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三个维度
2022-03-23陈井安李东海
陈井安 李东海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守正创新,取得了新的历史性成就,形成了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7月12日至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新疆时,要求“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性问题研究”,[1]为当前民族学界的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中华民族共同体既具有共同体的普遍性,又具有中华民族的特殊性,需要我们系统把握与认知。同时,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凝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民族理论、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吸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民族工作成分的三重背景,有必要从国际维度、理论维度、实践维度进行把握。
一、国际维度:全民族共同体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工作的必由之路
全民族共同体是一国内部各民族共同建设的命运与共的自觉组织。与全民族共同体相对立的,是一国内部某个民族的共同体、一国内部某个区域的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以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全民族共同体的认识和实践为参照,为我们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新的视野。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对他而自觉为我”[2]的意涵。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做出比较,有助于凸显中华民族本身的特质。其次,仅从中国角度出发研究全民族共同体,对于矛盾的特殊性把握有余而对矛盾的普遍性把握不足。关注苏联和越南在处理全民族共同体事务中的特点,有助于发现和认识社会主义国家推动民族工作的一般规律。
(一)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必然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认识到一国范围内各民族有着共同的前途,各民族都应该主宰自己的命运,指引后人向着民族平等、民族解放的方向前进,并且明确了单一制共和国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国家制度。恩格斯将现代民族视作被压迫阶级的产物,[3]认识到“每一个民族都应当是自己命运的主宰”,[4]但囿于社会历史条件限制,并不能给出各民族主宰自己命运的方法和路径。马克思认为终结民族冲突的条件是无产阶级取得了革命胜利。[5]因而,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各民族才能终结被压迫的命运,具备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列宁反对将民族因素作为建党的重要考虑,他强调以无产阶级的团结带动各民族的团结,[6]确立了党对包括民族工作在内的一切工作的领导,也明确了党发动各族群众的一般方法,从而将一个国家内部的各民族紧密团结在无产阶级周围。斯大林主张打破民族壁垒,提出无产阶级的各民族联合。[7]尽管列宁和斯大林还未意识到建设“苏俄(联)民族共同体”的重要性,但已经认识到在帝国主义的压迫之下,各族群众有着相同的命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各民族团结才能对抗帝国主义压迫、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尽管未明言全民族共同体这一关键形式,但实际上,脱离这一形式,或缺乏客观实在作为物质基础,或缺乏共同体意识作为反作用来源,均存在显著局限性。而且,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均主张无产阶级建立单一制共和国,[8]这实际上是为建构全民族共同体提供了制度保障。因而,建构全民族共同体,成为推动民族工作的最佳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
(二)苏联未能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教训
苏联实际上已经具备建设“苏联民族共同体”的实践基础,但尚未从认识层面脱离革命初期的窠臼。十月革命后,基于原沙皇俄国范围内许多民族已经独立建国的现实,为了尽快团结各民族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苏联不得不采取加盟共和国制度,基本维持了革命初期的安定团结局面。在苏联执行若干个五年计划之后,各民族在经济上、政治上已经形成紧密的同盟,苏联也通过转移支付、派遣干部等方式支援民族地区发展,苏共中央获得各民族广泛拥护,此时再强化加盟共和国制度尤其是允许加盟共和国脱离联盟已经不合时宜,[9]但斯大林及以后的历任领导人对此未予调整,甚至顽固坚持列宁作为民族团结过渡策略的“民族自决”,[10]错过了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提出和建设“苏联民族共同体”的关键时机。与之同时,苏共虽然在各加盟共和国(除俄罗斯外)成立有共产党组织,但对加盟共和国的领导不断弱化,党的建设日益散漫。赫鲁晓夫时期,各加盟共和国的共产党“山头主义”倾向日益明显,民族成分成为区别各派系的显著因素。到戈尔巴乔夫时期,“大俄罗斯主义”、各民族地区的地方民族主义思潮显著侵入党内,乌克兰、波罗的海三国等地的党组织在贯彻中央决议方面很不彻底,列宁时期确立的党中央对地方的领导被日渐弱化,[6]苏共中央对此仍旧放任不管,理论上准备不足,实践中束手无策。苏联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实践基础被进一步破坏,甚至被错误地建构为“各加盟共和国的民族共同体”或“各加盟共和国的主体民族共同体”,严重损害了加盟共和国非主体民族的权利,也恶化了全联盟范围内的民族冲突。在苏共放弃党的领导后,民族问题成为压垮苏联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越南尚未建构全民族共同体的困境
越南缺乏构建“越南民族共同体”的实践基础和制度保证,民族共同体建设还处在自发状态。目前,越南党和政府的“共同体”概念多用于对外场合,如越共十三大提出“东盟各国建设团结、稳固的共同体”[11],尚未提出“越南民族共同体”或近似概念,仅一些学者有所讨论。越南以“民族大团结”作为民族工作的指导方针,建立了以北方为中心的历史叙事逻辑,整体上取得了稳定全国局势的良好效果。但是,此举也激化了南方部分地区、部分民族对越南民族缺乏认同度的问题。基于加强南方少数民族认同的考虑,一些学者提出形容各民族已经得到发展的“越南各民族共同体”[12]、旨在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尤其是集体权利的“各少数民族共同体”[13]概念,希望先行加强各个民族的共同体,至多提到加强各民族团结的意涵,但未明确提出在此基础上构建全民族共同体,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族团结,但也可能在强化各少数民族自我认同的过程中进一步弱化对越南民族的整体认同感。因而,越南在民族工作中以各少数民族作为民族共同体的实践基础和意识建构对象,如越南学者在讨论民族文化建设时,常以少数民族文化为主体,指出“越南各少数民族文化既统一又多元”[14],这与我国强调整个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显著不同的。究其原因,在于越南欠缺构建全民族共同体的实践基础。