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循环背景下推动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几点思考
2022-03-24朱福林
朱福林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北京 100710)
一、引言
习近平在2021 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的致辞指出,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1〕。发展服务贸易有利于我国内需市场规模扩大、结构提升,并不断完善“内循环”支撑体系;有助于提升我国参与国际大循环的层次,促进我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向高端攀升;有利于我国新发展格局“内循环”和“外循环”互动,并使“外循环”更能有效提高“内循环”的发展水平〔2〕。对我国而言,在传统“大进大出”货物贸易模式面临转型之际,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多种高质量体征将推动其在双循环发展中的地位更为突出。未来我国将加速进入以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结构,服务业能否高质量实现国际循环直接关系着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在全球经济服务化与数字化双重推动的趋势下,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及重要性不断提高。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数字经济发展,进一步展示出服务业可贸易性增强的广阔前景,由数字经济带来的服务业可贸易化,有可能成为外循环的新动向,服务贸易有望成为提升生产率的新动力〔3〕61。服务贸易领域必将成为我国未来开展国际贸易投资与经贸合作谈判的主要方向。因此,服务贸易直接关系着我国参与国际大循环的层次与嵌入度,构成我国经济“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大循环”的关键结合点,影响着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效率与质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经历了缓慢开启、快速成长、不断壮大的渐进过程〔4〕,服务贸易总额由1982 年的44 亿美元增长至2019 年的7850亿美元,增长了178.4 倍,高于货物贸易同期110 倍的增幅①。自2014 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跃居世界第二并保持至今,仅次于美国,跻身服务贸易大国行列。但我国服务贸易还不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服务贸易呈现长期逆差态势②,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长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③,高附加值服务出口能力较弱且严重依赖国外进口④。此外,当前有关服务贸易的各种限制措施仍广泛存在于国内市场环境中,集中表现在具有一定合理性又极具隐蔽性与复杂性的“边境后”国内规制,对我国服务贸易推动深层次改革开放产生较大障碍,导致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多种制约与挑战,造成我国服务贸易核心竞争优势提升速度较慢和“大而不强”的局面。当前,我国经济正逐步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刻不容缓。
《“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出,展望2035,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格局全面确立,服务贸易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作用更加凸显。此外,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虽然是多方面因素的角逐与较量,但其重点还是服务质量的较量,服务质量是服务贸易中的第一要素〔5〕,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竞争加剧也对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出高标准要求。总之,对于转向高质量发展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中国经济而言,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是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选择。虽然已有文献对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内涵、短板等进行了卓有价值的研究〔6〕〔7〕〔8〕〔9〕,也提出不少很有见地的对策建议,但其对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与挑战关注还不够,还存在不少填补空间,为此本研究基于问题导向展开论述,并从以下三方面提出相应的思路与突破路径。
二、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促进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开放
自GATT 乌拉圭回合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框架并成功推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签署实施以来,受多哈回合整体进程的拖累,至今WTO在服务贸易这一领域的专项多边成果相对较少。WTO 在多边谈判机制上的设计缺陷导致服务贸易无法单独展开谈判,往往与农业、渔业及汽车等领域构成一个整体大盘子,在众多不同利益方博弈的前提下,很难就一揽子议题达成协议,也无法推进GATS 升级版。由于WTO 服务贸易谈判推进不力,美国联合22 个WTO 成员方于2013 年4 月共同发起一项专门针对服务业的贸易谈判,即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简称TiSA),其宗旨是借鉴世界各地最佳实践,制定最先进的服务贸易规则,旨在促进从电信和技术到分销和交付服务的全方位服务行业的公平和开放贸易,并解决全球市场面临的新问题。但由于受到发起国美国因政府更迭及重大国际性“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等因素的影响而未能持续推进,致使该协定目前实际上处于搁置状态。在此背景下,全球服务贸易谈判转入双边或次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之下,从而形成经贸规则的碎片化及“意大利面条碗”效应,成为短期内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绊脚石”。此外,鉴于服务贸易数字化趋势加强,全球数字治理“赤字”也对全球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造成不利。