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国的出入境证件考述
——顺议“护照”一词的出现及护照用途
2022-03-24马亚辉
马亚辉
(百色学院 历史学教研室,广西 百色 533000)
国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每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拥有着地球上不同的地理区域和族群。近代以来,国与国之间的地理界限更为明晰,但这并不能阻碍人们出于各种原因在国与国之间的频繁流动。为了保证本国权益不受他国侵犯,每个国家在己方的边境地区派驻各种管理机构守卫边界;为了方便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世界各国又签发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并在本国的边境地区、沿海港口、城市机场等处设卡缉查。关于当代出入境证件的研究可谓灿若繁星,不胜枚举,关于古代中国出入境证件的研究却不多见,主要有薛理勇的《中国清代护照——宋庆龄护照是目前所见完全意义上的护照》[1]和《中国清代护照》[2]85-88,此两文的文字和观点相同,只是后者增加了晚清时期的护照图片,作者认为护照的“作用或用途并不是一种身份凭证,而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签发的携带禁运物品的‘通行证’”;赵丽洁的《河北省国家档案馆清档珍藏清代执照、护照、牌照一览》一文对河北省国家档案馆珍藏的清朝执照、护照、牌照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3];淑媛的《古代出国需要护照吗》[4]论证了晚清时期中国人出国已经在使用护照这一历史事实。以上成果从不同角度对护照进行了初步研究,但也反映出学界对清朝护照的认识尚有不足。清代中国的出入境证件不只是护照,而且关于清代中国护照的出现时间、用途等也存在争议,有鉴于此,笔者试撰拙文,略谈一下清代中国出入境证件的使用历史,并再议汉文“护照”一词的出现时间。如有错谬,还请有识之士不吝指正。
一、清朝中前期中国的出入境证件
出入境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入境管理法规,对出入国(边)境的人员、货物、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管理的行为,出入境证件则是允许人员、货物、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而签发的各种证件。早在顺治时期,清朝政府就对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人员签发通行证件,当时称之为“印票”。这种“印票”一般在居庸关、山海关等国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必经之路或隘口由守军发放和查验。因为顺治时期中国正处于明清鼎革之际,战乱纷纭,未曾发现清朝政府对出入境证件的专门规定,如有境内人员前往国外,只需在距离边境的最近关隘领取印票即可出境。康熙前期,明清鼎革完成,虽边疆四隅待定,但清朝政府已开始制定出入境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国内人员出入边境须持有证件。康熙十一年(1672年)题准:“私给外国接壤边口印票者,革职拿问。”[5]4133即驻守边境的官吏不得私自签发出入境证件,须经上级部门同意方可,如有违犯,将受惩罚。此后自雍正时期至清末,此类印票的使用对象与功能基本未变。
囿于史料不足,此时印票的形制尚未可知,根据所见清末的护照式样,推测清代各个时期的出入境证件、地契、合同,购买粮食、茶叶使用的印票等文书应该相差无几,只是上面的文字、内容有所不同。如果一定要从形制上加以区分,那就是纸张的材质、薄厚、长宽存在差异。在《河北省国家档案馆清档珍藏清代执照、护照、牌照一览》一文中有执照、护照、牌照的图片,从图片来看,三者没有太大区别。
