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方式研究综述*
2022-03-23田思頔鲁海峰刘佳妮
田思頔,鲁海峰,刘佳妮
(湖州师范学院,艺术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文化遗产是历史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就其现有形式而言,文化遗产可以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是地域历史文脉的传承,是不可替代的特殊公共资源,主要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种类型;无形文化遗产以非物质的形式存在,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薪火相传[1]40-41[2]98-102。
近年来,自然环境的影响、人为因素的破坏和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等多种原因造成各类文化遗产不同程度的破损。梳理与总结国内外对于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模式,缓解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刻不容缓。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与传承,可以从文化路线建构、文化遗产档案的系统化建设、文化遗产的数字互动式展现和文化遗产的品牌建设四个维度来讨论。
一、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背景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现状
对于文化遗产,许多国家首先重视保护,出台了诸多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并在保护的基础上,注重传承利用,逐步形成“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循环[3]74-79。
“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是新时代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核心思想,想要“活化”文化遗产,关键是要梳理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利用的矛盾关系[4]3。保护与传承利用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前提,但保护绝非仅仅是保护,也是为了保护与传承利用相统一。
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大约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国外各国相继出台了各项保护法律[5]121-131[6]69-75[7]36-37[8]74-79。法国是世界上首个对文化遗产颁布保护法律的国家。1840年,法国出台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法国乃至世界上颁布最早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1913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古迹法》;1930年,出台了《景观保护法》,至此,法国把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意大利在1820年出台了《历史文物及艺术品保护法》;1999年,颁布《关于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法律汇编》是意大利有关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保护法律;2004年,出台的《文化遗产与景观法典》是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国外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各个国家对于文化遗产从保护向传承利用思想导向转变,对原有保护法律新增或者更改有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条例,并逐步形成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组织及项目。如法国政府对于文化遗产的态度,更注重实现文化遗产开发和利用。政府提出了税收优惠等激励性政策,为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提供经济支持。国家政策与市场同时进行的开发模式,不仅加强了民众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增强了民族文化的品牌效应,而且使文化遗产成为“活”的文化遗产[5]121-131[6]69-75[7]36-37[8]74-79。
在国内,2014年3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时说:“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9]203习近平主席还提出“让文物活起来”“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等重要论述[10]。从以上一系列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高度重视。
(二)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过程中呈现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对于文化遗产在传承利用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文化遗产传承方式单一。当前,文化遗产的传承展示方式主要以博物馆等静态展陈方式为主,缺少趣味性和创新性,不能让观众了解文化遗产的历史内涵与传承价值。第二,文化遗产过度开发。在我国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存在过度复原和过度开发的现象,这反而使文化遗产丧失了原有的功能,破坏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三,文化遗产“被商业化”严重。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许多以弘扬文化遗产为名的商业化现象,实际上忽视了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从本质上形成了对文化遗产的伤害。
