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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法》保护

2022-03-23李军伟

文化学刊 2022年10期
关键词:新颖性发明人专利法

李军伟

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两种,弱人工智能是指没有自主意识,只能按照预设的程序运作的智能机器;强人工智能则是指具有自主意识,能够自主学习更新自身系统的智能机器。本文所探讨的是强人工智能在自主学习过程中产生的产品的专利法保护问题。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人工智能无法成为发明人,其通过自主学习制造出来的具有技术特征的产品,该产品的发明人为自然人或者单位。有学者从专利人格权理论逐渐弱化的角度出发,认为“计算机软件、工程图纸等技术性作品则很难用人格理论来论证其版权保护之正当性,而人格理论对于技术性极强的专利保护之正当性的解释力就更不充分了。”[1]因此,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应排除专利权主体这一条件,直接分析其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要件。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专利性分析

在缺乏《专利法》保护的情况下,无论是将其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作为公共物品供市场主体使用,都不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最有效的办法是将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的身份,不仅尊重人工智能的劳动成果,还能鼓励人工智能进行更多的发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发明

要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进入到《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先判断其是否满足《专利法》客体的范围。人工智能创造出来的成果可能属于发明专利,而不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因此,以下主要讨论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发明这一问题。

判断一项产品是否属于发明的核心要素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包括三个要素,即技术手段、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只要其中一个要素具有技术性,则认为该产品具有技术特征,属于发明。[2]42人工智能通过自主学习,利用现有知识生成的技术成果,只要其属于技术方案即能认定为发明。强人工智能尽管是根据人类的主观意愿设置的算法,但因其具有自主意识,其能够像人类一样学习、吸收知识;同样地,其也能像人类一样创造产品。实践中,我国专利局对人工智能的创造物授予专利权给予肯定的回答。[3]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发明。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满足“三性”要求

人工智能生成物想获得发明专利保护,必须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这是专利授权的实质要件。

首先,在实用性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需要满足是否能够使用或者制造、使用或者制造能否产生积极效果两个条件。《专利法》所保护的范围是对社会有益的对象,《专利法》制定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如果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不具有有益实用性,则不能满足《专利法》制定的目的,不应授予其专利权。其次,在新颖性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获得专利保护需要满足不是现有技术以及不存在抵触申请两个条件。概言之,人工智能利用算法发明创造,只要其在申请日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是现有技术,且不存在抵触申请,即具有新颖性。最后,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具有创造性,应判断其是否满足创造性的标准,即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人工智能能够囊括现存所有知识,与单个人的知识储备相比,人工智能更胜一筹。人工智能运用其知识生成的技术方案有可能超出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因此,在现有专利制度体系下,由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标准较低,该生成物很容易达成目标。

在现存专利制度体系下,抛开“发明主体必须为人类”这个前置条件,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轻而易举地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要求。尽管从人格权理论以及财产权劳动理论,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专利权的主体,但专利制度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克服技术发明公共化的弊端,用以鼓励人们发明创造,刺激科学技术进步,因此,人工智能受到《专利法》保护具有正当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专利法》保护面临的挑战

由上所述,人工智能具有可专利性,理应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困难。

(一)人工智能在现有情形下不能获得发明主体资格

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使该物成为人的东西。”[2]12在知识产权领域,人有权将其制造出来的物品当作其受到一定限制的私有财产,从而能够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2017年,沙特政府宣布授予“女性”智能机器人“索菲娅”(Sophia)公民资格,这是个例。在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法律完全赋予机器人主体资格。

在《专利法》领域,人工智能发明技术方案,理应属于发明人。然而,“人工智能独立生成发明对‘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带来挑战。从‘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任何发明创造只可能由有思维和创造力的自然人完成,这在各国专利法中普遍得到认同。”[4]即便是职务发明,单位也只能成为专利权人,而不能成为发明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美国最高法院把专利权客体认定为“在太阳底下的人类”,其并没有考虑到非人类的发明。《欧盟专利公约》也规定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他的继承人。[5]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难以突破现有伦理、道德问题获得《专利法》保护。

(二)《专利法》所确立的“三性”标准难以适应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现

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可专利性,其在客观上能够满足《专利法》中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然而,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其三性按照原来的标准以及由普通技术人员来判断未免导致专利权的滥用。

1.实用性标准受到挑战

实用性是可专利性判断中最容易判断的一个要素。人工智能生成物只要满足其要件即认定具有实用性。现阶段人工智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许多和人工智能相关的理论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人工智能未来是否会给人类带来灭顶灾难也无从而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高深莫测,导致科学家没有意识到其存在的负面因素。如英国在2015年时使用机器人进行心瓣修复,然而该机器人把心脏放错位置,戳穿大动脉,最终导致病人不治身亡。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存在潜在的风险。