清朝中前期官方文献对出入境证件的称呼可谓名目繁多。在《大清会典(康熙朝)》中,出入境证件被称为“文引”,如“凡无文引……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5]5843。而在本文前面提到的《大清会典(康熙朝)》史料中,出入境证件则被称为“印票”,同一本古籍文献对出入境证件的称呼都会有所不同。其他官方文献中出入境证件的称呼也是五花八门。在清代乾隆朝的奏折中,出入境证件被称为“印照”“牌照”,如“自雍正八年(1730年)于开化之马白关开设税口,住有同知在彼经理,凡遇商贩出关,给与司颁印照并印烙腰牌,注明年貌、籍贯,照验放行。回日,将牌照呈缴,照例收税,迄今征解无异。”[6]这条史料不但对出入境证件有两种称呼,而且明确了清朝中前期出入境证件标注的主要信息包括出入境人员的年貌、籍贯等,当时上面有无记载货物的种类与数量,尚待考证,但清朝后期出现的护照确实曾被作为运送商品或携带物品的证明,这一点薛理勇在《中国清代护照》一文中早已定论。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中,出入境证件又被称为“文票”,如“凡边关隘口,令该管官弁严行盘查,若民人并无用印文票,及有文票而人数浮多,情节不符,该管文武员弁失察偷渡一二名者,降一级留任”[7]。嘉庆时期,与出入境密切相关的“偷渡”一词开始出现。有些时候,为了省事,出入境证件直接被简称为“照”或“票”。《清高宗实录》中记载:“请嗣后给照出入,止许殷实良民挟有资本者,由平而、水口两关验照放出……前此由村隘口给票听民出入一事,原系马尔泰办理之误……”[8]116此外,出入境证件还有照票、路票、护照等更多称呼,而护照,最终发展成为现在国际上最通用的一种出入境证件的称呼。
据常识来看,清朝的出入境证件在最初使用时,上面应该注明了签发日期,中国古代对各种文书的生效日期少有遗漏,但失效日期却不一定会注明。可以肯定的是,在清朝建立至乾隆四十年(1775年)期间,清朝的出入境证件应该未注明失效期限,所以才有了乾隆四十年(1775年)五月清高宗要求李侍尧解决出入境证件没有失效期限之事。当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报清朝和安南边境的出入境人员的管理事宜,清高宗如是批复:“若仅验照放出,而不言如何定限验回,仍恐有去无还,逗留外地,其弊尚未能尽除。”[8]116清高宗认为李侍尧是堪以任事之人,其经画必能周到,命李侍尧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同年六月,李侍尧尚未想出办法,清高宗便直接下令禁止境内商民越境贸易:除从前往安南之人在外已久,毋庸追办外,嗣后凡一应商民,概不许其擅越边境贸易,以弭患于未然,但为了方便清朝与安南的民间贸易往来,清朝政府“酌于关口适中之地,仍听内外民人,在彼交易商货。该(安南)国王酌定日期,豫行呈报本阁部院酌定每月通市日期,即令彼此商民赍货会集该处市易。中国仍派官在彼弹压稽查,事毕即仍令百姓入口,毋许潜留滋事”[8]150。至于清朝的出入境证件上何时出现失效日期的标识,同样难以查考,不过在清末的护照上,除注明签发日期外,还有着明显的“限(△)日缴销”字样,只是有的护照缴销日期可能为空白而已,缴销日期为空白的护照图片可参见薛理勇的《中国清代护照》一文。当然,清末中国也有护照依然只有签发日期,而未注失效日期,这同样在薛理勇的文章《中国清代护照》中有明确的图片材料可以证明。
二、清朝护照的出现时间
研究清朝的出入境证件,不得不提及护照,很有必要先讨论一下汉文“护照”一词的出现时间。护照,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即保护人身安全及随身物品之证照,是当今世界各国在管理出入境人员时通用的一种证件,但对于中国护照的最早出现时间存在争议,公安部边防局在1997年《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一书中认为,“护照”一词的汉文在清朝康熙时期中俄签订的《尼布楚条约》中就已出现,并引用了条约原文:“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当时中、外旅客入出境均需持用护照并于查验时盖章放行的做法,与今天的证件检查方法十分相似”[9]。根据该书观点,《尼布楚条约》中明确提到了“护照”一词,也就是说,中俄《尼布楚条约》的签订时间是在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七月二十四日,即公元1689年9月7日,“护照”一词于公元1689年9月7日就已出现。但是从目前各个汉文版本的《尼布楚条约》来看,只有汉译拉丁文版本中使用了“护照”一词,其他的汉文版本皆未见使用“护照”一词。因《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一书未注明引文出处,由此推测该书的引文有可能出自汉译拉丁文版本。但是笔者通过查阅大量历史文献后,对中国“护照”一词较早出现于康熙时期中俄签订的《尼布楚条约》这一观点不敢苟同,试析如下。