越南统一前,在中央和省之间一度设置有越北自治区、西北自治区两个民族自治区域,取得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的良好效果。但两个民族自治区域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效率,在统一后也面临着南方的西原地区、占族和高棉族聚居区域是否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基于加强中央领导、消除中国民族政策影响、探索具有越南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方式的考虑,越南通过修改宪法取消了民族自治区。[15]越南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后,未建立新的民族地区专门制度,丧失了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制度基础。在民族杂居地区存在主体民族与人数较少的民族、本地民族与迁来民族的多重矛盾,仅靠在政府和国会分别设置的民族委员会推动民族工作、以多个专门计划扶持民族地区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这种发展并非内生性发展,依赖于财政转移支付,民族地区整体上仍然很穷困,也就没有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经济社会条件。
(四)中国与苏联、越南构建全民族共同体的比较
以苏联、越南为参照,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需要铸牢全民族的共同意识、坚持党中央的领导、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避免个别地区的中心论。中国、苏联、越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居于指导地位,从实践论的角度出发,便于我们对比三国在构建全民族共同体事务上的差异。从实践基础出发,各社会主义国家在整体上均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但在民族工作基本制度方面呈现显著差异,中国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模式、苏联采取加盟共和国模式、越南采取不区分民族地区模式(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采用相同制度)。从意识层面出发,中国在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基础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苏联在坚持民族分离权的同时宣称民族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越南在“民族大团结”的主导下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及建构少数民族共同体。整体观察,苏联具有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客观实在,却不具备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主观意识,共同体意识未能服务于本体建设,不仅未能延续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反而造成了民族关系紧张,恶化了客观实在。越南既不具备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客观实在,也不具备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主观意识,停留在建设统一生活圈、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层面。中国在完成脱贫攻坚、促进共同富裕的同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实现了客观存在与主观意识的相互促进。吸取苏联未能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教训,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是要铸牢与实践基础相适应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避免仅形成区域性的或者个别民族的民族共同体;其次,民族地区建设要实现民族团结和落实党中央意志相统一,为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提供物质保障和制度支撑。与越南尚未建设全民族共同体所面临的困难相比,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两个显著优势。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制度保障,能以善用民族区域自治权加快地方发展。其次,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从全民族出发,能够避免个别地区的中心论,更好地将各族人民团结在一起。需要指出的是,苏联未能把握时机建设全民族共同体的错误,已被实践所证明。中国在建设全民族共同体时从全民族层面出发,越南在建设全民族共同体时从各民族层面出发,均是将马克思主义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本身并没有高下之分。而且,由于两国选择了不同的建设路径,在构建全民族共同体的过程中能够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为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贡献智慧。
二、理论维度: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丰富内涵
进入新时代后,我国民族工作呈现出新的显著特征。应当如何认识中华民族的现状?中华民族未来将朝向什么样的方向发展?引发民族学界讨论。在较为分散的讨论中,“多元”与“一体”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客观实在、本体建设与铸牢意识的关系成为相对集中的讨论。这些观点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提供了充足的养分,也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来源之一。
(一)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来源及其发展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坚持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批判国民党反动的民族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几个来源。首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证明,在单一制共和国内部实现民族平等、坚持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解放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较早认识到苏联处理民族问题的弊病,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就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进行不懈探索。其次,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确立,也是坚持孙中山民族政策中的正确部分和反对蒋介石反动主张的结果。