在目前缺乏数字治理多边规则、地缘政治竞争加剧及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的前提下,诸多分散的双边、区域协议拼凑成的数字经济治理格局不利于全球经济与贸易数字化的推进和体制建设,服务贸易数字化规则的构建面临困境。全球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未果不利于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势必会影响到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另外,自“西雅图大规模抗议”以来,随着全球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近年来反全球化运动呈持续强化态势。由于部分发达国家内部分配机制出现问题,导致全球化红利未能惠及一部分蓝领阶层从而引发高涨的民族主义和保护主义,反全球化思潮与势力获得更大范围的支持,并影响到一国政治走向和贸易政策取向。在逆全球化背景下,很多国家在推进贸易便利化和投资自由化过程中面临着国内强大的保护主义的阻挠,对全球多边经贸谈判进程造成很大掣肘。在此背景下,服务贸易谈判呈现区域化、分散化倾向,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巨大困境。
多年来,我国服务全球化进程落后于制造全球化〔10〕。在世贸组织分类的12 大类服务部门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承诺开放9 大类100 多个分部门,接近发达成员平均承诺开放108个分部门的水平〔11〕。自入世以来,中国积极履行服务业开放承诺并获得WTO 政策审议的认可。但长期以来,我国服务业开放存在“准入不准营”的困境,主要表现为“大门开了,小门没开”,“玻璃门”“弹簧门”等二道隐形门槛限制大量存在。因此,我国服务业开放部门覆盖面较广,但深度不够〔12〕。虽然近几年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大量压缩,但外资在迈过第一道门槛之后,还面临着牌照、业务范围、经营条件、业务许可、经营模式等各种存在于部门管理规章或条例中的障碍。鉴于服务业的特殊性,其行业管理具有必要性,但据欧盟和美国的商会反映,部分审批环节缺乏透明度且程序复杂手续繁多,具体办理中经常存在一些不必要的文本体例等形式要求,这些都额外增加了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难度与制度性成本。中国欧盟商会《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19/2020》指出,对各种金融服务业执照设置的高门槛,严重限制了国际金融机构切实地参与其刚刚获准进入的市场。余永定(2019)也认为中国金融服务业开放步伐较慢,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9,在加入WTO 之后的5 年内要对外国金融业开放,即外资在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条件下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但中国金融服务业开放至今也不能令人满意〔13〕。其结果是,外资金融机构资产总量在中国全部金融资产中仅占2%,而同期中国工商业中外资企业总资产占到30%左右〔14〕352。虽然我国通过入世承诺及最近的负面清单扩大服务业开放,但这些开放领域还都附带着各种各样的限制。此外,我国医疗、教育等服务业开放的深度也很不够〔15〕。
客观来说,在入世后的3~5 年中国很好地履行了开放承诺,取得了国际社会认可,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深度融入国际大循环,但在经过入世之初大刀阔斧的接轨操作之后,尤其在入世过渡期之后,我国推动对外开放的边际递减效应逐渐显现,由于国内改革滞后,对外开放的节奏与入世之初相比有所放缓,一部分垄断行业的市场开放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降速。纵观入世以来的成就,中国综合国力、科技实力、产业国际竞争力都有了长足进步,但制度型开放还存在较大空间,对外开放已经明显滞后于发展的需要。入世20年之后,入世过渡期结束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屠新泉(2018)认为,中国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过渡期满后进展缓慢,经贸体制的变动很小,在垄断领域的改革开放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16〕。
实际上,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不断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演进过程,最初划定一小块经济特区作为“飞地”实行市场化经济体制,然后不断扩大开放区域,在更大地理空间上采取与国际经贸规则相符的经贸管理制度。受发展阶段、比较优势等原因所限,20 世纪80-90 年代我国主要在制造业进出口规制方面实行国际对接。随着GATT 乌拉圭回合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鉴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经济结构呈现出向服务业转型的趋势,自20 世纪90 年代起我国服务业开放进程加快,为此逐渐开始在服务业开放管理上寻求与国际接轨。很大程度上,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是我国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成果。面对当前国内外服务贸易开放面临的诸多问题,我国应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反对单边主义,维护以WTO 为基石的多边贸易机制,发挥负责任大国的积极作用,同时拿出加入WTO时的勇气,推动服务业向更宽领域、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开放。具体包括:主动参与及推动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议程与倡议,积极参与服务贸易双边、多边谈判和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更多地提出符合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规则主张,在全球新型经贸规则构建上提高话语权。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对内高质量开放,压缩负面清单中的服务业限制条目,增强负面清单开放效力;推动全链式开放,在竞争性产业领域允许外资上中下游同步进入;推动全业务开放,取消不必要的经营范围限制,推动同一行业部门内不同业务同步开放。在扩大生产性服务业开放的同时,推动以改善民生为目的的生活性服务业大幅开放,解决双循环格局面临的高质量服务供给不足难题。加快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加强国际资格、资质互认,对接国际标准,大力消除“边境后”规制壁垒。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积极对标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如CPTPP 等),提升我国服务贸易开放水准,加快推行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承诺模式,深化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机制,推动我国双边、区域及多边经贸协定纳入高标准服务贸易规则。