二、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方式
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急需提出符合中国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创新方法。目前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梳理,从文化路线建构、文化遗产档案的系统化建设、文化遗产的数字互动式展现、文化遗产品牌建设等方面总结国内外的优秀活态传承方式。
(一)文化路线构建
1.文化路线概念
文化路线的概念在二十世纪末的国际古遗址理事会会议上第一次被提出[11]385-392。在我国,文化路线概念的形成可以分成三个阶段。首先是概念引进阶段,这个阶段主要通过国际会议来梳理和解释文化路线的概念,如在2003年,俞孔坚等对《保护世界遗产公约行动指南》中文化线路的概念进行重新解读,认为文化路线是与某个历史时期相关的人类交流和迁徙路线[12]7-12;其次是概念深化阶段,该阶段国内学者分析文化路线特征,且结合国内具体文化路线进行探讨,如单霁翔推动大运河申遗以及运河文化带的建设[13]4-12;最后是概念成熟阶段,该阶段国内学者主要探讨文化路线的活态性和整体性,如戴湘毅和李为等认为文化路线是中国文化遗产中最复杂且规模最大的类型。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文化路线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学界努力,我国对于文化路线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2.文化路线分类
戴湘毅、林祖锐等对文化路线进行了详细分类,且根据文化路线的功能作用、地理空间和自然状况等进行了不同分类[14]77-81[15]18-24。
根据文化线路所承担的功能作用可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漕粮运输路线、贸易往来路线、文化交流路线。漕粮运输路线的主要功能是运输,例如京杭大运河等;贸易往来线路的主要功能是贸易交流,例如丝绸之路等;文化交流线路的主要功能是政治活动,如唐蕃古道等。
根据文化线路经过的空间地域又可分为三种类型:跨省路线、跨国路线和跨洲路线。穿过省、市的为跨省路线,例如京杭大运河等;从中国延伸到国外的为跨国线路,例如茶马古道等;从中国延伸到亚洲以外的为跨洲线路,例如丝绸之路等。
根据文化线路途径的自然状况可分为三种类型:水路路线、陆路路线和水陆混合路线。水路路线是以河流为通道的文化路线,如京杭大运河等;陆路路线是以陆地为通道的文化路线,例如潇贺古道等;水路混合路线是穿越陆地和水域的文化线路,例如丝绸之路等。
3.文化路线的保护与开发机制
文化路线跨越时间与空间,具有重大的旅游开发价值,中国科学院提出了“交通+旅游”的发展形式,旨在实现历史文化与当代文化的结合[16]63[17]43-46。因文化路线的跨区域性和复杂性,对文化路线进行勘测保护和文旅开发时常采用基于GIS的遗产保护和跨国合作保护机制。
GIS和遥感技术等方法,可通过俯视的方式对线性文化遗产路线进行整体勘测,如此可打破空间限制,在很大程度上缩短调查的时间[18]54。如利用GIS技术对川藏“茶马古道”文化路线建立保护框架,完善“茶马古道”的保护机制,使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高效地完成[19]81-91。
大型的、跨国的文化路线,需要沿线的国家建立合作保护机制、机构,并且进行分级合作管理机制,发动沿线的群众积极参与,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14]77-81。例如,丝绸之路作为大规模的跨国文化之路,其文化产品不仅属于某个国家,而是沿途国家的共同产品[20]95-99。
综上所述,对于文化路线的保护方式逐渐从抽象向具体转变,不仅关注了文化路线本身的保护,而且对于文化路线上建筑、村落以及城镇的保护都逐渐得到关注;而对于文化路线开发利用的方式逐渐从静态的转变为动态的,将文化路线与旅游进行结合,最终形成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的活态传承方式。
(二)文化遗产档案的系统化建设
1.文化遗产档案系统化建设的概念
习近平指出文化遗产的传承不能离开档案工作[21]。对于大型的文化遗产,如大运河建立系统化的遗产历史档案至关重要,因为利用大运河的遗产档案,可以充分阐释和展现大运河的历史与精神,使大运河遗产展示的形式更多样化[22]9-17[23]32-35。因此,做好遗产档案建设,不仅可以丰富文化遗产构建和整合的方式,同时也可增强文化遗产展示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2.文化遗产档案系统化建设的机制
(1)以档案行政机构为主导
戴旸等认为我国的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且分布广泛,在档案建设过程中,文化遗产应在政府行政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城市进行管理[24]67-75。政府的呼吁有助于收集和存档文化遗产,建立完整的文化遗产档案,并促进文化遗产档案信息化的全面和有效发展。
(2)采用多方合作共建模式
徐拥君指出文化遗产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分散性的特征,这为文化遗产档案的系统化建设增加了难度[25]58-61。针对这个问题,日本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在文化遗产档案建设的过程中,建立了多方合作共享模式,如此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
3.文化遗产档案数字化的技术
(1)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技术
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字化多采用三维虚拟环境建模和实时三维图形生成技术等,对文物进行扫描,形成高清的数字图像,并将数字化副本进行归档保存[26]1-7[27]175-176。三维数字化存档的实现,可以为文物的保护以及复原等研究提供帮助,有效发挥其文化交流与传播的作用。
(2)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技术
