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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路径

2022-03-23杜玉琼罗新雨

东南亚纵横 2022年5期
关键词:缔约方争端章节

杜玉琼 罗新雨

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以下简称RTA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贸易伙伴之间的互惠贸易安排①WTO.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EB/OL].(1995-04-19)[2022-06-19].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其产生和发展深受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规则影响。一方面,RTAs为WTO规则所容许。出于经济一体化的考虑,WTO并不排斥各国之间签订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①见《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第四款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第一款。。另一方面,WTO规则的相对滞后性推动了RTAs的蓬勃发展。长期以来,由于WTO成员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利益的多样性,WTO成员在数字贸易、竞争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诸多议题的谈判进度较为缓慢,部分成员开始将目光转向缔约方较少和利益相对一致的RTAs,以期缓解国际经贸治理过程中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②石静霞.“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法:基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21(1):156-179,207-208.。截至2022年6月,在WTO备案且生效的RTAs已达355个③World Trade Organization.RTAs currently in force:by year of entry into force,1948-2022[EB/OL].(1995-04-19)[2022-06-19].http://rtais.wto.org/UI/charts.aspx.。值得注意的是,虽然RTAs致力推进贸易自由化,但非贸易价值亦是其关注的内容。在WTO语境下,贸易价值可以理解为贸易自由化目标,其具体内涵包括谋求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实质减少、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等要求④见《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同时,WTO规则中许多重要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均体现出对非贸易价值的关注⑤曾文革,林婧.论WTO规则宪法化进程中非贸易社会价值的扩张[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15-122.。例如,《马尔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序言部分就提及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WTO中存在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亦直接表明了非贸易价值的具体内涵⑥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为例,该例外提及了诸多非贸易价值,如公共道德、人类生命健康和自然资源保护等。。由此可见,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的共存客观上反映了主权国家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价值追求的多元特征。

近年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贸易竞争新格局的快速形成⑦贺荣.论中国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J].国际法研究,2016(1):3-15.,RTAs的总体发展趋势已逐渐从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深化型转变⑧李向阳.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战略选择[J].拉丁美洲研究,2005(2):19-24,78.。相应地,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政策的规则愈发受到缔约方重视。在此背景下,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的互动关系进一步受到关注。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正式生效。总体而言,RCEP实现了高质量和包容性的统一⑨商务部国际司解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之一[EB/OL].(2020-11-15)[2022-06-10].http://www.gov.cn/xinwen/2020-11/15/content_5561731.htm.,其中,RCEP对不同价值的协调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其包容性特征⑩车丕照.包容也是一种公平:国际经济法的包容性及其实现[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1):17-26.。当前,有关RCEP的研究多聚焦于其经济影响[11]沈铭辉.构建包容性国际经济治理体系:从 TPP 到“一带一路”[J].东北亚论坛,2016(2):75-86,128.,对RCEP包容性特征的阐释不足。因此,审视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路径,分析RCEP价值协调的具体规则和完善方向,有助于全面理解RCEP的包容性特征。

一、价值多元主义理论视角的选取

作为外部视角,价值多元主义理论并不必然适用于RCEP的价值协调分析。因此,下文首先梳理价值多元主义理论的来源和观点,并探讨该理论选取的适用性,以进一步提出价值协调的分析思路。