孙中山提出“故吾党所持之民族主义,消极的为除去民族间之不平等,积极的为团结国内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16]特别强调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7]的内涵,这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革命纲领“基本上是不相冲突的”。[18]孙中山初步提出中华民族一体化的问题,但未提及保障“多元”,注重扶持人口较多的民族,对人口较少的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缺乏关注。这使其民族政策在具有进步性的同时存在显著缺陷。蒋介石进一步扩大了这种缺陷,以“中华民族是一个”为由,否认多民族国家性质,[19]最后被各民族协力推翻,建立各族群众共同当家作主的新中国。第三,在影响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多个因素中,“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既具有历史的成分,也具有实践的成分,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讨论已经表明,一国内部各民族具有建构全民族共同体的必要。具体到我国,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多元一体”的萌芽,并做了一定的物质准备。我国历史上形成的民族走廊、民族聚居区是交叠存在的,引导得当,可以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微观基础和初始状态。若引导不当,将影响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民族群众翻身做主人,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费孝通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系统归纳了我国民族发展史,[20]对于民族理论和实务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伟大祖国从站起来、富起来走向强起来,与之相应地,中华民族从“自发”“自觉”走向“自强”。[21]如何认识当前的中华民族?如何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看待和建设中华民族?成为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本身来观察,“格局”是一个静态的范畴,“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反映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现实结果,体现的是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但是,各民族的交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始终存在着突破此前形成的“格局”的张力,具有渐进迭代的鲜明特征。随着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该理论也存在与时俱进问题。而且,我国的民族工作在“摸着石头过河”方面已经摸索了很多经验,需要根据已经形成的理论框架、现有的涉及民族的各种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以更好地满足各民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因而,一段时间以来,对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现状和新时代民族工作基本要求的讨论,构成了学界关于中华民族理论的新争鸣。
(二)当代民族理论的两种论争
近年来,学界在肯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发展民族理论,“一体多元论”与“本体意识论”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在主张“一体多元论”的诸位学者中,赵旭东对“一体多元”进行了最为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多元一体”作为理解中华民族内部族群关系的总体性引导,缺乏对现代民族国家观念之下“一体”格局中“多元”发展的关注。“一体多元”要讨论的,是如何在现实的“一体”格局之下去理解和呈现“多元”发展。[22]对“一体多元”作了基本规定之后,赵旭东从局部研究和整体研究两个方面对“一体多元”进行了解剖。赵旭东认为,民族走廊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中原”与“夷狄”的主客体二元结构,成为平等的主体,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从而实现“从民族的多元一体到走廊的一体多元”。[2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共同性意识的发生、存续与构建为前提,最终会被一体化的意向引领,与实践中的差异性融汇为“一体多元”,从而确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物质构成相对应的精神特质。[24]一方面,赵旭东尝试从整体与局部、现代与历史两个剖面解释“多元汇聚为一体”“一体以共同体意识保障多元”的中华民族发展逻辑,化繁就简地解释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空间基础和发展脉络。另一方面,以“一体化意识”为社会意识的主要成分,将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落差理解为“多元”产生的基础,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易被误解为“多元产生于一体化意识与实践的落差”,而否认“多元”产生于各民族的自发的交融行为。其次,这一阶段实际上已经是“意识指导实践”的范畴,若停留在“多元”产生基础的探讨,不足以涵盖“存在决定意识”“新的意识指导新的实践”等过程,也就存在以停滞的观点看问题的嫌疑。郭台辉以“一体多元”作为中华民族现实与未来的新追求。其理由是,“多元一体”存在苏联解体、西方社会政治极化的现实悲剧,即社会群体的差异性和地方的多元性作为逻辑起点,并不必然导致“一体”的理想结果。“一体多元”从“多元”的历史构成出发,基于中华民族百年追求“一体”的理想,进而为“多元”夯实基础条件。[25]另有一些“一体多元论”论者专注于历史问题的研究,[26]如熊坤新等认为,中国的族体和国体是“多元一体”和“一体多元”的辩证统一的格局。从国体来看,早在先秦时,我国已经在政治制度上确立了“一体多元”的政治格局。[27]在主张“本体意识论”的诸位学者中,严庆的探讨最为透彻。严庆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具有客观存在、建设实践两个面向。目前的一个显著缺陷是,人们过于关注意识对本体的能动作用,而忽视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体性、建设实践的客观实在性。[28]“中华民族共同体”相比于“中华民族”更强调实体的建设,共同体本体作为客观实在物,以共同的伦理信念、利益基础、彼此的认同感和同胞感为基础,需要从增强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认识、在激烈国际竞争中强化中华民族认同两个方面着手。[29]但是,尽管严庆指出当前的研究局限性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客观实在关注不足,但他并未严格区分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的两个面向,也未仔细讨论客观实在、本体建设、物质准备的区别,在讨论时稍显粗略,难以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从物质准备走向本体建设的螺旋式上升过程,亦难呈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建设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此外,彭福荣等从邓小平理论出发研究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的内涵是,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大家庭、中华民族是能够平等团结的大家庭。