非遗档案数字化多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建立档案数据库[28]46-48。即可采用建立数字化图案数据库的方式对苏绣进行保存,并且通过多媒体技术来实现图案再创作[29]53-55。非遗档案库的建立便于实现网络化和增强互动性,向世界展示中国的非遗文化[30]71-72。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档案系统化建设,通过文字或者录音等多种方式,对文化遗产进行建档保护,为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提供了有利条件。文化遗产档案系统化的建设可通过建立合作机制,最大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提升遗产档案的开发与利用效果。通过对静态的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保护和动态的资源开发,形成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的传承方式。
(三)文化遗产的数字互动式展现
1.遗产数字化展示的概念
近年来,我国对于遗产数字化的概念日益清晰,李德仁认为数字化遗产是指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和遥感技术,将文化遗产储存到计算机数据库中,进行保护和复原等[26]1-7。潘志根等认为虚拟现实技术常被用于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展现,尤其是对遗失或破损的文化遗产的再现具有天然优势[31]261-273。因此,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展示是对有形或者无形的文化遗产进行动态化的、多角度的和全方位的开发,使其再现或重生,借由互联网向世界展示中国的文化遗产。
2.遗产数字化展示的方式
(1)基于网站和App媒介的展示
彦风提出借由我国新兴媒体的强势崛起,文化遗产可通过碎片化的方式让用户主动地接收文化遗产的讯息。如故宫博物馆推出的交互应用App《每日故宫》,该App图片和文字的形式展现,用户可通过碎片化的时间,了解有关文化遗产的更多信息[32]19-22。
(2)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展示与互动
伍海琳等提出虚拟现实技术是通过虚拟、交互以及构建等手法,针对非遗保护,使用户真实感受到非遗的魅力。如“虚拟圆明园”的项目规划,采用数字化城市等高科技技术,通过生动有趣的方式来再现圆明园的原貌[33]113-116。
(3)基于增强现实技术的展示与互动
姚祉含等提出增强现实技术的出现打破了文化遗产展示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限制,可协助增强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如庞贝古城通过增强现实技术将数字化内容叠加在庞贝古城文化遗址的现实环境中,从而使用户更直接地了解遗址的历史背景[34]25-28。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方式通过把文化遗产储存到计算机数据库中进行保护和修复。文化遗产的展现方式可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增强现实技术以及网站等多种方式,将文化遗产进行动态展示,文化遗产保护与动态展示相结合,从而更真实地再现文化遗产的魅力。
(四)文化遗产品牌建设
1.文化遗产品牌建设的概念
秦宗才等认为文化遗产品牌建设的特殊性在于其产品和基于有形的文化遗产和无形的文化遗产,以建筑群的形式存在,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35]61-68。李群群等认为文化品牌建设是将文化符号重新构建,它通过使用特殊的文化品牌来传达,以特定的形式描述文化产品,从而将其嵌入文化产品中[36]78-84。可见,文化遗产品牌对于文化遗产建设的重要性,构建文化遗产品牌可以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经济硬实力。
2.文化遗产品牌建设与运营的方式
(1)整合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品牌的内涵
贾卉等认为文化遗产看作为线性文化遗产,沿线的文化资源种类繁多,建设文化遗产品牌可先梳理文化资源,打造出多种类型的产品。例如茶马古道文化路线,将沿线充足的资源分为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提升文化品牌的深度与宽度[37]95-97。
(2)多形式宣传文化品牌,提升文化品牌影响力
柳媛提出对于文化遗产品牌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宣传,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宣传展示,潜移默化地影响消费者,使其想要去参与与体验。其中宣传的形式可以包括拍摄宣传视频和开通遗产品牌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如敦煌莫高窟在“敦煌学”的支持下,计划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增强“敦煌学”品牌的影响力[38]61-62。
(3)以人为本,实现文化品牌可持续发展
文化遗产品牌建设过程中,要多关注人的参与性。人在品牌建设过程中扮演者游客、居民和管理者三种类型,这三类人进行良性互动,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品牌建设的方式已趋向多样化,如整合文化遗产资源、多渠道地进行文化品牌宣传以及增加人的参与等。对于文化遗产品牌的开发,还需不断挖掘文化资源,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开发效果。对于文化遗产,不仅要做好保护工作,还要将其传承利用,打造成宣传中国形象和彰显文化自信的名片。
三、总结与展望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学者对于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研究取得较大进展,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方式逐渐趋向多样化:文化路线的构建,将文化路线从静态的保护模式转变为动态的开发模式;文化遗产档案的系统化建设,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档案数据库,最大范围内实现了文化资源共享;文化遗产的数字互动式展现,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增强现实技术以及网站等展示方式,真实再现文化遗产历史场景;文化遗产的品牌建设,丰富了遗产运营方式,增强了文化遗产品牌影响力。
尽管这些年学术成果丰富,但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在未来进行不断突破,如缺少文化遗产活态利用的政策支持、文化遗产全域发展观念较弱、遗产创新展现方式不够以及文化遗产研学产品开发较少。基于以上,本文对我国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系统化方式提出以下展望。
(一)加强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支持