首先,中俄《尼布楚条约》的原件使用拉丁文、俄文、满文三种语言撰写,目前没有听闻有使用汉文之说,因此“护照”一词不可能出现在中俄《尼布楚条约》之中,汉文版本的中俄《尼布楚条约》是后人从其他语言翻译而成,无论是从拉丁文,还是从俄文翻译成汉文,都无法证明汉文“护照”一词出现于康熙时期的中俄《尼布楚条约》。
其次,在所有《尼布楚条约》的汉文版本中,较早的汉文版《尼布楚条约》见于《清圣祖实录》卷143:“今既永相和好,以后一切行旅,有准令往来文票者,许其贸易不禁。”[10]《清圣祖实录》的成书时间在雍正时期,是目前所知《尼布楚条约》的最早汉文版本,相比其他汉文版本更具权威性,其中使用了“文票”来指代当时的出入境证件。其他汉文版本如嘉庆时期西清编撰的《黑龙江外纪》中收录的《尼布楚条约》,则使用了“路票”一词:“两国既永远和好,嗣后往来行旅,如有路票,听其交易。”[11]而其他版本多在此后出现,仅汉译拉丁文版本使用了“护照”一词。
再次,翻阅大量的清代历史文献不难发现,嘉庆时期以前,文献中的出入境证件名称繁多,有印票、照票、文引、文票、路票、印照、执照、牌照等,不一而足,但从未发现有“护照”一词。因此,汉文“护照”一词不可能出现于嘉庆朝之前,更不可能出现在中俄签订的《尼布楚条约》之中,而汉译拉丁文版本的《尼布楚条约》很有可能是后人在翻译过程中,将清朝中前期的路票、文票翻译成了护照。
通过查考,在《清宣宗实录》中“护照”一词曾出现过一次,记载时间为道光二十年(1840年)正月,清朝政府“给咪唎坚等国护照二张,凡各国夷人进省,及寄信往来,均令另雇民艇,赴各炮台隘口验明,方准内驶”[12]。因《清宣宗实录》为后世咸丰朝所撰,咸丰朝在编写时难免用当时的语言去描述过去的事物,不能证明道光二十年(1840年)中国已经出现“护照”一词,但可充分证明在咸丰时期中国已有该词。考虑到《清宣宗实录》撰写资料的主要来源为《清宣宗起居注》和道光朝的奏折档案等文献,笔者对两类文献进行了查找,未发现有“护照”一词。
在清人王先谦所撰《东华录:东华续录》一书中也记载了道光二十年(1840年)正月有关护照的上条史料,内容如下:“给咪唎坚等国护照二张,凡外国人进省,及寄信往来,均令另雇民艇,赴各炮台隘口验明,方准内驶。”[13]该书与《清宣宗实录》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把“各国夷人”改为“外国人”,从王先谦不再称外国人为“夷”可以看出,其成书时间要晚于《清宣宗实录》。
后又在道光十九年(1839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林则徐的奏折《复议御史骆秉章条陈整饬洋务章程折》中发现该条史料:“现因停止英夷贸易,恐其冒混进省,议将顺字三板一律裁撤,另由粤海关发给咪唎坚等国护照两张,凡各国夷人进省及寄信往来,均令另雇民艇,持照赴各炮台隘口验明,方准内驶,是夷人三板既不准入省河,自不至有夹带走私之弊。”[14]741因为该奏折为道光时期的清朝重臣林则徐亲撰,由此初步断定,“护照”一词在道光十九年(1839年)已经存在,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后,西方国家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后来随着西方国家对中国侵略的逐渐加重,根据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朝政府签发护照给更多的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通行。
护照最初出现时,上面的文字应该只有汉文,因为护照最初是签发给国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通行证明,清朝各级官吏在检查国外人员持有的护照无误后,予以放行。后来清朝政府又签发给国内各级官吏,作为其在清朝境内往来的通行证明,同样无须加注外文。清末由于国内人员各种原因前往国外,清朝政府签发的护照上的文字才出现既有汉文,也有外文的现象,但并非清末签发的所有护照上都同时印有汉文、外文,而是部分护照汉文、外文兼具,部分护照仍然只是印有汉文。这一观点同样可以在薛理勇发表的《中国清代护照》一文中附带的护照图片得到确证[2]86。至于护照形制,和其他各种出入境证件一样,在整个清代基本未有太大变化,薄纸一张而已。
三、清朝护照的使用人员及用途