[30]实际上,“本体意识论”和“一体多元论”并没有天然的鸿沟,在某种条件下是相通的。如熊坤新等以“一体多元格局”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体。[31]郭台辉的“一体多元论”即可理解为,从“多元”的现实基础出发,基于中华民族百年对于“一体”的实践历程和不断追求,最终将会作用于“多元”的现实基础。还有的学者提到,长期以来,学界关于民族研究的“多元”方面成果丰硕,关于“一体”研究概念模糊。[32]青觉等认为,现代中国过多关注于现代性目标的实现,而缺失了对国家建构中内在的整体性精神的应有关怀。[33]这实际上要求,夯实整个国家、民族的内在价值,才能够为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价值支撑,也才能避免物质充裕而精神空虚的情况出现。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多元一体”的当代形式
“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实际上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确立了民族工作新视野和民族理论新基石。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对前述观点的扬弃。在“一体多元论”和“本体意识论”中,均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其客观实在相对应,追求建成共同体的最终目标。其区别在于,是否从差异性出发,是否特别强调保障“多元”。中华民族共同体既继承了“一体多元论”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与“一体”关系的实践进展,在追求“一体”的过程中继续保障“多元”;又强调“一体多元论”中本体建设对共同体意识的反馈,在继续坚持共同体意识对本体能动的反作用的前提下,强调本体的客观实在性及其建设可能带来的影响。其次,中华民族共同体特别讨论了共同体本体和共同体意识的辩证关系,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要求的。共同体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必然服务于作为社会存在的共同体的客观实在,形成“共同体的客观实在决定共同体意识,铸牢共同体意识最终作用于共同体的客观实在,建设共同体的客观实在促进更好地铸牢共同体意识”的逻辑链条。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客观实在、物质准备、本体建设不宜混为一谈,应作进一步区分。物质准备和本体建设都属于客观实在的范畴,但又有细微差别。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准备应理解为铸牢意识之前的初步形式,具有自发而无所约束的特点,历史上形成的民族走廊、民族聚居区等均属于这个内容。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作用之下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客观实在属于本体建设的范畴,如脱贫攻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及共同富裕等。第三,“一体多元论”与“本体意识论”作为基础,以“同化论”“固化论”和其他境外反对势力的错误言论为对立面,也为我们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新的视野。境外势力常将中国的民族政策污蔑为“同化论”或者“固化论”,更有甚者认为应当保持少数民族群众的贫困状态,以呈现其民族特征。坚持“多元”,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区别于“同化论”的标志,表明各个民族在新时代得到充分发展,朝着共同团结、共同繁荣的方向努力,而不是固定为某种样子;坚持“一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区别于“固化论”的标志,各个民族朝着共同体的方向迈进,体现为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落实“五个认同”。一些民族杂居地区和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贫困,这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必须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改变。总体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多元”与“一体”的辩证结合,始终以“多元”为基础,以“一体”为目的,实现“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实际上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将学界的注意力转移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上来,集中力量解决民族工作的现实问题。一些研究者也提出,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过程中应做到“聚同化异”,[34]或者认为“‘共同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属性”。[35]
三、实践维度: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需要处理好本体与意识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首倡“中华民族共同体”,明确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有助于厘清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脉络、明晰共同体客观实在与共同体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识过程
在长期的党领导民族工作的过程中,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实事求是、树立和践行正确观念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一贯特点,呈现出日趋重视社会主义一致性和民族间共同性的特征。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并以推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来促进民族团结。[36]抗战时期,我们党意识到各民族同舟共命的基本规律,只有团结起来才能推翻日本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多次号召各族人民共同抗战、建立新中国。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明确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法宝,要以民族团结作为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以协商的方法解决少数民族的内部矛盾,[37]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要增进各民族的大团结和“社会主义一致性”。[38]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民族间共同因素会不断增多,但民族差异将长久存在,作出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39]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两个共同”的重要论断,进一步推动着民族工作的发展。由此观之,进入新时代之前,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各民族拥有相同的命运,以民族团结作为民族工作的基础,促进民族间共同因素,但尚未提出共同体概念。