(一)价值多元主义理论的产生和表现

价值多元主义理论的形成源自人们对自由主义认识的不断深化,具体体现为价值一元论和价值多元论的分歧和争论。在经济领域,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市场经济理论基本上代表了自由主义的主张①马德普.如何看待自由主义[J].政治学研究,2013(5):36-44.,其强调市场竞争和交易自由的重要性,政府不应对市场进行干预。新自由主义的代表学者哈耶克的观点更为激进,其不仅明确主张自由市场,并且明确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②中国社会科学院“新自由主义研究”课题组.新自由主义研究[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6):18-31.。相应地,价值一元论正是坚持自由价值的绝对优先性。然而,社会发展伴随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实践已经证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他重要价值的实现亦是现代社会存续和运行的必要条件③杨建.法治社会的内在逻辑[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93-100,147.。在此背景下,价值多元论关注的正是不同价值之间的互动关系,并最终形成了价值多元主义理论的基本命题。其中,赛亚·柏林是该理论的系统阐述者,其论述主要以如下内容展开:其一,现代社会的价值呈现多元化特征;其二,不同价值之间存在潜在冲突;其三,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这意味着同一实践中不同的价值判断之间是互斥的④王俊博.价值多元社会中的公共道德标准重构[J].云南社会科学,2014(4):38-44.。

自价值多元主义理论形成以来,其最具争议的问题是,价值多元主义理论有导致相对主义的风险⑤价值多元主义存在“激进”和“有限”的区分,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称的“价值多元主义”均指后者,见赵静波.共同价值何以可能:从多元论的逻辑悖论切入[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14-20.。激进的价值多元主义认为,受历史、语言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价值具有主观性和不可理解性⑥陈映霞.公共理性与多元主义[J].学术研究,2005(7):62-65.。相较之下,价值多元主义理论则强调,不同价值之间虽存在差异,但均根植于客观存在⑦马华灵.多元主义与相对主义:伯林与施特劳斯的思想争论[J].学术月刊,2014(2):32-40.。以WTO近期达成的《渔业补贴协定》为例,其充分彰显了WTO成员对渔业可持续发展价值的认同。自多哈回合谈判以来,WTO一直致力推进渔业补贴的谈判,以期减少非法捕捞等活动。渔业是许多国家赖以生存的产业,但由于渔业发展需求扩张和政府政策引导,渔业资源长期面临着匮乏枯竭的风险。从《渔业补贴协定》的内容来看,各成员并不一味追求渔业的经济效益,而是禁止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渔业补贴⑧见《渔业补贴协定》第三条。。因此,《渔业补贴协定》的达成不仅表明各国理解渔业的贸易价值和可持续发展价值,而且展现了价值客观性和可理解性的特征。

(二)价值多元主义理论于RCEP价值协调分析的适用性

在RCEP包容性特征分析中引入价值多元主义视角的适用性在于,价值多元主义理论致力理解不同价值的互动关系,其本身就强调了对不同价值的包容。同时,国际法学以“价值”作为研究对象之一,价值多元主义有助于丰富国际法价值体系研究的视角。国际法是国际秩序的基础,其蕴含了一整套价值体系⑨马忠法,谢迪扬.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法价值构造[J].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2):1-20.,国际法价值体系亦对国际法产生影响。有学者指出,国际法基本价值之间相互制约与平衡的结果,增加了现代国际法体系的不稳定性⑩海尔德根,肖君.联合国与国际法的未来:现代国际法体系基本价值及其有效保障[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5):44-46,6.。因此,国际法价值体系认识的深化需要关注不同国际法价值之间的互动关系。以RTAs中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为例,此类规则大都直接承认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和成员监管的重要性,并衍生出“原则+例外”的规制模式[11]鄢雨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及中国因应[J].兰州学刊,2022(3):106-119.。但是,不同RTAs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具有不同的面向。例如,RCEP更为偏重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价值,在规则设置上强调成员监管①张晓君,屈晓濛.RCEP数据跨境流动例外条款与中国因应[J].政法论丛,2022(3):109-119.。相较之下,《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等协定反映了缔约方重视数据跨境流动对贸易价值的实现作用,并在规则上强调数据跨境流动自由②宋瑞琛,冯纯纯.中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法规制及中国的因应[J].国际贸易,2022(7):89-96.。正如价值多元主义所强调:“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价值存在着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因素,如果人们试图最大限度实现某种价值,那么其他价值的实现将不可避免地受到阻碍。”③MUIZ-FRATICELLI.The structure of pluralism:on the authority of association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15.