三、通过全面深化国内服务业结构性改革为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
受传统工业化思维、器物理念、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比较重视制造工业发展,对服务业认识相对不足,导致我国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强烈反差。作为前一轮改革开放参与国际大循环的主角,我国制造业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体系,取得巨大成就,2020 年我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比重近30%〔17〕。然而,根据联合国贸发会数据进行测算,我国服务业产值仅占全球比重的13.5%。长期以来,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产业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程度较低,导致服务业占GDP 比重偏低。据世界银行数据,2019年全球服务业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平均达到65%左右,我国是54.3%,而高收入国家为70%,中等收入国家为55%,甚至发展水平与条件不如我国的一些国家如阿富汗和伊朗,其服务业增加值占比都高于我国,分别达到55.47%和55.83%,这说明作为拥有14 亿人口、数字经济规模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服务业发展潜能还远未充分发挥出来。相关研究也提出,根据跨国投入—产出表数据,2000—2014 年中国服务产出占总产出的比重始终保持在35%,低于全球60%的平均比重,也低于印度和墨西哥水平〔18〕。此外,我国服务业内部结构相对于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而言不够优化,欧美等国生产性服务业占整个服务业的比重较高,而在我国服务业中传统生活性服务业占比较大。例如,2013 年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仅为1.7%,而同期美国的这一比值达到12.8%〔19〕。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服务贸易所具有的独特重要性得到广泛认同,我国针对促进服务贸易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划,并取得较大效果。然而,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推动产业开放、治理改革均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来实现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制度型开放的最佳体现与保障。而我国推动服务业开放主要依赖政策性文件,法治化手段运用明显不足,呈现出“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的局面,这也是多年来我国不少服务行业STRI指数居高不下、国际上认为我国服务业开放度不高的重要原因〔20〕。虽然这些政策文件中提出的措施与行动方案也具有很大的推动力,但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相比,还拥有较大自主伸缩空间,导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缺乏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在现实中,由于行政文件的稳定性无法与具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相比,势必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预期造成一定影响。服务贸易发展实践亟需法律法规的制度化保障,但《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却未能与时俱进地作出相应修订。《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自1994年制定以来经历两次修改而不断完善,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6 年,但其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容较为薄弱、规定较为笼统,呈现出“重监管、轻发展”的传统思维,对如何促进服务贸易行业良性发展的规定比较缺乏,2016年版与2004年版涉及服务贸易的内容基本未变。另外,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许多服务贸易领域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比如,在服务贸易统计方面,美国通过《美国国际服务投资和贸易调查法案》要求定期搜集服务贸易数据,强制要求美国公司报告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的行为,并且保证企业所报告的这些数据被严格保密,并且只用于统计目的〔21〕118。虽然我国商务部也建立了服务贸易企业数据直报系统,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服务贸易统计专项法规,各地服务贸易企业在上报数据时缺乏约束力和自觉性,很多实际产生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宁愿选择不报。
目前国内改革滞后最为突出的领域就在服务业,由于整体改革推进不力,服务业管理体制改革也缺乏动力源。国内服务业垄断依然较为严重,这是造成我国服务业整体水平较低、专业化不强等症结的重要原因。此外,长期以来,我国将服务业改革作为解决现实问题的手段与工具,导致对服务业改革缺乏系统性安排,呈现出严重碎片化局面,面临不少积重难返的问题〔22〕。例如,我国服务业市场化改革未能在供给端与需求端同步推动,服务业市场化改革主要发生在需求端,而服务业供给端市场化改革严重落后,导致服务业垄断、“价高质低”、需求外流等问题长期存在,使服务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集中地”,严重阻碍国内大循环格局的形成。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是服务业改革和服务业扩大开放共同作用、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结果。服务业开放若得不到国内服务业改革的支持其效应也大大折扣。与制造业商品开放不同的是,服务业开放对国内改革的要求与依赖更为彻底。服务业改革是否顺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服务业扩大开放进程和服务贸易发展质量。进入新时代,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与组成部分,为此应加快国内服务业结构性改革,提升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制度含量。