2.新颖性标准受到挑战

人工智能处于逐步发展时期,其所生成的技术方案更新速度快。在判断其新颖性时,有可能导致已经存在现有技术,但未被公众所知,从而使得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不仅增加了市场运作成本,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扰乱社会秩序。不仅如此,人工智能生成物被授予专利后,后续其他发明想要授予专利的难度加大。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涵盖的信息数目庞大,一旦公开,将导致大量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后续的发明难以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3.创造性标准受到挑战

人工智能所获得的知识是单个个体无法想象的,其运用丰富的知识创造出来的产品在创造性方面应该远超人类认知水平。因此,在现有专利制度体系下,由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标准较低,该生成物很容易达成目标,这导致大量发明获得授权,造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市场垄断,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缺乏其他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从产生到发展用了短短几十年,在法律领域尚未对其规制。而人工智能具有与人类相似的学习能力、情感能力,却缺乏伦理道德的观念,其根据算法所获取的知识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而毫不知情。当人工智能运用这些侵犯隐私权的知识创造出新的发明时,被侵害人却难以维权。因为在申请专利时,一些背景信息不一定会公开出来,被侵害人也就难以知道他的隐私权被侵犯。同时,人工智能并没有获得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诉讼能力,其不能参与诉讼。法律的缺失使得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专利法》保护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法》保护路径

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可专利性,尽管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但强人工智能的发展是未来趋势。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促进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最终实现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一)弱化“人工智能生成物发明人”概念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申请人一般是公司,但人工智能发明人却很难认定。人工智能由公司、编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创造出来,该人工智能通过自主学习,自行生产或在人们极少干涉的情况下生产出来产品,该产品的发明人理应为人工智能。美国人工智能专家斯蒂芬·泰勒也是这样认为的,其与其团队为DABUS(人工智能)向多国申请两份发明专利,并强调该发明专利由DABUS独自创造出来,但多数国家拒绝授予专利权。[6]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人工智能能够仿效公司获得民事主体的资格。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当新事物出现并迫切需要得到解决时,法律也应顺应时代发展的步伐。人工智能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最终人工智能会从1.0版本的弱人工智能走向2.0版本的强人工智能时代。因此,现阶段可以弱化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概念,在审查人工智能生成物时主要考虑专利授予的实质要件,同时对制造人工智能的核心人物可以适当加以奖励,从而确保人工智能不断进化到2.0版本。

(二)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专利性标准

目前的可专利性标准是以人为主体设置的,人工智能拥有大量知识,其能力高于技术人员。因此,考虑到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应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专利性的标准。

1.提高创造性标准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而言,创造性标准的判断主体不只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是要掌握大量知识的科技人员。但掌握大量知识的科技人员热衷于科学研究,将其作为判断创造性标准的主体难以实施。理论上说,人工智能创造出来是为人类服务的,因此,同样可以创造作为判断创造性标准的主体的人工智能。该人工智能按照事先设置的算法,判断发明的创造性程度,并且能自主提升能力,更新系统,从而提高其能力。然而,使用机器人作为判断的主体,有可能会导致标准过高。因此,可以把专门领域的技术人员和人工智能结合起来共同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造性程度。这既可以监督人工智能,防止出现疏漏,也能确保判断标准处于中等位置,减少垃圾专利的出现。

2.调整新颖性的标准

新颖性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新兴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利用低标准的新颖性获得专利授权,导致专利权滥用。因此,应寻求一个平衡点,随着人工智能发明的成熟程度,及时调整新颖性的标准,确保能最大限度保护人工智能及其权利所有者。在新兴时期,应提高新颖性的标准,同样可以有人机配合判断。在成熟时期,机器人判断能力也大大提升,这个时候可以调整新颖性标准,使该标准既能确保不会导致大量专利授权现象的出现,也不会导致发明难以获权的现象出现。

3.提高实用性的标准

首先,在判断“能够使用或制造”时,应强调其充分公开性。通过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能够发现发明的隐藏信息,实现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使用或制造”的目的。其次,在判断有益实用性时,应秉承风险预防的原则。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获得授权前,也应设置风险审查机制,确保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暂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人工智能存在着现代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风险措施。”[7]在发明获得授权后,应设置事后监督机制,监管生成物的实施情况,及时收集汇报信息,分析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三)构建人工智能法律制度

通过上述途径,人工智能生成物还未能完全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人工智能的出现打破了原先自然人与法人作为“人”的局面。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如何解决人工智能的权利问题、侵权问题、违法问题等需要各个部门法的努力。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从客观上讲是行得通的,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获得保护后造成侵权行为,其诉讼主体应为其所有者还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没有主体资格又怎么能够拥有诉讼资格?这些涉及民法、《刑法》及《诉讼法》的问题需要不断探究。构建人工智能法律制度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专利法》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最终的结果是构建和完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用法律规制人工智能,预防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到来,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人类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同时应尽量避免其劣势,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克服诸多困难。一方面,调整《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同时应细化不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确保人工智能的发明有利于社会。另一方面,结合其他部门法共同研究人工智能,消解人工智能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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