综上所述,本文选取价值多元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分析视角。在价值多元主义理论视域下,RCEP可以理解为实现价值协调的机制。RTAs是缔约方对经济、政治和安全等价值进行综合考量后的产物④张玉环,李巍.自由贸易协定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述评[J].国际政治研究,2014(2):110-128,8.,其中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反映了缔约方对不同价值的追求。换言之,RTAs关注不同价值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且该互动关系以原则和规则为表征。因此,RCEP的价值协调呈现以下特点:其一,RCEP的价值协调以原则和规则为基础。“原则表达了未经权衡的某一特定价值,而规则表达了不同价值的权衡结果”⑤陈坤.法律推理中的价值权衡及其客观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5):155.,不同的价值由于相应的原则和规则而得以形式化。若缔约方追求非RCEP原则和规则承认的价值,该行为将失去RCEP框架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同价值之间存在潜在冲突,RCEP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冲突的原则或规则。鉴于原则具有权重的特性⑥张兰兰.作为权衡方法的比例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3):187-205.,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的优先性需依具体情形确定。相较于原则,规则更为具体,其规定了价值协调的具体方式。因此,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需以规则为基础,从而避免过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其二,RCEP的价值协调强调价值共识的达成一致。作为主要由发展中国家驱动的RTAs,RCEP虽然承认贸易价值的重要性,但贸易价值并非RCEP的唯一遵循,非贸易价值的实现可能更有助于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因此,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不具有先验的优越性,这又进一步要求RCEP提供更为广泛的争端解决途径。

二、RCEP实现价值协调的规则设置

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包含两个层面。实体规则上,RCEP的例外条款对如何协调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作出了规定;程序规则上,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有赖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其通过具体情形确定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的优先性。

(一)以例外条款明确价值协调的实现方式

在RTAs中,价值冲突主要体现为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的冲突。成员可能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政策等因素对贸易自由进行限制,而最主要的价值协调规则是例外条款。在RCEP中,例外条款的重要性进一步彰显。在规则层面,RCEP扩大了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适用范围,以期充分保障缔约方的监管自主权。

首先,RCEP在“一般条款和例外”章节明确了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适用范围。对于RCEP一般例外而言,其遵循WTO一般例外条款的设置方式,分别在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章节设置了一般例外条款⑦见RCEP第十七章第十二条。。其中,RCEP电子商务章节较为特殊。由于WTO电子商务谈判尚在推进,并未形成多边的电子商务规则,因此RCEP并未明确划分电子商务的贸易类别,而是规定WTO货物、服务贸易的一般例外在经必要修改后纳入RCEP电子商务章节,以尽可能回应缔约方对电子商务的规制诉求。对于RCEP安全例外而言,“一般条款和例外”章节同样采用了与WTO安全例外条款基本相同的表述。具言之,RCEP的所有规定均不得解释为要求缔约方提供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信息及阻止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动①见RCEP第十七章第十三条。。区别在于,该章节下的安全例外条款增设了缔约方可适用的情形,如缔约方可以为保护包括通讯、电力和水利基础设施在内的关键的公共基础设施采取行动,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例外的适用范围。

其次,RCEP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注重保障缔约方的监管自主权。RCEP一般例外条款通常不设置于具体章节中,但对于蕴含非贸易价值的章节,RCEP会强调非贸易价值的重要性或赋予缔约方更大的监管空间。例如,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中,RCEP强调了“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的重要性②见RCEP第五章第一条第四款。。此外,在RCEP“电子商务”章节,RCEP的一般例外条款引入了“由实施政策的缔约方决定”的表述③见RCEP第十二章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与RCEP第十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这意味着缔约方可以采取或维持其认为可实现其合法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的措施。对于RCEP安全例外而言,其虽整体涵盖了RCEP所有规则,但RCEP也会在需要着重考量安全价值的章节对RCEP安全例外进行细化。例如,RCEP电子商务章节明确规定了安全例外,强调其他缔约方不得对安全例外的适用提出异议④见RCEP第十二章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与RCEP第十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以确保各成员能够充分、及时应对数据跨境流动可能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

