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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四宪法”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念

2022-03-23金剑琳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草案宪法民主

金剑琳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西青 300387)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1],“五四宪法”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人民宪法”[2],既承载着中国一代代先进分子追求民主政治道路上的经验总结与智慧结晶,又体现着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践已证明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五四宪法”的制定与实施高度体现着立法为民的民主政治精神,传递着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本文从“五四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立法为民的民主政治精神和“五四宪法”体现出的中国道路认同、宪法权威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华文化认同来反观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方面做出的努力与探索,为探究百年大党的治国理政经验提供基本遵循。

一、“五四宪法”是内生于中国历史血脉的必然选择

“五四宪法”是中国先进分子在追求民主政治道路上的经验总结与智慧结晶,序言开宗明义阐明了自强不息的华夏儿女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怕流血牺牲,顽强拼搏奋斗,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国家。回望1840 年鸦片战争到1949 年新中国诞生的近百年历史,可以看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在中国存在已有百年之久,这期间阶段性的断续发展是沉痛教训,也是宝贵经验。

清朝的闭关锁国致使清王朝走向衰落,西方列强的侵入使热血的志士仁人清楚地意识到求变是中国发展的唯一道路。这样的时代背景,正式开启了中国追求民主与法治的道路。《马关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求变意识,部分具有新思想的知识分子指出了民主与法治是中国发展的应有之义。康有为在“戊戌变法”中指出国家富强的道路在于“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3]。虽然“戊戌变法”的出发点已经开始有了高度的民主与法治的雏形,然而最终指向的仍然是维护封建帝制,这就决定了“戊戌变法”的必然失败。清政府面对严重的国内危机,清晰地意识到不能按照老样子、采取老办法统治下去,因此于1905 年派遣五位大臣前往当时的日美英法德俄考察他们的政治法律制度,1908 年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指出“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4]。1911 年制定了《十九信条》,明确了“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5]。这些举措在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宪法思想的启蒙产生了深远影响。

清王朝制定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未能阻止清王朝走向毁灭,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的共和制度,其优越性得到进一步凸显。孙中山在资产阶级革命斗争中明确了“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民权思想得到中国一部分民众的认可与支持。孙中山为了普及民主共和理念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确国民权利与国民义务,从立法层面规定了一律平等的根本社会治理原则,在中国宪法发展中具有开创性意义。然而,民主共和制度的建立者仍然未能正确意识到社会阶级划分与不同阶级的矛盾以及“治权”划分上的相互制衡,导致民主共和制度缺乏根本的力量来源,这就使得民主共和制度在面临袁世凯军阀独裁冲击时不可避免地走向失败。这一时期,实际上并没有几个人真正懂得宪法是什么,但是由于先进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对所谓宪法进行渲染,宪法这个词由少部分人所见扩散到全国范围。之后的“中华民国宪法”等等轮番登场,究其实质,都是旧势力维护其反动统治的工具,均是假民主、真专制,中国的民主与法治仍然是虚幻的。封建帝制的变法维新与资产阶级革命的民主共和相继失败,在风雨飘摇的社会环境中催生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

1921 年一个伟大政党——中国共产党成立,正式开启了中国民主与法治由虚幻走向真实的道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6]为己任。中国共产党正视中国存在的阶级矛盾问题,将民主权利的关注重心放置在工农阶级上,提出了“拥护工人农民的自身利益是我们不能一刻忽忘的”[7]。1931 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代表着中国人民在宪法领域的当家作主,切实地规定了人民可以享有的真实民主权利,包括公民选举权、公民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宪法性文件保障抗日民众的合法权利,人民民主意识在中国遍地开花……不论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还是《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实施,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探索人民民主政权的总章程和在总章程指导下开展的实践。人民民主理念的贯彻使中国共产党面对内忧外患的艰难格局始终获得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支持,取得了抗日战争与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这些都作为极为珍贵的经验为“五四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与各民主党派和社会贤达共同制定实施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结合具体中国国情,颁布实施了“五四宪法”,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怕牺牲、团结奋斗,为推翻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获得自由幸福所作出的努力,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掌握国家政权所作出的努力,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正式开启了新中国立法为民的宪法时代。在“五四宪法”的指引下,我们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展现了人民群众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自力更生、发愤图强的良好局面。

二、“五四宪法”契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内涵

“五四宪法”的历史,承载了立法为民的精神本质,契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内涵。具体可深化为以建设社会主义为总体目标、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设计导向。