具体措施包括,应进一步做大做强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提高服务业在GDP 中的占比;推动制造业、农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中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利用“服务+”赋能传统产业;发展知识型、技术型、科技型现代服务业,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加强服务贸易相关立法,以《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加快制定与出台《中国服务贸易发展促进条例》,明确服务贸易定义范围、管理体制、数据统计与公开等重要内容,将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获得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提升为法律条款,使服务贸易促进手段有法可依。对标服务贸易领域国际新规则,大幅修正与调整服务贸易行业垂直管理法律法规,为服务贸易实现“准入即准营”提供坚实法治支撑;构建法治化授权模式,通过立法进一步下放中央部委事权;为地方的开拓创新举措出台容错纠错机制,去除一线实践者的束缚;及时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自贸试验区服务业开放压力尝试等重大开放平台实践过程中积累的服务贸易有效促进方案和办法上升为法律法规,以法治形式进行固定,形成防止退步的“棘轮”;深化服务业结构性改革,打破服务业垄断,允许内外资公平进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等重要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长期存在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难点痛点,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构建合理的制度架构,为深化服务业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持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增强企业获得感。
四、优化与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营商环境
作为一种无形贸易,服务贸易的发展边界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严重制约。入世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不断改善密切相关。然而,对标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要求,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还有很大差距,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企业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仍然突出〔20〕。据国际权威机构产权联盟(Property Rights Alliance)的研究成果,我国知识产权指标在129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49 位,不仅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也低于智利、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23〕,与我国专利申请数量世界排名严重不符。长期以来,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严重不足,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存在“重赔偿、轻惩罚”的倾向,无法对侵权犯罪行为构成法律威慑。借鉴国外发挥重要作用的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我国于2020 年5 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4〕。2021 年3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5〕。但相关法律对惩罚额度的过低限定并不能起到事前威慑或防范的警示作用,相关法律条款对知识产权维权者的支持还存在不少提升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数字化构成当代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最基本特征〔26〕。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与贸易数字化趋势呈不断增强态势,数字化成为未来服务贸易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服务贸易数字化已成为重要趋势。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剧了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未来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将更多地依赖于服务贸易产业链与数字技术的高度融合。通常来讲,国内数字化治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国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程度,具有高水平数字治理能力的国家其服务贸易数字化程度往往较高。以美国和中国为例,两者分别位列全球第一、第二大经济体,但由于在数字治理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服务贸易数字化水平差距显著。据UNCTAD 数据,2020 年美国数字服务贸易总额占服务贸易总额、数字服务出口占服务出口总额和数字服务进口占服务进口总额的比重分别高达73%、75.6% 和69%,而同期中国仅为44.43%、55.1%和36.6%。目前我国数字治理能力不高至少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数字贸易治理规则原创力严重不足。虽然国内大学、科研院所、智库等机构对数字贸易治理规则展开过一定的研究,但大多属于对欧美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规则进行阐述与分析的跟随型研究,缺乏提出或创造原发性数字贸易治理规则的本领。二是数字治理的基础性机制尚不健全。例如,数据确权与定价是建立数字交易的关键前提,但目前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中国信通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指出,尽管国内对数据确权及定价有了一定探索,但数据资产化体系远未建立,各方在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时,因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而导致无法建立统一的数据大市场。三是数字治理呈条块分割状态,无法形成高效率协同。当前我国还存在不少阻碍数据在部门、地区、企业之间合理流动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例如政府部门横向信息分享渠道不畅、工业互联网成为企业各自奋战的“孤岛”、新冠肺炎疫情绿码无法跨省互认等。