(二)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价值协调提供程序性保障

在RTAs中,缔约方需要面对不同价值之间的协调,而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实现了价值协调的具体过程。审视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发现,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依托于混合型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争端解决方式运用的不同,RTAs中存在政治型、混合型和司法型等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所谓混合型争端解决机制,是指政治型和司法型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模式⑤孔庆江.RCEP争端解决机制:为亚洲打造的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J].当代法学,2021(2):34-43.,前者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等争端解决方式;后者则是指仲裁庭或专家组对争端作出裁决,其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方式⑥高永富.中国参与制定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初探[J].世界经济研究,2008(7):54-59,88-89.。RCEP的混合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RCEP争端解决机制重视争端各方的合意性。RCEPS“争端解决”章节强调,鼓励争端各方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争端各方共同同意的争端解决办法⑦见RCEP第十九章第四条第四款。。其二,磋商是设立专家组的前置程序。当被诉方未能及时答复起诉方的磋商请求,或磋商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争端时,起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⑧见RCEP第十九章第八条。。其三,RCEP形成了更为灵活的争端解决规则。例如,争端各方可在任何时候同意自愿采取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⑨见RCEP第十九章第七条第一款。,从而保证争端解决程序的灵活性。此外,RCEP在争端解决机制彰显了包容性,其要求争端各方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更为包容地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情况⑩见RCEP第十九章第十八条。。其四,RCEP采用“一裁终局”的争端解决程序。RCEP规定专家组的裁定和决定应当是终局的,并且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①见RCEP第十九章第十五条。。

不可否认,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的协调本身是一个不确定的过程。然而,价值协调仍具有积极意义,其对非贸易价值的关注有助于区域经贸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国际经贸秩序朝着更为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RCEP争端解决机制丰富了价值协调的实现方式。

三、RCEP实现价值协调的障碍

RCEP例外条款的设置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避免了RCEP价值协调成为抽象的价值判断。但进一步梳理相应的规则可以发现,由于RCEP例外条款设置的模糊性和目前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空间的局限性,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仍存在一定障碍。

(一)RCEP例外条款存在滥用的可能性

1.一般例外下贸易限制措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概念模糊

RCEP“一般条款和例外”章节并无一般例外的具体规定,仅提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ovl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的一般例外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于RCEP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多个章节②见RCEP第十七章第十二条。。由此可见,RCEP的一般例外源自WTO中的一般例外条款。鉴于WTO中一般例外条款范围广泛和措辞宽松的特点③曾令良,陈卫东.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J].法学论坛,2001(4):32-49.,缔约方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而援引RCEP一般例外时同样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贸易限制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在价值多元主义的视角下,贸易限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非贸易价值,但非贸易价值的实现客观上造成了贸易价值的减损。因此,为了平衡二者的关系,WTO中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存在前提,即贸易限制措施不应构成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④见《GATT定》(1994)第二十条和GATS第十四条。。这一前提对于缔约方正确适用RCEP一般例外条款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上文所述,RCEP的一般例外条款具有重视缔约方监管自主权的特征,缔约方在判断贸易限制措施正当性时,RCEP可能秉持更为宽容的立场。以RCEP“电子商务”章节的一般例外为例,其承认了缔约方可自行决定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权利,并且未对“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进行界定。因此,贸易限制措施的正当性可能因为缔约方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理解。

其次,贸易限制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必要性关注的是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其要求实现正当目的的手段应具有必要性⑤刘权.论必要性原则的客观化[J].中国法学,2016(5):178-195.。RTAs设立的初衷本是为了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鉴于缔约方对贸易价值追求的一致性,贸易价值已具体化为条约下缔约方之间较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RTAs中涉及非贸易价值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缔约方也很难对此达成相对一致的认识,其实际上增加了缔约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性。在此情况下,贸易限制措施的必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可以平衡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的关系。以RCEP“电子商务”章节的一般例外为例,其直接规定了限制措施应具有必要性。然而,由于必要性概念本身较为抽象,其在适用时存在主观性过强的问题,可能造成RCEP一般例外条款的滥用。