1.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1982年11月19日,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并传承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该法规至今经历了五次修订,在2002年10月颁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一次写入了文物工作的 16 字方针[12]7-12。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高度重视,出台了各种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对于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利用的相关法律过于笼统,对于特定的文化遗产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颁布,政府应当进一步的完善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立法工作,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2.形成多元化力量建设,加强社会参与性
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除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之外,也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对于非遗的传承,政府需要建立非遗传承人的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政府还应提高非遗传承人的补助标准,根据非遗不同的定级,发放不同标准的补助。总之通过政府政策的支持与引导,让全社会参与到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建设中来。
(二)形成文化路线与全域发展的观念
1.形成全域式文旅融合的旅游区域
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不应该是一个个点的传承利用,而应采取文化路线的形式,把一个个遗产点串联起来,形成线性文化遗产。文化路线有利于整合文化遗产资源,旨在将一个个独立的遗产点拓展成为遗产区域或线性文化景观。在全域式文旅融合的旅游区域建设中,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活化利用相统一,文化遗产在保护的前提下,通过文旅融合、主题文创以及品牌建设等方式,形成全域文化体。
2.提升非遗品牌现代影响力
非遗与广大群众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展示着地方特色,是珍贵的文化资源。在打造非遗品牌的同时,要注重人的参与,因为人是非遗活化传承的关键。通过非遗与科学技术相融合,创新非遗展示的方式,提升非遗品牌的现代影响力。
(三)创新遗产利用和文化展示的方式
1.创新文化遗产的利用方式
(1)工业遗产的博物馆化利用
与一般的文物不同,工业遗产的机器与厂房等都在视觉上都很破旧,把废旧的厂房改造成博物馆或者是展览馆,是工业遗产再利用与开发的有效途径。工业遗产的博物馆化在保留原有机器、设备以及老厂房的基础上,注入创意元素,形成全新的展示空间。
(2)建筑遗产的斑块状商业文化园打造
打造建筑遗产的斑块状商业文化园是文化遗产活态利用更为灵活的策略。通过选取城市中较为集中的建筑遗产群为中心,辐射周边其他遗产点,形成斑块状的模式。通过文化品牌带动周边地区的商业发展,形成集文化、旅游和娱乐为一体的商业模式。
(3)非遗的文创化利用
非遗的文创化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生产资料,通过设计和创意,创造出符合人们精神需求的产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产品相结合的形式,采取创新的表现形式来展现出非遗的文化价值,实现非遗的传承和延续。
2.创新文化遗产的展示方式
(1)依托App媒介的展示方式
近年来,由于社交媒体的使用量爆发式的增长,通过App的展示方式,在手机上沉浸式地学习和了解文化遗产相关知识以及体验式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
(2)依托虚拟现实技术的展示方式
虚拟现实技术的展示方式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体空间中应用。通过虚拟现实技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活起来”,该技术不仅可以满足观众的视觉体验,而且可使之得到沉浸式的体验需求。
(3)依托数字化博物馆的展示方式
数字化博物馆的展现方式,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可快速共享文化遗产资源,使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对于易损毁的文物,通过3D扫描技术记录文物的信息,起到保护文物的作用,同时提高参观者的体验需求。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在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文化遗产的利用方式以及创新文化遗产的展示方式等路径,可以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利用是相辅相成的,文化遗产保护是基础,传承利用是动能,通过创新文化遗产利用与展示方式为文化遗产赋予新的功能,使其获得蓬勃的生命力。
(四)重视遗产教育传承和研学产品开发
1.重视非遗传承人教育
非遗在传承过程中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过去,主要是通过师徒传承、父子传承等形式。在现代,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形式,与非遗传承紧密结合,形成一个连续的传承机制。非遗传承人是非遗文化进行活态传承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2.开发合适研学产品
打造合适的研学产品,要结合青少年的特征和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进行开发设计。对于研学产品的开发要遵循教育性、体验性、活态性和主题性等原则。在研学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同时要注意互动性和体验性的活动设计,让学生更好地了解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