该疾病采用的治疗方式,例如是否在2年內进行过影像检查,最后要说明现阶段的治疗情况。
第三是问询被保险人家族史,包括父母以及其他直系亲属中,是否有家族遗传性疾病。这需要投保人根据健康告知上列明的遗传疾病,逐一向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进行了解。
之后,保险公司会审核这份健康告知。他们根据问卷的反馈,对被保险人的预期死亡率、残疾率、发病率,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预期发生率进行分类、筛选、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总而言之,保险公司通过健康告知,考量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对未来会产生的影响。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健康告知要求他们首先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如果投保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理赔,且不退还已缴纳的保费。
健康告知后的结果有哪些
根据健康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会作出承保或不承保的决定。
不承保的原因通常是,被保险人某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但并不是所有的不健康情况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保。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所告知的健康状况对投保的影响不大,还是会正常承保的。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还会作出以下3种承保决定。
第一种是延期承保,这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当前的健康状况不符合承保条件,需要进一步检查或等到恢复健康后再接受投保;第二种是单项免责承保,就是针对被保险人处于亚健康状态的身体某一部分器官,保险公司会将其排除在外,而对被保险人身体其他部分器官未来可能引发的疾病予以承保;最后一种情况是加保费承保,即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但是要用比健康体投保人更高的保费进行承保,但日后享受正常的理赔。
告知时的三大原则
对于自身已有的疾病,投保人既怕不说清楚日后就可能无法理赔,又怕说了会买不到保险,面对如此两难境地,投保人遵循以下3个原则来应对这张问卷。
原则一,有问及则如实回答,未问及则可不答。《保险法》第16条载明:“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所以,面对健康告知,最重要的就是做到如实回答!切莫抱着“保险公司查不到”的侥幸心理而有所隐瞒甚至欺瞒。同时,也不需要有一点小毛小病就要告知。我国内地实行的健康告知方式是“有限告知”,即问什么答什么,没问的不用告知。健康告知里会罗列许多的病症,只需要说明是否有所列举的具体疾病或症状即可,没列出来的不需要告知。例如,健康告知列明的关于肝脏部分的问题只写了“肝硬化”,那么如果你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不要告知保险公司。除了中国内地外,日本、德国采用的也是这种健康告知方式。与之相对的是“无限告知”,即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需全部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可有所保留,这一方法适用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
原则二,谨慎辨别病症描述。健康告知里罗列的有些病症名称描述,一般人容易发生混淆,需要加以留心。例如,有的健康告知里会问:“是否曾因患有肝炎、肝内结石、肝硬化、肝功能异常而接受诊疗?”现在不少年轻人在体检时都会发现有轻度脂肪肝,那算不算肝功能异常呢?不算,有的人虽然有轻度脂肪肝,但肝功能指标是正常的,所以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直接回答“否”。
原则三,注意问询时间范围。健康告知问到的疾病,都会有具体的时间范围。以下是常见的两个例子:“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是否存在健康检查异常?”或“被保险人是否曾经住院接受治疗?”这两种询问的回答是完全不同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只需要告知被保险人2年内的情况,如果健康异常问题是在2年前发现过的,则不需要告知;而后一种情况下,不管是1年前还是1岁时,只要住过院就需要告知。
最后还有一个常见的误区要提醒大家提防。有的人在买保险时会听到这样的说法:“健康告知可以随便填,带病投保也没事,只要投保2年后,《保险法》规定一定要赔偿。”这一说法其实是对《保险法》的曲解。《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健康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出险,应当理赔。”但是根据近10年的类似案件的法庭判决来看,带病投保即使熬过两年,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有的销售人员为了快速出单会使用这样的话术诱导销售,但是消费者要时刻保持理智,别忘了《保险法》这段规定前还有一句话是“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健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