2.安全例外的适用条件较为宽松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安全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趋向复杂。一方面,国家安全已不局限于传统的军事安全,网络安全亦成为国家安全的关键构成,并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①谭观福.WTO国家安全例外视角下的网络安全[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2):63-74,159.。另一方面,部分国家滥用安全例外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行为,已成为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②林桂军,PRAZEREST.国家安全问题对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及改革方向[J].国际贸易问题,2021(1):1-15.。因此,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是RCEP价值协调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总体而言,RCEP安全例外与WTO安全例外的表述高度一致,其保留了缔约方自行判断“基本安全利益”内涵的权利,这意味着RCEP缔约方可基于自身理解援引安全例外。此外,相较于RCEP的一般例外,RCEP安全例外的适用条件更为宽松,如果缔约方的贸易限制措施符合该例外的具体情形,则该缔约方对安全例外的援引不必符合非歧视要求,也无需考虑受影响的其他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在部分章节,RCEP甚至规定了缔约方不能针对维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措施提出异议。因此,RCEP缔约方有较大的空间援引安全例外。在此情况下,缔约方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而援引RCEP安全例外时需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RCEP安全例外的适用是否具有可审查性。根据RCEP“争端解决”章节的规定,RCEP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本协定解释和适用的相关争端③见RCEP第十九章第三条。。仅以此来看,RCEP安全例外的适用性问题似乎应接受审查。然而,在RCEP“一般条款和例外”章节下,安全例外条款“其认为”的表述则表明,缔约方拥有自行决定适用安全例外的权利。此外,目前许多章节排除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RCEP“电子商务”章节更是强调了其他缔约方不得对维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措施提出异议。以WTO的安全例外条款为例,一直以来,WTO安全例外的滥用问题是影响多边贸易制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不利因素。WTO安全例外的相关案例亦表明,安全例外条款的扩张适用仍未得到有效约束④丁丽柏,陈喆.论WTO对安全例外条款扩张适用的规制[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127-140.。在此情况下,考虑到RCEP安全例外宽松的适用条件,RCEP亟须明确具体章节下安全例外的可审查性。

其次,RCEP安全例外中基本安全利益的内涵有待明确。一般认为,基本安全利益主要涉及传统军事安全,而不包括经济安全和食品安全等安全领域⑤刘瑛,张璐.论GATT安全例外对美国232钢铝措施的适用[J].国际经贸探索,2019(12):102-114.。一方面,虽然RCEP“一般条款和例外”章节下安全例外的情形更倾向于传统军事安全,但其中“拒绝基本安全利益信息披露”的情形可能涉及以数据为载体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RCEP“电子商务”章节中的安全例外提及了数据跨境流动下基本安全利益的保护,从而间接承认了网络军事安全保护属于基本安全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近年来网络安全事件的频发,网络军事安全的重要性日渐提升,其能否纳入基本安全利益范畴仍有待具体实践予以明确。此外,对基本安全利益内涵的宽泛理解可能导致缔约方泛化解释安全例外的适用范围。因此,从防止RCEP安全例外滥用的角度出发,基本安全利益的内涵仍有待争端解决实践和RCEP联合委员会的解释予以明确,以充分回应缔约方在国家安全利益保护上的诉求。

