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爱的权益保护问题浅谈
2022-03-24文/王沐
文/王 沐
《简·爱》是英国女作家夏洛蒂·勃朗特创作的长篇小说,通过讲述故事主人公简·爱坎坷的人生经历,塑造了一个能够独立思考、敢于反抗、积极进取的女性形象。简的童年并不幸福,她自幼父母双亡,被寄养在舅母家中,长期受虐,之后还被送到孤儿院生活……如果简生活在我们身边,我们该怎么帮助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简·爱的童年
简的父母去世后,她被母亲的哥哥也就是她的舅父收养。可舅父收养简之后不久也去世了,他去世前要妻子里德太太答应,把简当作她自己的孩子来抚养。里德太太虽然口头上答应了,但是实际上却视简为眼中钉,还将她和自己的孩子隔离开,区别对待。简在十年寄人篱下的生活中,经常遭到舅母的嫌弃、表姐的蔑视和表哥的辱骂与毒打。小说的开头,便描述了表哥殴打简,简因反抗而被关进红房子的一幕,简还因此大病一场,精神上也非常痛苦。
舅父、舅母与简·爱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
从我国现行法律视角来看,舅父、舅母与简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呢?如果双方成立收养关系,则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的第五章对收养做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在小说中,简有表哥和表姐,这意味着她的舅父和舅母不只有一个子女,因此他们不符合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条件,所以他们与简之间不能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虽然舅父、舅母和简之间不成立收养关系,但是舅父、舅母可以抚养简。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简·爱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尚未发育成熟,需要受到监督和保护,对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在简很小的时候,她的父母就去世了,那么,谁可以做她的监护人呢?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故事中没有提及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在世,也没有说她有哥哥或姐姐,这种情况放在我国,如果舅父、舅母作为简的亲属自愿抚养她的话,经简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舅父、舅母可以成为她的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他们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虐待家庭成员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虐待的表现形式多样,具体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他人的行为。
舅父是简的旁系血亲,简在父母去世后便与舅父、舅母一家共同生活,她是和舅父、舅母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舅父去世之后,虽然舅母没有将简赶出去,但内心嫌弃她,让她在家中经常受到欺负和虐待,使简的身体和心理都遭受折磨和伤害。舅母的行为,若是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会构成虐待罪,简可以追究舅母的刑事责任的。
另外,如果舅母是简的监护人,那么她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简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申请,撤销舅母作为简的监护人的资格,并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简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明确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维护“简·爱”们的合法权益,保证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健康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