清朝护照的用途已有学者做过研究,主要是薛理勇在其文章《中国清代护照》中明确指出护照不是一种身份凭证,而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签发的携带禁运物品的“通行证”。虽然薛理勇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清朝护照不仅是用于物品的通行,不同时期还有其他不同功能。
首先,早期的护照是清朝政府签发给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合法通行的证明。不妨再看一下较早出现“护照”一词史料原文:“另由粤海关发给咪唎坚等国护照两张,凡各国夷人进箥及寄信往来,均令另雇民艇,持照赴各炮台隘口验明,方准内驶”[14]741,此时护照中有无携带的物品信息无法确定,但从史料来看,是清朝广东海关发给美国等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通行使用。再如《清文宗实录》中咸丰十年(1860年)九月的一条史料:“(大臣)又奏:‘咈酋索要北堂,可否允准?’(清文宗)批:‘此事尚系小节,既经盖用护照,亦未便再事争执,东西二堂,究在何处,速查覆奏。’”[15]意思是大臣奏询清文宗法国人索要北教堂,可否同意?清文宗说这是小事,既然给法国人签发了护照,就不要再起争执。东西两所教堂在哪里,快些查出回复。此条史料提到的护照,同样是签发给外国人员使用,是允许外国人员在中国合法通行、居留和传教的证明。如果上述两条史料的说服力尚显不足,那么再看《清穆宗实录》中同治二年(1863年)四月的一条史料:“天主教业已弛禁,即不得妄行杀戮,且法国传教人文乃耳又持有护照赴黔,系属按照条约前往。田兴恕身为大员,亦止宜从权设法,开导该省官民各安本分,毋启衅端,以顾大局。乃田兴恕因逞一时之忿,叠次惨杀外国传教及中国习教者数人,是其孟浪从事,恣意妄为,已难辞咎。”[16]因为法国传教士文乃耳持有清朝政府签发的护照赴黔,属按照条约前往,清朝官员不得再行杀戮,表明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通行,须持有护照,且服从清朝律例方可。同治三年(1864年)十二月,清穆宗曰: “著各直省督抚严饬该地方官,嗣后遇有外国人不持护照擅入内地,及持有护照而或有不法情事,抑或照内查有讹误者,均著按照条约,拿交领事官惩办。”[17]
如果对上文中护照的签发国家持有异议,下面史料清楚地说明了外国人员所持护照为清朝政府签发。光绪元年(1875年)九月,清德宗谕内阁曰:“洋人入内地游历,各国条约内均经载明,必须请有执照,盖用中国印信,经过地方,随时呈验放行。倘有不法情事,亦载明就近交领事官办理,沿途只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非体面有身家之人,概不许(地方官吏)给与执照,条约本极明晰,地方官不难分别办理。”[18]283史料中外国人请有的执照,即护照,是中国各省地方官员根据清朝政府和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签发。所以清德宗又云:“惟马嘉理系英国所派职员,由云南前赴缅甸,发有护照,往返均应保护。”[18]535不难看出,马嘉理由云南前赴缅甸的护照不但为清朝政府签发,且用于在国内通行,下属各级官吏都应给予马嘉理往返沿途保护。
其次,自同治时期,清朝政府开始给国内官吏签发护照,同样用于在国内通行。同治元年(1862年),“据署陕州知州陆迺普报称,博崇武已携有胜保(1)胜保字克斋,苏完瓜尔佳氏,满洲镶白旗人,清末重要将领。护照,前往迎提苗练”[19]1188。博崇武是清军的一名将士,去到国内其他地区迎提苗练,需要持有胜保签发的护照前往,作为沿途的通行证件。同治十年(1871年),棍噶扎勒参之弟棍楚克丹赞等,回洮州原籍葬亲,经奎昌等派令把总朱澍带兵护送,经由绥远城行走。清朝政府“著定安查明另给护照,一面行知山西、陕西、甘肃各督抚,转饬各属,于棍楚克丹赞等经过地方,一体验照放行”[20]。
由于护照是清朝政府签发,且用于国内通行,于是出现国内人员伪造或诈领护照之事。同治六年(1867年),有国内人员“假扮客商,或由蒙古乌兰察布经过,或由河路至三公旗登岸,寄住包头,绕赴归化,购买马匹、军装,伪造文书护照,形迹种种可疑”[21]679。同治七年(1868年),清朝又有“主事陈廷瑞,前赴刘典军营,以赴川探亲为词请给沿途护照。迨抵川后擅行募勇三营,妄立营名刊刻关防,实属胆大妄为。”[22]467