(二)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空间较为局限

虽然RCEP以专章的形式建立了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目前RCEP多个章节排除了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RCEP共有20个章节,涉及缔约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章节有15个。其中,有9个章节规定其部分或全部内容暂时搁置或原则上不适用争端解决机制⑥此类章节包括RCEP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第七章“贸易救济”、第八章“服务贸易”、第十二章“电子商务”、第十三章“竞争”、第十四章“中小企业”、第十五章“经济技术合作”和第十六章“政府采购”。。通过梳理RCEP相关机制的具体规定,上述章节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呈现以下特点。其一,虽然较多章节排除了争端解决机制,但仍高度重视磋商的作用。例如,RCEP规定“争端解决”章节不适用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电子商务”和“竞争”等章节,但仍鼓励缔约方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磋商。值得注意的是,该磋商更趋向于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而非争端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因此磋商的失败不会导致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其二,对于部分章节,RCEP缔约方有权选择争端是否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中,RCEP规定缔约方可以考虑该章节全部或部分适用争端解决机制。“电子商务”章节亦有相似规定,在缔约方之间均同意的前提下,争端解决机制可适用于本章节。因此在此类章节中,缔约方可以基于对争端解决方式的偏好,选择是否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其三,RCEP设置了过渡条款。例如,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和“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章节中,RCEP规定缔约方应在RCEP生效后2年内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不适用性进行审议①见RCEP第五章第十七条和RCEP第六章第十四条。。此外,“贸易救济”和“电子商务”章节亦规定了一般性审议的要求,即RCEP生效5年后此类章节应当考虑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性②见RCEP第十二章第十七条。。因此,虽然目前RCEP较多章节排除了争端解决机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缔约方之间的协商,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有望得到扩展。

争端解决机制是RCEP实现价值协调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的冲突往往是争端中各方争议的焦点。无视和回避价值冲突的结果有可能加剧贸易保护主义③范笑迎.价值的司法权衡在WTO“必要性检验”中的证立与限度[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6):27-40.,且无法满足缔约方的争端解决需求。另一方面,RCEP缔约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价值协调难度较大,而争端解决机制为价值协调提供了必要的程序规则。以磋商为例,RCEP并非简单地提供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而是更为注重磋商程序的设计,从而提升了价值协调过程的确定性。从价值共识形成的角度来看,价值协调的结果不仅仅是缔约方对贸易价值或非贸易价值本身的认可,还包括缔约方对价值协调过程的认同。因此,目前RCEP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空间的局限性客观上限制了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导致RCEP价值协调依然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

四、RCEP实现价值协调的完善路径

RTAs既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物,也是国际经贸治理的规范体系④谭观福.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法规制[J].比较法研究,2022(3):169-185.。为彰显和实现包容性特征,RCEP致力追求不同价值之间的合理协调。在这一过程中,价值协调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完善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对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方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⑤杨博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文化底色及其国际法意涵[J].求是学刊,2022(3):137-145。

(一)提高RCEP价值协调的确定性

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有赖于具体情形对不同价值冲突的呈现,故相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对RCEP例外条款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大参考价值⑥娄卫阳.RCEP争端解决机制中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意义、挑战与路径[J].太平洋学报,2021(11):26-39.。因此,RCEP例外条款解释可以积极借鉴WTO既有案例,在避免增加或减少RCEP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提高RCEP价值协调的确定性。

1.秉持善意原则协调不同类型价值

近年来,许多条约日益关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等目的⑦MITCHELL A D,HEATON D,HENCKELS C.Non-discrimination and the role of regulatory purpose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law[M].Northampt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16:12.,仅以经济的角度看待RTAs的形成并不符合条约价值多元化的特征。例如,RCEP的序言除了“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的宗旨,还“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并强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①见RCEP序言。。问题在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多样的,不同的目的和宗旨之间存在潜在冲突,如何处理不同目的及宗旨之间的关系仍有待明确。

作为国际法中重要的一般法律原则之一,善意原则适用于国际公法以及相关的国际经济法领域②冯寿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通常含义”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70-76,92.。WTO亦有相关规定,WTO规则应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澄清③见《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三条第二款。,并且早在“美国汽油案”(DS2)中,上诉机构就已明确该原则属于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④World Trade Organization.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R/OL].(1996-04-29)[2022-06-0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2ABR.pdf&Open=True.。此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更明确了善意解释的具体内涵,“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⑤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对于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而言,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善意原则的具体化运用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其一,善意原则并非条约权利和义务的独立渊源⑥维拉利,刘昕生.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J].国外法学,1984(4):54-57.,该原则的遵循并不会实质性影响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二,善意原则的运用有助于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⑦韩立余.善意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J].法学家,2005(6):151-160.,从而具体化价值协调的过程。其三,RCEP强调其规则应当依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进行解释⑧见RCEP第十九章第四条第一款。。

