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
2022-03-24王健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
王健/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
自2021 年以来,央行实行两次降准、一次降息,旨在降低金融机构资金成本,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稳步推动实体经济发展。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我国科技创新的微观主体主要是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投入大、资金需求强烈,同时实物资产少、无形资产多,面临“轻资产、缺担保”的融资困境,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解决科技型企业这种困境的重要途径。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持续发展,可以拓展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激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同于传统的不动产质押融资,它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融资期限内,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的方式行使自身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数量及有效数量呈较快的增长趋势,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基础;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断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规模呈现较快的增长速度,惠及企业范围不断扩大。2019—2021 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分别为1515 亿元、2180 亿元和3098 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3.8%、43.9%和42.0%,其中2021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企业1.5万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
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质押物类别来看,专利权作为质押物的融资规模较大,其中2019 年和2020年,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分别为1105亿元和1558 亿元,占当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2.9%和71.5%;从参与主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质权人,其余金融机构参与较少;从分布区域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区域分布不均,其中东部部分发达省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速度更快、融资规模更大。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模式
自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在多个地区开启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现已初步形成了多种各具特色的模式,其中以北京、上海浦东和武汉的模式最具代表性。
(一)北京模式:市场化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
北京模式中,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申请,由律师事务所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由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并由担保机构针对融资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同时,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在北京模式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政府仅以辅助的角色参与,发挥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
(二)上海浦东模式:政府推动的间接质押融资模式
上海浦东模式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1],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仅为企业提供贴息支持,还为企业提供担保、评估等多种服务。在浦东模式中,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递交信贷申请的同时,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递交担保申请。由该中心开展一系列审查工作,并由知识产权局评估知识产权。政府以成立浦东新区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的方式作为中心担保的资金来源,从而给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企业利用自身知识产权给中心提供反担保[2],最后由商业银行给企业发放贷款。浦东模式下,政府起核心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承担95%的贷款风险。
(三)武汉模式:结合北京及上海浦东模式特点的混合模式
武汉模式中,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针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报告,政府引入的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3],企业则以股权、应收账款、专利权等多种权利和无形资产提供反担保,最后由商业银行为企业发放贷款。武汉模式是融合北京模式和上海浦东模式的混合模式,政府成立的科技担保公司承担一部分担保责任,同时财政局还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补助。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存在着专业性、特殊性以及唯一性等特点,通常需要评估方可以明确其价值[4],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信贷资金的投放、授信额度的审批以及质押资产的变现和处置。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遵循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缺少完善的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制度和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专利技术、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评估仅有对应的指导意见,缺少具体的独立操作细则和量化标准,评估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市场上缺少专业的、有权威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素质和评估行业规范有待提高,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不完善
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债权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方面面临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处置质物时还存在变现渠道不顺畅的风险。在我国现有的典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除上海浦东模式中风险由政府分担外,其余模式中这两大风险均集中在债权人,实际业务中风险管控难度大、成本高,影响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持续发展和规模扩大。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资金提供主体单一
现阶段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的主体主要为商业银行,除商业银行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领域参与较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较之于不动产抵押、一般动产抵押更难于管控,因此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持审慎的态度。贷款资金提供的主体单一且态度谨慎,贷款规模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融资规模较小。
(四)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处置与变现渠道不畅通
之所以设置知识产权质押,是为了确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将知识产权变现的方式实现债权。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相关的交易制度尚不完善,交易信息比较封闭,会对知识产权的变现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知识产权评估和转让程序相对繁琐和严格,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较高。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本金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知识产权变现存在成本高、难度大等问题,制约了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权威评估机构
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权威评估机构,引领知识产权评估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具体而言,该机构应重点承担以下职责:一是要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特征出发设计相应的价值评估指南,进一步明确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准确性。二是要设立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平台,广泛吸纳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人才,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人才资源。对专家库人才定期开展评估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评估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三是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动态管理数据库,通过数据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动态信息,提高该项业务的透明度。发挥权威评估机构的专业力量,助力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制度,着重发挥政府的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作用。由政府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政府信用担保,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将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市场化,积极组建民营资本参与的科技担保公司。由中央财政牵头,地方财政配合,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贷款、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通过处置质押品不能完全实现其债权时,由专项基金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同时,政府可联合商业银行开发新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由政府和商业银行按一定比例承担损失风险[5]。
(三)加强政策性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
政策性银行可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协同商业银行共同扩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资金释放规模。一方面,可由政策性银行设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质押专项贷款,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给予贷款利率、期限等差异化优惠政策,开辟授信评审绿色通道,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注入资金。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可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发放转贷款,以提供“批发资金转贷”的形式与商业银行合作,将资金专门用于投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进一步扩大科技型企业的融资规模。
(四)建立健全全国性统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定政策、搭平台、创环境的职能,构建系统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以及流转渠道和制度,为知识产权交易整合供需信息、建立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双方的高效交流,发挥促进知识产权和金融资本结合的中介作用。推动便捷交易方式的建立,实现全国联网与网上交易,畅通知识产权处置和变现通道,以此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