优质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提升营商环境的过程就是为各类产业、人才、技术等要素搭建能使其发挥出巨大潜能的平台的过程。作为轻资产行业,服务贸易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人力资本、技术和资本等软要素,这些要素具有高流动性特征,哪里营商环境好,它们就越愿意往那里去。越是高端的人才、技术、信息及资本要素,越注重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好坏决定着这些高端要素的流向与聚集〔27〕。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高度依赖优质要素及其聚集。一个适宜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是充分发挥网络时代我国服务业规模优势的重要条件〔10〕。为此,要不断优化与完善营商环境,使之适应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最严格的执法机制。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利于吸引全球高技术服务业外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应积极对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减轻被侵犯主体举证压力,大幅降低维权成本,经查确实存在侵权的,要施以高额惩罚,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要加强数字技术、数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在必须获取商业秘密的场合,应遵守合法程序并防止泄露。响应数字全球化趋势,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大力提升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水平,大力构建完善的数字经济治理法律体系,推动我国服务贸易产业与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服务贸易企业形成数字核心竞争力。同时,应积极对接全球数字经济与贸易治理规则,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与制定,以国际标准校准我国数字经济与贸易规制,消除数字服务贸易“边境后”壁垒,推动我国服务贸易数字化制度环境更为完善。
五、结语
双循环背景下,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对于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阻碍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两大核心瓶颈因素为改革不彻底、开放不到位。开放并不必然造成危机,开放必然要应对风险,改革与创新也不是简易拼图,是需要运用胆量与智慧成功应对挑战、战胜困难、实现凤凰涅槃的历史过程。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我国和别国的实践都证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可能成功的。入世20年的经验表明,由于应对入世得当,不少人担心的“狼来了”并未出现,不仅如此,我国还由“经贸小国”发展成“经贸大国”,正迈向“经贸强国”〔28〕。入世后我国积极严格履行GATS 项下开放承诺,服务产业在开放竞争的条件下获得全面发展,产业结构也得到显著改善,并未出现入世之初所担忧的市场冲击。其实,服务业开放并非如个别观点担心的那般可怕,越南能加入服务贸易高度开放的CPTPP,印度尼西亚在RCEP 中采取负面清单实施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均显示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实施更为有效的服务业开放战略。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经济韧性都比之强很多,人均GDP 也较高,又具有别国所不具有的政治制度优势,然而我国在服务业开放上存在过多的自我束缚,导致我国服务业开放水平反而较经济发展水平不如我们的国家还低。服务贸易产生于并推动着服务业的国际化,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高水平服务业开放,从而达到通过扩大开放生成倒逼机制快速推动国内服务业改革的目的,以开放与改革两个轮子互传互带效应来夯实和提升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基础与环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推动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出路仍在于服务业改革开放。
注释:
①这里是按美元金额计算而得,若以人民币金额计算,增幅为409.2倍,数据来源为中国国家统计局。
②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19 年中国服务出口2836 亿美元,服务进口5014亿美元,逆差额高达2178亿美元。但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绝大部分是由旅行服务部门产生的。
③根据UNCTAD 数据测算,2019 年世界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比重为23.8%,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中国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比重分别为25.8%、20.6%、22.3%、31%和14.6%,中国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不仅低于其他4 国,也大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另外,2019年中国GDP占世界和美国GDP 的16.4%和66.7%,而中国服务贸易占世界和美国服务贸易的6.5%和53.5%,这说明中国服务贸易未能达到GDP所能激发的潜在水平,也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身份不符。
④根据UNCTAD 数据测算,2019 年美国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服务出口分别占其服务出口总额的15.5%和13.4%,而同期我国金融服务与知识产权使用费服务出口占中国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1.4%和2.3%。2019 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额高达277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