在“美国汽油案”(DS2)中,上诉机构认为应首先“根据GATT第20条第7款对限制措施的性质进行论证”⑨World Trade Organization.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R/OL].(1996-04-29)[2022-06-0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2ABR.pdf&Open=True.,即WTO一般例外的解释应首先关注限制措施是否满足该例外下所列举的具体目标。可见,限制措施的合法性与WTO一般例外所列举的具体目标密切相关。在此后的“美国虾案”(DS58)中,上诉机构也正是基于上述解释要求,否定了专家组首先考虑WTO一般例外引言的做法⑩World Trade Organization.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WT/DS58/AB/R[R/OL].(1998-10-12)[2022-06-0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8ABR.pdf&Open=True.。此外,在涉及WTO安全例外的解释中,专家组同样首先判断限制措施是否与安全例外的具体目标相符。无论是“乌克兰诉俄罗斯转运措施案”(DS512)还是“卡塔尔诉沙特知识产权侵权案”(DS567),专家组均强调善意原则的重要性,并据此确定解释顺序[11]Se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Russia-measures concerning traffic in transit:WT/DS512/R[R/OL].(2019-04-05)[2022-06-0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12R.pdf&Open=True;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audi Arabia-measure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T/DS567/R[R/OL].(2020-06-16)[2022-06-0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67R.pdf&Open=True.。可见,善意原则为WTO例外条款的解释提供了必要指引,使其不再是过于抽象的价值判断。

综上所述,RCEP实现价值协调的过程应以善意原则为基础,而善意原则的存在可能导致价值协调走向两个不同的结果。其一,善意原则推动非贸易价值的实现,这意味着非贸易价值的保护虽不利于贸易自由化,但贸易价值的减损在缔约方可理解和接受的范围内。其二,贸易价值的重要性得以彰显,这意味着缔约方滥用例外条款,其贸易限制措施违背了条约下的权利和义务。

2.通过目的解释界定例外条款适用的必要性

通过梳理WTO争端解决机构界定WTO例外条款适用必要性的案例,可以发现WTO专家组和上述机构主要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明确限制措施的必要性。例如,在“欧共体石棉案”(DS135)中,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强调“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重要性,因此相较于替代措施,限制措施更能实现上述目的。此外,在“韩国牛肉案”(DS161)中,上诉机构明确了规制目的和限制措施之间的关系,认为“相关法律或规章所要保护的价值越重要,其被视为必要的可能性就越大”①World Trade Organization.Korea-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fresh,chilled and frozen beef:WT/DS161/AB/R[R/OL].(2000-12-11)[2022-07-0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169ABR.pdf&Open=True.。可见,WTO一般例外条款适用必要性的判断与限制措施所欲实现的价值直接相关。在WTO安全例外适用的有关争端中,专家组同样采用了目的解释明确限制措施的必要性。在“乌克兰诉俄罗斯转运措施案”(DS512)和“卡塔尔诉沙特知识产权侵权案”(DS567)中专家组均认为,由于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至关重要,因此专家组的客观审查以判断限制措施与基本安全利益的最低相关性为限②World Trade Organization.Russia-measures concerning traffic in transit:WT/DS512/R [R/OL].(2019-04-05)[2022-07-0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12R.pdf&Open=True;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audi Arabia-measure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T/DS567/R[R/OL].(2020-06-16)[2022-07-0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67R.pdf&Open=True.,从而尊重了争端方自行决定基本安全利益内容的权利。