立法为民的本质要求使“五四宪法”贯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设计导向,为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建设一个国家民主富强、百姓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社会接续奋斗。《天津日报》在1954 年刊载的理论文章中指出:“宪法草案的各项规定保证我国人民将继续粉碎敌人的一切阻挠,而胜利地向着社会主义前进。”[8]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而存在的,明确提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途径与权力行使方式,人民代表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为人民发声,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天津市内四区人民代表、天津市劳动模范、市运输公司第四办事处二中队队长张盛森在1954年7 月19 日《天津日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栏目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公布以后,我看了又看,读了又读,拿我自己来说,我是一个有十五年工龄的运输工人,在旧社会,我们受反动派和封建脚行头的压迫,吃不饱穿不暖,人家还瞧不起。可是解放后,我成了国家企业的干部,先后被选为三区、四区的人民代表,去年我们和铁路工人一起,参加了普选。在我们那个选区有五千多人投票,我得了四千九百多张票,被选为四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队里的选民们信任我,他们说:队长和我们一样在旧社会吃过苦、受过罪,他了解我们,他一定会好好地为我们办事的。”从人民代表这些朴实的话语中可以看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当家作主规范着国家政治体制的运行,从而达到国家政治体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目的。这一点从“五四宪法”草案的民众参与情况也可得到证明,宪法草案历经三个月全民大讨论,共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9],各地区为响应号召,普遍成立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以天津为例,在“五四宪法”草案正式公布前天津就于1954 年6 月8 日成立了专门的“五四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10]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为联络组、秘书组、总务组,为“五四宪法”草案宣传讨论做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天津市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决定,全市市内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六区、七区、八区,塘沽、津北、津西、津南、津东郊区,文教、工商、少数民族、宗教各界及民主党派在津地方组织等分别按各自所属领域成立“五四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分会,进而不断完善宪法草案讨论组织体系。事实证明,“五四宪法”承载了立法为民的精神本质,契合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内涵。

三、“五四宪法”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崭新篇章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11]。宪法是一个国家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它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治国理政理念的体现。一个国家治理能力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治体系是否健全,法治体系是否健全一定程度上又取决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宪法可以说是政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保障。实践证明,“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理念,充分保障了“站起来”后中国人民的利益,凝聚了中华儿女对中国道路的认同、对宪法权威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史的崭新篇章。

第一,凝聚了中华儿女对中国道路的认同。中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条被中国发展实践所检验和证实的成功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千百年时间内经过封建帝制与资产阶级的艰难探索经历后最终做出的抉择,更是中国共产党经过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以及国家发展开辟出来的唯一科学正确可行之道。其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立足于国情实际和不同时代要求凝聚了中国特色。为此,“五四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中的领导地位,制定了中国发展的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权力行使途径,从引领发展、制度体系、民权法治等多个角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践行提供了全方位保证。天津市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厂技术员天津市劳动模范王富才给《天津日报》的编辑来信中写到:“我到目前为止多次读了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宪法草案的序言和总纲中不仅肯定了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所取得的伟大胜利,更重要的是在宪法草案中明确地规定了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社会道路,这是广大劳动人民长久之所向。我为我们祖国的光明前途而欢欣鼓舞。”[12]地方国营天津橡胶三厂工人、天津市劳动模范王金栋说:“我们要在生产中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开展技术革新运动提高劳动生产率,积极发挥创造性并与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津南郊区姜德玉农业生产合作社主任姜德玉说:“我完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我在旧社会里活了多半辈子,在反动统治时期也听说过有宪法,但是那种宪法不过是反动统治阶级欺骗和压迫老百姓的工具。我们自己的宪法草案呢,除了总结和固定了我国人民革命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在宪法草案中,又明确规定鼓励指导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天津市公安总队某团二等功臣田文智说:“我是一个公安战士,执行着保卫祖国的神圣任务。我一定要努力学习,提高本领,同时积极学习和讨论宪法草案,并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而奋斗到底。”[13]