特殊情况下,护照对国内起事人员还具有免死功能。同治元年(1862年),在广德州(今安徽广德)起事的首领童容海投诚清朝,“其被胁良民,经曾国藩饬令总兵宋国永等,发给护照川资,分别散遣”[19]1012。此处护照是清朝政府发给参与起事的百姓用于回乡的通行证件,有免予惩罚的作用。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清朝政府还对非罪在不赦的投降人员签发护照,以免其死刑。清穆宗说:“该逆众如有投械乞降非罪在不赦者,著该大臣督抚等分别遣释,给以免死护照,回籍后如别无违犯,地方官概不准牵引旧案,故为诛求。”[22]242-243
再次,光绪时期以后,清朝政府给中国人员签发的护照,不但用于国内通行,还用于国外通行。光绪四年(1878年),“贡生黄茂材前往印度,已晤商英国使臣,给与护照”[23]。由于清末出国人数愈来愈多,光绪十九年(1893年),出使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四国的大臣薛福成奏:“请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核议保护出洋华民良法,并声明禁止出洋旧例已删,以杜吏民诈扰。暨准各口领事核给护照,俾海外华民得筹归计。”[24]195清德宗从之,自此海禁豁除,嗣后良善商民,无论在洋久暂,婚娶生息,概准由清朝使臣或领事官给与护照,任其回国,治生置业,并听随时经商出洋[24]200-201。
最后,清朝政府签发的护照,既是人员的通行证明,也是用于各级官吏或大型商贩运送货物的通行证明。同治五年(1866年),有这样一条史料:“船户免税,以装米轻重价值科算,如装米三百石,准带土宜六十石,回空时,准带成本银五百两,货物札令粮道督饬委员按船开单,黏发护照,以便稽查”[21]87。其中护照是签发给船户用来运货的通行证件。同治六年(1867年),丁宝桢拟派人前往吉林、黑龙江等地买马,清穆宗云:“至丁宝桢奏派员出口买马,请饬兵部于委员到时,发给护照,并经过各关,免其抽税,著兵部查照办理。”[21]484此处护照又被用来在国内购买和运送马匹的通行证件,且具有免税功能。同年,清穆宗又下发旨令:“凡河船、卫船,及宁波、福建、广东商船,均准其在上海等处运米赴天津售卖,随时由地方官给予护照,所过关卡并准免纳税厘,以广招徕。”[25]同治十年(1871年),直隶、天津等处遇灾,“由李鸿章派员招商采运米石,著饬各关卡验明护照,免税放行”。[26]光绪元年(1875年),乌鲁木齐急需军饷,拟派员赴各省提饷,清朝政府“著庆春等,按照该城护照,转传沿途州县,一体支应车马廪给等项,以利遄行”[18]105。不难看出,清朝的护照具有多重作用,而国内大型商贩使用护照在国内运送货物,清末极为常见。
总之,护照的出现,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侵略有关。护照的推行,与清朝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关,最初是清朝政府发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后来为了方便清朝官员与大型商贩在国内的通行,清朝政府开始签发护照给政治和经济领域的上层人士。又由于清朝境内起事频发,清朝政府为了尽快平定农民起事,出现了签发护照给起事人员返乡的现象。再后来清末出国人数愈多,为了方便国内民众往来,清朝政府废除海禁,其签发的护照才逐渐普及普通民众,用于在国内通行与出国使用。可以说,清朝护照从签发给外国人员到签发给中国人员,从签发给特权阶层到签发给普通民众,从在国内使用到在国外使用,是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中国融入世界的一个动态缩影。
四、清朝后期护照与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并行使用
清朝政府在中前期签发的出入境证件,只用于国内人员在国内以及出入边境使用,对国外人员不签发出入境证件。国外人员因事进入中国境内,经清朝政府同意后,由官方派人一路护送至目的地。护照自道光或咸丰年间出现,最初用于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通行,至清末海禁解除后,才普及中国民众,用时约半个世纪。护照的普及是一个相对缓慢的历史过程,而非在极快的时间内代替了其他出入境证件,因此这段时期护照与其他出入境证件也经历了一个并行使用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外人员使用护照,国内人员使用其他出入境证件的时期。道光或咸丰时期,依据清朝政府和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国外人员要在中国倾销货物,自由通行,须持有清朝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中国人员出入边境,依然使用其他出入境证件。