借鉴WTO例外条款的解释思路,RCEP例外条款适用的必要性可以通过目的解释予以明确,以提高RCEP价值协调的确定性。其一,确定限制措施所追求的价值。若该价值为RCEP所认可,则该价值的重要程度与限制措施的必要性成正比。其二,注重限制措施和替代措施之间的比较。RCEP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适用均有必要性要求,限制措施和替代措施的比较有助于建立程序化的分析思路。

(二)渐进推动争端解决机制对相关章节的适用

“国际贸易的发展,有赖于具有明确性、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其中就包括国际争端纠纷解决规则体系”③汤维建.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N].光明日报,2022-01-15(5).。目前,RCEP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实际运行中偏重磋商,与其制度层面业已建立的混合解决模式有所不同,由此导致RCEP价值协调的空间不足。为因应国际贸易发展需求,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应渐进推动争端解决机制对有关章节的适用。

一方面,渐进推动争端解决机制对有关章节的适用有助于弥补磋商等争端解决方法的缺陷。其一,磋商缺乏程序保障,透明度不足。国际贸易争端中各方往往存在复杂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磋商一般是以保密的方式进行。因此,磋商产生的结果无法为后继相关争端提供指引。此外,若仅以磋商等外交方法作为争端解决的手段,争端方显然失去了其他可用的争端解决途径。其二,磋商具有“权力导向型”的特点④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J].法学评论,2001(5):51-58.,实力相对落后的缔约方缺少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实力较强的缔约方可以通过磋商等外交方式,迫使较弱一方作出让步⑤SMITH J M.The politics of dispute settlement design:explaining legalism in regional trade pacts[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2000(1):137-180.。因此,实力相对落后的缔约方更倾向于采用司法型争端解决模式⑥钟立国.论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及其选择[J].法学评论,2012(3):57-64.。如上所述,RTAs中的价值冲突往往是贸易争端中的关键问题,仅依靠磋商难以有效解决争端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仍需依靠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另一方面,渐进推动争端解决机制对有关章节的适用可以满足缔约方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据统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44%以上要求磋商的争端未进入专家组程序①LEAL-ARCAS R.Choice of jurisdic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going regional or global[J].Minnesot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7(16):1-59.。由此说明,磋商作为混合型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是启动专家组程序的必要前提,而且是提高争端解决效率的关键。此外,上述统计结果也意味着还有过半数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更具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方式。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是争端,从争端解决需求出发,渐进推动争端解决机制对有关章节的适用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亦契合RCEP建立有效、高效和透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②见RCEP第十九章第二条。。

五、结语

价值多元主义理论的引入,揭示了价值性质及不同价值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审视RTAs的形成与发展,可以发现RTAs并非仅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规则,其亦发挥着协调贸易价值和非贸易价值的作用。在经济一体化深度发展的过程中,非贸易价值的重要性日渐提升。不可否认,受制于价值的抽象性和例外条款的模糊性,RTAs价值协调本身是一个不确定性的过程,但正如美国学者庞德所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③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62.。因此,关注RTAs中不同价值的互动关系是提升区域经贸治理水平的必要环节。

近年来,受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多重影响,全球贸易遭受重创④中国银行研究院全球经济金融研究课题组.当前逆全球化形势及全球产业链调整趋势[EB/OL].(2020-07-07)[2022-08-09].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br/bs/202007/20200702980742.shtml.。包容性是RCEP的主要特征之一,这意味着RCEP具有更为全面、更加公平和更可持续的发展内涵。因此,RCEP的生效不仅是全球贸易发展的持续动力,亦为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提供了参与全球经贸治理的重要途径。在上述背景下,有必要分析和阐释RCEP的包容性特征。作为实现RCEP包容性的途径之一,RCEP的价值协调以例外条款的设置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基础,但目前仍存在例外条款的模糊性和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局限性等问题。对此,RCEP价值协调的实现应以例外条款适用确定性的提升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适用为导向,以充分发挥RCEP价值协调的有效性,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和国际贸易秩序的公平公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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