第二,凝聚了中华儿女对宪法权威的认同。宪法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4]。宪法权威实质上是人民权力的至上性,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内心对宪法的信仰之情。在追求中国法治道路上,社会需要一种可以建构的社会公约,也就是宪法权威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行进必须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其根源便在于法。法是中国实际国情下不同民族与不同地域文化在价值观上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自由平等意志的体现。从“五四宪法”的规定内容中也可以明确宪法的法律效力,“五四宪法”明确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本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国共产党紧密结合中国近代历史上人民生产生活发生的切身变化,通过“新旧社会对比”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召开座谈讨论会、集体备课会、报告会、大小片会、院会等使得党员干部、青年团员、工人、农民、教师、学生、小手工业者等各阶层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五四宪法”形成发展的过程和历史必然性,深刻认识到“五四宪法”的深厚根基和丰富内涵,对“五四宪法”表现出了空前的政治热情,增强了宪法自信和宪法自觉,树立了宪法权威。在北京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中,首都人民表现出对宪法草案的真诚拥护和由衷热爱之情,北京新华书店分销中心发售的“五四宪法”草案单行本与刊有“五四宪法”草案的杂志比如《中国青年》《学习》等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销售了七十多万份,书店送到石景山钢铁厂的一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单行本迅速被职工购买一空。[15]南开大学化学系教授陈天池说:“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在我的周围,包括眼睛所看到的,耳朵所听到的,都是一片欢腾鼓舞。这种畅快的情绪是很自然的,因为当每个人读完宪法草案的内容以后,确实都会深刻地体会到它是数十年来我国人民所期待的共同愿望与无数革命烈士流血牺牲的成果。在这部宪法草案里,我们不但闻到了真正民主的气息,同时也为我们今天的生活以及将来更加幸福、更加美丽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证。”[16]在天津市各工厂、机关、街道举行的宣传和讨论宪法草案的各种集会上,参加的人们都很踊跃。地方国营中华火柴厂各车间职工、托儿所保育员、食堂炊事员分别举行过三次讨论会,每次讨论会没有一个人缺席。七区东甡里街的六十二个读报组,每晚八时半开始读报,在无数次的座谈会上,发言者怀着国家主人翁的极大的光荣感和自豪感,赞扬这部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真正民主的宪法草案,并以对祖国的无限忠诚,表示准备严格地遵守和贯彻执行正式颁布后的宪法,履行公民的光荣职责……各界人民都根据自己切身的经历,认识到“五四宪法”巩固了他们已经得到的各种自由和权利,从而增强了为实现社会主义而奋斗之决心和对未来生活的向往与热爱。

第三,凝聚了中华儿女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认同。中国共产党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关键。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在抗日战争中捍卫国家主权之完整,在解放战争中保障人民主体之利益,在新中国发展中取得了全民小康之突破……我们的社会终究是走人民当家作主的发展路线,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国情与历史经验制定了“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正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法律上的执政地位,使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宗旨与“五四宪法”的立法本质高度契合,二者均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从“五四宪法”酝酿起草到颁布实施,在整个过程尤其是草案大讨论阶段中,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像国营天津棉纺六厂织布女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田俊云在学习“五四宪法”草案时说:“一九五一年我光荣地加入了共产党,工作更加有了劲,在那年我当选了天津市劳动模范。前些日子,我又被选为天津市人民代表。要不是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作为一个织布女工哪会有今天的生活?哪会有今天的地位?”[17]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第三班学员高林泰说:“我从一九三七年就参加了革命斗争,为了胜利,我在火线上流过血。今天宪法草案不但把我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所取得的斗争成果固定了下来,更重要的是提出了要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迫切的愿望,我为这个伟大的宪法草案而欢呼。”[18]当年这一段段发自肺腑的深刻表达,展现了“五四宪法”与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团结带领中华儿女进行艰苦奋斗和创造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团结带领中华儿女开辟前进道路和积累宝贵经验密切相关,凝聚出中华儿女对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认同。

第四,凝聚了中华儿女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法体现阶级意志,更体现为一种民族文化的沉淀,它不可能完全不受该民族文化传统的浸染。“五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整体与地方的关系上,国家统一不可分裂,“五四宪法”的历史传承也恰恰说明了其本身是尊重历史发展连续性与整体性的。在人类历史近六千年的衍化中,曾有二十六种文明形态先后出现,但世界上只有中国的文化体系未曾间断。[19]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国家,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出光辉且灿烂的文化,中华文化并非某一节点的文化与文明而是几千年文明共同构成的整体,涵盖中华传统文化及社会主义文化等。“五四宪法”中很多内容都透露出对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五四宪法”作为“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人民宪法”,伴随其诞生过程,展现的是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作用,利用报刊杂志、电台广播等媒介进行的宪法宣传、在各行各业成立的宪法宣传队伍及史无前例的中华各族儿女宪法草案全民大讨论。以每个单独个体为基础汇聚成的全体人民智慧、凝聚成的全体人民意志,在贯彻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强化公民意识与法治观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部“五四宪法”开启了内生于中国历史血脉,体现中国共产党广聚民心、凝聚共识、汇聚伟力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崭新篇章。

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正式形成,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正在推进。中国共产党以法治方式推进治国理政实践从“五四宪法”的起草宣传实施时就已经开始。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将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以及实践特色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更加自觉为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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