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查获已革廪生易之瑶私往越南,在问案时提到当时国内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口票”,简称为“票”。史料记载:“民人无票私出口外者,不过为谋食起见。易之瑶私行潜往,关说重情,迥非出口谋食可比,何以刑部既讯有投递呈词之供,率以不领口票问拟”[27]。再如咸丰二年(1852年)东北边疆多有流民出入边境,守边大臣于是“请饬禁无票流民,私出边卡”[28]。相关史料较多,此处仅列一二。这一时期护照的使用对象多限于国外人员,拥有了清朝政府签发的护照,便享有了在中国境内的特权。
第二阶段,同治至光绪十九年(1893年)海禁废除这段时间,为国外人员、部分国内官吏、大型商贩、起事人员使用护照,部分国内官吏、大型商贩,及其他人员使用其他出入境证件的时期。如同治二年(1863年),大臣罗惇衍奏:“劣绅勾通外国,勒还巨款,请收回印票,以杜后患。”[29]“劣绅”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印票。再如《光绪会典》中记载:“凡官兵出边者,皆达以票,守口官验而出”[30]。出入境证件同护照相比,除在使用对象上有区别之外,还体现出使用者的待遇和地位不同。使用护照者,享受特权,这点在清朝官方文献中表现最为明显。另外,这一时期护照的使用对象、使用范围都非常广泛,护照被用来运送货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第三阶段,光绪十九年(1893年)海禁废除至清朝结束,国内外各种人员普及护照,其他出入证件继续并行使用的时期。这一时期护照的使用对象和使命范围更加广泛,但其他出入境证件并未废止或消失,依然被国内人员广泛使用。宣统时期,清朝农工商部曾给皇帝谏言:“越境必领路票,下船必领海字,违者辄遭拘禁,废时失事,忍辱包羞,莫此为甚,宜设法蠲除,以苏商困。”[31]332由此可知,当时中国其他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情形。而外国人员持有清朝政府签发的护照,日益放肆,在中国境内从事各种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清宣统政纪》记载:“各国官商请护照,入山东境内,每藉游历为名,任意测绘营堡要塞。”[31]69从清朝政府对出入境证件签发和管理的混乱程度不难看出,国虽有边,俨如虚防,清朝已是风中残烛。
五、结语
清朝是一个持有“天下一家”观念的封建王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臣民皆为皇帝赤子,但清朝统治者又受到中国传统“华夷观”“服事观”的影响,以清朝辖境作为内外分野,所以近乎整个清代,中国的出入境证件,除护照外,主要是清朝政府签发给清朝辖境内人员前往境外通行使用,持证者从境外返回时由守边官吏予以收缴,而在清朝中前期,境外人员入境人数相对境内人员的出境人数而言,可谓少而又少,除少数境外边民私越入境之外,多为境外的贡使或社会上层人士入境,往往不须持有出入境证件,经清朝同意后直接进入,沿途多由官方护送。清朝后期,西方列强通过鸦片战争,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后,清朝“天下一家”的观念,以及传统的“华夷观”“服事观”逐渐梦碎,为了履行不平等条约中的诸项条款,清朝政府签发护照,开始用来保护享有中国特权的欧美国家人员在清朝辖境自由通行,从事贩卖鸦片、传播基督教、倾销西方货物等侵略活动。由于护照出现初期具有特权的象征,在清末内忧外患的历史背景下,为了方便处理国内事务,很快也成为清朝政府签发给各级官吏在国内办理公事的通行证,大型商贩在国内运送货物的通行证,起事人员的免死返乡证明等。随着西方列强对清朝侵略的加深,客观上促使中国与国外的联系日益密切,官方与民间的对外交往也愈加频繁,清朝政府最终不得不废除海禁,在使用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同时,还给出入海内外的部分国内人员签发护照,至此,护照遂演化为国内普通民众出入国境的通行证明,因此,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护照应该是清朝末期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