习近平将文化认同视作共同体最稳定的基础,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分别作为民族工作的主线和重要部署。早在1989年6月,习近平就已经将民族和共同体联系起来,他指出,“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类共同体”,并且将民族共同心理,即民族文化特点和民族自我意识视作共同体最稳定的基础。[40]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一系列重要论断,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经历了由“积极培养”“大力培育”到“铸牢”的演进过程,也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一概念的认识逐步深化,最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确为民族工作的主线。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首度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而后提出“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0]、“大力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41],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随后通过的党章中明确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此外,还有“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42][43]的重要部署。相较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旨在夯实各民族的共同思想基础,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基础上增进共同性和一致性,促成各民族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强调意识对实践的反作用,需要根据变化着的实践不断发展新的理论。两者结合便构建了实践与认识辩证关系的逻辑闭环,促成良性发展。
(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的认识过程
党的十八大前,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的物质准备和制度基础逐步形成。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大地上各族群众交错居住,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生活样态,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提供了最初的物质基础。抗战时期,毛泽东批评了张国焘不在藏人地区、回人地区建立根据地的错误作法,要求动员各少数民族群众共同抗日,[44]后又提出了“团结各民族为一体”[45]的重点任务。在解放战争中,延续了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46]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根据地初步地践行了各民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又摸索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47]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也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统战工作格局两个重要的制度保证,为推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保驾护航。邓小平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通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民族地区发展积累了更多物质财富。江泽民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作为研究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重要形式,出台一系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细则,为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提供更多制度保障。胡锦涛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进一步改善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以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建设的指针。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建设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等若干个阶段。初级本体建设主要是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大统战工作方式,为民族工作提供了初步的制度保障和物质前提。中级本体建设是通过完成脱贫攻坚、促进共同富裕等方式,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构建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物质基础,如今我们正处于这个阶段。高级本体建设等更高阶段的内容需要在未来理论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作出回答。但不管哪一个阶段,均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发展需求作为指针。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被明确为民族工作的最高要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依归。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国家、民族、人民三个方面显著提升的深刻内涵,体现为共同富裕,也就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和精神财富极大丰富。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内在地要求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满足各族群众的物质生活需要。精神财富的极大丰富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石,满足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是各民族的梦,也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梦,实现了中华民族利益、各民族利益和每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但以中华民族利益为最高价值。各族儿女在长期斗争过程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48]也将在新的实践中得到传承和发展,为维护和发展民族平等团结的大好局面行稳致远。当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体现在民族工作中就是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各民族大团结的力量为基础性条件,促进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富裕,是分阶段实现的结果,是精神生活富裕和物质生活富裕的结合,也要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49]这就为每一个中国人提供实现自我的平台,实现中华民族利益、具体民族利益和每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但始终以中华民族利益为最高价值和优先考虑。
(三)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本体的良性循环
首先,要处理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与共同体意识的相互作用,又要注意到二者具有相对独立的发展轨道。从认识论的角度观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属于认识的范畴,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首先是实践的产物。在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实践中,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推动各民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坚持民族团结、促进共同繁荣,由此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和意识在深度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发展,形成了两条鲜明的发展脉络。一是两者相互作用的发展脉络,即意识指导本体建设、本体发展推动意识完善的双向发展趋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的思想基础,继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能够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的巩固和完善提供意识形态支撑。继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建设,也能够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两者因而形成良性循环。二是两者具有相对独立的发展脉络,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各自向前发展。在意识层面,我们需要处理好“多元”和“一体”的关系,并且将侧重点转移到“一体”上来。民族文化特点和民族自我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同时确立了中华民族同属一体的思想观念。在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具体民族的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在争取具体民族的发展和保持本民族的特色问题上,也应当以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为优先。在本体层面,中华民族共同体强调共同的血脉渊源、发展道路和前途命运,从时间序列上梳理清楚了中华民族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详述了中华民族曾经辉煌的过去,论证了走向复兴的当代,也预示着光明灿烂的未来。在统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背景下,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建设好了,才能更好地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才能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完成脱贫攻坚的艰巨任务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未来的共同富裕实践还将持续证明下去。
其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总揽大统战工作格局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分别从党的工作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两个方面明确了民族工作的面向和内容,厘清了统战工作与民族工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与民族工作之间的关系。从党的工作制度观察,民族工作具有两重属性: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部分,也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从属于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在民族工作中,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5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方面,民族工作的历史性成就首先体现在机构改革层面。国家民委被明确为中央统战部统一领导,既加强了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也体现出大统战的工作格局。[51]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梁八柱”角度观察,民族工作总体上属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一部分,细分为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部分,体现在制度层面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要处理好统一与自治的关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上,继续注入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意涵,朝着加快少数民族生活条件改善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方向演进,同时为后续健全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的监督制度、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制度提供基本经验。另一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制度化的教育方式仍需继续坚持下去,以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条件,以青少年教育、干部教育为抓手,经由广泛宣传成为全社会共同价值,为后续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因而,无论是从党的民族工作还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出发,民族工作都需要把握好大统战工作格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两个面向。